1945年-
1945

辜振甫台灣獨立案

所謂的「八一五獨立事件」或「辜振甫/謀議台獨案」是34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之際有日軍少佐鼓動台人謀求台灣獨立事件,與一批台人富商許丙、林熊祥等與總督會見,所出現的假台獨事件。

1947年-
1947

228事件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因行政效率不彰與貪污橫行等原因,導致36年2月27日晚上7時半專賣局查緝員在台北市天馬茶房前查緝私菸,因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群眾的不滿,隔日上午群眾先到專賣局台北分局與總局要求懲凶,下午到行政長官公署請願時,遭公署衛兵掃射,遂引爆全台民眾的抗爭行動。3月8日國軍抵台展開武力鎮壓與整肅,任意逮捕槍殺人民,造成無數冤魂,直到5月16日省主席魏道明宣布解除戒嚴,警備總司令部才將逮捕人犯移送法院辦理,肅殺恐怖的氣氛才暫時緩和下來。

1947年-
1947

二七部隊鍾逸人事件

36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3月4日下午4時鍾逸人在干城營區向民主保衛隊隊員宣布取消該隊,同時成立二七部隊。因中央派整編21師抵達台灣,鍾逸人為避免槍戰傷及無辜市民,3月12日下午4時二七部隊退守埔里。二七部隊為防備來自後方的威脅,3月15日晚上10時由古瑞雲指揮部隊夜襲日月潭發電廠守軍。3月16日上午9時二十一師一四六旅四三六團第二營第六連進軍至烏牛欄吊橋時,與二七部隊爆發激烈槍戰,雙方激戰傷亡慘重,二七部隊因彈藥用罄而自埔里撤離,隊員埋藏槍枝彈藥後,各自解散。

1947年-
1947

林元枝事件

36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3月1日蘆竹鄉鄉長林元枝與水利會職員詹木枝帶領二十餘位青年接管桃園大園空軍機場,3月11日整編第二十一師展開綏靖任務,林元則攜眷轉往大溪避難。逃亡期間,林元枝得到親友與鄉民的掩護,官方為緝捕林元枝,不少人因協助藏匿而遭到牽連。41年7月14日林元枝與呂喬木、吳敦仁、彭坤德出面自首。警總將林元枝轉送綠島擔任教官,59年12月15日官方才讓林元枝告老還鄉。

1947年-
1947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36年11月12日謝雪紅與楊克煌在香港成立台灣民主自治同盟,37年7月古瑞明、古文奇、紀朝欽、蔡仲伯及陳錫銘等五人組成學習班,在香港的華南救濟協會接受三個月訓練,結訓後陸續返回台灣。由於台盟在台灣並無具體之組織運作,因學習班成員與台灣省工作委員會關係密切,故涉嫌台盟案件而遭牽連的人數達4百餘人。

1949年-
1949

黑名單

38年5月20日台灣實施戒嚴,戒嚴令明訂出入境旅客均應辦理出入境手續,本國人民必須比照外籍人士辦理簽證才能出入境,執政當局對主張台灣獨立、共產主義或否定中華民國憲法的異議人士,藉由簽證措施限制其入出境。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後,入出境規範改適用同日施行的國安法,仍採申請許可制,81年7月7日立院修正國安法第三條,將曾設籍台灣,後居住海外,而無事實足認為有恐怖或暴力之重大嫌疑者,規定不得禁止其入出境,8月1日實施後,黑名單人數縮小僅剩5人。89年5月20日國民入出境不再需要申請許可,人民遷徙自由才獲得真正的保障。

1949年-
1949

澎湖山東煙台聯合中學事件

38年國共內戰情勢逆轉之際,山東有8所聯合中學數千名流亡師生欲隨國民黨當局來台繼續求學。然當師生抵達澎湖後,該年7月13日澎湖軍方(澎防部司令李振清、39師師長韓鳳儀等)將身材合於扛槍標準者一律被編入部隊,當中不乏年幼學生。各校向澎湖軍方抗議強徵學生為兵,其中又以煙台聯合中學校長張敏之的抗議最為強烈。在馬公澎湖防衛部的大操場上,軍方竟命武裝士兵進場鎮壓手無寸鐵的學生,多名學生遭刺刀所傷,是為「七一三事件」。

1949年-
1949

轉帳撥用事件

中國國國民黨將原由中華民國接收之日產(後改稱國有特種房地產)移轉予該黨所有的一種帳面處理方式。中國國民黨依據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7次常務會議之核定,轉帳取得國有特種房屋產權,並依據行政院43年6月5日函示,轉帳取得國有特種房屋之基地產權。

1949年-
1949

廖文毅案

37年9月1日廖文毅在香港印成台灣希望獨立的英文備忘錄,送往聯合國及各主要會員國。39年在日本東京成立台灣民主獨立黨,44年成立台灣臨時國民議會,45年成立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將獨立運動推向最高峰。39年廖文毅即尋求入美簽證,直到50年時簽證事宜才出現曙光,因中華民國政府與美方交涉阻止廖文毅赴美,51年2月6日廖文毅由瑞士飛抵紐約,因無入境簽證而無法入境美國。54年5月14日,廖文毅聲明放棄台灣獨立運動回台。

1949年-
1949

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

「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又稱「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林正亨案」、「林正亨等匪諜案」。1949年8月17日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綜合各方情報,破獲林正亨等匪諜案,自該日起,刑警大隊開始逮捕嫌疑犯,前後共有21名被捕。<br /><br />這20人是:1、林正亨(25歲,臺中縣人,本堂地產公司董事長,因參加中共外圍組織臺灣民主自治聯盟,印製《和平文獻》、《綜合文摘》等反動書刊,參加組織會議);2、傅世明(26歲,臺北市人,臺北市皮革器具生產合作社理事,參加臺灣民主自治聯盟,廣為吸收黨徒予以編組,召開小組會議3次,散發大批反動書刊);3、陳南昌(26歲,臺北市人,業書攤,接收閱讀傅世明散發的反動書刊,參加組織及小組會議);4、吳萬福(26歲,臺北市人,蓬萊國民學校教員,罪名同前);5、施顯華(25 歲,臺北市人,中山區公所戶籍幹事,罪名同前);6、傅玉碧(26歲,臺北市人,水利局防洪組設計課工程員,罪名同前);7、陳添成(26歲,臺北市人,業刻印,罪名同前);8、葉陶(女,46歲,臺中市人,辦理私人農場);9、鄧進益(40歲,臺北市人,大明社印刷廠老閭);10、辜金良(36歲,嘉義縣人,業商);11、廖溫進(33歲,雲林縣人,土地業);12、廖溫正(38歲,雲林縣人,土地業);13、沈保珠(女,24歲,棉蘭華僑,林正亨妻);14、黃乃川(21歲,印尼華僑,無業);15、李藻圃(33歲,浙江永康人,卸任臺灣航業公司船務處工務科修船審核股長);16、辜海澄(24歲,四川仁壽縣人,葉陶之私立農場管理);17、洪存波(49歲 ,高雄縣人,建報總經理);18、蔡清山(25歲,臺南縣人,澎湖警察局辦事員);19、余圳青(41歲,臺北市人,無業);20、吳文雄(21歲,臺北市人,大明社印刷廠會計);21、李氷(女,29歲,臺北蘆洲人,家管)。<br /><br />先在刑警總隊訊問,9月23日收案,將20名嫌疑人及相關卷宗、反動書刊,林正亨家搜出的手槍一把及手槍彈20發、步槍彈16發子彈,交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10月23日吳文雄因胃疾,病逝獄中。本案由殷敬文軍法官負責,經開庭訊問、補充證據後,於12月8日做出「收案報告擬處辦法」,將林正亨、傅世明,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依法處斷;陳南昌、吳萬福、施顯華、傅玉碧、陳添成等五名,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依法處斷。辜金良、蔡清山、黃乃川送交職訓總隊管訓。廖溫正、沈寶珠、李藻圃交保釋放。12月9日在殷敬文諭知鄧進益、葉陶、廖溫正、李藻圃、辜海澄交保釋放,鄧進益、廖溫進、洪存敬、余圳青交保查看。他們前後被拘留一百一十多天。12月27日(38)安潔字第0406號判決書出爐,其結果如下:<br /><br />林正亨、傅世明: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手槍、子彈等沒收。<br /><br />陳南昌、吳萬福、施顯華、傅玉碧、陳添成: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br /><br />判決後,依軍事審判法,判決結果上呈當時在臺的軍事最高長官復審方告確定,1950年1月8日,兼臺灣省保安司令吳國楨,以(39)安潔字第26號代電致東南軍事長官陳誠復判。陳誠於1月27日以(39)署詳字第三二八號批准,判決遂告定讞,此外陳誠批示1月30日上午執行槍決。被判刑十二年的陳南昌等人,則稍後由保安處看守所移到監獄執行,上述5人在1951年5月被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其中陳南昌、吳萬福、施顯華復於1953年涉入綠島新生訓導處「再叛亂」案,並送回軍法處再審,吳萬福免訴、施顯華無罪、陳南昌則在1955年5月6日被判處死刑。送回訓導營管訓的辜金良,於1950年2月21日回到訓導營,不料因有新事證8月24日再被送到軍法處候審,此次所涉及的為「張添丁案」,依判決書所示,他在1947年1月參加叛亂組織,受中共黨員張志忠領導,給予10萬元為資本,往來滬、臺經商,以贏利交張運用。嗣改由陳純真領導,命渠定購木材2千餘石,尚未取貨。1950年11月19日依(39)安潔字第294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應於1962年8月23日期滿釋放,卻再被送到小琉球,一直到1964年2月3日才出獄。至於黃乃川只因日常和林正亨妻沈保珠相約而往省立臺灣師範學院趙麗蓮教授處學英文,8月18日林正亨夫妻被捕後,黃不知仍照常來到林家,遂被守株待兔的刑警捕獲,雖然無涉林正亨案,卻因隨傘兵部隊由閩來臺時無入境證,卻未報戶籍,因此被發交職訓總隊管訓。之後在圓山訓導營時考取軍士隊,再經半年訓練後當班長,乃不必再管訓,仍在職訓總隊擔任上士文書,1957年6月,因協助隊員徐步青脫逃,1958年10月12日被判處有刑徒刑1年6個月,於1959年11月27日出獄。廖溫進,因林正亨被捕到刑警總隊時,逮捕他的鄭馬腰奉命開林手銬陪他聊天,據鄭說林想賄賂他而脫逃,如果要現金,可向西螺廖溫正、廖溫進取,兩兄弟因之被捕。但因廖溫進不認識林正亨,未曾有經濟往來;而林正亨表示他沒有向鄭馬腰説向廖取款。因此12月8日做成對廖溫進「尚不能證明該被告有其他犯行」,12月9日准其交保查看的決定,前後被拘留112天。廖於1962年1月因廖史豪等顛覆政府案被捕,以廖在家與黃紀男討論臺獨工作,供給在臺灣宣傳臺獨的經費2千元,供給廖文毅叛亂費,於1964年10月2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7年。後因其三哥廖文毅於1965年5月放棄主張臺灣獨立而回臺,遂遭特赦、復權,發還被沒收的財產。<br /><br />林正亨案並未因1950年1月定讞後即告結束。其所留下的案卷常被有關單位,如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警務處借閲,以便查出更多未及查緝的涉案人。張慶安在1950年9月1日被捕,就是其中之一例。張慶安,高雄人,當警務處在辦理「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時,留下的案卷中:林正亨供述有一不識姓名的張某對他説洪存波是共產黨,是民眾運動的老前輩,南部諸事要找洪幫忙,連累洪在1949年9月20日被捕,與林對質時林表示,他說的是民眾運動的老前輩,不知口供何以如此寫。洪也指稱姓張的是張慶安,戰前被調往海南島,戰後回臺在警務處工作,後任《建報》董事,張慶安也列入通緝名單。1950年9月1日張在被「邀」前往高雄市警察局刑警隊時被留置、盤查。張曾打電話給保安處告知他一入警局即被監視,繼被再三盤問,乃透漏自己是為國防部工作與化名李自明。9月8日張獲釋,旋即以運用員的身份寫〈報告〉,說明被捕經過,以及改化名為李三雄。其信乃轉交到保安處處長林秀欒手中。林組長立刻調查張慶安的底細,發現張在1949年10月自函請前陳誠長官錄用,經副官處奉批交保安司令部核辦,因其對高雄市的了解甚深,故以無名義之通訊員暫為運用,並視成績酌給每月津貼80元。但高市警局在8月20日接通警務處通緝張的文書,才會予以逮捕;保防處以張在「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並未涉嫌,其被捕另有原因。不過軍法處處長包啓黃再經調查,認為張似不無參加匪諜組織或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嫌疑,移復知警務處「暫免解案」。另外原在林正亨「建成行」擔任店員、共黨交通員的李氷(又名李雪、李瑛),案發後逃往鹿窟,後以改名、嫁給外省人隨之到外島以逃避通緝,1953年12月被人密報乃被逮捕,接受説服涉有匪嫌的楊乾坤自首的任務,使她也被允許自首。到1955年8月27日才獲交保、限制居住。<br /><br />本案於1949年8月18日破案,1950年1月27日定讞,這時正是國民黨政府退守臺灣前後,一方面要籠絡民心;一方面要壓制地方豪族,林正亨是霧峰林家下厝林季商的後代、又曾在警務處兩度任職,不無以他做祭旗的可能。縱觀林案的關鍵人物是陳百川、傅世明,但因迄定讞為止,未緝獲陳百川,而開小組會、提供左翼書刊的都是傅,名為傅世明案才更貼近案情。陳百川即陳大川、陳本江,事發時人在香港,事發後潛往鹿窟,是鹿窟事件的首要份子,最後自首。林正亨的死,被藍博洲標記為「刑死馬場町的第一個臺灣人」,因為懲治叛亂條例5月頒佈後,已陸續有兩位外省人方錚、何立人被判死刑(1949年6月1日執行)、及被判處徒刑者。本案於12月8日由軍法官提出擬處辦法的前一天中華民國行政中心遷到臺北,當天蔣介石由成都到臺。在27日的判決書中特別強調這一情勢下必須處以極刑的理由:「當此中共稱兵作亂竊據國土危害國家民族之際,該被告等竟敢組織非法團體,所謂臺灣高度自治,勾結奸匪意圖顛覆政府已著手實行,證據確鑿,罪無可逭,亟應各處極刑。」<br /><br />本案的口供所牽涉而被供出的人與事,常被做為證據,如鄭馬腰説林正亨要賄賂他,表示可向廖溫進取款,林辯稱他未如此説;又他未曾說洪存波是共產黨,他想改口供,可是卻不准改;蔡清山說余圳青參加二二八,余表示沒有,蔡表示他説余在二二八期間常去大同旅社,沒説他參加,由上可見口供上的説辭未盡可靠。因此此案內容有其虛實,必需進行考訂。又,林正亨案的資料起自1949年8月迄1969年6月。<br /><br />林正亨案,在半年內就結案,沒有捕獲陳百川此一關鍵人物,及李冰,減少了往上下發展的案情,如臺北市工作委員會的廖瑞發,以及介紹李氷加入組織的張硯,及其兩位兄長李金財(李中志)和張金海。不過離林案約半年,廖瑞發、李中志因涉「臺灣新民主自治同盟案」,於1950年7月2日被處決。<br /><br />案中這20位中,有同學關係的,如畢業於臺北太平公學校的傅世明、吳萬福、傅玉碧;建成行的同事陳百川、李氷、傅世明、林正亨,廖溫正、廖溫進兄弟,廖溫進娶了霧峯林家頂厝林烈堂的孫女林桑琴,有遠親的關係;鄧進益、吳文雄是老闆和伙計,吳文雄死於獄中;施顯華和楊乾坤是臺北中山區公所的同事,因楊的介紹施顯華才認識傅世明,而楊乾坤又被偵防組的組長令李氷勸其自首。案中黃乃川是沈寶珠的印尼同鄉、李藻圃是林正亨軍校特科的同學,只因逮捕林正亨夫妻當天早晨兩人到過林家,被視為同黨乃遭逮捕。上述這些人際關係對案情的理解有所幫助。<br /><br />又,本案在交保前被拘押的人當中,只有黃乃川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其餘如廖溫進雖有申請補償,但未包含此案被拘押的112天。<br /><br /><br /><br />

1949年-
1949

台北市工作委員會

台北市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北工委會」),乃是台灣省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工委會」)在二二八事件前所成立的少數外圍團體,其餘為台中縣工作委員會,以及台南市、嘉義市與高雄市等三地的支部。「北工委會」成立於36年10月,以讀書會形式進行活動,第一任書記是黃石岩,後改任廖瑞發為書記,吳克泰、郭琇琮、孫古平擔任委員,轄下設有:台灣大學附屬醫院支部、草山支部、菸酒公賣局支部、台北電信局支部、士林熱帶醫學研究所支部、雙園支部、和尚州支部、第一至第五的台北街頭支部、台北市學生工作委員會、台北司機工會支部、松山第六機廠支部等。

1949年-
1949

光明報鍾浩東案

鍾浩東於35年7月正式加入中國共產黨。36年9月成立「基隆中學支部」,由台灣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領導。37年,將該基隆中學支部劃為校內與校外兩個支部。38年5月正式成立「基隆市工作委員會」,鍾浩東擔任書記,下轄造船廠支部、汐止支部、婦女支部等組織,並發行出版《光明報》。38年8月政府當局先後逮捕傳發《光明報》的王明德等人,39年1月鍾浩東等人被逮捕,後於同年9月鍾浩東、李蒼降、唐志堂、張奕明、鍾國員、羅卓才、談開誠等7人被判處死刑,此外牽涉該案的其他人亦被判處有期徒刑1至15年不等或交付感訓。

1949年-
1949

四六事件

38年3月20日,台灣省立師範學院(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校長謝東閔)及台灣大學(校長傅斯年)有兩名學生單車雙載,而被警察逮捕。目睹警察抓人的師院學生回宿舍後動員同學,三度赴警察局請願抗議,要求釋放被捕的學生。3月29日,幾所學校的學生在台大舉行「青年晚會」,由葉城松主持,決議籌組全台的學生聯盟,被當局認為有共黨勢力介入。

1949年-
1949

和平宣言案

〈和平宣言〉原稱〈臺灣中部文化界聯誼會宣言〉,是作家楊逵針對當時國共內戰所書寫的一份倡議文件。這份宣言訴求當時執政的國民黨政府,應該還政於民、停止政治逮捕、釋放一切政治犯、合理分配經濟利益,以及由上而下實施地方自治。<br /><br />草稿完成於1948年底,之後楊逵交由經聯誼會會會長,也是《新生報》臺中分社主任鍾平山過目,定稿後油印廿餘份供各方斟酌修正。其中一份寄往臺北、送給楊的舊識《新生報》橋副刊編輯史習枚。史收到時,恰為上海《大公報》記者來訪瞥見,記者取走宣言並報導此事。宣言全文於1949年1月21日在上海見報。<br /><br />當時甫接任臺灣省主席的陳誠,正經由上海前往臺灣赴任,陳閱報後公開斥責撰寫者為「臺灣的共黨第五縱隊」。1949年4月間,臺北發生「四六事件」,陳誠除鎮壓學生運動,也展開一系列肅清行動,逮捕多名新聞工作者,更查封數個報社。<br /><br />首當其衝的是楊逵、鍾平山和史習枚三人。1949年4月7日,楊逵和鍾平山在臺中被捕,隨即押送至臺北,連同史習枚囚禁於臺北監獄,期間楊被送至警務處陽明山招待所疲勞審訊,辦案人員擬誘供參加共黨外圍組織,但為楊逵堅決否認。軍事法庭審理時,認楊逵等人撰擬和平宣言「意在使國軍退出臺灣,便利共匪入侵,係與共匪製造北平局部和平同出一轍」,法庭引用「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判處楊逵12年有期徒刑,鍾平山10年,送往綠島服刑。史習枚則因親族營救、同意和當局合作而得以身免。<br /><br />楊逵曾於1948年受《力行報》社長張友繩之邀主編副刊,楊被逮捕後,臺中《力行報》總社和全省分社在同年五月間同時遭查封,自社長張友繩以下多人遭逮捕。社長張友繩、臺北特派記者何江、編輯金華智和校對王瑤岸等四人遭省保安司令部以「言論不正,思想偏激」為由交付管訓1年6個月,送往內湖新生總隊。<br /><br />除了《力行報》,臺中地區幾個新聞媒體也遭受衝擊。其中《新台日報》被封,總編輯黃胤昌、副總編唐達聰、主筆林宣生、編輯陳正坤被捕並判處10年重刑;《太平洋新聞》社長趙秋白、經理陳瑞春被捕。《天南日報》遭查封。<br /><br />〈和平宣言〉全文含題目與標點符號,總計686個字。楊逵撰寫這份宣言換得遭囚12年,他嘗自嘲:「我領過世上最高的稿費;只寫了一篇數百字的文章,就吃了十餘年免費的飯。」<br /><br /><br /><br />

1949年-
1949

武彝艦管訓案

1949年5月海軍「武彝」艦同「接29號」艦、202號掃雷艇自青島撤離,途中遭遇風暴,行駛十餘日抵達定海,於定海又再搭載「接29號」艦官兵,經拖船拖往基隆停泊後,再拖往馬公;於抵達馬公隔日全船官兵遭海軍陸戰隊押送看管,日後又送海軍先鋒訓練營受訓,是為「武彝」艦管訓案。海軍反共先鋒營的管訓案件中,「武彝」艦管訓案是人數最多的一案,該艦滿員編制如採日艦原本規格為148員,因該船同「接29號」艦一樣全艦管訓,因此應有百餘人一同送訓,但在補償基金會檔案中,僅有42件是「武彝」艦管訓案受難者,但仍然比其他軍艦受難者的申請案件還多。<br /><br />「武彞」艦是海軍接受自日本海軍的賠償艦艇,編作「接24號」艦,是日本第一號型輸送艦(即運輸艦)之第16號艦,屬於一等輸送艦,類似美國海軍之高速運輸艦(APD)。排水量1800噸,編制148員,建造完工於1944年。1947年8月國民政府接收後,一直停靠青島港6號碼頭,沒有成軍,配屬海軍總司令部直屬供應艦,為保管艦編制,設保管組組長。但海軍急需運輸艦隻,希望「武彞」艦儘速修復成軍,於是又撤銷保管艦編制,另行成立完整編制,因此賦予艦名「武彝」。該艦遲至1949年2月中才試俥成功。<br /><br />因海軍早期卷宗多已銷毀,因此該艦管訓原因不明。因該艦與「接29號」艦一同從青島撤退至定海,或許是受「接29號」艦牽連,認為可能有匪嫌份子滲透,因此送訓。此為可能的送訓原因之一。自1949年2月起,陸續有黃安、重慶等艦投共,五月初還有叛變失敗的永興艦,因此海軍也開始警覺與查緝船艦上之潛伏共諜。<br /><br />此外另一個可能送訓的原因,則可能是被懷疑有駕船投共嫌疑。空軍飛行器與海軍船隻,與陸軍車輛載具的差異,即在其快速與特殊的移動性,一旦駕駛人員突然駕駛機艦離去,欲趕上追捕之難度頗高。因此如果船隻未於約定時間返航,易遭懷疑是否試圖叛逃。<br /><br />武彝艦與「接29號」艦撤退時,同遭暴風襲擊,一樣發生機件故障於海上漂泊,時開時停,缺糧缺水缺油,又因船上沒有通訊設備,無法求救,幸賴幾位同行的造船所技工班長搶修,接近定海時,爐水用盡,保管組長下令燒海水進港,前後總共花費15天才抵達定海。因該船延遲多日才抵達定海,或者也因此遭到懷疑有投共嫌疑,因此送訓。「武彝」艦二等兵孫連登即稱「軍官們被問及從青島到定海未及時到達一段時間,是否有投匪之意圖?」<br /><br />「武彝」艦與接29號艦停泊定海時,海總以晃耐字第3082號電令,命令在定海的接29號艦全艦官兵隨「武彝」艦至馬公報到後,接29號艦41位組員便登上「武彝」艦一同南撤。7月該船由民用拖船314號將「武彝」艦先拖至基隆,8月時再拖抵馬公。而由補償卷宗的陳述狀得知,該艦還載有眷屬及陸戰隊一個排。其中接29號艦保管組長張余安的胞弟張立中,原本是以眷屬身份登船,但因生活拮据,於8月16日於「武彝」艦上加入海軍從軍,結果數日後全艦官兵遭送管訓,也因此一同移送受訓。<br /><br />「武彝」艦全體官兵於抵達馬公隔日,於馬公巡防處接受陸戰隊周和生少校點名,同時宣布全艦管訓,由陸戰隊押送孔廟軟禁。「武彝」艦下士周金彩表示「從此被陸戰隊看管,受種種為難,花樣百出,受盡各種折磨恐怖的生活,當時口號能錯殺一百,而決不錯放一人的政策」。一等兵任琳表示當時人多廟小,也無任何生活設施,生活苦不堪言。當時於孔廟後門外挖一坑洞作為廁所,所有要上廁所的人都須士兵荷槍押送至門外如廁。帆纜上等兵陳澤澍表示被關期間受盡了屈辱與虐待,夜晚不定時的傳喚問話,句句稱滿惡毒與威脅。士兵劉易匯與任琳都曾半夜被傳訊問話,遭粗言譴責叛變罪責與遭受毆打。在數位「武彝」艦士兵的補償申請書中,都提到陸戰隊一位楊姓中隊長,威脅性侵「武彝」艦航海上士許忠禮的妻子,而此類脅迫也導致一些官兵的家庭因此破碎。上等兵陳澤澍表示「孔子廟聖地頓時成了人間地獄」。<br /><br />在孔廟囚禁三個多月後,1950年年初被囚禁於孔廟的官兵又與囚禁於菜園的軍官對調營區,「武彝」艦官兵被安置在破舊的帳篷中,忍受冬天的海風與雨水的折磨。集訓隊成員後來自行搭建營舍,推著牛車至海邊搬運石頭,搬回營區搭建鐵皮屋等各種設施。到1950年5月第一期海軍反共先鋒營開訓後,下士以上軍官先被送至南投名間,參加第一期先鋒營受訓,士兵則仍留馬公菜園管訓。至11月第二期先鋒營開訓時,菜園營區管訓的學員才移送到彰化員林國小受訓。<br /><br />在先鋒營時,每日上政治課進行思想改造,晚上則分組開檢討會,要求學員自我坦白、自我認錯,如有前後交代不清,相互矛盾,則遭批判攻擊。先鋒營學員除了需互相監視,並且還須提防安插在學員中的監視者。「武彝」艦士兵即張余安胞弟張立中表示,一位前「長治」艦上士,在檢討會上不願配合檢討,之後便宣告失蹤。亦有學員不堪批鬥壓力,而因此自殘或自殺。。結業時還要求學員於手臂刺青明志,第一期刻刺「誓死反共」,第二期則刻刺「誓死滅共」。第二期先鋒營於1951年4月結訓,之後分發各單位考核或受訓。自1949年8月中馬公集訓隊起算,至1951年4月第二期反共先鋒營受訓結束,「武彝」艦官兵約遭管訓1年10個月。<br /><br /><br /><br />

1949年-
1949

接29號艦管訓案

1950年代海軍白色恐怖案件中,有的案件是整艘船或整個單位遭到整肅,例如「接29號」艦就是此一類案件。「接29號」艦官兵因遭懷疑有共諜嫌疑,1949年8月全艦官兵遭移送至馬公集訓隊受訓,之後又送海軍反共先鋒營管訓,是為「接29號艦管訓案」。<br /><br />「接29號」艦原為日本「黑島」號敷設特務艇(即輔助佈雷艦),排水量430噸,編制40員,建造完工於1915年,是海軍所接收的日本賠償艦艇之一,接收後一直在整修,僅是一艘保管艦,尚未成軍,因此沒有艦名,僅以「接29號」艦稱呼,艦上最高主管是保管組組長,視同艦長。<br /><br />該艦可說是多災多難的一艘軍艦,成員也同樣命運多舛,該船牽連到叛變事件,因此艦上成員一直飽受「匪嫌」對待。由劉健勝勤務兵趙洪的偵訊筆錄中得知,「接29號」艦在1949年2月12日「黃安」艦投共後數天,在2月中旬也出海試航,並且試圖將船駛往共軍占領區,此時正好「太平」艦在港外巡弋,劉健勝原本計畫先發制人,用艦砲轟擊「太平」艦,但因艦砲故障,且航速過慢,只好返港。而海軍總部情報處此時也在追緝「固安」艦共諜嫌疑份子,於20日逮捕該艦帆纜中士龍啟浩,隔日又從相關線索陸續逮捕「接29號」艦的前任保管組組長孫玉珍、航海官曲修奎、准尉劉福祥、王心德等人。孫玉珍被捕後,代理艦長劉健勝見事跡敗露,於2月23日同勤務兵趙洪、上士許可海、劉健勝情婦王春華四人在23日下午5時攜槍五枝乘舢舨往紅石崖方向行駛,在接近團島時遭海軍巡邏兵力意外捕獲。孫玉珍與劉健勝日後也都遭槍決,因此導致「接29號」艦的前後兩任保管組長於1949年都遭槍決,而噩運仍未結束。3月初張余安接替劉健勝接任「接29號」艦保管組長時,為補充缺員,曾請調姚德章、陶志成兩員至「接29號」艦。而張余安與「接29號」艦官兵在定海等候派令時,定海情報組清查劉健勝共諜殘部,查出姚德章曾受劉健勝指示策動「潮安」艦投共,並煽動吸收陶志成、張鵬云等人。姚、陶兩人於是被捕。張余安在不知兩人被捕原因下,還行文請求保釋兩員。因此「共諜」的陰影一直壟罩著這艘船。<br /><br />1949年3月張余安接任該艦保管組長。5月初接獲命令準備隨時撤離青島,5月19日同「武彝」艦與202號掃雷艇一同駛離青島。未料南行途中遭遇颱風,「武彝」艦與「接29號」艦都僅能勉強航行,最後「接29號」艦被吹至蘇北一帶淺灘;而該船原本編制滿員為40人,此時搭載後撤人員與家眷已超過百人,燃料與水都已耗盡。6月1日「成安」軍艦前來搭救,將之拖曳到定海。張余安成功將「接29號」艦撤離青島至定海,獲得桂永清與梁序昭的嘉勉,並准予登記日後晉升他艦艦長,待他艦艦長出缺晉用。<br /><br />而來到定海的「接29號」艦官兵,因海軍決定將「接29號」艦報廢,艦上官兵去向未決;1949年8月海軍總司令部以晃耐字第3082號電令,令全艦官兵隨「武彝」艦至馬公報到,當時張余安與其他官兵認為之前曾因冒險南撤接受表揚,此次前去馬公必有任用,未料抵達馬公後與「武彝」艦官兵一同送至陸戰隊集訓。國防部鮑一民案卷宗有海總1950年1月5日便箴一份,顯示接29號艦共有43員管訓,其中姚德章、陶志成兩員在定海接受管訓,其餘41員在馬公接受管訓。而補償基金會檔案顯示有徐鎮聲、冷增智、孔祥傑、刁樹荃、劉鳳元、李培祥、曹鴻緒、杜潤德、陶志成、吳國有、姜鴻安等11員「接29號」艦官兵提出補償申請。<br /><br />由於「接29號」艦官兵是搭乘「武彝」艦至馬公,與「武彝」艦官兵一同遭到管訓,其在集訓隊與反共先鋒營的遭遇可以互相佐證參考。由兩艦官兵的陳述可知,兩艦的官兵抵達馬公後,隔日要求全員至馬公巡防處接受校閱,「武彝」艦保管組組長李之桐與陸戰隊周和生少校先後訓話,李之桐表示要大家安心受訓,相信很快上級會有所指示,周和生則以嚴肅的口氣告知上級要求全艦官兵在此受訓,反省之前的過錯,之後全體官兵以軍車押送至孔廟,由陸戰隊看管;而兩艦的保管組組長李之桐與張余安則送到馬公菜園,當時菜園已有官校三十六、三十七年班全體學生接受管訓。在孔廟軟禁的士官兵,由於眾人集中於狹小空間,亦無生活設施,伙食奇差,苦不堪言;夜晚有不定時的傳喚與問話,傳訊內容多為謾罵威脅。<br /><br />「武彝」艦士兵劉易匯記得在孔廟囚禁一個月後的某天,某一軍官集合所有管訓隊員,表示要抓匪諜,挑出十幾個人,而劉易匯被列為頭一位;之後十幾人被囚於一小房間內,每人僅分配30公分空間,僅能坐睡地上,轉身活動亦須報告與核准。某晚劉易匯被押至閣樓辦公室問話,一進門後,問話的軍官立即將手槍上膛,大聲辱罵「都是你們這群混帳王八蛋搞叛變,把船開跑了」,要劉招認。劉易匯回答他僅是一位電機人員,沒有與人勾結或搞小團體,也沒參加共產黨,請不要冠上莫須有的帽子,還沒講完就被一記耳光重擊,劉易匯頓時頭昏眼花、滿口鮮血,一顆牙齒掉落。因為軍官手握手槍,滿臉殺氣,劉未再多言,只央求參考他的自白書,調查他的清白。<br /><br />在孔廟囚禁三個多月後,於1950年年初又將囚禁於菜園的軍官與囚禁於孔廟的士官兵對調,負責菜園營區的是陸戰隊三營,營長羅張(日後曾任警政署長)。到了菜園營區後,最先是安置在破舊的帳篷中,須忍受冬天的海風與雨水,之後管訓官兵自行搭建營舍,每天以人力推著牛車至海邊搬運石頭,搬回營區搭建鐵皮屋,修造營區各種設施。<br /><br />而在1950年5月底第一期海軍反共先鋒營開訓後,下士以上軍官先被送至南投名間,參加第一期先鋒營受訓,其餘士兵仍留馬公菜園管訓。待第一期於10月底結訓後,馬公集訓隊的管訓士兵,於1950年11月左右乘船到高雄,然後乘火車到彰化員林國小,參加第二期先鋒營受訓。在先鋒營時,每日上政治課進行思想改造,晚上則分組開檢討會,要求每個學員自家世背景到從軍經歷都須一一坦白,不可前後矛盾,並要學員互相監視,此外學員中亦安插監視人員,使待在先鋒營的每個學員一直處於恐懼氛圍中。第二期先鋒營於1951年4月結訓,之後分發各單位考核或受訓。自1949年8月中馬公集訓隊起算,至1951年4月第二期反共先鋒營受訓結束,接29號艦官兵總共管訓約1年10個月。<br /><br />而該艦保管組組長張余安,在1951年1月共諜趙宏自首後,被捲入鮑一民共諜案,並遭槍決,使該艦的三位保管組長都因共諜案件而喪命。在定海報廢的「接29號」艦, 日後在舟山撤退時,也被堵塞於長塗港港口,遲滯共軍登島。<br /><br />

1949年-
1949

臺灣新民主自治同盟廖瑞發等案

本案是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系列案件中,較早發生的一案(1949年9月破獲)。雖以廖瑞發冠案首,脈絡卻源於李中志。李是利華貿易行經理,為李友邦族人及左翼份子。據同案朱昭陽、朱華陽兄弟口述,李原住臺北市臨沂街,因在延平北路置產,乃將舊宅租給一位外省人。李曾將一張共黨宣傳品藏在一支中空的旗桿裡,搬家時沒帶走,被該房客發現,遂向保安司令部告發,將李逮捕下獄。據官方檔案,1949年1月李為了因應「總統引退後,戡亂停止、和平要來」的情勢,計畫組織一個訴求政治民主、經濟自由、教育科學的中立性團體,為日後選舉未雨綢繆,並邀聚朱華陽(省農林處檢驗局副局長)、楊廷謙(大江營造廠負責人)、郭德焜(延平學院教員)、何海堂(李在日本中央大學學弟)4人,擬由朱任主席,李、郭、楊分掌組織、文化和宣傳部。惟同年3月朱、楊表示拒絕參加,組織之議遂止。李稱該團體本無名稱,是在保安處偵訊時才被命名為「臺灣新民主自治同盟」。朱華陽在口述史則稱之為「臺灣青年會」。從羅織邏輯來看,特務取名「臺灣新民主自治同盟」,疑係為了將該案掛勾到「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臺盟)和省工委,因李中志供出廖瑞發,廖瑞發由臺盟的王萬得吸收,而廖、王都協助蔡孝乾發展省工委。故該團體雖未成立,也被指控是「擴大共匪勢力」、「配合共匪接收臺灣政權」。特務並循李中志與楊廷謙都有參加的「新生臺灣建設研究會」關係,擴大逮捕會長朱昭陽(華陽之兄)、副會長謝國城、財務課長林迺敏、會員陳成慶(開南工商教員)等人。利華貿易行股東陳建利也牽連被捕。1950年6月宣判。廖瑞發、李中志被依懲治叛亂條例「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死刑;朱華陽、楊廷謙以「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因己意中止」罪名,判6年;陳建利、陳成慶判無罪(實已羈押300天,以上6人判決書:(39)安潔字第1110號)。另朱昭陽羈押100天,謝國城及林迺敏羈押數日。至於郭德焜和何海堂,前者逃亡後自首,由省警務處做「一般列管」;後者逃亡兩年後被捕,就本案追究刑責,依懲治叛亂條例「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10年(判決書:(40)安潔字第4732號)。本案最大影響,是除掉省工委靈魂人物廖瑞發,重挫該組織的戰力;此外,集留日臺籍菁英一時之選的「新生臺灣建設研究會」也在保安司令部的壓力下,1950年1月登報正式解散。朱昭陽說,「國民黨政府對留日歸國的人才深具戒心」,他之所以被捕,就是因為國民黨藉機株連,要解散此一組織。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1949年-
1949

海軍官校校長魏濟民等案

1949年5月海軍官校校長魏濟民,遭海軍總司令桂永清誘騙至上海開會,自此遭囚,侍從官謝中望、海校區隊長陳霽亦遭逮捕刑求,是為海軍官校校長魏濟民等案。魏案是海軍白色恐怖歷史初期的指標性案件,開啟後續一連串相關整肅與迫害。魏、謝在歷經3年8個月囚禁後,1952年底在案件重審後無罪脫身,但陳霽仍遭判3年有期徒刑,此後無緣軍職。<br />自1949年2月起,海軍開始發生艦艇相繼叛離投共事件,至5月桂永清開始進行大整肅前,已有黃安艦、巡洋艦重慶艦(國府最大戰艦)、第三機動艇隊23艘、海防第二艦隊9艘軍艦投共,5月初還有叛變失敗遭制伏的永興艦事件。而綜觀叛離投共的官兵屬性,重慶艦艦長鄧兆祥受閩系將領陳紹寬提拔,被視為閩系人馬,曾在海軍官校帶領過馬尾海校航海第十一、十二期學生(此兩期馬尾海校學生戰後歸入海軍官校第三十六、三十七年班)。5月初永興艦叛變的發起者陳萬邦,也是海軍官校第三十七年班畢業(原馬尾海校第十二期),導致閩系與海軍官校第三十六、三十七年班畢業軍官,成為桂永清首先整肅的對象。<br />魏濟民,1914年生,山東歷城人,1936年馬尾海校航海科第五屆畢業。桂永清決定展開對海軍官校第三十六年班、三十七年班軍官的整肅時,一開始整肅對象並不包括魏濟民,最初桂永清還要求魏濟民扣押在官校服務的第三十六、三十七年班畢業生,因魏氏未立即執行桂之的命令,才引來後續的整肅。1949年5月初桂氏要求魏濟民扣押在海校任職助教或區隊長的幾位第三十六、三十七年班畢業生,魏濟民接獲桂氏電令後,認為茲事體大,未扣押該批教官,而去電桂永清請示要以何種罪名扣押,卻未獲桂氏回應;之後桂氏誘騙魏濟民到上海開會,魏氏面見桂氏後,沒有談論任何事情,只吩咐他到陸戰隊周雨寰師長住處暫住,就此遭到羈押。可見桂永清決定誘捕魏氏的時間點,是在五月初魏氏去電桂永清請示扣押理由後。張力的研究也發現,桂永清去電顧祝同與何應欽要將魏停職,稱:「此次永興艦航海官陳萬邦等叛變……經捕獲吳偉榮等十餘人,皆係海校第十一、十二期畢業生。查該校校長魏濟民一向忽略思想訓練,言論荒謬。該兩期留校服務者當有十餘位,經約魏於本月到滬,擬請准將魏濟民先行停職,派該校總隊長郭發鱉為代理校長,徹底整清除匪諜」。<br />魏濟民被捕後,海校第三十七年班的幾位區隊長也遭逮捕訊問,各艦艇、基地的第三十六、三十七年班軍官也陸續被集中看管,許多與閩系有關的士官兵也遭逮捕審訊,甚至中堅階層的艦長、副艦長也因此被囚,一些人自此音訊全無,疑遭處決。與魏濟民一同遭整肅的,還有魏濟民的副官謝中望,以及海校學生總隊區隊長陳霽;謝中望,1927年生,廣東東莞人;陳霽,1927年生,四川成都人;兩人也皆為海校三十七年班畢業生。魏氏被捕後陳霽與謝中望也遭逮捕刑求,希從兩人供詞發現不利魏氏之證據。國府退守臺灣後,魏濟民一直被拘押於澎湖一所軍營裡,未交軍法審判,直到1951年9月,才由海總以軍法審判,指魏陰謀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盜賣軍品,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而同案之陳霽、謝中望則各處2年徒刑。<br />魏濟民被判刑後,其妻梁隸全向參謀總長周至柔及國防部長郭寄嶠陳情,希望重審。魏過去擔任過陳誠(海軍總司令代理)之部屬,陳誠了解其為人操守,乃向中樞力保,使其免遭毒害。重審期間,桂永清仍力主陳霽叛亂有據,建議陳霽判處徒刑6年,魏濟民、謝中望均飭另交付感化3年,在感化期間不送綠島,而由海軍總部執行,並嚴加管束。對於桂永清的建議,12月27日蔣介石批示「陳霽徒刑3年如擬,魏濟民、謝中望無罪釋放,惟仍應由海軍總部保證」。魏、謝兩人才能恢復無罪之身,但被判3年的陳霽則成了代罪羔羊,並離開海軍。謝中望之後仍留在海軍,服役24年後以上校退役。而魏濟民雖然想回到海軍,但桂永清及其親信對魏氏返回海軍不表歡迎,時任行政院長陳誠遂安排魏濟民為行政院參事,負責與美國官方聯絡事宜,後奉派聯合國代表團顧問,再派任委內瑞拉大使。<br />

1949年-
1949

海軍咸寧艦張天福等案

緊隨1949年9月19日海軍長治艦投共事件後,9月20日海軍懷疑駐防定海的咸寧艦上亦有謀叛份子滲入,於是拘捕張天福等二十餘位閩籍士官兵展開調查,第一波整肅行動中,陸續處決張天福等8名,判處韓家華等5名10年有期徒刑,並送魏賢祺等7名管訓,是為海軍咸寧艦張天福等案。1950年2、3月又發起第二波整肅行動,將三十餘名閩籍士官兵移送海軍反共先鋒營管訓。<br />咸寧艦為戰後國府自日本海軍接收之一艘義大利製砲艦,1949年8月駐防定海,巡弋浙江外海。9月19日原本負責封鎖長江口的長治軍艦,竟駛入吳淞口投共。海軍檢討該起叛變事件,發現原服役長治艦上的輪機上士張天福於一個月前突然調職到咸寧艦,頗不尋常,疑似潛伏該艦策動謀反。由於長治軍艦之叛變被疑為中下層士官兵所發動,在刺殺艦長等高級軍官後,方才順利投共,於是引起軍方懷疑張天福的身分角色。<br />據官方筆錄,張天福是受長治艦上陳仁珊的囑咐前來策畫投共,正在試圖打探周圍同袍投共意願。海軍定海聯絡站於10月初完成偵訊,將張天福等10名移送第一軍區司令部辦理。10月13日桂永清以定勤群特第03002號代電,命令將張天福、邵聰官、林祥平3名主謀即日槍決,並將劉鑄九、汪江水、劉伯銘等3名「謀叛有據,惟尚有案待證,應候解到臺灣偵訊對質後再行槍決」,此外王憶雲、蔡松濤、韓家華、林聖侯、施茂堅、林光標、李壽官7人由軍區司令部繼續偵續,魏賢祺、田焯、王鳳培、金健民、楊俊德、林衣貴、張天祿等7名交陸戰隊第二師管訓。12月26日,桂永清又發出亥有肅姿清電給第一軍區司令部,命令將王憶雲、蔡松濤等兩員就地槍決。<br />咸寧艦艦長陳振夫,還曾為了被捕的部下韓家華、林聖侯兩人,於12月15日還向海軍總司令部與第一軍區發函,表示韓家華、林聖侯已被押兩個月,兩員自中央海軍訓練團時期就隨陳振夫服務長達3年,平日考察「思想純正、能力優良、工作情緒旺盛、戰鬥意志堅強、頗為各屬主管所稱許」,「如查無其他罪嫌擬請准予保釋返艦服務」。陳振夫對當時偵辦情形頗為憂慮,月餘來逮捕人數不斷增加至二十餘人,佔艦上人員近六分之一,且包括航海官、槍砲軍士長,輪機軍士長等重要幹部。陳振夫認為偵查作為有陷人於供等情,人人不知何日將受傳訊之懼,為了暸解案情並保障官兵安全起見,向司令部多次請求列席參加會訊或旁聽但被拒,於是趁副參謀長馬紀壯率人到定海處理長治、咸寧兩案時,攜帶行李向馬紀壯投案,表示目前的偵查作為充滿不良與缺失,再攀牽下去最後無人可找,一定輪到他身上,要求即刻將他拘押,好在會訊中對質,以便釐清案情,否則應暫時中止拘捕官兵,澄清案情,安定官兵以維持艦艇安全。馬紀壯安撫陳振夫後,才決定暫先整理案件停止逮捕動作。<br />而韓家華、林聖侯、施茂堅、林光標、李壽官等五員,則在1950年1月7日遭判定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咸寧艦的整肅並未到此停止。1950年2月該艦至馬公進廠大修時,全艦閩籍士兵三十餘員又被移送「反共先鋒營」囚禁。全艦官佐幾全調換。<br />

1950年-
1950

林錦文案

林錦文案為1950年代初期規模重大、牽連甚廣的臺獨案件。依官方之判決書,此案主犯為林錦文,同案被告有莊金妙、林永祥、施清智、黃金殿、張希炳、蔡文章、呂琚鴻、黃文欽、蘇安南等。其中包括林錦文在內有5人判處死刑,2人判刑12年,3人判感化。<br />出生於1921年的林錦文,日治時期參加海軍志願兵,後任臺灣軍警備本部情報員,被調派菲律賓服役,二次大戰末期被美軍俘虜,戰後返臺。二二八事件期間,他成立部隊,搶奪槍枝,國軍來臺鎮壓後,林錦文被通緝,開始逃亡生涯。<br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3586號起訴書,其中指出林錦文在逃亡期間,因舊識李漢堂的關係,認識同因二二八被通緝的李喬松;又透過李喬松認識林東山、林祿山兄弟。林錦文建議眾人合作,組織「臺灣獨立志願軍」,目的是引起外界重視,進而爭取國際干涉,建立「臺灣獨立政府」。不過李喬松及林氏兄弟的思想左傾,期待共黨解放臺灣的立場和林錦文的臺獨主張不同,合作計畫並未落實。<br />1949年林錦文潛往臺北發展,以「臺灣人治理臺灣」、「臺灣獨立」為號召,組織「臺灣振興會」,對外號稱「臺灣獨立黨」,吸收莊金妙、林永祥、施清智、黃金殿四人為黨員。其下擬設「日化促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組織指導委員會」及「綜合科學研究會」等部門,但不久即案發,故僅止於籌劃階段。<br />根據官方檔案,林錦文曾派莊金妙走訪流落在北投的日本人劉玄石,希望劉能與他偷渡日本,與在日本的臺獨人士廖文毅協商合作。並在林阿華處取得手榴彈二枚,備緊急時自衛之用。他也派林永祥和施清智,走訪因參與二二八被迫逃亡的蘆竹鄉長林元枝,希望雙方結盟。又與黃金殿前往宜蘭接洽走私船隻,安排偷渡出境事宜。<br />不過林之偷渡計劃,經人密報而失敗,導致多人被捕,林錦文雖然逃脫,之後他也於蘇安南宅被捕。眾人被捕後,林錦文、莊金妙、林永祥、施清智、黃金殿以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著手實行者被判處死刑。黃文欽曾隱匿林錦文並供給食物,且介紹林錦文在其姊夫蘇安南家中潛匿,因此黃、蘇兩人以包庇或藏匿叛徒論罪,處有期徒刑13年。另張希炳、蔡文章、呂琚鴻三人與林錦文熟識,思想受林錦文影響,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交付感化3年。吳子仲為林錦文妺婿之堂弟,也因探望逃亡中的林錦文,交付感化3年。<br />1953年3月7日,林錦文與莊金妙、林永祥、施清智、黃金殿一同遭槍決。至於偷渡事件被捕的「匪黨分子」,則與臺中之廖學銳案相關,蘇海樹、郭萬福被處死刑。<br />

1950年-
1950

玉井支部楊鬧雲案

玉井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楊進丁,重要幹部有楊鬧雲、曾福禮、蘇江等。1950年8月玉井支部被破獲,計有楊鬧雲等20人被捕,楊鬧雲、曾福禮、蘇江等3人被判處死刑。<br /><br />據官方資料記載,玉井支部最初由楊崇烈領導,後改由臺南老李(按:李媽兜)直接領導,支部書記為楊進丁。重要幹部楊鬧雲係臺南縣人,國民學校畢,業農,1949年1月在玉井鄉由李旺(又名李徐芳)介紹加入共產黨。3、4月,與楊進丁、馬玉川密設臺南工委會玉井支部,並任支部委員,以三七五減租、平均地權為號召,吸收農民參加工作。此外,也負責黨的人員隱蔽,隱蔽在他的草寮的黨員有李武昌、林水旺、林秀棟;隱蔽在他家的黨員有賴象、高平儒及老李。又,李旺曾交存38式馬槍、毛瑟手槍各1桿,子彈142發、臺灣省地圖反動書刊文件等。另,黃新求、楊庭雲兩人由楠西支部轉到玉井支部,期間偶會到楊鬧雲處開會,參加的有楊進丁、楊鬧雲、馬玉川,由書記楊進丁主持。<br /><br />另一重要幹部曾福禮為臺南縣政府新化區地政事務所業務員,1949年12月間任職玉井糖廠警衛隊長時由鄭國楨介紹加入共黨,並由鄭國楨指導。鄭國楨告其組織名稱為「臺灣民主同盟」,並指警察隊內只有1人參加,力量單薄,應在廠中及駐廠警察隊內擴大組織,由曾福禮負責吸收警察隊及工務課工人,最初吸收該糖廠警士蘇江、陳延遲2人入黨,之後再由他2人發展黨員林錦成、葉石猫、許登福、鄒清波、陳文添(以上兩人為玉井糖廠電氣工人)、蘇金祿、陳義正、陳德清、黃克繩(玉井糖廠圖書館管理員)、王錫和(瀋陽人,國立北洋大學化學工程系畢。1948年來臺,為玉井糖廠工務課分析室職員)等人。而蘇江為玉井糖廠保警第二總隊第二大隊第五中隊玉井分隊警士,1949年12月由曾福禮介紹加入共黨,受曾福禮領導,曾吸收蘇金祿、陳義正2人入黨。蘇金祿又吸收陳德清、黃福壽入黨,曾福禮又吸收鄒清波1人。鄒清波再發展黨員王成春(玉井糖廠幫浦工人)、江丁旺、朱正壽等3人,以上8人皆由蘇江負責領導,並分為兩個小組,由鄒清波、蘇金祿分任組長。期間,曾開過兩次會,鄭國楨除詢問有否介紹廠內工人參加外,並指示展開對資方的鬥爭,以提高待遇為號召。其次是盡力發展組織,並準備於中共解放軍登陸時保護工廠,掌握駐廠警衛武力,以為響應。鄭國楨曾以《綜合文摘》及油印之〈告臺灣同胞書〉、〈戰況記錄〉交蘇江等分別傳閱。<br /><br />1950年4月,玉井支部書記楊進丁、馬玉川向國防部保密局辦理自首,經調查偵訊後,8月由臺南縣警察局破獲玉井支部案。曾福禮、蘇江、鄒清波、王成春、黃克繩、陳文添、王錫和等7人被列為「玉井糖廠曾福禮等案」,案由為「匪工運工作」。經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書記官沙思奇,於同年11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楊鬧雲、曾福禮、蘇江等3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於同年12月22日執行槍決。鄒清波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黃新求、王成春、黃克繩,因參加組織未久,且未為其工作,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陳文添無罪釋放。其中,曾福禮因係公務人員,其遭槍決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特發函臺南縣政府,指有關叛亂案各被告之現職軍警公教人員(已判決罪刑者)應轉飭將其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人詳為查明,在「檢肅匪諜舉辦連保連坐辦法」未正式公布施行前,應查明有關行政法令分別議處並按月列表報核。該部受理之曾福禮叛亂案業經國防部核定罪刑在卷,並指名其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人姓名,要求予以查明議處具報。同樣的,保安司令部亦發函臺灣糖業公司、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指名黃克繩、蘇江之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人姓名,要求予以查明議處。未久,臺南縣政府即電復臺灣省政府,指該縣公教人員觸犯叛亂條例經依法判處死刑或有期徒刑張木火、戴振嗣、柯士秘、李國民、侯穎川、莊順田、陳志明、陳金火、曾福禮等犯之服務單位主管人、介紹人、保證人擬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3條議處,曾福禮之單位主管遭警告乙次、介紹人記過乙次、保證人各申誡乙次。而蘇江因其單位主管人為破案人員、保證人是在其入黨之前作保證,故均得予免究。黃克繩因介紹人非在臺灣糖業公司供職,無法懲處;保證人、單位主管人因事前確不知情,予以申誡乙次。<br /><br />2018年10月4日,楊鬧雲、黃新求、連林山、陳錫忠、曾福禮、蘇江、黃克繩、王成春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br /><br /><br /><br />

1950年-
1950

石仔瀨支部楊鬧上案

石仔瀨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初由李媽兜直接建立,後再由幹部繼續發展,書記是楊鬧上,重要幹部有陳元方。1950年7月,石仔瀨支部被破獲,楊鬧上被判處死刑。<br /><br />石仔瀨是日治時期的地名,又名石湖村、石城村、石林村,位在臺南縣大內鄉,居民多來自福建泉州,以楊姓居多。據官方資料記載,書記楊鬧上係大內鄉石湖村長,於1949年9月經楊崇烈介紹加入共黨組織,受楊崇烈領導,並吸收楊長成組織石仔瀨支部。支部下設麗澤兄弟會及農民互助會,由楊鬧上任支部書記,復吸收楊左木(業商)、陳招揚、郭伴為會員。麗澤兄弟會成立於1948年12月,在陳招揚家中成立,發起人是楊崇烈,會長是楊左木,會員有楊崇烈、楊鬧上、陳招揚、楊德全、郭丁炎及楊左木等6人,旨在圖謀民眾福利、兄弟同心相照料。因甘蔗收成時,糖廠會派工人來收,但因工人工錢太貴,所以要求糖廠不要派工人,由農民自己派人收,因而成立麗澤兄弟會。至1950年4月止,共計開會5次,其中2次在楊左木家、2次在陳招揚家、1次在郭丁炎家召開,參加者就是會員6人,初由楊崇烈領導,後受楊鬧上領導。會議的內容在討論黨員福利事項、鼓勵農村生活問題之發展,以及講解時局、讚揚共產黨的好處等。農民互助會成立於1948年12月,會長是陳元方,會員有郭伴、郭文從、葉河清、胡田吳、胡啟分、吳海連、郭丁炎、吳金鬱、陳賜龍、陳能、江文生、尤楊勵,以及陳元方等人,均於1948年11月在陳元方家經陳元方勸誘加入共黨,受陳元方之領導,旨在圖謀民眾福利,向都市購買火柴、肥皂等日用必需品,再廉價賣給會員;收成時,也要互助出力幫忙。每人繳納會費舊臺幣1萬元。同時,有鑑於政府即將實施三七五減租,陳元方說佃農要連絡合作,如地主不履行三七五地租應極力予以抵制,也要堅決占住耕地,不被地主轉租,團結一致與地主鬥爭。<br /><br />而楊長成為一代書,於1949年3月底在大內鄉石湖村楊鬧上店裡,經楊鬧上勸誘加入共黨組織,受李天生領導,交付宣傳的任務及吸收黨員,經常利用在楊鬧上店裡人稀少時找農民講解時局及共黨的好處,勸誘其加入。同年4、5、6月各在善化李天生家樓上開會一次,由李天生主持,參加者有楊長成、楊崇烈、楊德全、楊鬧上、羅錦昌,會議內容是講解時局、檢討各人工作、研究吸收黨員的方式步驟。當時曾活動選舉楊鬧上擔任農會常務理事、吸收黨員、說國民政府的壞話、共產黨的好話等。其後,陳元方又吸收郭伴、陳能、江文生、葉河清、楊勵等人加入會員。其中,楊勵為臺南縣大內鄉農民,1949年5月在陳元方家裡經陳元方介紹加入共黨,一起加入的還有郭伴、陳能及江文生,受陳元方領導指揮,曾開過一次會,討論內容是利用三七五減租之機會煽動農民和地主互相鬥爭。其後,又吸收翁水竹、楊達、楊永成、楊國麟等人先後參加組織。其中,楊達為臺南縣大內鄉人,業農。1950年1月與楊崇烈、楊進丁等3人在玉井合夥經營米粉製造工廠,2月在米粉工廠經楊崇烈勸誘加入共黨,擔任青年指導員,指導青年入黨、指導青年於共軍攻臺時協助共軍登陸等。3月起,在米粉工廠辦公室開會,約3、4日開會一次,由楊崇烈領導,約參加開會四次,開會內容為講評時局情勢、討論民生及經濟問題,以及共軍攻臺時如何協助等。4月,楊達因盲腸炎臥病約3個月,並未吸收黨員。 <br /><br />1950年7月6日,臺南縣警察局運用線民偵知楊清淇、楊崇烈等人涉有匪嫌,因而破獲大內鄉支部及設在大內鄉的石仔瀨支部,經軍法處審判官鮑濟嚴、書記官李樹德,於1950年10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楊鬧上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於1951年1月13日執行槍決,後以其財產不多,免予沒收。楊左木、楊長成、陳招揚、郭伴、葉河清、楊勵被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陳元方於是年7月間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自首,獲准自新並轉為線民,被要求在期限內立功。9月,楊崇烈也向保安司令部辦理自首,遂將兩人均交由保安司令部獨立小組,配合工作,協助緝捕「匪首」李媽兜。<br /><br />2018年10月4日,葉河清、楊左木、翁水竹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同年12月7日,楊鬧上、楊長成、陳招揚、郭伴、楊勵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br /><br /><br /><br />

1950年-
1950

省工委會郵電支部計梅真等案

1950年2月,官方偵破潛伏在郵電界的重要共諜組織。該組織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直接領導,也由省委書記蔡孝乾直接供出。全案的靈魂人物,是兩名資深的中共黨員計梅真(本名計淑人,1915-1950)和錢靜芝(本名錢勤,1918-1950)。<br />本案緣於1946年8月,陸象賢(中共黨員,潛伏於國民黨大員陸京士麾下)來臺活動。他在臺灣省郵電管理局組織臺灣省郵務工會,擔任理事長,兼任臺灣省郵工補習學校校長,並邀計梅真、錢靜芝來臺擔任補習班教員。計、錢利用補習教學之便,與學員廣泛建立群眾關係,贏得信任,伺機吸收,並針對郵電管理局因省籍歧視產生的差別待遇(6,000餘名本省員工和400餘名外省員工,前者人數遠多於後者,卻被視為「留用」人員,平均薪津僅及後者數分之一),在1949年3月策動近2,000人至省政府向陳誠主席請願要求「歸班」(納入編制)。5月,歸班問題解決,但計、錢和郵務工會的活動力也引起當局注意。<br />計、錢約於1947年夏天成立地下組織。據計梅真筆錄,該組織在臺北郵局方面,由曾清萬、王文清負責,下有職員、信差兩組;臺北電信局方面,由劉建修、李熒台負責;婦女工作由高秀玉負責;其他尚有許金玉、宋世興、李萬順、鄭逢春、黃宏基、蘇光輝等。關於組織的名稱、結構和位階(「總支部」還是「工委會」),計梅真、蔡孝乾、國安局、莊西(保密局特務)各有不同說法。本文依國安局之說,暫稱為「郵電總支部」。<br />1950年1月29日,蔡孝乾第一次被捕(一週後脫逃),供出郵電總支部的線索。保密局先於2月5日逮捕計梅真,再循計所供線索,並研判有關資料,繼續逮捕錢靜芝等34人。同年8月,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決計、錢死刑;李振貴等7人徒刑15年;鄭逢春等8人10年;李慶等17人5年(以上32人都以「參加叛亂組織」定罪);曾國榕(福建人,計梅真夫)以「明知匪諜而不檢舉」判刑3年。原審簽呈總統蔣介石,蔣指示將李慶、曾國榕等18人都改判為7年。但在官方文獻上,曾國榕分案,自成一份判決書。以1950年代政治案件量刑標準來看,本案雖有多人吸收成員加入組織,但只有計、錢判處死刑,且有多人的所謂「參加叛亂組織」罪並未依照法定刑度(10年以上)判決,箇中或有特殊原因。<br />本案除計梅真、錢靜芝、曾國榕3人外,其餘都是本省人。其中有7名女性,是白色恐怖案件中,最多女性政治犯的案件之一。另判刑10年的高木榮,1955年在綠島服刑時,又被羅織案件判處死刑。這場臺北郵電界的白色恐怖,到了1954年還有第二波:「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吳麗水等案(省工委臺南市委會郵電支部吳麗水案)」。該案雖掛名「臺南」,其實3名案首中的丁窈窕、施水環都曾服務於臺北郵電局,被捕的51人(大部分為女性)也多是丁、施的同事,或上過錢靜芝在補習班的課(官方並指控丁窈窕由錢靜芝吸收),因此可視為計梅真、錢靜芝案的餘波。<br />

1950年-
1950

吳石等叛亂案

吳石等叛亂案,又稱「吳石等案」。吳石是中國共產黨(簡稱「中共」)派到國民(黨)政府「潛伏」的一顆棋子,做為中共間諜,吳石在戰後國共鬥爭時期(到臺灣之前),就為中共提供了許多重要軍事情報。吳石赴臺前,中共地下黨組織給他的代號是「密使一號」。抵臺後,就任國防部參謀次長。1949年10月和11月,共軍軍攻打金門和舟山群島先後失利,為儘快取回吳石掌握的軍事情報,中共華東局領導決定派長期在上海、香港從事情報工作的女黨員朱諶之赴臺與吳石聯繫。吳石曾將:《臺灣戰區戰略防禦圖》,最新繪製的《海防前線陣地兵力、火器配置圖》,各防區的《敵我態勢圖》,臺灣海峽、臺灣海區的海流資料,臺灣島各戰略登陸點的地理資料分析,現有海軍基地並艦隻部署、分佈情況,空軍機場並機群種類、飛機架數,國軍現有陸、海、空部隊的番號、代號,各部隊的官兵人數,火炮、坦克、裝甲車等重武器並各類槍械、彈藥的配備、庫存數量,三軍戰鬥部隊團以上軍官、主要軍事機關科長以上人員名冊,《關於大陸失陷後組織全國性游擊武裝的應變計畫》,5個戡亂區及15個重點游擊根據地的負責人名單和兵力配備等絕密軍事情報,交給朱諶之,朱諶之迅速通過香港將情報傳送到中共華東局情報部和總參作戰部。吳石與朱諶之前後秘會6次,從未被發現。<br />吳石案之破獲,因為當時負責「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的蔡孝乾被抓而供出。根據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所載:「匪臺灣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及匪幹嚴秀峰之供詞,獲悉朱諶之為一重要之女匪幹,當即循此線索展開偵查,及祕密監視有關人犯。2月6日及14日,2次電令定海單位,祕密偵查,終於2月18日,在定海捕獲,26日押解來臺。」「根據東南長官公署科長聶曦及朱匪諶之之供詞,簽奉顧總長核准,於3月1日晚,將吳石扣押訊辦。」1950年4月7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呈蔣介石簽,關於該部「中將參謀次長吳石等叛亂一案,業斥軍法局偵訊終結,依法應組織高等軍法會審庭,除派該局簡二副局長曹秉喆、簡三軍法官宋膺三,為本案審判官外,擬請指派戰略顧問二級上將蔣鼎文,為審判長,戰略顧問韓德勤、劉詠堯為審判官」。1950年5月30日,據國防部高等軍法合議庭簽發之(39)勁功字第55號「國防部判決書」,吳石、陳寶倉、聶曦:「共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圖表交付叛徒,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朱諶之:「共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br />吳石、陳寶倉、聶曦、朱諶之4人之「犯罪事實」如下:「吳石係前國防部中將次長,38年春經投匪之立法委員何遂介紹,與共匪華東局敵工部駐港負責人劉棟平相識,同年秋,吳由穗來臺,途次香港,劉遂囑吳至臺後,負責為匪蒐集軍事情報,並有投匪之前第四戰區軍法監吳仲禧從中慫恿,告以前第四兵站總監陳寶倉,已在臺為匪工作,可與聯繫,協助採集情報,迨吳抵臺,與陳取得聯絡後,陳曾供給關於臺灣中、南、北部各防守區之部隊番號、兵力部屬及民心士氣、美援等資料,由吳從事整理,連同職務上所知悉之重要軍事情報,派聶曦持函前往香港,交由何遂轉致劉棟平收受。同年11月底,共匪華東局敵工部,復派女匪諜朱諶之來臺,負責與吳石聯絡,傳遞情報。吳又將各軍事機關主管人事、東南區駐軍番號人數、臺灣區駐軍番號、兵力部署、飛機、大砲、坦克車種類、性能、數量等機要密件,彙交朱匪,繼由前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上校交際科長聶曦,蒐集東南區長官公署核定編制之文電,暨科長以上官佐姓名、住址、電話號碼,以及總統府各院會部在臺首長臨時調查冊。吳並利用其身分職權,朦向東南長官公署第三處長吳鶴予、副處長黃德美處,索得東南區匪我態勢圖等密件,派副官王正均密送陳寶倉繪製表格,詳註臺灣軍隊駐防部署,及沿海各部共有防禦工事,交其女兒之同學麥金亮,帶交香港吳仲禧,轉送匪方外。計吳石自去年11月至本年2月間,先後由前東南長官公署第一處中校參謀方克華處,獲得各部隊團長以上、臺灣保安司令部、補給區,及該署所屬各機關正副主官科長以上簡歷名冊,由第五處中校參謀江愛訓處,獲得東南區所轄各單位11月份現有人員審核統計表及臺灣徵兵等名冊,由第四處中校參謀林志森處,獲得舟山各駐軍武器數量統計表,由空軍訓練司令部上尉參謀王濟甫處,探詢我空軍各大隊番號、駐地、飛機數量、種類性能等記載資料。復在吳之寓所,搜獲國防部調整原則、修正編制原則著眼防空事項紀錄、高級指揮機構原則、無線電使用密碼本、臺灣主要公路圖、海南島各港口工程圖等重要圖表,均經先後查獲,連同代匪方女交通員劉桂麟請辦出境證之吳妻王碧奎,一併拘捕到案。」<br />吳石等叛亂案其他涉案人,另有王正均、林志森、方克華、江愛訓、王濟甫、吳鶴予、黃德美、王碧奎8人。王正均、林志森2人,之後被改判死刑;吳鶴予處有期徒刑10年,方克華徒刑10年,江愛訓徒刑7年,王濟甫處徒刑5年。黃德美、王碧奎2人無罪(1931)。<br />

1950年-
1950

學生工作委員會案

學生工作委員會案,又稱「學生工作委員會李水井等案」。學生工作委員會,係中國共產黨地下組織「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的直轄單位之一。最早名稱為「臺北市工作委員會臺灣大學學生支部」,在1947年8月成立,最初由廖瑞發領導,一度由詹世平(又名吳克泰)領導,書記為劉登明,而委員為陳炳基、劉沼光、陳水木、楊廷椅等人,其後下轄臺灣大學本部支部、臺灣大學法學院支部、臺灣大學醫學院支部、師範學院支部等單位,目的為吸收各校學生參加地下組織,此後再擴大組織為「學生工作委員會」,以臺灣大學、師範學院(即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兩校學生為主要發展對象。學生工作委員會在1948年2月左右成為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的直轄單位,改由徐懋德領導,迄至1950年3月徐懋德潛逃,改由李水井領導。又陳水木在1950年1月將臺灣大學醫學院支部和師範學院支部兩單位交予楊廷椅領導後,至臺灣中南部地方將畢業、退學、逃亡而散布的成員予以整理組織,編成臺中支部、嘉義支部、臺南支部、高雄支部及新竹小組,發展地方工作。<br />由於組織因應時局而有所變遷,初期限於學生工作,末期兼有地方工作。在學生工作方面,主要展開於臺灣大學和師範學院兩校。臺灣大學有本部支部、法學院支部,醫學院支部等單位,而師範學院僅有師範學院支部。臺灣大學本部支部最初名稱為工學院支部,在1948年4月成立,書記為蔡國智,1948年6月書記換為王子英,1949年3月更改名稱為本部支部,書記換為王超倫。1949年9月法學院支部組織被破壞,1949年10月書記換為張坤修,1950年3月王超倫重任書記,迄至1950年5月組織被國防部保密局被破獲。臺灣大學法學院支部在1947年8月成立時由陳炳基任書記,1948年2月書記換為葉城松,迄至1949年9月組織被破壞。臺灣大學醫學院支部在1947年8月成立時由劉沼光任書記,其後在1948年10月劉沼光行蹤不明,1949年6月支部改由楊廷椅領導,1949年9月支部改由陳水木領導,1950年1月支部改由楊廷椅領導,1950年2月支部書記為葉盛吉,迄至1950年5月組織被國防部保密局被破獲。師範學院支部在1947年8月成立時由陳水木任書記,1949年9月書記換為張金丙,迄至1950年5月組織被國防部保密局被破獲。在地方工作方面,則臺中支部書記為曾木樹,嘉義支部書記為葉城松,臺南支部書記為陳金目,高雄支部書記為賴裕傳,新竹小組負責人為林希鵬。<br />臺灣大學方面的具體性學生工作內容,本部支部為參與學生社團、出版壁報、分發《光明報》等地下刊物;法學院支部為參與學生自治會等學生社團,組織讀書會,發展組織,並郵寄地下刊物《光明報》,實施宣傳工作;醫學院支部為吸收成員,發展組織。師範學院方面的具體性學生工作內容,為深入學生社團,發展群眾關係,從事宣傳活動,並參加罷課遊行。陳水木組織的具體性地方工作內容,則為群眾工作,討論時局,發展組織成員,並調查地方行政機構、施政反應狀況及農村生活情形。<br />1950年5月10日李水井被捕,輕信審訊人員從輕量刑的說法,導致學生工作委員會組織被國防部保密局破獲,雖然仍有逃逸之組織成員,但在9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判決成案,是為「學生工作委員會案」,其中李水井、楊廷椅、陳水木、黃師廉、陳金目等5人判處死刑,賴裕傳、吳瑞爐、王超倫、鄭文峯、葉盛吉、鄭澤雄等6人判處無期徒刑,張坤修、謝培元、黃玉坤、洪天復、葉雪淳、葉傳樺、王乃信等7人判處15年有期徒刑,顏世鴻、陳清度、張碧江、葉金柱、林榮輝、紀經俊等6人判處12年有期徒刑,陳子元、黃華昌、陳瑞庚、邱世權、陳金火、陳金河、林慧哲、李炎輝、江源茂、曾文華、呂錫寬、王春長、孫進丁、邱媽寅等14人判處10年有期徒刑,黃正道1人判處8年有期徒刑,陳毓川、李森、孫天來、黃采薇、林賜安等5人判處5年有期徒刑,周春仁1人判決無罪。其中賴裕傳等6人在11月27日基於總統蔣介石指示而更改判決,由無期徒刑轉為死刑,使死刑判決者增至11人,並在11月29日槍決。

1950年-
1950

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案

1950年的「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案」,又稱「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以盧盛泉、馮錦煇為首,同案者包含盧盛泉、馮錦煇、陳錦灶、林茂松、陳文章、鄒朝松、盧盛坤、林田德、石阿泉、吳長生、馮守娥、蕭素梅、林銘源、鄭金財。<br />被控為本案首腦之盧盛泉,其涉案與郭琇琮等匪諜案(該匪諜案又稱「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等案」)有關,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任臺灣大學醫學院助教之郭琇琮於1947年10月組織「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隨後吸收其餘成員,該案中被控為「臺北市叛亂組織首腦及主要匪幹」之一的盧志彬,於1949年3月參加組織後,即吸收盧盛泉、楊松齡、陳思文、高建勝等人。<br />本案指控臺北縣雜貨商盧盛泉、羅東國民學校教員馮錦煇及另一位魏朝福,於1948年7月間,分別在臺北市及羅東鎮參加中國共產黨,任該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工委,並籌設該黨蘭陽地區組織,陸續招募其餘被告加入。<br />之後,盧盛泉於1949年4月介紹宜蘭市公所事務員林茂松入黨,使林茂松接管宜蘭支部,並指導1949年7月入黨之宜蘭市公所辦事員陳錦灶、同市自來水廠副廠長石阿泉、同年10月入黨之礁溪鄉公所戶籍副主任吳長生。1950年3月,由馮守娥介紹羅東區署辦事員蕭素梅入黨,同年3、4月間再分別介紹羅東國民學校小組林銘源、鄭金財入黨。1950年4月,盧盛泉透過任職蘇澳水泥廠之陳文章,招收同廠工人盧盛坤、林田德入黨,成立蘇澳支部,唆使其於臺灣變亂時,保護該廠不受破壞。同月,羅東鎮三星鄉月眉村農民鄒朝松入黨。<br />本案依照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書,盧盛泉、馮錦煇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之;陳錦灶、林茂松、陳文章、鄒朝松、馮守娥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盧盛坤、林田德、石阿泉、吳長生、蕭素梅、林銘源、鄭金財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4年。

1950年-
1950

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

麻豆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是謝瑞仁,重要幹部有蔡國禮(蔡內科醫院院長)、張木火(臺南縣立曾文初級農業職業學校教員)、李金木(總爺糖廠機關助手)等。1950年5月31日麻豆支部被破獲,是臺南市工委會中最早被破獲之支部,全案共計逮捕36人,謝瑞仁、蔡國禮、張木火3人被判處死刑。<br /><br />麻豆地處嘉南平原的中央地帶,地勢平坦,土壤肥沃,物產豐饒,尤以米、糖、甘藷為大宗,居民70%以上是農民,民風淳厚保守。日治時期,麻豆曾是臺灣農民組合的要地,李媽兜與農民組合的淵源頗深,加上地緣關係,因此到麻豆發展地下組織。該支部之成員,除領導階層大多是醫師、教師、政府公職人員外,另有一半以上是在地總爺糖廠的員工。書記謝瑞仁畢業於臺灣總督府醫學專門學校,畢業後返回麻豆開業。據官方資料記載,謝瑞仁於1947年9月由蔡國智函介吳江與之認識,10月間即繕具自傳正式參加共黨組織,並由吳江介紹與化名「臺南林」之李媽兜認識,後直接與李聯絡,尚有上級派員錢某、賴某,於開會時蒞場指導,先以戚友農工為對象,吸收同志、擴充組織、團結農民、組織工人,先後吸收李天生、郭天生(業農)、郭耀勳(嘉南大圳曾文水利分會財務組辦事員)、孫清誥(麻豆鎮公所事務員)、李鐵丁(業農)、張木火等人加入組織,並由李天生介紹蔡國禮加入。1948年3月,謝瑞仁當選麻豆鎮長,配合政府推動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政策,首先將自己的土地放領給佃農,因而得罪不少地主,且因與國民黨分屬不同派系,引起情治單位的猜忌。1949年底卸下鎮長後,復當選麻豆鎮農會常務理事兼總幹事,與農民關係甚深。<br /><br />其後,張木火吸收李國民(麻豆鎮公所民政股主任)、吳登篡(麻豆鎮代表會書記)、侯穎川(麻豆鎮公所幹事);李國民吸收柯士秘(曾文區署財政組辦事員),並由孫清誥吸收莊順田(麻豆鎮公所事務員)、陳振圖(業農)、陳水盛(業農)、黃伴(業農)。又,蔡國禮亦吸收蘇必凱及林書揚(無業,地主)、鍾益(業農)入黨。林書揚、鍾益兩人分別勸誘陳水泉(總爺糖廠會計)及鍾本立、鍾海鵝,復經陳水泉介紹黃阿華(總爺糖廠鐵道課助理員)、王金輝(總爺糖廠製糖工)、蔡榮守(臺灣糖業公司第三分公司工員),再由黃阿華吸收李金木轉介王丙申(總爺糖廠工員)、黃金水(總爺糖廠機關助手)、林洲(總爺糖廠鐵道課機關助手),而王金輝則邀李大山(總爺糖廠工員)、王清波(總爺糖廠工員)、林怡賢(總爺糖廠酒精技工)、李家輝(總爺糖廠員工)及鍾海鵝勸誘邱炳(業農)等30餘人相繼入黨。因人數逐漸增加,遂成立臺南市工委會麻豆支部,下置各單位小組,由謝瑞仁擔任書記,直接指揮各單位小組;蔡國禮為組織幹事,負責發展總爺糖廠方面之組織及指導;張木火為宣傳幹事,負責農村及青年層之小組指導,利用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之機會,以執行不澈底,地主陽奉陰違,剝削佃農為宣傳口號,冀得佃農好感,爭取民心,達成其鼓動業佃鬥爭,破壞既成政策,並以中共即將來臺,能鞏固工人職位、提高工資,號召總爺糖廠工員,保護廠方財產,備為共軍順利接管。該支部經常開會討論工作之推進,並分別廣事宣傳及吸收黨員等。1949年夏,大內國民學校教員郭清池受蔡國禮之教育引誘後加入麻豆支部,受蔡之領導閱讀左傾書刊,並利用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運動之機會,勸誘郭鍾根(新營糖廠技佐)、陳崇山(中藥商)、李金水(業農)、呂祥禮(二重溪國民學校教員)、陳憲章(中營國民學校教員)等人參加牛犁會,擬以團體力量對抗地主。<br /><br />麻豆支部之所以被破獲,乃因李天生向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投案自首,供出係受同學謝瑞仁吸收加入中共地下組織,治安單位乃得以循線於1950年5月31日偵破麻豆支部案。全案共計逮捕36人,其中總爺糖廠員工就有18人,約占半數。經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於1950年9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謝瑞仁、蔡國禮、張木火等3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於同年9月30日執行槍決。孫清誥、李國民、林書揚、鐘益、陳水泉、黃阿華、王金輝、李金木、蔡榮守等9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另,郭天生、郭耀勳、莊順田、吳登篡、侯穎川、柯士秘等6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處有期徒刑15年;李鐵丁、陳振圖、陳水盛、黃伴、林怡賢、李家輝、李大山等7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 10年;王清波、王丙申、黃金水、林洲、邱炳等5人被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胡圖(又名胡春祿,業農)、陳丁元、柯文真(以上兩人為總爺糖廠工員)、李清泉、李文炳、梁松德(以上3人為臺灣糖業公司第三分公司員工)等6人被以「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於謝瑞仁、蔡國禮、張木火、孫清誥、李國民、林書揚、鍾益、陳水泉、黃阿華、王金輝、李金木、蔡榮守、郭天生、郭耀勛、莊順田、吳登篡、侯穎川、柯士秘、李鐵丁、陳振圖、陳水盛、黃伴、林怡賢、李家輝、李大山等之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依法均全部沒收。全案總計有3人死刑、9人無期徒刑、6人有期徒刑15年、7人有期徒刑12年、5人有期徒刑10年、6人有期徒刑1年。<br /><br />戰後因白色恐怖案件被囚禁最久的5位受難者都是臺南縣人,其中有4位是麻豆支部案受難者,分別是林書揚、李金木(刑期34年又7個月)、陳水泉、王金輝(刑期33年7個月),另有一位是下營支部案的洪水流(刑期33年6個月又2日)。其中,林書揚、李金木被判處無期徒刑,在政治受難者的奔走和國際人權組織的關注下,一直到1984年12月才獲得釋放。因為政治因素,被囚禁如此之長,不僅在是臺灣史上少有的記錄,在世界史中,也極為少見。<br /><br />2018年10月4日,謝瑞仁、柯士秘、孫清誥、陳水盛、陳振圖、林怡賢 李清泉、李大山、林書揚、李鐵丁、侯頴川、蔡國禮、鍾益、張木火、郭耀勛、吳登篡、蔡榮守、黃伴、王金輝、陳水泉、黃阿華、李金木、郭天生、莊順田、李家輝、李清泉、李文炳、梁松德、柯文真、陳丁元、胡圖、王清波、王丙申、黃金水、林洲、邱炳等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br /><br /><br /><br />

1950年-
1950

屏東潮州支部賴象等案

屏東潮州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係李媽兜所建立,書記是江來傳,重要幹部有賴象、張先蛋(後改名張冬青,業農)、林秀棟等。1950年4月潮州支部被破獲後,賴象被判處死刑。<br /><br />賴象為嘉義縣人,東京獸醫學校畢業,後改營商,為崇記商行老闆,化名「老劉」、「劉的」。據官方資料記載,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賴象由許分介紹與張梗(按:張志忠)認識,同年9月由張梗介紹在臺南縣大內鄉嗚頭村山上加入共產黨。後因張梗發動西螺搶案,經政府向其追究,因此開始逃亡,嗣在臺北由辜金良代找到張梗,遂跟隨張梗潛逃到臺南縣大內鄉嗚頭村山,一直住到1948年2月。同年7月再返回嗚頭村山上,住在草寮裡,在那裡種地瓜、粟等。初受陳石頭(按:陳文山)領導,之後直接受老李(按:李媽兜)領導,並行使貼用其本人照片偽造陳錦昌國民身分證。1949年4月到潮州江來傳家居住。9月遷住新營李明珠家。12月奉令轉入臺南縣玉井鄉楊鬧雲處,同住的有高平儒、李武昌、林水旺、林秀棟等逃亡的黨員,而一起藏匿在嗚頭村山隱蔽基地的還有陳石頭、萬壽(按:盧老得)、李旺、李祿、陳水堂等人。期間,主要是依據老李的指示到各處躲藏,也曾與玉井支部、二重溪支部的人有聯絡,但因老李對他不信任,因此未交付組織發展的工作。<br /><br />賴象主要利用三七五減租及平均地權為號召,從事農民運動工作,先後吸收張先蛋(業農)、黃金龍(業農)等人加入組織。張先蛋、張景輝(木炭商)、黃金龍(業農)、楊雲庭(業農)等曾與賴象來往,受其宣傳及影響,張先蛋並參加共黨組織及於1949年9-10月間介紹賴象向屏東縣議會議員、屏東水利委員會潮州分會主任陳潮海(即陳朝海)購糖和花生認識後,經賴象吸收參加共黨組織,代為轉交自傳等。而林秀棟為臺北市延平補習學校教員,於1949年9月由其同事林水旺吸收入黨,後來林秀棟又發展4個同校學生連林山(臺灣省茶業公司技術員)、陳錫忠(臺北市西藥業同業公會辦事員)、趙璧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楊友舜(臺北縣板橋鎮公所職員)先後入黨,皆歸林水旺領導。未久,即接到上級停止發展的通知,並於1950年2月離職逃亡,匿居臺南玉井山間的草寮,曾見過高平儒(化姓黃)、楊鬧雲、李武昌(化姓林)、賴象(化姓劉),以及老李等人,因是透過私人關係到臺南玉井,所以臺南的幹部對林水旺、林秀棟不表信任,對兩人的行動採取監視和懷疑態度。當時除學習外,主要為臺南的黨組織抄印黨員教育文件,如「我們的修養」、「怎麼做支部工作」等,各印20份。<br /><br />1950年4月,潮州支部被破獲後,經偵訊後即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賴象、楊鬧雲、高平儒、林水旺、林秀棟、李武昌、楊雲庭、張景輝、葉番地(即葉番弟)、張先蛋、王魚(業農)、黃新求、黃金龍等13人列為「臺南農運小組案」。上述諸人大都是臺南市工委會各支部成員,這些成員主要負責農村及農民運動,因而被列入該農運小組案。其中,賴象、林水旺、林秀棟、楊雲庭、張景輝、張先蛋、黃金龍等7人是潮州支部成員,所占比率最高。5月,上開人等被解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後,即收到張先蛋、張景輝之戚友及鎮長、里鄰長暨鎮內紳耆聯名具結之聲請書,指兩人被騙加入兄弟會,並未參加任何工作,希准予保釋返家。根據賴象的口供,楊雲庭、黃新求只是共黨的同情者而已,而張景輝、葉番地、張先蛋、王魚、黃金龍和共產黨都無組織關係。 <br /><br />經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書記官沙思奇,於1950年11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賴象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於1953年7月18日執行槍決。林水旺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林秀棟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陳潮海、張先蛋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連林山、陳錫忠因參加組織未久,且未為其工作,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楊雲庭、張景輝、葉番地、張先蛋、王魚、黃金龍、王錫和等7人,因「與匪徒常有來往,受其宣傳,思想不免受其影響」,各發交新生總隊第六中隊感訓6個月。<br /><br />2018年10月4日,林水旺、林秀棟、連林山、陳錫忠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同年12月7日,賴象、張先蛋、楊雲庭、張景輝、葉番地、王魚、黃金龍、陳朝海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br /><br /><br /><br />

1950年-
1950

高雄彌陀鄉支部蘇文安等案

彌陀鄉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初由李媽兜直接建立,後再由幹部繼續發展,書記是蘇文安,重要幹部有黃文陸、林紹華、李文興等。1950年5月彌陀鄉支部被破獲,蘇文安及黃文陸、林紹華等3人被判處死刑。<br /><br />據官方資料記載,蘇文安為高雄縣彌陀鄉合作社幹事,於1948年6、7月間經李武昌介紹加入共黨組織後,又介紹黃文陸、蔡福泉(岡山機械廠技工)、李文興、林紹華(業商)等人加入共黨組織,並另組漢文研究會,以結拜兄弟方式,吸收李裁(業農)、楊振南(業商)、李金成(業農)、吳榮泰(業農)、蔡文波、陳媽典(業農)、蔡必、吳耀波、林良玉、蔡看等人為會員,由蘇文安領導開會3次,討論時局及中共解放臺灣、三七五減租等問題,並閱讀《青年修養》、《新民主主義》、《貧乏物語》、《唯物論》、《資本家策略》等書刊。蔡福泉趁1949年中秋節工廠放假機會,以「結拜會」及「觀月會」為號召,約同廠工人何阿老、黃祈德、蔡定棟、陳清泉、王堃贏等到何阿老家中酒敘,宣傳共黨理論。黃文陸原與蘇文安友善,於1950年4月共同組織「漢文研究會」,經林紹華介紹,由蘇文安將其吸收正式加入共黨組織,受蘇文安領導,曾吸收曾明達(漁)、王成家(糖商)參加組織,並受其領導,閱讀《新聞》等書刊。同年9月間案發逃亡,至1953年2月間,以參加「漢文研究會」為名,向國防部保密局投案。林紹華於1950年4月間,經蘇文安介紹加入其組織,與黃文陸共一小組,參與開會3次,討論時局,吸收黨員與農民聯絡等。1950年5-6月間,蔡福泉介紹朱尚(技工)加入共黨組織「結拜會」,與馬昆泰、蔣遲芳等人時相敘晤,並受蔡福泉領導,聽受其言論宣傳。<br /><br />1950年5月,彌陀鄉支部被破獲。經軍法處審判官彭國壎、書記官杜蔭桐,於1952年12月11日臺灣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蘇文安、林紹華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其中,蘇文安的罪名是「利用研究學術名義,進行其灌輸毒化思想之實」而被判處死刑,於1952年11月29日執行槍決。林紹華於1952年12月5日執行槍決。王成家因加入共黨組織,並閱讀左傾書刊,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李裁、楊振南、李金成、吳榮泰因參加結拜會、研究會,均係中共外圍組織,並出席小組會議,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br /><br />曾明達經軍法處審判官范明、王名馴、梅綬蓀,書記官魏俊生,於1953年2月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87號判決,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朱尚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何阿老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黃祈德、蔡定棟、陳清泉、王堃贏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另蘇文安之同鄉同學張強霸(業農),於蘇文安獲選為村長後,亦被選為村民代表,情誼深密,蘇文安參加組織後,曾勸誘張強霸加入未果,但明知蘇文安為匪諜而未檢舉告密,經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書記官魏俊生,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994號判決,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2年。<br /><br />而黃文陸雖曾向當地警察局及國防部保密局自首,但因未將活動情形據實填報,仍有隱匿與保留,保密局及保安司令部均認其不合自首要件,仍應依法判罪,經軍法處審判官梅綬蓀、彭國壎、邢炎初,書記官沙思奇,於1954年12月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86號判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於1955年2月26日執行槍決。<br /><br />2018年10月4日,蘇文安、黃文陸、林紹華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同年12月7日,王成家、李裁、楊振南、李金成、吳榮泰、曾明達、朱尚、王堃贏、何阿老、黃祈德、蔡定棟、陳清泉、張強霸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br /><br /><br /><br />

1950年-
1950

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案

發生於1950年11月的「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傅煒亮等案」,在國家安全局編印之《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中,標為〈匪「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黎子松、傅煒亮等叛亂案〉。新竹市政府出版之《風中的哭泣:五○年代新竹政治案件》,稱為「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案」,有關此案之檔案,主要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檔案中的〈傅煒亮等叛亂案〉,這裡以「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傅煒亮等案」來稱本案。<br /><br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檔案〈傅煒亮等叛亂案〉中提及:朱毛匪幫省工委會新竹銅鑼支部傅煒亮等3名,及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黎子松等8名一案,業經訊結。可見〈傅煒亮等叛亂案〉本身,是由兩個案合併而成立,涉案者有傅煒亮、黎子松、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鄭詩禮、周賢農、傅煒奇、曾美容、蔡高等11人。<br /><br />據1950年12月27日,臺灣憲兵司令部憲兵司令黃珍吾呈周至柔總長報告,該部憲兵第四團於11月27日在新竹市破獲共諜組織及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一案,計先後捕獲共諜傅煒亮、鄭熙炳、張燦生、黎子松、鄭詩禮、周賢農、黃竹櫻、傅如芝、劉賽慧、曾美容、蔡高等11名;搜獲傅煒亮收發報機各1架,共黨文件11種,共諜日記及左傾書刊百餘本。據傅煒亮、鄭熙炳、張燦生等供述,1949年12月間,由其臺灣大學同學羅吉月吸收參加共黨,受羅吉月指揮,傅煒亮一面又參加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受黎子松領導,於每晚抄收匪北平新華社及莫斯科廣播,分別轉交羅吉月、黎子松;並將其自己之另1架短波收音機,及油印機1架,捐贈羅吉月。羅吉月是共產黨徒。新竹地委竹南區共諜份子。<br /><br />據黎子松供述,於1939年曾在粵東游擊隊加入共產黨,任連政訓員六個月,後自動脫離。1947年來臺,任教新竹中學,1949年冬組織「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吸收學生鄭詩禮、周賢農、黃竹櫻、傅如芝、劉賽慧、曾美容、蔡高等入盟,常在傅煒亮所開之興中書店,及黃竹櫻、傅如芝家中舉行座談會,討論土改及社會問題,灌輸共產思想,準備策應解放臺灣而工作。<br /><br />1951年4月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涉及本案之:傅煒亮、黎子松、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鄭詩禮、周賢農、曾美容、劉賽慧、蔡高等11人,曁左傾書籍142本,日記9本,身分證8張,學生證3張,卷3宗,移送國防部保密局軍法處。1951年5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陳美,將本案諸涉案人提起公訴。知匪不報之傅煒奇,因被捕時間較其他人稍晚,到1951年6月底,才被納入本案涉嫌人名單中。而原被起訴之劉賽慧,他「因被告於公判時,經本部保安處查有參加匪新竹紡織支部組織,擔任工作情事,與破獲之匪工委會重整後臺共同一組織,有併案訊辦必要。該被告既已另有參加叛亂組織嫌疑,關於知匪不報部分,應予撤回起訴。」<br /><br />1951年9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本案進行判決,(40)安潔字第3399號主文如下:「傅煒亮、黎子松,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之。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鄭詩禮、周賢農,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7年,各褫奪公權5年。曾美容,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一1,褫奪公權1年。傅煒奇,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之。蔡高,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獲案收報機2架,變電器1架,擴音器1架,耳聽器1部,發報機1架,匪幫文件11種,匪諜日記及左傾書刊百餘本,均沒收。」<br /><br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陳英蒞庭執行職務,審判官為殷敬文。附帶得提的是:在此判決書中,對劉賽慧與羅吉月,亦有如下之交代:「又案內被告劉賽慧一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發覺有其他犯罪,另行偵辦,予以撤回在案,應免置議,合併敘明。在逃之羅吉月一名,後緝獲另結。」<br /><br />1951年12月13日,國防部批達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傅煒亮等叛亂案之判決,指示云:「本案除曾美容一名,應改處徒刑五年,蔡高一名,應明令感訓期間為二年外,餘犯所有罪行均准照簽擬辦理。」1951年12月19日上午6時,傅煒亮與黎子松,被憲兵第八團於臺北市水源刑場執行槍決。他們被槍決後,由極樂殯儀館負責收屍,之後傅煒亮遺體由家屬領回,黎子松遺體因無家屬在臺,轉送國防醫學院,3個月後仍無人認領,予以解剖實驗。<br /><br /><br /><br />

1950年-
1950

大內鄉支部楊清淇等案

大內鄉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係李媽兜於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所建立之支部,也是臺南市工委會下最早建立的支部,書記是楊清淇,重要幹部有康海閣、楊辛丑等。1950年7月大內鄉支部被破獲,楊清淇、康海閣被判處死刑。<br /><br />書記楊清淇為臺南縣曾文區大內鄉公所戶籍員,1946年自滿洲返臺後,曾拜託大內鄉長陳天房覓職,陳鄉長遂派他為戶籍員,辦理地政業務,平日於鄉公所內經常說國共戰況,並說國民黨一定會失敗。據官方資料記載,1947年5、6月,楊清淇曾找大內鄉民代表楊永成開過一次會,在鄉公所值日室召開,除楊清棋、楊永成外,另有一位不知名青年參加,會談內容為青年要團結,打倒鄉裡的黨派,給鄉裡明朗。原約定四、五日後要去二重溪集合,但楊永成未去。1949年初,政府舉辦三七五減租時,楊清淇更是擁護佃農、反抗業主。楊清淇經常與楊崇烈、楊德全等人在一起,1949年6月楊清淇經楊崇烈介紹加入共黨組織,並吸收陳德發、康海闊、葉金城、楊辛丑等人加入,於同年10、11月成立大內鄉支部,由楊清淇任支部書記,接受楊崇烈之領導。重要幹部康海閣為大內鄉公所助理會計,擔任大內鄉支部宣傳,實際上卻未做過宣傳工作。他之所以加入共黨組織,乃是被楊清淇想要為貧農謀福利的用心所感動,曾參加開會二次,都是在國民學校後面樹下開的,參加的有康海閣、楊崇烈及楊清淇等3人。每次開會均由楊崇烈發言,說要加強組織。楊辛丑為當地照相館老闆,未參加過開會。<br /><br />臺南市工委會在大內鄉內設立有數個支部,包括大內鄉支部、石仔瀨支部、二重溪支部、嗚頭鄉支部、頭社支部,各支部之間的成員頗有流動,活動亦多串連,因此除了各支部內部會議外,也會不定期召開鄉支部、村支部會議,藉期行動一致。期間,曾召開過二次鄉支部會議、二次村支部會議。兩次鄉支部會議都在楊崇烈家開的,參加的有楊崇烈、楊鬧上、陳元方、羅錦昌、鄭沂清及楊清淇等6人。村支部會議一次在楊崇烈家,參加的有楊崇烈、楊清淇及康海閣等3人;另一次在國民學校後面樹下開的,參加的有楊崇烈、楊榮芳及楊清淇等3人。每次開會總是由楊崇烈發言,指國民黨政治腐敗、貪污,政治不上軌道;共產黨土地改革很好,共產黨來臺後,土地可以平均等。<br /><br />1950年7月6日,臺南縣警察局運用線民偵知楊清淇、楊崇烈等人涉有匪嫌,因而破獲大內鄉支部及設在大內鄉的石仔瀨支部、二重溪支部、嗚頭鄉支部、頭社支部,捕獲楊清淇、楊左木、楊長成、楊達、楊勵、郭伴、陳招揚、葉河清、翁水竹、楊永成、陳天房、楊江河(口湖國民學校校長)等25名。經軍法處審判官鮑濟嚴,書記官李樹德,於1950年10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楊清淇、康海閣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於1951年1月13日執行槍決;楊辛丑被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大內鄉長陳天房因楊清淇、康海閣兩人為鄉公所職員,被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楊江河被判無罪。<br /><br />按該支部相關之政治受難者指出,大內鄉支部案實屬於二二八事件之秋後算帳,涉案人確曾於事件期間參與圍攻嘉義水上機場,於事件後雖皆辦理自新、自首,卻於1950年間遭到密告,檢舉罪名是「二二八叛亂分子,自首不誠」。之後,更被張冠李戴,羅織成大內鄉支部案。<br /><br />2018年12月7日,楊清淇、康海閣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br /><br /><br /><br />

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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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工作委員會劉特慎案

根據官方檔案提及,劉特慎於3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36年6月由洪幼樵介紹來台灣,推展農運工作,以及使李丁福、邱連球、鍾國輝等人分別負責成立佳冬、屏東、內埔與溪州等支部,並領導潮州鎮民賴阿金等活動。朱子慧與李份先後於36年7月及11月加入共產黨,與陳澤民設立高雄地區工委會組織,分別組織水泥廠支部、肥料廠支部、鐵路工廠支部、碱廠支部、機械廠支部、鋁廠支部、街頭支部、工會支部等組織,而朱子慧亦分別組織教員支部、路竹支部、大部湖支部、左營支部等組織。後於38年10月偵辦破獲,該涉案人除劉特慎、李份、朱子慧、丁開拓、何玉麟、陳山水、陳成法等7人被判處死刑外,其他如謝添火、蔡國智與蘇清源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10年不等,以及陳玉堂交付感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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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局潛台組織黃胤昌案

根據官方檔案提及,黃胤昌於35年5月來台灣,38年5月前往上海,向中國文化建業公司領得活動費來台灣,同年9月黃胤昌再前往香港,與華東貿易局駐港人員吳惕文、施文謨、沈啟明等取得聯繫,並攜返秘密文件與報刊以做教育同黨之準備,期間企圖吸收黃耀欽、鄭文導、方和昌與陳振寰等人,準備佈置電訊及情報網。後於38年11月經由政府當局偵辦破獲,涉及該案者除黃胤昌、唐達聰、陳正坤、林宣生與黃鴻基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及10年不等外,其他如丁靜、古若賢、趙篤先、黃耀欽、鄭文導、柯榮華與張南雷被處以交付感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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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鎮南案

前資源委員會主委孫越琦與前台糖董事長吳兆洪等均投靠中國共產黨,台糖協理宋以雲赴港與在港的孫越琦、吳兆洪等人會面,宋以雲後於38年7月間返台奉孫越琦之命邀台糖總經理沈鎮南前往香港,沈鎮南於同年8月間到香港與孫越琦會面並交代沈鎮南應做好共產黨來台接收之準備工作,沈鎮南返台後,遵奉其指示原則進行有利於共產黨之諸項活動。後於39年5月其活動工作被情治單位所查獲,涉及該案者除沈鎮南、林良桐2人判處死刑外,史國英、邵毓秀、雷大效、劉景祥等4人判處有期徒刑1至15年不等,而洪子瑜、楊鴻松、沈家鏐、何銘彬、孫卓卿、陳乃東、潘誌甲、莊永基等8人交付感化。

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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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議李玉堂中將案

38年擔任海南防衛軍第一路司令官李玉堂涉嫌任用匪諜魏天民為轄下職員,且令其隨軍來台不予拘辦,並吸收軍官等八人加入叛亂組織。且妻陳伯蘭之族兄陳石青,參與共黨組織活動,並煽動陳伯蘭加入。40年在蔣中正直接裁示下,李玉堂及妻陳伯蘭分別以「包庇叛徒」及「煽惑軍人叛逃未遂」之罪名被判處死刑。其女李國英為平反父母之案積極奔走,93年獲陳水扁總統頒發回復名譽證書。

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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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海軍白色恐怖事件

40年代的海軍白色恐怖事件,大致可分為狹義與廣義兩個定義。狹義而言,所謂「海軍白色恐怖」,大致指39年前後,國民黨政府遷台之初,對於海軍內部的派系進行主動整肅的過程。在這個階段裡面,出身不同體系的海軍士官被大批逮捕,在未經判決的情況下,進行嚴格的思想審查,或直接送往勞動改造機關囚禁數年。廣義來說,則泛指39年代中,在海軍內部發生的眾多「白色恐怖」案件,亦即官方所謂的「叛亂案」、「匪諜案」,如38年海軍「崑崙艦」沈彝懋案、「美頌艦」案,39年海軍「嘉明艦」陳明誠、胡子丹等案。整體而言,40年代的海軍白色恐怖其案件數量之多,牽連人數之廣相當難以想像,粗略估計約有千名以上的海軍人員遭到拘禁迫害,且因軍中黑幕重重,失蹤及遭處死刑的人數至今難以估算。

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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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自創會以來曾兩度易名。39年成立時為「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53年時更名為「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85年時更名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於79年時依照人民團體法申請設立登記為政治團體。總部設在台北市長沙街至德堂,此建築位於軍方寶慶營區內,為政府接收之日產,卻讓婦聯會使用。51年8月婦聯會發行「救助大陸逃奔自由祖國難胞獎券」,當時獎券僅能由政府主持發行,婦聯會卻能以民間團體身分發行獎券,其地位特殊。

1950年-
1950

謝志淵等共諜案

謝志淵是浙江象山人,1936年創辦三門灣通訊社,自任發行人兼社長。這個通訊社採集浙東沿海(含蔑門、象山、天臺、寧海、定海)等地新聞,以鋼板繕寫蠟紙,油印十六開紙,每日發稿1-2張,發送浙江東南部報社地方新聞報導之用。該社初設於象山石浦,戰爭時期一度內遷至三門海游,戰後重回石浦。1949年8月間中共三野攻陷石浦之際,謝志淵逃往舟山群島,次年元旦將總社遷至縣治定海。1950年3月1日舟山防衛司令部陸續以匪諜罪嫌逮捕謝志淵等七人,並在舟山撤退前全數秘密槍決。<br /><br />舟山防衛司令部1950年2月22日在舟山沈家門漁港逮捕一名來自浙江象山的旅客顧長廣,當局搜出木殼手槍一把,經審訊後供出其聯絡人為內政部調查局通訊員周龐和三門灣通訊社總編輯倪孔鐸兩人,並循線先後逮捕社長謝志淵、記者周績文,以及由謝介紹保送前往浙江地方自治訓練班受訓的湯衛琳、鄭力夫兩人。<br /><br />本案發生在舟山戰役前夕,根據官方檔案,謝志淵原為國民黨員,逃出石浦後,因親屬留滯共區,受石浦區署指導員柯扶裹脅,「以通訊社為身份掩護出入各軍政機關,藉採訪新聞名義蒐集情報」,事後再使用暗語寫成報告,託由商人或船伕送往石浦。舟山防衛司令官石覺將獲取供證及擬處置辦法,以電文呈報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建議將謝志淵、周龐2人公開槍決,倪孔鐸、湯衛琳、鄭力夫等3名「密裁」(即秘密處決),周績文、顧長廣2人則擬留用擔任反間。<br /><br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收到舟防部電文後,認為本案「以電報呈核,對犯罪事實殊欠詳明,無法憑核,且該案無緊急處置必要」,於是在3月15日發文要求「依法擬判檢卷呈核」。<br /><br />未料此後局勢丕變,3月23日從舟山定海機場起飛轟炸上海的國軍P-51戰機遭中共米格15擊落,國防部評估共軍擁有噴射機並攻佔外圍島嶼之後,駐舟山部隊已無法確保優勢。同月30日蔣介石總統下令裁撤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並命國防部暗地部署撤退事宜,5月13日舟山軍民15萬人撤回臺灣。舟山防衛部軍法處先行槍決謝志淵等5人,在舟山撤退前夕,再以「奉令撤退,因毋須利用,故於撤離前」秘密處決周、顧2人。<br /><br />同年6月間,國防部向舟山防衛司令部索取文卷,當時舟防部已裁撤,時任臺灣北部防守區兼司令官石覺回報「所有文卷均先後呈報奉准有案、而無保留之必要,為保密計當予焚燬,奉飭擬判檢卷呈核一節無從遵辦」要求免製判決書,參謀總長周至柔批「閱」。國防部軍法局以本案「既非依法定程序辦理,不必○○附卷可也」結案。<br /><br /><br /><br />

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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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街頭支部周永富等案

嘉義街頭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是周永富。1950年5月被捕後,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br /><br />周永富,嘉義番路鄉人,1945年自日本東京鐵道學校專修部畢業,戰後於1946年2月返臺,任國軍輜重隊司機。據官方資料記載,周永富經常到同鄉鄭君服務的臺灣評論雜誌社,並透過鄭君介紹而認識廖瑞發,兩人一見如故,周永富經常到廖家閱讀《觀察》、《群眾》、《文萃》等書刊,並聽廖評論時事。廖又介紹孫古平、黃石岩與周永富認識,並接受其領導,學習黨的事情,繼於1946年底正式成為中共黨員。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奉命開出兩輛卡車到北投附近,參與攻占警備總部馬場,但因計畫改變,攻占行動取消。事件後,奉命返鄉從事發展農民工作,任職番路鄉農會,曾組織佃農會,吸收沈富(業農)參加,未久升任金融股股長。回鄉後,上級派李媽兜(化名「林誠」)為領導,並吸收張棟材、王璟昌加入,由三人小組負責嘉義地區的組織工作。其中,周永富負責農民運動,張棟材負責學生運動,尤其是嘉義工業、嘉義農業職業學校兩校;王澋昌則擔任工人運動,負責阿里山林場工作。1950年1月,黃石岩帶蔡孝乾(化名「鄭先生」)到周家尋求掩護,周永富安排了三個地方讓他輪流居住,期間也有許多同志出入其家。周永富並以房屋供黃石岩、黃弘毅等居住。<br /><br />周永富於1950年5月10日在自宅被捕後,經軍法處審理官鄭有齡、書記官石樸,於同年9月2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159號判決,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7年。沈富因矢口否認參加周永富所組之佃農會,供稱:「我等曾因蟲害聯同呈請減租,而被誤會參加佃農會,當時曾到蘇生家中蓋章,申請減租」等語,因犯罪不能證明,故諭知無罪。<br /><br />2018年12月7日,周永富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處分。<br /><br /><br /><br />

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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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下營支部姜炎坤等案

下營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下之支部,書記是楊德全,重要幹部有姜炎坤、陳窗、洪水流。1950年7月臺南縣警察局破獲下營支部,書記楊德全、幹部馮進財、黃等、周鴻由均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自首。<br /><br />下營舊稱海墘營,地勢平坦,屬嘉南平原的一部分,經濟活動以農業為主。日治時期屬臺南州曾文郡下營庄,戰後改設臺南縣下營鄉,下設大屯、下營、中營、開化、茅港、坔頭港(即水頭港)、山寮仔、大埤寮等15個村。據官方資料記載,下營支部成立於1949年2月,由楊德全建立和領導,由楊德全自任書記,陳窗(業農)負責宣傳,姜炎坤負責組織,洪水流(業農)為直屬組員。陳窗、楊德全(又名楊誥,化名「老王」)認識,並由楊德全介紹加入共黨組織,楊德全並利用陳窗和姜炎坤姊舅關係,於1949年10月間吸收姜炎坤入黨。洪水流於1949年7、8月間,由陳窗勸誘加入共黨組織。陳窗並勸誘沈鬧拾(業農)、曾琴(業農)、朱鍬(業農)、陳清涼、張清(業農)、陳進金(業農,洪水流二弟)、曾連清(業農)、沈學(業農)、陳石龍等人加入組織。另陳清涼勸誘陳全(外號「練仔」,業農)、姜林獅(木匠)加入。洪水流勸誘黃萬居(業農)等加入。姜林獅加入後即面請退出,陳進金、朱鍬、陳金柱(工人)拒絕為黨員,惟因畏懼報復,均不檢舉。下營支部在楊德全的指揮下,曾令幹部馮進財、黃等、周鴻由等以三七五減租為號召,設立「臺南縣三七五減租參酌處」,組織「牛犁會」12組,吸收該鄉農民楊銀象、黃文福、馮丁旺、吳川、顏註、李逆鑄、周條順、蘇丁讚,以及楊銀象介紹之陳變、周竹扲(業農)、李竹頭等3、40人分別加入牛犁會,由蘇丁讚擔任農民諮詢工作,藉以吸收黨員;而下營支部委員姜炎坤,為下營鄉長(1947-1950),在其積極推動下,使鄉內90%以上的地主都同意和佃農換約,並吸收朱鍬、陳金柱等加入組織。<br /><br />另據情治單位所製之「李媽兜組織關係表」,臺南縣下營鄉除了下營支部外,還有大屯村、中營村、開化村、茅港村,以及坔頭港等5個支部,共計6個支部。其中,下營支部書記為陳窗,成員有姜炎坤、洪水流、沈學、曾連清、沈鬧拾、曾琴、姜林獅、陳進金、朱鍬、陳金柱等,除書記非楊德全之外,與上記之下營支部大致一致。另大屯村(即山寮仔)、中營村、開化村、茅港村,以及坔頭港(即水頭港)等5個支部也都是楊德全所建立,之後再交由幹部繼續領導,其書記分別為洪天龍(按:洪天順)、周鴻由、盧朝閩、(無)、陳維垣。楊德全及上述4位書記皆辦理自首。<br /><br />1950年7月18日,臺南縣警察局根據線民密報,偵知楊德全、陳窗涉有匪嫌,進而破獲下營支部,書記楊德全、幹部馮進財、黃等、周鴻由皆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自首,並供出其他成員,不但牽連甚廣,且不無羅織之嫌。其中,黃皆得表示:「……三人(按:指馮進財、黃等、周鴻由)在事前是積極的活動者,事後自首,為求自保,害慘了其他無辜的農民,被抓的農民們根本不知怎麼一回事,抓到最後中營的男人,沒有人敢住在家裡。」同樣的,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的周竹衿表示:「我是個佃農,不識字,連自己的名字也不會寫,怎麼會參加什麼組織?接著打我兩、三下,並將我騰空吊起來,打得我昏過去。」經軍法處審判官沈子誠,書記官徐松泉,於1950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3135號判決,姜炎坤、陳窗被依「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於同年12月25日執行槍決。洪水流被依「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無期徒刑,先被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1963年5月被送往臺東泰源監獄,1972年4月再被送往綠島國防部監獄,迄至1984年1月22日獲假釋出獄,總計被囚禁了33年6個月又2日。曾連清、沈學、沈鬧拾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處有期徒刑12年;曾琴、陳全、張清、黃萬居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處有期徒刑10年;姜林獅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朱鍬、陳金柱、陳進金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陳進金被羈押3年8個月後,無罪釋放。又,經軍法處審判官左協、宗有序、邢炎初,書記官沙思奇,於1951年4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1040號判決,楊銀象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黃文福、馮丁旺、周條順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處有期徒刑6年;李逆鑄、周竹衿、李竹頭、顏註、陳變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處有期徒刑5年。而蘇丁讚,經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甘勵行、尹鎮衡,書記官王蔭庭,於1951年4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澄字第1033號判決,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br /><br />2018年10月4日,陳窗、洪水流、沈學、曾連清、姜林獅、黃萬居、沈鬧拾、朱鍬、曾琴、陳全、陳進金、張清、陳金柱、楊銀象、周竹扲、吳川、蘇丁讚、李逆鑄、李竹頭、顏註、陳變、馮丁旺、周條順、黃文福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2019年2月27日,姜炎坤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br /><br /><br /><br />

1950年-
1950

台灣大學學生于凱案

中共中央社會部台灣工作站案環節之一。于凱受于非(朱芳春)吸收,介紹蘇藝林加入,組建台大學運小組,發展國防醫學院分支活動。39年5月8日起組織成員陸續被捕,于凱後涉及失敗的逃獄行動,於41年遭保安司令部處決。

1950年-
1950

台灣省工作委員會鐵路部分組織案

戰後初期,中國共產黨決定成立「台灣省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工委會」),35年夏天「省工委會」成立後,立即透過各種管道滲透進台灣各個階層;其中工運重點擺在跟主要產業部門的工人建立關係,郵電工會與鐵路工會成為「省工委會」的兩大目標。

1950年-
1950

臺南嗚頭鄉支部鄭沂清等案

臺南嗚頭鄉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下之支部,書記是鄭沂清。1950年7月嗚頭鄉支部被破獲,鄭沂清、潘子欽被判處死刑。<br /><br /><br /><br />據官方資料記載,鄭沂清係1949年11月間經鄭國楨介紹加入共黨組織。同年12月,鄭國楨又介紹潘子欽(業農)、黃德性、鄭德安(業農)、蕭本昌、糠天寶、鄭仙旺等人參加組織,成立嗚頭鄉支部,初由鄭國楨任支部書記,鄭國楨去後,改由鄭沂清任支部書記,下設伴工會和讀書會。1950年2月,潘子欽介紹黃江河(業農)參加組織。其後,翁水竹、楊達、楊永成、楊國麟等人也先後加入組織。伴工會的目的在促進農民之間互相協助工作,參加的計有胡文水、鄭國楨、鄭德安、黃德性、鄭沂清、蔡天送、潘子欽、許立江等人。另讀書會成立於1949年12月,目的是研究閱讀,成員有糠天寶、鄭仙旺等人。<br /><br />1950年7月,嗚頭鄉支部被破獲,經軍法處審判官鮑濟嚴,書記官李樹德,於1951年2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鄭沂清、潘子欽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於1951年1月13日執行槍決。黃德性、鄭德安、黃江河、蕭本章、糠天寶、鄭仙旺被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對於因參加讀書會、閱讀左傾書刊而被判刑的人,頗感不服,例如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糠天寶表示,「只是小學程度的農夫和做工的鄉下人,根本不曉得什麼是國民黨,什麼叫讀書會,竟被誣告是二二八叛亂分子自新不誠,被密告參加讀書會,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嗚頭支部,連聽都沒聽過」。黃德性也表示,「說我參加讀書會更可笑,我在日據時代讀二年多的書,認為自己根本不是讀書的料」。<br /><br />2018年12月7日,鄭沂清、潘子欽、黃德性、鄭德安、鄭仙旺、糠天寶、黃江河、蕭本章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br /><br /><br /><br />

1951年-
1951

臺南市工委會黃添才等案

黃添才等案係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工委會案之一。1951年8月王炎山、黃添才等人先後被捕,黃添才與王炎山、郭老富、盧鏡澄、李來基、黃秋永、陳麗水等被判處死刑。<br /><br />黃添才,臺南市人。幼年曾上過私塾4年、公學校3年,與李媽兜、陳文山、柳德裕是日治時期臺灣文化協會的舊識。1934年改營水泥袋,1946年秋失業。1946年7、8月間,李媽兜曾引黃添才到臺南市南門外王金象家,在場還有邱樹、王塗生、王金川等,由李媽兜與他們討論開墾六甲頂的農地,交由王金象招股主持,黃添才曾和李媽兜一起去過二次。1946年10月李媽兜曾引黃添才到臺南市大人廟陳文山家參加座談會,討論現時社會問題,同時李媽兜也介紹黃添才與臺南農業學校長陳福星認識,陳福星曾命黃添才為他推銷《群眾》、《文萃》、《新民主主義》、《馬克斯讀本》、《論聯合政府》等共黨刊物,黃添才介紹曾跟他讀過漢文的學生葉石濤(臺南市永福國民學校教員)、施金池、陳金池等3人向陳福星買過二次。施金池又將上述書刊與葉石濤、顏高馨(商)、蔡明德(臺南市柯南獻律師事務所辦事員)等人互相傳閱,葉石濤曾邀朱有明(臺南市協進國民學校教員)、邱媽寅、陳金火等人在家開過座談會一次,聽陳福星講解現時的社會問題。1946年12月,黃添才在臺南市蔡來家由李媽兜介紹參加共黨,曾寫自傳一篇交李。<br /><br />據官方資料記載,黃添才入黨後,曾受過李媽兜、陳福星、陳文山等之領導,與蔡來、王炎山、陳麗水、郭柏源、陳柏淵、蔡英明、許棟樑、吳金山、吳主義等人同一組織,由黃添才擔任支部書記,受李媽兜之命,繼續發展組織。1946年底、1947年初,李媽兜要他在蔡來家向王炎山、陳麗水、郭柏源、陳柏淵、吳主義、吳金山等人講解《中華日報》的新聞,形成座談會,藉便李媽兜做吸收黨員的工作。1947年秋,分成2個小組,分由黃添才、蔡來充任支部書記。1948年夏,李媽兜又叫黃添才到臺南市三分子製麻會社教林青雲、羅德輝等的寫信必讀,約二個月。同年5月,黃添才偕同王炎山到臺南新豐織布廠附近「跛腳川」家中開會,參加人有郭雙吉「跛腳川」、郭某等,研討臺灣民主自治及社會現象等問題,作為群眾教育。同年7-8月間,黃添才又偕同王炎山到柳德裕家開會,參加人有蔡水泉、洪金猫、郭雙吉、柳德裕等,研討三七五減租、職業與社會問題,也曾在郭雙吉家中開會。1948年10月入侯北海永和皮廠任工員,迄1951年1月,之後一直失業中。1949年初,李媽兜要黃添才做發展工作,黃即藉研討社會問題為名,約同友人郭雙吉、蔡水泉、洪金猫、王炎山等4人先後至柳德裕和郭雙吉家集會數次。同年4月間,黃添才代李媽兜向劉水清募集經費,並先後吸收陳麗水、郭柏源、王金象等加入組織。同年5月3日,在蔡來家將向劉水清募得的款項交給李媽兜後,即未再與李晤面,且聽蔡來說李媽兜已開始逃亡,自當天起遂停止活動。<br /><br />1951年8月23日夜王炎山被捕,8月30日黃添才被捕。經偵訊結果,發現李媽兜與臺南市工委會各支部組織,先後捕獲黃添才、蔡來(向保密局自動投案)、王炎山、陳麗水、李來基、郭老富、盧鏡澄、黃秋永、盧成利、吳明法、盧朝元、楊德政、林江龍、劉水清(因患嚴重胃出血保外就醫)、郭秋源、李清池、陳北辰、黃錡、郭丁祿、王金象、郭雙吉、蔡水泉、柳德裕、王金川、王塗生、邱樹、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葉石濤、施金池、朱有明、顏高馨、蔡明德等34名。經軍法處審判官甘勵行、書記官徐松泉,於1953年5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946號判決,黃添才與同案王炎山、郭老富、盧鏡澄、李來基、黃秋永、陳麗水等7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於1953年5月26日執行槍決。同案王金象於1952年2月24日被捕,被依「藏匿叛徒」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裭奪公權10年,再因「預備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計執行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10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改判有期徒刑15年,呈送總統府後,經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於1953年4月6日簽具意見:「卷查王金象一名於三十五年底參加匪幫組織,因工作不力,被匪開除,復於1951年7月因李媽兜逃亡時,竟為其建屋,留其匿居,顯見惡性未誠,擬改處死刑」,總統蔣介石閱後批示:「如擬」,終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於1953年5月28日執行槍決。<br /><br />另,經軍法處審判官甘勵行、書記官徐松泉,於1953年5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947號判決,蔡來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陳北辰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10年。盧成利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吳明法、盧朝元、楊德政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林江龍被依「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郭秋源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郭丁祿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4年。李清池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柳德裕交付感化。又,經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書記官馬國荃,於1953年5月2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9號判決,蔡水泉、郭雙吉、黃錡、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等14人,各交付感化。至於劉水清,經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書記官馬國荃,於1953年10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102號判決,被依「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而王塗生、王金川、邱樹3人,經軍事檢查官顏忠魯、書記官劉齊,於1952年12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4806號判決,因罪嫌不足,均不交付軍法審判。<br /><br />2018年12月7日,黃添才、王炎山、陳麗水、蔡來、陳北辰、王金象、林江龍、郭秋源、郭丁祿、劉水清、柳德裕、蔡水泉、郭雙吉、黃錡、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2019年2月27日,郭老富、盧鏡澄、李來基、黃秋永、盧成利、吳明法、盧朝元、楊德政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處分。<br /><br /><br /><br />

1951年-
1951

橋仔頭糖廠支部李東鍊等案

橋仔頭糖廠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係由李媽兜直接建立,書記是李東鍊,重要幹部有林益三、許暢等。1951年5月20日橋仔頭糖廠支部被破獲,李東鍊、蔡水岸、戴水德、戴秋霖、許火樹、劉森田、林東福、朱新登、張耀宗等人各判處死刑。<br /><br />據官方資料記載,李東鍊為高雄縣人,教員。1948年9月間,經李武昌介紹加入共黨組織,直接受李媽兜之領導,曾與李武昌、林昆烈(工人)開會5-6次,討論社會問題,並介紹劉森田(國民學校校長)、李榮源(教員)等人加入組織,閱讀《新民主主義》、《標準的共產黨員》、《青年修養》等書刊。劉森田與李榮源兩人同一小組,開會2次討論中共黨綱等及閱讀《優生學》、《青年修養》等書。劉森田又加入中國國民黨,企圖滲透組織從事活動等。林益三負責宣傳,於1950年2月、8月間分別介紹蔡水岸(業農)、朱新登(工人)加入共黨組織,將蔡水岸與張耀宗(業商)、朱新登、林東福(工人)編為一小組,由林益三領導開會10餘次,討論時局及社會經濟問題,閱讀《殖民地政策》、《經濟學》、《青年修養》等書刊。蔡水岸並介紹林金助(工人)、柳水木(工人)、方壽鈺等3人參加共黨組織,交與林益三教育,並吸收邱宗發(木匠)、鄭登雲(工人)、黃子安(菜販)為準黨員,邱、鄭、方3人為一組,以豬肉會為掩護,先後各曾聽蔡水岸講述社會不平等2次,由蔡水岸領導,又奉林益三之命調查有產階級及地主之姓名、財產,作為將來清算對象,閱讀《政治運動ABC》、《利潤》、《資本主義論》等書籍。朱新登則介紹高塗火、陸金成(工人)、曾丁科與林益三聯絡,閱讀《資本主義社會》、《政治運動ABC》、《殖民地政策》、《新人生觀》等書籍。1950年6月間,黃啟明與林益三相遇,聞悉林益三和林東福討論共黨組織問題,遂將其與高姓黨員之關係告訴林益三,林益三請示支部書記李東鍊後,由李交林益三領導教育,旋林益三使其吸收謝先祿、陳連春等加入組織被拒等。1950年冬,蔡水岸介紹礮兵第十四團新兵陳鴻星(陳金星)參加豬肉會,並繳納會費。<br /><br />1950年12月,林益三在橋仔頭糖廠內介紹戴秋霖(工人)加入共黨組織,嗣後並吸收李文通(工人)、戴順皆(技工)等人加入,受林益三領導,參與開會2次,討論時局及社會貧富、中國歷史等問題,並閱讀《日人統治》、《故鄉》、《優生學》等書刊。許暢曾組織豬肉會,1950年12月林東福介紹戴水德(工人)加入許暢組織之豬肉會,林東福並奉許暢之命,在橋仔頭糖廠及高雄煉油廠拍攝照片,曾被該廠警員查獲。1951年2月間,林東福、戴水德正式加入共黨,並介紹許火樹(無業)、朱保護等人加入組織,戴水德與許火樹、許暢為一小組,參與開會3次,討論社會不平現象及時局問題,閱讀《故鄉》、《政治運動ABC》等書籍。<br /><br />1951年5月19日李東鍊被捕,因而破獲橋仔頭糖廠支部。兩天後,劉森田、李榮源在學校被捕。同年10月林益三自首,並供出組織關係。經軍法處審理官甘勵行、書記官徐松泉,於1952年7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208號判決,林金助、柳水木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12年;邱宗發、鄭登雲、黃子安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2年11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012號判決,審理官是陳時昌、書記官是湛棣,李榮源、李文通、戴順皆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陸金成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審理官是彭國壎、書記官是杜蔭桐,李東鍊、蔡水岸、戴水德、戴秋霖、許火樹、林東福、朱新登、劉森田、張耀宗等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其中,李東鍊、蔡水岸、戴水德、戴秋霖、許火樹、林東福、朱新登的「被控犯行」都是「參加匪幫後均屬主要匪幹復居領導地位策畫叛亂行動擴展非法組織吸收匪徒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林東福平常喜好攝影,特務在他家中搜到許多照片,其中有橋仔頭糖廠、高雄煉油廠的照片,因而指控他「準備寄往匪方,為其將來陰謀破壞之準備」,最後被判處死刑,李東鍊與另案李武昌、蘇文安、張崑泰、林昆烈於1952年11月29日執行槍決。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秋霖、戴水德、許火樹於1952年12月2日執行槍決。劉森田、張耀宗於1952年12月5日執行槍決。1953年2月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87號判決,審理官是范明、王名馴、梅綬蓀,書記官是魏俊生,陳鴻星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br /><br />其後,林益三搬到岡山嘉興里,曾任第四、五屆岡山鎮民代表。2018年10月4日,李東鍊、蔡水岸、戴水德、戴秋霖、許火樹、林東福、朱新登、劉森田、張耀宗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2018年12月7日,李榮源、李文通、戴順皆、陸金成、林金助、柳水木、邱宗發、鄭登雲、黃子安、陳鴻星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br /><br /><br /><br />

1951年-
1951

施儒珍案

40年6月新竹市委會書記黃樹滋因讀書會被捕,施儒珍旋即展開逃亡,先後前往陳秋貴及楊進發家借住,之後躲在堂伯家的稻草房中的地洞,其二弟施儒昌為免其避難時連累親友,41年在自家柴房砌一道假牆,讓施儒珍自囚在裡面,其起居均由施儒昌及其親人供應。59年8月7日施儒珍因黃膽病情惡化,不敢外出就醫,病死家中,家人將其埋葬在屋旁的空地。

1951年-
1951

李友邦案

40年11月30日,海軍政治部中校沈中民檢舉國民黨台灣省改造委員會委員李友邦匪諜案罪嫌且稱其未辦理「自新」,憲兵司令部查獲,省保安司令部審辦羈押公諸報端。李在4月18日因高血壓陷入昏迷,軍法局長依要求於當日呈判。41年4月21日李友邦「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決死刑獲批可,4月22日即遭槍決。

1951年-
1951

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案

在國家安全局編印《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中,計收82案,其中第28案是「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此案以鐵路局新竹站員工為主要受難者,該案雖以「王顯明」為首,但後來王顯明自首,並沒有受到刑責處分。張炎憲、許明薰、陳鳳華、楊雅慧訪問整理的《風中的哭泣:五○年代新竹政治案件》上冊中,將本案稱為「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案」。這裡暫以「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案」來稱本案。<br />1951年10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涉案人,以(40)安澄字第4010號函提起公訴,起訴書中列有:楊波、蕭清安、李彥青、黃禎、余火珠、鄭秋徒、陳傳枝、陳榮標、王添進、許炳桐、莊豔聰、林國欽、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蕭杜寶珠等16人「被告等因叛亂案件,業經復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br />依1952年1月10日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0106號判決書,涉案者蕭清安等16人之「犯罪事實」指稱:「蕭清安於1949年11月間,經業已自首之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民主自治同盟新竹鐵路機務段小組,擔任匪徒王顯明、林佳楓間之聯絡,並先後吸收余火珠、杜清鏜等二人加入組織,派余火珠調查鐵路局新竹站內及駐軍等情形,余火珠於1950年2月間,經蕭清安介紹,參加匪幫組織,曾奉蕭清安之命,調查鐵路局新竹站內及駐軍等情形,口頭報告蕭清安一次。王添進於1950年6月,由在逃之劉賽慧介紹,參加匪幫組織,並吸收許炳桐、曾人根(在逃)等二人,加入組織,同為一小組,由王任小組長。鄭秋徒於1949年11月間,在鐵路局新竹站內經林佳楓介紹,參加匪幫組織,與陳傳枝、陳榮標為一小組,鄭曾在林佳楓家參加開會,並書寫反動標語,迨林佳楓逃匿後,復由其擔任小組負責人。楊波於1949年9月間,在鐵路局新竹車站,經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組織,閱讀匪黨書籍,與王顯明、蕭清安同一小組,並在蕭清安家開會一次。黃禎於1949年冬,在鐵路局新竹車站,經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組織,每月繳納黨費1元。李彥青於1949年冬,經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初未應允,嗣王改變方法,對李彥青談時事,並予人民專政等書,令其閱讀,始克成功,參加後曾開會一次。陳傳枝、陳榮標,均於1949年冬,由在逃之林逢祥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受林逢祥領導,研究共黨問題,先後開會兩次。許炳桐於1950年夏,由王添進介紹,參加匪幫組織,與王添進同一小組。蕭杜寶珠,為蕭清安之妻,曾知其夫加入匪黨,而不告密檢舉。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等四人,均於1946年間與王顯明、蕭清安等組織兄弟會,每年中秋節敘會一次。林國欽與蕭清安、余火珠等,交誼甚厚,來往密切,事為內政部調查局偵悉,將蕭清安等16名,一併捕解本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br />蕭清安等16名之「判決主文」如下:「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黃禎、許炳桐,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八年。蕭杜寶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均無罪。」<br />本案在上呈總統府之後,總統蔣介石在1952年3月15日克瑞字第1428號代電中核示:「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察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1952年3月26日,被判處死刑的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蕭清安等四名,被綁赴刑場執行槍決。<br />在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於第一次判決中被判處死刑,並被執行槍決之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1952年5月20日,以(41)安潔字第1684號重新判決本案,判決主文如下:「楊波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陳傳枝、陳榮標、李彥青,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各褫奪公權十年。黃禎、許炳桐,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蕭杜寶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br />上述重判,值得留意的有如下幾項:1、楊波原被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改判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2、陳傳枝、陳榮標、李彥青原被處「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各褫奪公權十年」。4、黃禎、許炳桐,原被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八年」,加重為「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5、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原被判「均無罪」,改判為「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br />1952年7月24日,楊波被綁赴刑場執行槍決。楊波之被槍殺,是本案處決人犯的第二波。<br><br>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1951年-
1951

高雄鹽埕支部張崑泰等案

高雄鹽埕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是張崑泰,重要幹部有蔡福泉。1951年4月,鹽埕支部被破獲,張崑泰、蔡福泉、張水波、陳見、張駕等5人被判處死刑。<br /><br />據官方資料記載,張崑泰係高雄縣人,業農。1948年6-7月間經李武昌吸收加入組織,1950年正式加入共黨組織,李武昌將他與李東鍊、蔡福泉編為一小組。之後,張崑泰復介紹陳見(業農)、張駕(業農)、張水波等人加入,陳見與張文和、張水波等共一小組,曾參加開會十餘次,由張崑泰領導,討論反抗地主、爭取三七五減租等事,並另組三七五佃農互助會,吸收會員陳著、黃誥、廖延輝、許福能、陳仙助等200餘人,以圖對抗地主,並閱讀《青年修養》、《貧乏物語》等書籍。蔡福泉為高雄縣人,業工,1950年夏在高雄縣彌陀鄉經蘇文安吸收參加共黨組織,受李媽兜領導,與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同一組織,並成立岡山區工作委員會,任組織幹事,曾吸收蔣連芳(鐵工)參加共黨組織,並利用「結拜會」、「觀月會」等名義吸收馬昆泰(技工)、洪登財、梁輝(工人)、王坤贏、黃祈德、陳清泉、蔡定棟、何阿老、莊丁泮等人參加共黨外圍組織。蔣連芳與馬昆泰等結拜兄弟共一小組,由蔡福泉領導開會2次,討論韓戰及解放臺灣問題,並閱讀《怎樣做個共產黨員》、《解放區的內幕》等書刊。1950-1951年間,復向蔣德福、陳朝山、黃鴛(又名黃新贊)宣傳共黨理論,並交閱《論青年修養》等書籍。<br /><br />1951年4月張崑泰被捕,鹽埕支部被破獲。5月,蔡福泉獲悉張崑泰被捕、其組織經政府偵破,乃開始逃亡藏匿,至1952年12月底向高雄縣警察局彌陀派出所辦理自首。經軍法處審判官彭國壎、書記官杜蔭桐,於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張崑泰、陳見、張駕等3人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其中,張崑泰被控罪名是「在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之際,組織佃農互助會,企圖破壞農村秩序,擾亂社會治安」,於1952年11月29日執行槍決。陳見、張駕於1952年12月5日執行槍決。蔡福泉、張水波雖曾向當地警察局及國防保密局自首,但保密局及保安司令部認為該等未將活動情形據實填報,仍有隱匿與保留,均認其不合自首要件,仍應依法判罪,經審理官梅綬蓀、彭國壎、邢炎初、書記官沙思奇,於1954年12月1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86號判決,蔡福泉、張水波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於1955年2月26日下午執行槍決。而蔣連芳、梁輝、馬昆泰3人因於1949、1950年間經蔡福泉介紹參加匪黨並受其領導,經審理官陳時昌、書記官湛棣,於1952年11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012號判決,被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刑,其中蔣連芳被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梁輝、馬昆泰各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而彌陀鄉鹽埕村長李龍飛,被指明知張崑泰等組織「佃農互助會」為中共外圍組織,有故意煽惑農民、挑撥業佃糾紛、擾亂社會秩序之企圖與行動,既不加以制止,又始終不出告密檢舉,經審判官梅綬蓀、書記官魏俊生,於1952年11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184號判決,被依「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br /><br />2018年10月4日,張崑泰、蔡福泉、張水波、張駕、陳見、蔣連芳、梁輝、馬昆泰、李龍飛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br /><br /><br /><br />

1951年-
1951

海軍鮑一民等共諜案

1951年1月中共潛伏海軍間諜趙洪於澎湖海軍集訓隊自首,指稱海軍有潛伏共諜80餘人,並指裘錫三、白雲鵬、邵華章、張余安、鮑一民、王來順、關景香等人為中國共產黨成員,導致相關十餘人遭海軍情治單位逮捕審訊,是為「海軍鮑一民等共諜案」。審視鮑案之審理過程,凸顯了海軍白恐案件審訊過程的荒謬與粗糙。該案在欠缺具體證據下,儘憑傳聞證據,便導致裘錫三等5名被告遭槍決以及1名關係人鮑鳳柏(鮑一民女兒)因醫療不當命喪醫院。<br /><br />1951年1月6日趙洪在澎湖馬公海軍集訓隊受訓時,遭隊友許運程檢舉涉有匪嫌,而不得不出面自首,表示自己係前接29號艦艦長劉健勝傳令兵,與劉健勝都是中國共產黨潛伏海軍的工作人員,隸屬「青島華東海軍政治部」,而一同潛伏在海軍的共有80多人,在接29號艦上就有8人,而這80多人中,趙洪表示他「知道的」約有60多人,並且具名點出有「在美和艦輪機長邵華章,永康艦槍砲官秋錫三(應為裘錫三),海軍官校裡有個姓白麻子不知道他名字但他面上有麻子,鮑一民處長,不知道在哪港口擔任處長,另有永定艦有一個張毓文,但不同我一個組織,另外組織的」,並且說這60多人「都在海軍,完全是當官的」,並說只要找到「邵華章 秋錫三 鮑一民和白麻子」,就可以知道那60多人的地方。邵華章等十餘人於是遭海軍逮捕偵訊。<br /><br />而在趙洪自首前,蔣經國主導的國防部政治部,也在1950年底注意到鮑一民女兒鮑鳳柏自北平經香港來臺投靠父親鮑一民。1950年12月11日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行文國防部政治部,表示鮑一民北平房產現由中國共產黨官員鄒大鵬居住代為看管,鮑鳳柏已婚卻突然隻身來臺,似乎有受鄒大鵬指使前來策反鮑一民的跡象,希望密切偵查此事。而1951年1月6日趙洪自首時列舉的中共地下人員也包含鮑一民在內,至此更使海軍與國防部政治部更重視趙洪的檢舉內容。蔣經國與海軍政治部主任趙龍文自1月8日起便密切聯繫並掌握進度。蔣經國於1月11日更要求趙龍文嚴密監視所有嫌疑人,並要他與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林秀欒討論逮捕行動;邵華章、裘錫三等人於是陸續遭到逮捕,1月15日鮑一民與女兒鮑鳳柏也一同被捕。<br /><br />該案的特殊性,在於此案之成立完全依憑趙洪的檢舉,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確切證據,連趙洪所稱的紙本名冊也從未出現。如果閱讀鮑一民案判決書內文,不易明瞭所列被告究竟犯下何項罪行,被告間又有何關係,何以出現在同一張判決書?追究原因,係因各被告都是趙洪指控參加劉健勝組織的成員。例如在犯罪事實部分,指1948年12月鮑一民與劉健勝「密取聯繫,來台工作」,但是1949年2月底劉健勝被捕時,國共戰局仍未底定,指控鮑一民當時即決定隨國府來臺工作實不合理。判決書上的論證,也無足夠推論可說明各個被告曾參與劉健勝組織。判決書上的判決理由,都僅以趙洪的指證作判定的依據,例如「既經趙洪指證明確」、「足徵趙洪所稱各節並非虛構」、「均經趙洪與該被告等當庭質証」。<br /><br />從海軍總司令部對各嫌疑人的偵訊紀錄可知,趙洪所列的嫌疑人,與接29號艦叛變艦長「華東中共中央海軍政治部主任」劉健勝互動並不頻繁,不若趙洪所稱「鮑一民等在青島時每星期召集開會二次,大家都認識,工作都有聯繫的」。例如趙洪之所以能列舉邵華章、裘錫三、白雲鵬三人名字,恐因此三人與劉健勝於1948年均一同擔任海軍軍官學校學生總隊區隊長,同住宿舍,而趙洪與妻子曾於1948年拜訪劉健勝所致。趙洪所檢舉的張余安,係「美宏」艦副艦長,「美宏」艦曾停泊於接29號艦旁,張曾受劉邀前往用餐飲酒,趙洪因此見過,或者因此也被趙洪列為名單人物。劉健勝被捕後,海軍派張余安前去接手,擔任保管組組長(未成軍前保管組組長等同艦長),導致接29號艦最後竟有兩位艦長因匪諜案遭槍決。而趙洪所列舉之鮑一民、魏濟民,本是海軍名人,趙洪可能藉此拉抬案情、引人注意此案。其中鮑一民於1948年底仍因漢奸案被囚於南京監獄,後因內戰局勢緊張,囚犯皆被釋放返家,鮑一民遂於1949年1月返回青島,而非趙洪所稱鮑、劉二人於1948年10月開會。<br /><br />唯一經由偵訊而稍有突破發展的,是與劉健勝往來較頻繁的裘錫三,供出曾經被劉要求引介「泰安」軍艦帆纜軍士長尚汝洲、槍砲軍士長呂季程協助「泰安」軍艦投共,但尚、呂兩人自裘錫三口中聽聞此事後,決定避不見面,而劉健勝之後也亦未來接觸。此案恐僅裘錫三與劉健勝關係較為密切,其他諸人未發現明確證據。在國防部軍法局起訴書中,裘錫三列作案首,而非少將軍階的鮑一民。軍法局最初評議判決時,也未判決鮑一民死刑。日後判決書改由鮑一民名列案首,恐因其軍階最高所致,而非鮑一民主導該案案情。<br /><br />細究趙洪的檢舉內容,也發現供述內容也有前後不一,所言不實的情形,導致該案陷入瓶頸。4月9日蔣經國更要趙龍文對於不願供出真相者要「竭盡手段反覆研訊」。國防部政治部第四組組長魏毅生在4月20日給內部的評估報告中,便稱「本案最初希望能發展為一較有價值之案件……趙洪有隨便拐人為匪之事,以致全案至此再也無法發展,只好就此結案。」日後由國防部保密局的報告中也可知,海軍情報處處長楊大龢對此案成了燙手山芋無法結案而非常困擾,要臺灣工作隊隊長黃開元滅口,「兩次逼趙洪自殺未果,此事遍傳海總,官兵聞之喪膽」。<br /><br />該案在4月移至國防部軍法局審理,並於年底宣判。軍法局在10月5日的第一次評議會議中,僅判裘錫三、張余安兩人死刑,10月16日重開評議後,才判決鮑一民、張余安、裘錫三、白雲鵬、邵華章五人死刑。1951年12月11日,蔣介石對於此判決並無異議,但認為介紹鮑一民擔任陸軍高參的牟秉釗應究責,要求保密局限文到一個月內完成調查,所有判刑暫緩執行。1952年1月中保密局毛人鳳上呈報告給參謀總長周至柔,表示牟秉釗罪嫌不足,但趙洪所言多有不實。1月30日參謀總長請示蔣介石是否就此執行判決,或再由保密局重啟調查,2月7日蔣介石同意由保密局再次調查該案。<br /><br />保密局的第二次調查,希望考證趙洪所言是否真實。但因趙洪曾派在臺灣工作隊協助偵查,對案情已瞭若指掌,想要經由偵訊趙洪而證明其說謊難度頗高。保密局的第二次調查,也向海總要求調閱之前偵辦劉健勝案件相關卷宗,被海總以銷毀為由回絕。保密局又再次偵訊各嫌疑人,並詢問過去曾經手偵辦劉健勝案人員的意見,以及由保密局轉調海總臺灣工作隊的武和軒的意見。<br /><br />該份報告分別針對共黨組織、成員名冊、檢舉內容、甚至趙洪經歷與各人生活各個不同面向,試圖逐一釐清真偽; 例如趙洪供稱,「劉匪健勝組織,係匪華東海軍特派政治部,該部隸屬匪華東中共中央局,由匪中委梁匪國斌負責,地址在山東邑都,又稱該政治部並受南海區管轄」,保密局報告便指出中共組織名稱應為中共中央華東局,而非華東中共中央局,華東局山東分局黨中委並無梁國斌,梁僅係省級幹部,南海區僅係共黨地方組織,不屬於華東局指揮。趙洪所稱華東海軍特派政治部,在抗戰期間即已成立,顯屬無稽,即以特派兩字而言,人員固有特派者,組織機構從無特派者。此外趙洪最初在海軍偵訊時,稱識字不多,僅憑回憶舉發邵華章等七人,其中對白雲鵬、裘錫三兩人均不能說出姓名,在軍法局訊問時,卻又表示親眼看見名冊下面註有黨員、預備黨員,並能記憶清楚,至保密局訊問時,則謂能記憶廿餘人,前後所供均相矛盾。在逐一檢視各項疑點後,保密局該份報告的結論認為:「本案癥結完全由於海軍既明知趙洪之自首非出於誠意,當時對其舉發又不縝密考慮、辨別真偽,反令其參加偵查工作,又不嚴予考核,縱其恣所欲為,以致該趙洪認為有機可趁,而虛構事實,攀誣羅織,希圖建立事功,獲得優厚之報酬」,即認為趙洪所言與事實不符且有誇大羅織的現象。<br /><br />毛人鳳於1952年7月24日上呈該份報告給參謀總長周至柔。保密局的報告,對海軍相關單位的批判,非常露骨與直接,對海軍與軍法局都構成壓力。軍法局軍法官汪喬樁於是於8月21日與海軍辦案人員杜鈺生、傅治清、張秉森,在海總四海一家會客室討論保密局報告中所提的各項批評。軍法局於9月22日左右上呈報告給參謀總長,表示海總人員雖知道趙洪供述或有誇大,但並不表示欠缺真實,保密局報告所點出之各點,雖不無理由,只可供案參考,不能因此而判定本案欠真實性,保密局所查各點並不能推翻海總原有資料及本案之判決基礎。10月1日該案審判長劉汝珍與其他法官一同會商後,決定將該案辦理情形與判決簽請蔣介石核示。12月20日蔣介石批示准照原判,而鮑一民、邵華章、白雲鵬、張余安、裘錫三五人則於12月27日在臺北市水源路刑場執行槍決。<br /><br /><br /><br />

1951年-
1951

高雄煉油廠支部周清連等案

高雄煉油廠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是許開傳,重要幹部有周清連、簡開用。1951年6月高雄煉油廠支部被破獲後,許開傳辦理自首,周清連、簡開用、張文興、許文治、鄭清標、戴金豆、方豆蒲、許上明等人被判處死刑。<br /><br />據官方資料記載,許開傳為彰化鹿港人,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技工,1948年6、7月間經李武昌吸收加入共黨組織。1950年10月間吸收同廠技工周清連、簡開用、張文興等加入組織後,於1951年2月在張文興家密設臺灣省工委會高雄煉油廠支部,由許開傳任書記,周清連充組織幹事,簡開用充宣傳幹事,散布共黨傳單,經常在張文興家及其宿舍等處開會,由張文興擔任警戒,並假借豬肉會名義,於同年1-4月先後吸收同廠工人許文治、林森田、戴金豆、方豆蒲(方豆埔,女)、許上明、蔡清山、陳文質,以及高雄水泥廠工人鄭清標等加入組織,由周清連領導,在周的宿舍開會,討論擴充組織、散發傳單方法等。周清連並交與陳文質傳單約20張,令其在服務地點之煉油廠附近馬路上散發,但陳文質收受後感覺不妥而於一週後將原傳單退還。又,周清連欲吸收該廠鐵工王萬川加入,王答應考慮但未決定參加。而許文治加入組織後,再吸收高雄煉油廠辦事員周明鴻參加,經常舉行會議,許文治曾參加開會3次,許上明、鄭清標參加會議2次,戴金豆、方豆蒲參加會議1次。1951年5月19日,許開傳投宿張文興宅,翌晨以橋仔頭糖廠支部被破獲,張文興乃喚醒許開傳,促其迅即逃匿,許開傳逃匿後仍常密宿張文興宅探聽消息,並命張文興傳話予周清連等。<br /><br /><br /><br />1951年6月高雄煉油廠支部被破獲後,許開傳旋即於同年10月間辦理自首,並供出組織關係,導致周清連、簡開用、張文興、許文治、鄭清標、戴金豆、方豆蒲、許上明等人被捕,經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書記官沙思奇,於1952年6月2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769號判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除戴金豆、方豆蒲於1952年6月22日執行槍決外,餘均於1952年6月20日執行槍決。陳文質被認定參加叛亂組織並討論吸收黨徒,以及散發反動傳單,行為已達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程度,遂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林森田、蔡清山、周明鴻雖參加豬肉會組織,但未從事積極之行動,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4年。王萬川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另該廠工人鍾其順、蘇進源、歐陽水木、林西河、郭振陽、吳萬順、莊文猛、陳子授、施新登等因駐廠保警隊警長為邀功刑求逼供,羅織參加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均不付軍法審判。<br /><br />許開傳在自首後,曾擔任岡山鎮大戲院經理,主要在高雄地區的電影院事業發展,也曾擔任高雄縣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第10、11屆理事長,並接手大樹的光明戲院改建為昌樂戲院。1978-1979年,擔任大樹國小家長會會長。1982-1992年,擔任高雄縣商業會第十三至十五屆常務理事,為地方上的重要人士,曾任調解委員會主席,協助佛光山的建立等。<br /><br />2018年10月4日,周清連、簡開用、張文興、許文治、鄭清標、戴金豆、方豆埔、許上明、林森田、蔡清山、周明鴻、王萬川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br /><br /><br /><br />

1951年-
1951

蘇藝林案

蘇藝林案,又稱「共諜蘇藝林姜民權等案」。1951年6月,蘇藝林被控以化名金野、周炳寰,在1949年參加由于非領導之中共中央部潛臺間諜組織,擔任軍事情報、策反及社會運動建立武裝游擊隊等活動,乃至密謀行刺蔣介石與陳誠。該案原被告32名,但因思想言論左傾而涉嫌被捕者又有25名,共57名。其中19名被處死刑,其餘判徒刑與感訓等等。<br />蘇藝林(1918-1951),河北任邱人,曾任職東南軍政長官公署 第三處參謀,後為國防部第三廳第一組中校參謀,主管作戰計畫。于非則被控在1948年來臺,以講授心理學為名,創辦補習學校,藉此展開匪諜行動。蘇案中被告蘇藝林、孫玉林、于凱、陳平、周一粟、安學林、張慶、嚴明森、田子彬、劉維杰、白淨寅、林振成、簡桂生、馬學樅、李學驊、徐毅、余熙、葛仲卿、譚興垣等19名,均被控參加于非之叛亂組織,企圖搜集軍事情報、發展學運、吸收人員以及吸收孫立人軍隊,建立武裝,企圖煽動民變與軍變,甚至陰謀暗殺蔣介石等罪名,被判死刑。蘇藝林在1950年5月被捕,但所謂的主謀于非早在1950年3月22日離開臺灣,於是蘇藝林即成為該案的案頭,稱為「蘇藝林案」。本案涉案人員背景涵蓋軍隊、國防醫學院、臺灣大學、師範學院、國語日報、臺灣省政府、臺灣省黨部、乃至民間米廠、照相館等等,涵蓋地區從臺北到屏東,乃至東部之花蓮,可見牽連廣泛。<br /><br />該案在1951年6月28日宣判,隔天(29日)即有18人被槍決,于凱則因進一步調查共犯之故,延至1952年12月2日執行槍決。被告32名中,本只有15名判死刑,但後經簽處,又有4人改判死刑。另外姜民權、胡連昇、路齊書、游飛、謝士凱、謝克倫、石小岑、路統信、夏淑仙、徐國華、閔幸元、王平雷、王玉祿等13名,則被控參加叛亂組織而判處2年至10餘年不等之徒刑。另外又因本案被告以涉嫌思想言論左傾之名而被捕者有25名,其中周樹文、楊月琴、宓治、盧覺慧、林文芳、董仕榮、林玉剪、來德裕、蘇爾挺、廖國棣、陳德仁、徐步章、成源發、戴慶容、宋志彬、廖瑞英、朱建華、徐清淮、李松岩等被判處感訓,柏羽笙、梁鍾濬、鄧玉明、董玉瓚、安伊、尤靜媛等則判無罪。本案逮捕人數共57名。除因本案被判刑者外,相關保證人與其主官亦被追究相關責任。<br />本案在1951年6月告一段落,但在1956年又以清查該案殘餘份子之名,以蘇藝林日記做為證據,再追加張國維、吳殿魁、劉松33名以叛亂嫌疑交付軍法審判,之後張國維以包庇叛徒之罪名判處10年徒刑,財產沒收,

1951年-
1951

國防醫學院學生霍振江等叛亂案

國防醫學院學生霍振江等叛亂案,又稱「國防醫學院霍振江等案」。依據省保安司令部對於案件的說明,霍振江等26人皆是國防醫學院學生,為首的學生霍振江於1946年,在北平求學時加入中國共產黨,1947年在上海考入國防醫學院,因戰況關係與匪方中斷聯繫;1949年隨該醫學院來臺。1950年,劉劍鋒、于雲祿、張象濟、王佑民、丘承美、鄭金山、吳淳等7人先後經由遲紹春、李勉分別吸收,參加共黨外圍組織之自治籌備會,並受另案葛仲卿領導,準備中共攻臺時保護院產、維持秩序以待接收。同年初,周世英發起醵金購買反動書刊,參加者輪流閱讀,亦即讀書會之組織,2月間邀集羅同伯、李志方、李建中、朱澤濃、馬興生、劉鐵鋒、楊大綱、汪思孟等10餘位學生組織成立,並由馬興生提出以「錶」作為代字,後因書籍漸多,乃分為讀書、生活、資料3組,分別保管書籍、聯絡感情、蒐集書報,由參加者輪流擔任。其後,李勉、葛仲卿亦滲入該讀書會。同年8、9月間,推由霍振江擔任總負責人。其後,總政戰部獲得情報言該院學生有秘密組織,並檢出周世英與香港友人往來之可疑信件,在1951年11月將所有相關學生逮捕、偵訊。1952年10月,省保安司令部提出案件的初步判決,並送交總統府核示,分別判處10年以下徒刑,或交付感化教育,及諭知無罪。然而,總統府更改此種判決,批示加重處分,所有涉案者皆提高刑期,除霍振江改判處「死刑」之外,其餘25位學生分別判處10年、或7年刑期,以及最少3年感化教育。<br /><br />不過,依據案件當事人於近期接受訪談所述,案件事實並非如官方所言。案件受難者之一周世英的指出,1950年下半校內風聞,有關單位認為國防醫學院是灰色地帶,需要整肅。學校安排兩堂政治課程,校園充斥職業學生,採取人盯人的方式。1951年初,國防醫學院幾位學生被抓走,隨後20多人被逮捕入獄。周世英說他們僅是同學互相借閱看書,就被認定是共產黨外圍組織的「讀書會」,證據並不充分,但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各種酷刑逼迫他們認罪。這案件為首的學生霍振江,他確實在北平(北京)讀中學時加入共產黨,就被一位同學密報,說他與共產黨經常往來,因而被逮捕入獄。而且,霍振江遭刑求指認周世英知道他是共產黨,但他一直沒有承認。周世英被監禁3個月,遭各種威脅,逼迫他承認是讀書會的發起人。因此,案件判決的結果,周世英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按當時《懲治叛亂條例》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為匪宣傳」最重為7年,周世英卻被判刑10年。刑期從1952年8月至1961年3月,服刑期滿後必須找2位保人,是同案件被判處感訓者提早出獄,為他找國防畢業的一對夫婦作保,才使他重獲自由。當時國防醫學院被判刑7年以下者出獄之後,大都重拾課業;周世英因年齡關係,未再回去唸書,首先進入藥廠工作,後轉業任職進口藥品公司,30餘年後退休。<br />另一位受難者李建中提出的證詞指出:他們是一群喜愛文藝的學生,想買書來看,又買不起;因此,同學之間計議集資購書,每人月出2元,到臺北街上買書來看,買來的書互相傳閱,偶爾聚在一起討論。情治單位卻認為此事是秘密活動,中共外圍組織的讀書會,大舉捕人,前後逮捕21人,偵訊一年多,經判決,應交付感化。先送保安處,又轉軍人監獄,然後送綠島新生訓練處;最後轉至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於1956年11月交保釋放。總計被拘禁5年又半個月。他被釋放後,仍受警察跟蹤,至1957年考取臺大之後,監視才比較放鬆。<br />1999年4月,案件受難者之一于雲祿在冤獄賠償申請之中,批判該案判決法官的不公正與錯誤問題有三:一、學生皆否認有參加叛亂之集會,因國防醫學院是軍事學校,無時無刻都有監控,任何集會都會被發現。二、叛亂集會之判決書是以葛仲卿的身分作標準,而被捕之後學生才被告知葛的身分。三、法官判決採納證詞都是另案、另案某人供詞,但並未查証,這些供詞都是空口片面之詞,除1個同學較熟之外,其他都不認識,顯然是「寧錯關千人、不錯放一人」的冤獄。<br />這案件受難者多達20多人,除霍振江被判處死刑之外,凡遭處刑監禁刑滿出獄之後,其人生發展皆遭遇各種阻難受難者在失去受高等教育機會的情況下,多數勉強就業;有人因被捕之後遭刑求,身心受嚴重傷害;甚至,有人因此罹患精神疾病而長期住院。<br />李建中與于雲祿分別於1999年4月1日和1999年4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均於2000年6月23日經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1951年-
1951

竹東水泥廠支部鄭香廷等案

1951年情治單位偵破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竹東水泥廠支部,逮捕多位水泥廠工人,起訴13人,最終8人遭處死刑。<br />國家安全局1959年4月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中,稱本案為「匪竹東水泥廠支部鄭香庭等叛亂案」,是該輯所錄80案中之第40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與本案相關的檔案,是為「鄭香廷等叛亂案」。<br />本根據官方檔案,案情如下:鄭香庭、彭明雄二人,均於1949年9月間,先後由另案被告竹東區委劉興炎,介紹加入共產黨外圍之讀書會。1950年2月繕交自傳後,?正式黨員。鄭復吸收羅文通加入,共同組織竹東水泥廠支部,受劉興炎領導,以工人聯盟名義,從事教育工人,團結工人,以配合中共軍隊進攻臺灣之工運活動。劉興炎他去後,即由鄭代理其區委職務,並另受殷?輝領導,蒐集各種工廠資料,復以工人會、自治同盟等名義,由鄭吸收鄭書六、彭韶昌、陳浪英、楊熾森等。另外,林正金、李義豪、陳集耀、羅仁晃、謝正山等,受劉興炎思想?育,閱讀左傾書籍。案經調?局偵破,解由軍法機關辦理。1951年10月3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將鄭香廷、彭明雄、鄭書六、陳英浪、彭韶昌、彭金鑾、楊熾森、羅文通、林正金、李義豪、陳集耀、羅仁晃、謝正山等13人起訴。<br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主文」:「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之。」判處死刑者只有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三人。彭韶昌、鄭書六、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等5人原判決文是:「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五年。」罪不致死,但據1951年12月27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呈總統府文,負責辦理本案之劉士毅所提擬辦三項如下:「一、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三名,以顛覆政府實行罪,均處死刑,甚合,擬照准。二、鄭書六、彭韶昌二名,合卷均有按月繳納共匪黨費,迭次參加開會之事實,擬照鄭香廷等罪名,均改處死刑。三、林正金、李義豪、陳集耀、羅仁晃、謝正山等五名,其感訓期間,擬均改為二年,餘悉照上簽核准。」就這樣,鄭書六、彭韶昌被改判為死刑。<br />至1952年2月7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內部檔案(呈法1-105號簽)透露:「一、鄭香廷等叛亂一案,業已遵照國防部四十一年一月二十日防陸字第一二0號代電指示更正判決完竣。二、謹檢同更正判決五十份,連同原代電,送請鑒核,准予蓋用部印發還,以便分送。」楊熾森、陳英浪、彭金鑾等3人又被改判,從原來的「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五年」,變成為「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所以最後「定稿」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421號對涉及「竹東水泥廠案」的鄭書六的「判決主文」是:「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鄭書六、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之。」1952年1月24日,鄭書六與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8人,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匪諜罪,發交憲兵第八團在水源地刑場槍決。<br><br>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1951年-
1951

共諜趙洪自首案

趙洪,原名劉兆宏,1917年生,山東黃縣人,曾就讀日人在大連開設的小學兩年,之後輟學。1939年參加共黨在山東黃縣所屬的游擊隊,1943年調東北遼寧酒廠擔任管理工作,戰後回到山東,1947年又奉令至青島擔任聯絡交通的工作。雖曾申請加入共產黨,但被以學習不夠而遭拒。為「接29號」艦艦長劉健勝(亦為共諜)之妹婿,與劉健勝同為中共潛伏國府海軍人員。<br /><br />1949年初,自日本海軍接收而來的接收艦艇「接29號」艦完成整修,準備成軍服役,海軍指派劉健勝擔任該艦艦長。劉健勝乃安排妹婿劉兆宏化名「趙洪」擔任其勤務兵,一同登艦工作。1949年2月下旬與劉健勝等人密謀將「接29號」艦駛往共軍占領區,但因艦砲故障與「太平」艦正在外海巡弋,起事不成,返港後事跡敗露,劉、趙於數日後雇民船逃往紅石崖,途中遭國府海上巡邏兵力意外捕獲。但是海軍偵辦該案時,原先僅以為趙洪係基層士兵,未察其共諜身份,僅將其送至澎湖海軍集訓隊受訓。1951年1月,趙洪遭其他學員檢舉涉有匪嫌,於是被迫供出過去擔任共諜身份,是為共諜趙洪自首案。<br /><br />趙洪自首案的重要性,在於此自首案實為海軍鮑一民等共諜案的序曲,欲了解鮑案的真相,亦需徹底辨別趙洪自首內容之真假虛實。趙洪自首後,指稱見過海軍潛伏共黨成員花名冊,指其妻舅劉健勝為「華東中共中央局海軍特派政治部」主任,並指控過去與劉健勝一同擔任海軍官校區隊長之邵華章、裘錫三、白雲鵬,接29艦繼任艦長張余安、以及鮑一民、王來順、關景香等人皆為組織成員,此外又稱海軍軍官學校校長魏濟民與「永定」艦通訊上士張毓文各有潛伏組織,分別隸屬共黨南海區、東海區單位。<br /><br />趙洪的具名指控,導致鮑一民、張余安、邵華章等十餘人遭海軍的情治單位逮捕審訊,是為海軍鮑一民等共諜案。鮑一民係孫立人聘用之臺灣防衛總司令部少將高參兼海岸巡邏隊長,此案牽連少將及尉級軍官多人叛變,自然引人注目,但該案之種種指控,均係根據趙洪一人之說詞,亦無其他佐證,更無紙本證據,使該案之真假格外引人懷疑;蔣介石更令國防部保密局重查該案,要求追究引介鮑一民至陸軍任職的責任。<br /><br />保密局兩次的報告,都指趙洪所提種種指控多為誤謬,被指控的多名被告應無變節情事。保密局還訪談了參與偵辦劉健勝案的人員姜士元、李逢霖,以及改派海軍情治單位服務的前保密局人員武和軒,表示鮑一民案恐有人事鬥爭操作之嫌,還指趙洪在自首後,成了海軍的名人,在左營吃喝嫖賭、無惡不作,被稱左營四大惡。當初趙洪在自首後,曾獲海軍總司令桂永清接見,桂永清並頒發500元獎勵金,還派其至海軍情報單位「臺灣工作隊」共同協助緝拿共諜。但趙洪仍因金錢不足花用之故,於1951年12月24日下午闖入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專員龍鍾煌住處偷取財物,遭民宅鄰人當場逮捕,於1952年1月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br /><br />保密局的報告,還指海軍的情報單位,對於因趙洪供詞導引出的鮑一民案,因外界質疑導致遲遲未能結案,情報處長楊大龢還要海總情報單位黃開元兩次逼迫趙洪自殺,以解決趙洪此一燙手山芋,此一作法傳遍海總,官兵人心惶惶。保密局報告更指楊大龢在保密局奉令重查該案時,隱匿卷宗、阻攔調查。此一報告使保密局與海軍及軍法單位的關係也因此益發緊張。對於保密局的指控,國防部軍法局亦捍衛自身立場,表示海總所報情形均屬實在,保密局調查意見僅可供作參考,不能因此而判定本案欠於真實。該案的焦點,頓時轉為不同單位間的彼此攻擊。最後蔣介石仍然同意軍法局的判決,而鮑一民等五人也因此遭到槍決。<br /><br />趙洪並未服完5年刑期,便得釋放,1954年12月轉服陸軍第四軍第廿四師,並且仍企圖重回情治單位,聲稱願貢獻心力緝拿共諜。國防部總政治部安撫趙洪,要其待在現職服務單位即可。而今日中共探討海軍起義之論述,仍多將接29艦叛變當作「起義」事蹟,將劉健勝、劉兆宏當作烈士看待,不知劉兆宏曾被海軍當坐反共樣板加以宣傳。而曾經將趙洪當作英雄對待的海軍,之後如何看待趙洪呢?1955年4月30日海軍總司令梁序昭回覆參謀總長彭孟緝有關趙洪檢舉匪諜一事時表示;「趙員所稱與事實不符,且以往品性惡劣,常犯竊盜,言行誇大,中多矛盾,比所稱各節不可盡信」。<br /><br /><br /><br />

1952年-
1952

湯守仁案

「湯守仁等叛亂及貪污案」(湯守仁等案)是1950年代原住民族匪諜案的代表性案件。以高一生、湯守仁為首的阿里山鄒族,1947年二二八事件時曾將取得武器攜回阿里山,當時政府因忙於平地的清鄉工作,且尚未掌握山地實情,有所顧忌而不敢輕舉妄動。阿里山鄒族在臺南縣長袁國欽的側面協助下,由鄉長高一生代表族人辦理自首,繳回武器,並奉政府命令,協防事件關係分子潛逃山地。<br /><br />1949年9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完成對阿里山的清鄉佈署,10月在阿里山奮起湖成立治安指揮所,每村派駐參謀和線民,展開對阿里山鄉的全面監視,菁英領導分子高一生、湯守仁等人也一步步陷入政治掌控中。<br /><br />適在此時,中共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阿里山支部被破,牽扯出湯守仁於1949年起即與該支部成員許石柱、陳正宸、張明顯等人有所接觸,湯守仁等自知無法逃脫,乃向政府自首,請求辦理自新,自願歸山逮捕阿里山潛匪許石柱等人歸案,並勸誘參加組織的原住民同胞自首悔過。政府雖想一舉鎮壓、掃除共產黨在臺灣山地的勢力,但又怕大舉進駐搜索可能惹起激變,為安撫鄒族人,乃准其所請,於是由高一生、湯守仁等人二次辦理自新,戴罪立功,一舉「肅清阿里山潛匪」。<br /><br />憚高一生、湯守仁等鄒族領袖長期抱持高山自治區理念,具有領導及控制族人之能力,政府一時不敢對他們有所動作,甚至還對與中共地下黨員密切接觸的湯守仁予以慰勉,記獎、升官,饋贈煙、酒等物品及吉普車一輛,以示信賴與撫慰。<br /><br />但高一生、湯守仁等自首時未提及1950年3、4月間蔡孝乾在樂野村第四鄰村民西神家主持的會議時曾經和蔡聚首,讓政府認為他們坦白不實或有所保留,所以自新不成立。另一方面,保安司令部等情治機關及警察系統對山地的監視愈加嚴密,山地工作小組積極建立各山地鄉情報網,吸收國民黨忠貞黨員及運用人(線民)的密報,並派員滲透到湯守仁經營的企業組織「高興行」,暗中調查湯守仁與高一生等原住民精英分子的人際網絡與思想言行。在綿密的偵察、監控下,1952年政府見時機成熟,開始收網,將阿里山鄒族原住民菁英高一生、湯守仁等人及泰雅族菁英林瑞昌、高澤照等人一網打盡。<br /><br />泰雅族菁英林瑞昌等人在日治時接受近代教育,為原住民之代表人物。戰後曾請求歸還戰前「祖先失地」而引起官方警戒。1948年7月林瑞昌獲聘為省政府諮議,1949年5月前往阿里山鄒族地區協助調查鄒族部落收藏槍枝問題,開始涉及鄒族人事務。<br /><br />1950年初破獲的中共「山地工委會案」,除阿里山鄉組織外,也提及角板山組織,林瑞昌遂成為警務處人員追查對象。他雖嚴詞否認,但官方認定原住民菁英與共黨分子接觸,即參加共黨組織。<br /><br />在政府嚴密監控、密報下,除掌握湯守仁、林瑞昌等與共黨分子交往、接觸外,也掌握鄉長高一生為提升族人生活,規劃新美農場計畫,向臺灣土地銀行貸款50萬元,由省議員林瑞昌擔任貸款擔保人。但新美農場經營失利,高一生挪用其他經費挹注,政府遂以此羅織貪污罪名,貸款擔保人林瑞昌亦牽涉其中,遂合併審理,加重罪行。<br /><br />1952年9月9日,湯守仁接獲通知,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林秀欒少將點名他及鄉長高一生等人即刻下山,參加山地保安會議;吳鳳鄉衛生所主任杜孝生、達邦村長方義仲亦接到開會電話通知。10日,湯守仁等人一起搭乘下山的火車,在嘉義竹崎車站下車,但即被以包庇匪諜罪名逮捕。情治單位為了釐清案情,經過長期羈押偵訊,1953年2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2)安序字第0862號對湯守仁、林瑞昌等人提起公訴。6月5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25號判決高一生、湯守仁死刑,杜孝生、武義德等人分別遭處十、七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但上呈國防部、總統府之後,除高一生、湯守仁外,林瑞昌、高澤照、汪清山、方義仲四人遭改判死刑,杜孝生、廖麗川等人之刑期也加重為3年。1954年2月23日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25號遵照總統蔣介石指示,改判湯守仁等6人死刑,並於4月17日於安坑刑場執行槍決。<br /><br />政府處決湯守仁等4名鄒族菁英後,深恐吳鳳鄉族人有所反制,還事先作了特殊布署工作,除加強對部落控制,防止行刑前走漏消息外,就連受刑人家屬亦未言明。而且,派警加強監偵湯守仁等人家屬及親信分子,加強山地各交通要道,宣傳他們叛亂及剥削人民利益等罪刑。<br /><br />由於政府的刻意抹黑,使得在族群內部原為菁英領導分子的湯守仁等人,成為部落劃清立場的對象,受難家族面臨無邊的恐懼與無依,不得不隱忍過日,不願多談。而阿里山鄒族也陷入集體的惶恐與人際關係的冷漠,對政治事務採取遠離隔絕的態度。因本案判刑坐監的杜孝生等人,在刑滿出獄後亦不敢回到自己的部落特富野,避走臺東縣金峰鄉排灣族部落居住。<br /><br />

1952年-
1952

鹿窟事件

鹿窟事件,包含「許希寬等案」、「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鹿窟事件陳春英等案」、「曉基地陳振福等案」、「玉桂嶺基地陳標等案」、「陳春慶案」、「臺北市委員會王忠賢等案」、「玉桂嶺基地詹賜進等案」「玉桂嶺基地陳通和案」、「玉桂嶺基地陳文貴案」,並擴大到汐止、瑞芳,且搜捕行動持續到1955年,但主要的搜捕行動發生在1952年12月底的鹿窟,搜捕行動及受難者以石碇鹿窟為核心,史稱鹿窟事件。<br />第二次大戰結束臺灣由國民政府接收後,中國陷入國共內戰,臺灣亦發生二二八事件等,不安的時代社會許多人努力尋找出路,國共內戰共產黨節節獲勝讓社會主義成為選項之一。1949年陳誠強力取締左翼運動後,左派陳本江等懷抱社會主義理想的青年,透過陳春慶引介,選擇了偏僻的鹿窟做為基地,1949年9月起先後進入山區躲避,前後約有29名。<br />鹿窟一帶山區交通不便,資源貧瘠,居民大多只能接受國民教育,從事農務或當礦工,陳本江等為了在山區求生、躲避政府緝捕而成立名為「臺灣人民武裝保衞隊」之組織,透過當地村長陳啟旺一家人、同學廖木盛等利用結拜兄弟方式及做朋友聯絡感情方式,吸收能在當地協助陳本江等生活或可做情報耳目者加入;發現他們秘密者為了保密也用脅迫、利誘或矇騙等方式強制吸收,並且為了嚴密控制,採取血親連坐法集體宣誓,因而當地有許多人都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一起捲入其中。<br />陳本江等也利用住民們的親朋關係網絡擴大活動範圍,1950年春派陳通和等人到鄰近的玉桂嶺地區發展群眾;1952年4月派李上甲等人至鄰近的瑞芳地區發展曉基地,沿著山脈走向從頂鹿窟到下鹿窟、九層坪、松柏崎、紙寮坑、耳空龜、玉桂嶺、汐止的大崎頭、鵠鵠崙、瑞芳等地。<br />1952年11月25日保密局破獲「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電器工人支部案(又稱「臺北巿工人工作委會溫萬金等案」)時,在支部書記溫萬金的日記中發現在鹿窟接受武裝訓練的情報而循線調查,確認後發動包圍搜捕行動。保密局、保安司令部及臺北衛戍司令部派陸軍在12月28日晚就定位、29日開始搜捕行動。但是陳本江、陳通和等聽到溫萬金被捕消息,判斷鹿窟基地會有危險,12月初就與多位幹部從鹿窟基地撤退至曉基地,鹿窟被圍住之後展開逃亡生活。陳通和於同年2月20日在彰化花壇被捕獲後供出曉基地及玉桂嶺基地,保密局乃循線到瑞芳、玉桂領等地搜捕,3月3日撤軍;全部的搜捕行動直到1955年陳春慶落網後才告結束。<br />鹿窟事件被捕者分別列入「許希寬等叛亂案」、「陳標等叛亂案」、「陳振福等叛亂案」、「陳春慶叛亂案」、「王忠賢叛亂案」、「蕭塗基等叛亂案」、「陳春英等叛亂案」,並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陳煥生、范明等審判。<br />總計因鹿窟事件被捕並分別被判死刑、有期徒刑、感訓及自新、自首有165名,包括從臺北等地上山的外來人士、鹿窟當地人士、曉基地被捕者及玉桂嶺基地涉案者。<br />從臺北等地上山的外來人士計29名,有15名被判刑14名自新、自首無罪;陳春英等12名死刑、許東茂1名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2年陳春陽1人、有期徒刑6年陳旬煙1人;陳通和、陳春慶等7名自新無罪;陳本江、李上甲等7人自首無罪。<br />鹿窟當地人士被捕後被判刑、感訓及自首者共98人;判死刑者有村長陳啟旺等共16人、有期徒刑12年者有陳談等26人、有期徒刑10年有李石城等4人、有期徒刑8年有廖玉等30人、有期徒刑3年者有王建興等2人;另有陳久雄等19名感訓(留在谷正文家中工作)、陳銀1名自首無罪。<br />曉基地被捕後被判刑者有21名;陳振福等5名被判死刑,蕭尾等2名被判15年,陳興等6名被判10年,蔡丁財等8名被判5年。<br />玉桂嶺基地涉案村民被捕後被判刑及感化者有17名;陳標等4名被判死刑,詹賜進被判12年,黃天送等5名被判10年,陳賜義等3名被判4年,陳朝河等2名被判3年,謝元被判1年,黃坤波感化3年。<br />鹿窟事件從石碇鹿窟而擴及瑞芳、汐止等地,被捕被判刑共有150名,其中136名居住在當地的農民、礦工;37名被判死刑遭槍決,98人有期徒刑,19名被谷正文直接帶去感訓,牽涉人數眾多是最大特色。山區生活苦且交通不便,居民們大多互相通婚,因而被捕被判刑的100多名中屬同一家族的兄弟、父子母女、姻親等相當普遍,是另一個特色。從臺北等地來這裡建立基地的陳本江、陳春慶等人則包含在自首無罪與不起訴者15人中。<br />鹿窟事件被稱為武裝基地,但官方文獻及負責搜捕行動的谷正文等動員大量人力尋獲的結果認定雖被稱為武裝基地,但武器不多,隊員多未受軍事訓練,戰鬥力極低,武力裝備其實不到「武裝基地」的水準。鹿窟事件中國民黨政府將無辜村民抓起來並用軍法審判是國家暴力,且不具武裝基地規模就判死刑槍決,也是違反人權的行為。<br />目前的研究資料主要有口述資料、回憶錄及監察院調查報告。口述資料方面,有張炎憲《鹿窟事件調查研究》、張炎憲《寒村的哭泣:鹿窟事件》;回憶錄方面,有陳皆得《陳皆得及其家族受難記》、李石城《鹿窟風雲–八十憶往:李石城回憶錄》;監察院報告方面,有案號106國調0018的《鹿窟事件調查報告公布版》、106國調0022 的《曉玉兩基地合併調查報告公布版》,近年則有鹿窟居民向監察院陳情設立紀念園區,故有案號109國調0013的《鹿窟事件園區紀念館設立調查報告公布版》。<br />

1952年-
1952

嘉義市支部張棟材等案

嘉義市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是張棟材。1952年11月張棟材等人先後被捕,張棟材、蔡志愿、金木山、郭聰輝、蘇麗岑等人被判處死刑。<br /><br />據官方資料記載,張棟材為嘉義縣人,新南區合作社經理,1948年7月與王澋昌、黃立誠、陳子鏞組織馬克斯主義研究會,並由王澋昌介紹與李媽兜認識,經常討論臺灣問題、研究民主自治運動,聽受李媽兜指使,與周永富、王澋昌分頭宣傳馬克斯主義理論、攻訐政府及臺灣人出路等問題,爭取青年同情,經其吸收青年王栢秋(公)、謝啟淞(嘉義縣黨部幹事)、黃至超、張希森(嘉義縣公益當舖職員)、黃振鋒(業商)、王銘顯(臺灣省西螺大橋工程處工務員)、周火爐(臺灣糖業公司高雄橋仔頭糖廠實習員)、葉天佑(即葉天祐,無業)等人參加讀書會及時事座談會,每週或隔一週集會,宣講共黨理論。1949年夏,張棟材因蘇麗岑、黃至超之關係而認識康中柱,康中柱再把張棟材及嘉義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多人介紹與張學祿(臺灣省立嘉義中學教員)認識,告以嘉義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組有馬克斯主義讀書會,由張棟材領導,囑時加連絡指導,並將《馬克斯傳》及《唯物論辯證法》兩書交張學祿轉交嘉義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張棟材和張學祿認識後,曾兩次往訪張學祿,帶同中共地下報《光明報》送閱,告以臺灣有社會主義運動前進人物且有組織在活動中,請為指導。未幾,張棟材乃正式繕交自傳加入共黨,遵照李媽兜指示,以「臺灣青年民主自治促進會」名義為號召,先後介紹吳炳煌(嘉義縣稅捐稽徵處雇員)、蔡志愿(嘉義農業職業學校學生,無業)、金木山(中國石油公司嘉義溶劑廠工人)、蘇麗岑(臺南電力公司電務組實習生)、余榮枝等人加入組織,建立小組,從事吸收黨徒、發展組織、集會宣傳等,旋復擔任臺南工委會嘉義市支部書記,並由李媽兜交付傳單使其散發等工作。<br /><br />吳炳煌係1949年2-3月間由張棟材邀其參加讀書會及時事座談,在其家中集會多次,討論時局及共軍勝利情形、研究資本主義無產階級鬥爭、勞工生活等問題。蔡志愿於1949年底經張棟材吸收參加組織為候補黨員,受命吸收賴命郁、蘇明哲、余榮枝加入,於1950年2月又受命組織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吸收黃萬斛、余健敏及蔡再修(嘉義太保水上鄉公所民政股土地鑑證)、江槐村(西螺鎮公所經濟股員),每週或隔一週在其宿舍領導集會,2次宣講共黨理論,傳閱左傾書刊。余健敏又吸收蔡志愿的同學林啟文(養雞)加入,曾至蔡志愿宿舍參加集會10次,聽講共黨理論,閱讀《展望》、《青年修養》、《進化論》等書刊。同年4月末因該組織暴露而停止活動,蔡志愿開始逃亡,之後將江槐村、蘇明哲、賴命郁等關係交由金木山連絡領導。金木山於1949年春間,受省工委會嘉義市支部書記張棟材之誘惑,參加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與張棟材、蘇麗岑建立3人小組,擔任文化幹事,閱讀《新民主主義》、《唯物論》等書刊,並在張棟材、金木山家中輪流舉行小組會議,密謀擴展組織,吸收新黨羽。蘇麗岑於1949年春由黃至超吸收加入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擔任與張棟材、金木山同一小組之組織幹事,負責督導發展新黨羽,吸收陳榮華(臺灣大學化工系學生)、馬再騰(菸酒公賣局第六酒廠試用辦事員)、郭聰輝(嘉義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等人參加讀書會及時事座談會,利用工作讀書之掩護,在教室田野間開會,研究時事、討論問題及閱讀共黨刊物等。<br /><br />1950年4月起,張棟材為規避緝捕,四處潛逃,先後匿居其表叔鄭脉連(業農)家中4次,並將支部事務交金木山代理,金木山遂藉其業務上之掩護,聯絡江槐村、蔡再修等,施以共黨教育,又羅致蔡伯玉參加其組織。1952年11月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據報先後逮捕張棟材、金木山、郭聰輝、蘇麗岑、蔡再修等,並在渠等家中搜出《論農村工作》、《寂寞的群眾》、《第二貧乏物語》等書刊,連同顏慶福及郭澤榮等共11名一併送辦。<br /><br />經軍法處審理官殷敬文,書記官管萃恩,於1953年5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15號判決,張棟材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於1953年5月28日執行槍決。蔡志愿被雲林縣警察局逮捕後,因犯情明確,經審理官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於1953年5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241號判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死刑,於1953年5月20日執行槍決。另,經審理官鄭有齡、王名馴、蕭與規、書記官高國泰,於1951年5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1436號判決,金木山、郭聰輝、蘇麗岑等3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林啟文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鄭脉連因先後藏匿張棟材4次,被按連續犯論處,依「藏匿叛徒」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吳炳煌、張學祿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名,各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7年。至於王栢秋、謝啟淞、張希森、周火爐、王銘顯、黃振鋒等青年因參加張棟材之時事座談會,或與其談論政治問題,且彼此或為同學或為同鄉,時相往來,不知不覺受其宣傳,耳濡目染,其思想受其影響自所難免,故被處以交付感化。<br /><br />2018年10月4日,黃至超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同年12月7日,蔡志愿、林啟文、金木山、郭聰輝、蘇麗岑、張學祿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2019年2月27日,張棟材、吳炳煌、鄭脉連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br /><br /><br /><br />

1952年-
1952

李媽兜案

李媽兜為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受蔡孝乾領導,曾先後建立26個支部、3個直屬小組,被視為共黨南部匪要,曾化名「林飛鴻」、「老李」、「林仲鳴」、「李仲鳴」、「老仔」等,以「老李」最常用,於1952年2月擬偷渡出海時被捕。1953年與同案陳淑端均被判處死刑。<br /><br />李媽兜(1900-1953),臺南縣大內鄉人,公學校畢業。1921年任善化公學校訓導心得時因不滿日籍校長欺侮臺籍教員而與校長打架,並辭去教職。之後,擔任新化糖廠試驗員、新化街役場(鎮公所)巡視員時,均因與日籍職員起衝突而去職。1934年偷渡到中國廈門,開設西醫藥舖。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後,逃往鼓浪嶼。之後參加李友邦的「臺灣義勇隊」,從事情報工作。1945年8月,被派往廣東從事抗日工作時獲知日本投降消息,於1946年1月返回臺灣。<br /><br />回臺後,先到臺北找李友邦代為覓職,但一直沒有下落,乃自己做小生意,先後經營肉醬工廠、煉乳工廠,均因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不久,陳福星介紹他任蕃茄工廠職員,未久辭職。1946年6月,經崔志信介紹認識張志忠,並秘密展開行動。不過,最初的工作成績並不理想,之後才發展出黃秋永、盧鏡澄、李來基、盧成利、郭老富等人。張志忠見其略有成績,乃於6-7月間介紹其加入中國共產黨,並每個月寄生活費給他,使他得以專心發展組織。1946年10月,李媽兜與陳文山、陳福星等成立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市工委會,由李媽兜任書記,雙陳分別負責宣傳、組織,受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領導,並陸續發展出蔡來、王炎山、黃添才、陳麗水、郭柏山、郭水烟等6人,組織活動逐漸開展。<br /><br />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李媽兜與陳柏淵、黃添才、陳麗水及省立工學院學生四處散發傳單,並前往麻豆鄉公所、臺南師範學校接收武器,也參與攻擊紅毛埤空軍第十九軍械庫及水上機場,但這些行動在3月11日國府軍隊抵達後宣告失敗。事件後,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因人事異動而改組,陳文山、陳福星退出,改由李媽兜、李武昌及鄭海樹3人負責,李媽兜為書記,李武昌、鄭海樹為委員。不久,李武昌因成為目標而離開,鄭海樹則另行發展組織。李媽兜等人因曾參與二二八事件,且由下層組織取得武器,因此退往山區,在臺南縣大內鄉烏頭村山上建立一座隱蔽基地,同住者有陳文山、李凱南、李武昌、盧老得、郭老富及李鹿等。但因受到注意,曾先後遷至三腳碑、楠西鄉及後堀仔、玉井鄉等地,一直到1948年6-7月間因經濟轉惡而解散,李媽兜則轉往香港參加臺灣省工作幹部會議(又稱香港會議)。返臺後,即根據香港會議的決議文,在臺南、嘉義、雲林及高雄、屏東一帶建立地下組織。迄1949年底,臺南市工委會先後建立26個支部、3個直屬小組,是組織發展最為快速的一段時間。據臺南市工委會彌陀鄉支部書記蘇文安的口供指出,李媽兜大約6-8個星期會到岡山地區指導工作,分別與各幹部人員開會,約停留週餘即行離去,經常在高雄楠梓、鳳山、仁武、岡山、彌陀、阿蓮,以及臺南新化區玉井、南化、新市、安定、嘉義縣大埔等地活動,尤其是橋仔頭糖廠、新營糖廠、車路墘糖廠等。活動時間多在清晨4-5時或下午1-2時,平時多以腳踏車代步。當時與其接近之人士計有前臺南縣新豐區長李義成、楊榮山、楊德全及陳淑端等人。<br /><br />陳淑端為臺南善化人,長榮女子中學畢業,1949年3-4月間經陳福星之妻黃金鸞介紹認識李媽兜,之後兩人漸生情愫,陳淑端乃於同年11月離家,隨李媽兜逃亡,經常往返於屏東潮州、嘉義等地,曾代李氏進行通訊聯絡,並陪同至各地出席會議。詎料,1949年8月中共在臺地下報《光明報》及省工委會基隆市工委會被破獲後,省工委會相關組織相繼被破獲瓦解,領導幹部、成員相繼被捕,情況極為慘烈。1950年5月,臺南市工委會麻豆支部被破獲。7月,大內鄉支部、石仔瀨支部、嗚頭鄉支部被破獲,計有楊清淇、楊鬧上、鄭沂清等23人被捕。8月,玉井支部被破獲,計有楊鬧雲等20人被捕。10月,由李媽兜所屬幹部李武昌吸收,受賴象領導之李凱南所建立的臺南後堀基地組織被破獲,計有李凱南等16人被捕。李媽兜與陳淑端則在1952年2月16日在臺南安平港擬偷渡往香港時意外被捕。同時被捕的有李義成、龔炎塗,以及船員曾賀、李明德、柯上貴、洪波、洪福讚、楊馬頭、陳詻等人。期間,因李媽兜交出關係,後遭緝獲的尚有謝木松、曾木根、李修、郭鐘椬、柯清湶、蕭振仁、王金家、李明珠、王碧樵、洪德勝、林拾、楊福、唐清塗、鄭木、鄭詩訪、鄭英才、謝明烈、侯吉定、郭伯壎、吳清油、沈昆、陳銀家、李錫營、陳文德、陳新水、吳金梅、黃裕川、蔡登山、陳培、陳沙林、林水清、許為仁、鄭進西、謝明月、蕭阿錦、羅金城、羅兩詳、藍春盛、潘弘杉、陳福添、謝輦法棹、李瑞東、鄭雅谷、鄭招雄、鄭約根、李得旺、李天鳳、廖永和、王錫欣、周漢卿、楊石仕及陳錨等53名,又起出捷克式機槍2挺、卡柄槍1支、十四年式手槍2支、美製大曲尺1枝、子彈千餘發,及銀圓2千餘個。<br /><br />1952年7月1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函送國防部,以李媽兜自被捕以來頗能悔過自新、坦白直陳,且將其所領導之26個支部及潛匿各地之殘餘共諜分子和盤托出,為擴大對共黨政治影響,藉示政府對能坦白之匪諜寬大起見,擬請准予自新,由該部予以掌握運用。不久,即獲國防部函覆准予對李媽兜等酌予優待,加強控制運用等。8月20日保安司令部卻同時向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六組、參謀總長周至柔呈報,以李媽兜、陳淑端兩人已無運用價值,為適應反共抗俄之決策起見,擬請依法處理,交付軍法審判。9月2日周至柔函覆保安司令部:「希即將李匪媽兜及其姘婦陳淑端二名交付軍法從嚴治罪」。經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書記官管萃恩,於1953年2月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202號判決,李媽兜、陳淑端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禠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經總統府1953年5月13日強仁字第3081號代電核定:「李媽兜、陳淑端兩名准照原判執行死刑」,最終被判處死刑。由於其他涉案人員多分案偵辦審判,故1953年李媽兜判決時,判決書中只有他與陳淑端二人。1953年7月18日執行槍決<br /><br />2022年4月29日,李媽兜、陳淑端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br /><br /><br /><br />

1952年-
1952

斗六地區支部張萬枝等案

斗六地區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是張萬枝,重要幹部有蘇榮生、林炳欽、張天經、鄭水順。1952年斗六地區支部被破獲後,張萬枝、蘇榮生、張天經、鄭水順、林炳欽等5人被判處死刑。<br /><br />據官方資料記載,張萬枝為雲林斗六人,1949年春服務於臺灣鋼鐵機械公司松山第六機械廠,後返回嘉義,擔任臺灣省鐵路局嘉義工務段工務員,於1949年春由傅慶華(化名「陳天良」)介紹,曾書寫自傳、履歷加入共黨組織為候補黨員。同年5月,介紹陳鎮山參加並命其教育吸收余再文參加。6月,調在鐵路局嘉義工務段服務,仍由傅慶華派遣林有池與張萬枝聯絡。蘇榮生為臺北市人,羅東水利局三星工程處工程員,1949年9月間經林姓黨員介紹,在斗六鎮公園參加斗六地區組織,初受林姓黨員領導,繼由張萬枝領導,與張萬枝、林炳欽3人同為斗六地區委員,化名「莊永生」,領導林內小組鄭水順、張天經(兩人皆為林內國民學校教員)及水利小組李張瑞等人,經林姓黨員許可,授意李張瑞發起組織讀書會,事後曾將組織情形、參加讀書會人數暨已參加共黨組織者之名冊報其上級,並奉指示考核讀書會人員,備供吸收。林炳欽為雲林縣人,斗六國民學校教員。1949年9-10月間,經張萬枝吸收加入共黨,受張萬枝領導教育,為斗六地區委員之一,林炳欽經常與張萬枝等人開會討論爭取民心、吸收黨員等問題,曾閱讀《新民主主義》、《社會主義淺說》、《中國之路》、《貧乏物語》等書,與張萬枝等人集會10餘次,曾從事吸收李木火等人未果,張萬枝被捕即通知張天經等將所有共書燒燬。張天經、鄭水順於1949年7月間,經張萬枝勸誘參加共黨組織,列入林內小組,歸蘇榮生領導。張天經、鄭水順經常與林炳欽、張天經、蘇榮生及張萬枝等人開會,討論爭取民心,吸收同黨,積極吸收黨徒,擴大力量,曾閱讀《二條路》、《唯物史觀》、《新哲學教程》等書籍。同年秋,張天經奉張萬枝之命,物色同志,曾先後以頌揚共產黨方式探詢蔡容智、黃國華等之意向介入共黨未果,嗣將鄭水順交與張萬枝吸收為黨徒,應張萬枝召開會議8次,研討如何吸收同黨應付危險等問題。<br /><br />1952年1月斗六地區支部被破獲後,經軍法處審理官范明、書記官呂秀瀛,於同年12月2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557號判決,蘇榮生、林炳欽、張天經、鄭水順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被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於1952年12月30日執行槍決。而張萬枝於1950年2月在嘉義被捕,先因傅慶華案,於1951年3月2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澄字第0966號判決,被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2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545號判決,審查理周咸慶、書記官王蔭庭,再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將張萬枝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於1952年5月14日執行槍決。<br /><br />2018年10月4日,蘇榮生、林炳欽、張天經、鄭水順、張萬枝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br /><br /><br /><br />

1952年-
1952

國有特種房屋基地

台灣省接收日產房地產改稱國有特種房地產,其根據為台灣省政府41年4月10日四一卯灰府管四字第03924號代電。中國國民黨依據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7次常務會議之核定,轉帳取得國有特種房屋產權,並依據行政院43年6月5日函示,轉帳取得國有特種房屋之基地產權。

1952年-
1952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

中國青年救國團成立於41年10月31日。其組織自成立以來可分為三個階段:自41年10月31日成立起、迄58年12月23日止為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之政府機構。58年12月23日經行政院核示解除與國防部總政治部之隸屬關係時起,迄78年11月21日登記為社團法人以前,僅為業務受行政院督導、團務工作依行政院指示之公益社團。救國團散佈全國的18個團委會之土地,僅4個是承租而來,其餘土地所有權分屬陸總部、退輔會、縣市政府及教育部等單位,建物部分之產權登記則極為複雜,69年救國團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興建經國紀念堂,教育部補助1.68億元,本應按出資比例登記產權,但救國團卻將教育部應有之產權部分,登記為該團所有。

1952年-
1952

臺南街頭支部吳添貴等案

臺南街頭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下之支部,為1952年1月,即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李媽兜被捕前1個月才由李媽兜、張文煌、吳純奇及洪趙虎建立者,為臺南工委會中最晚設立的支部。書記是洪趙虎,重要幹部有張文煌、吳純奇。1951年,洪趙虎、張文煌、吳純奇均辦理自首。<br /><br />據官方資料記載,洪趙虎於1950年夏參加李媽兜所領導之共黨組織後,同年10月間,介紹呂室夜(業運輸)與張文煌加入組織,並與張文煌、呂室夜同一小組,由洪趙虎擔任小組長,歸吳添貴(業商)領導,每月開會2次,洪趙虎、吳添貴兩人曾宣傳現今社會黑暗,人民生活困若,要團結青年解決社會問題等。吳添貴於1949年6月間在臺南市經李媽兜介紹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與李媽兜、周德輝在其家集會2次,先後繳交會費3次,共計舊臺幣26萬元,旋因周金源被捕聞風逃匿至高雄市岡山區橋仔頭一帶。1951年6、7月間,洪趙虎恐受拘捕而到處流浪,其舊識、鎮民代表楊石仕以製藥需人為由,僱用洪趙虎協助工作,為時半年。<br /><br />1951年8月20日吳添貴經臺南刑警隊捕獲解辦,經軍法處審判官陳時昌、書記官侯文經,於1952年1月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0025號判決,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1年。吳純奇於1951年秋,經李媽兜領導,李媽兜被捕後,向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自首,就其參加叛亂組織部分,依法免除其刑,以勵自新。至於該支部從書記洪趙虎,到幹部張文煌、吳純奇等3人皆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自首。而呂室夜被捕後,經軍法處審判官范明、書記官呂秀瀛,於1952年10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777號判決,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而楊石仕,經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書記官管萃恩,於1953年1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9號判決,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br /><br />2018年12月7日,吳添貴、呂室夜、楊石仕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br /><br /><br /><br />

1952年-
1952

嘉義鐵路機務段支部曾木根等案

嘉義鐵路機務段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是曾木根,重要幹部有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1952年12月被破獲後,曾木根、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潘弘杉、林水清、林拾、張欽等人被判處死刑。<br /><br />據官方資料記載,曾木根是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檢查員,於1946年底由李媽兜吸收參加共黨組織,並承命擔任嘉義鐡路機務段支部書記,從事吸收黨徒、發展組織、計劃破壞鐵路機車以及宣傳等,於1948年2-3月間吸收臺灣省鐵路局機務段司機潘弘杉及同年5-6月吸收林水清(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1949年3-4月間吸收陳沙、羅雨祥、站務員藍春盛、嘉義監獄看守羅金成等人參加組織,並迭次召開發展組織、擴大行動之會議,由李媽兜指導,指定羅金成為該支部宣傳組長,羅雨祥擔任組織組長,藍春盛被任為該部組訓組長,由書記曾木根承李媽兜之命,領導從事抗爭。陳沙(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於加入組織後,承曾木根之命,分擔發展組織、破壞機車任務,並吸收陳福添(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爐)參加組織。張欽(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爐)於1946年6月曾參加臺灣自治爭取聯盟,秘密開會,並於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與曾木根赴臺中,趁機從事叛亂活動等。林拾(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事務員)於1949年由張萬枝吸收加入共黨組織,曾將左傾書刊借予嘉義機務段司機許為仁、司爐謝明烈閱讀,且向其講解時局及共產黨情形。鄭詩訪、蕭阿錦、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等6名均為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工務員、技工等,為曾木根之同事,曾木根曾邀約其參加組織,並向其宣講左傾言論。<br /><br />1952年2月17日臺南市工委會嘉義鐵路機務段支部書記曾木根被捕,同案有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張欽、林水清、林拾、潘弘杉、陳福添、鄭詩訪、蕭阿錦、許為仁、謝明烈、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等17人,幾乎都是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員工。其中,曾木根、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林水清、林拾、潘弘杉等8人,經審理官周咸慶、書記官王蔭庭,於1952年11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於1952年12月7日執行槍決。同案陳福添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無期徒刑。鄭詩訪、蕭阿錦、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許為仁、謝明烈等人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br /><br />2018年10月4日,陳沙、張欽、林水清、林拾、潘弘杉、陳福添、鄭詩訪、許為仁、謝明烈、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同年12月7日,曾木根、藍春盛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2019年2月27日,羅金成、羅雨祥等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br /><br /><br /><br />

1953年-
1953

鄭如霖案

鄭如霖等人被控曾於38年間,經莊朝鐘吸收,加入匪幫組織。其後轉往台灣電力公司基隆火力發電所工作,欲擴大組織。經保安司令部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遭到判處死刑。

1953年-
1953

虎尾永定厝支部鍾心寬等案

虎尾永定厝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是鍾心寬,幹事廖清纏。鍾心寬、李永木、廖森元、廖坤林被判處死刑。<br /><br />據官方資料記載,鍾心寬於1947年12月經林五地、施純忠吸收加入共黨組織,初任永定支部宣傳幹事,1948年秋升任書記,至1949年12月先後吸收林豹、廖學信(鎮公所職員,省工委會雲林縣虎尾斗六地區工委會區委書記)、郭慶、廖學霖及廖清纏、廖萬督(醫生)、李新實在(二崙鄉公所幹事)等人參加共黨組織,積極發展組織,閱讀左傾書刊並交其黨徒傳閱,復每週或半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積極討論,擴大行動,密設永定、崙背、二崙、鹽水4小組,分由施純忠、廖坤林(崙背國民學校教員)、廖學霖、廖森元(永定國民學校教員)擔任各該小組書記,並藉讀書會之名,吸收李永木(崙背國民學校教員)、吳萬坤(崙背國民學校)、李錦榮(新營糖廠助理員)、王金柱(教員)等人加入,李永木曾參加會議4次,吳萬坤交出履歷後,鍾心寬仍使其利用讀書會繼續教育,灌輸共黨思想。廖森元並將李錦榮介紹予新營糖廠職員劉某領導,閱讀《新民生主義》等書刊。而廖清纏為雲林縣議會議員,日治時期曾參加日共吉田(女)所領導的後援會外圍組織,1949年6月經二崙鄉公所總幹事鍾心寬、張志忠吸收加入共黨組織,充任永定厝支部幹事,參與會議,閱讀「匪書」,並常乘機向外從事宣傳。1951年5月開始逃亡,1953年5月22日向雲林縣調查局自行投案。<br /><br />1951年5月18日廖學信被捕,和盤供出組織關係,鍾心寬乃四出逃亡,主要匿居嘉義縣農民張金盾家中及其山內,前後達2年之久。1953年5月,鍾心寬之兄弟鍾有學經竹崎警察派出所王巡佐告知鍾心寬係共諜後,即前往張金盾家勸其自首不果,再引導警察前往緝捕。經軍法處審理官周咸慶、殷敬文、彭國壎,書記官杜蔭桐,於1954年6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22號判決,鍾心寬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於同年8月27日執行槍決。張金盾因於1951年農曆5月至1952年12月藏匿鍾心寬並供給伙食,被以「藏匿叛徒」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李新實在、王金柱承認閱讀匪書,於雲林縣警察局、臺灣省警務處調查時供認參加組織,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12年。廖萬督承認「於1949年秋間由鍾心寬吸收加入匪黨、閱讀反動書籍」,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廖清纏被控「加入匪黨,充任幹事,為匪宣傳工作」,被依「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李永木於1952年6月被捕後,供稱於參加讀書會後,廖坤林命其嚴守秘密不可洩露,及至1950年後閱報知悉讀書會為非法組織,又廖坤林供證,每於開會時,李永木會講解共黨理論及優點等,顯示李永木已知該讀書會為共黨組織,經軍法處審理官邢炎初、書記官沙思奇,於1952年5月1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736號判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死刑。同案被告廖森元、廖坤林,亦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於1952年5月19日執行槍決。李錦榮、吳萬坤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br /><br />2018年10月4日,李永木、李錦榮、吳萬昆、廖坤林、廖森元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2019年2月27日,鍾心寬、廖清纏、張金盾、王金柱、廖學枝、李新實在、廖萬督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br /><br /><br /><br />

1953年-
1953

吳國楨事件

38年5月,吳國楨離開上海前往台灣,翌年接替陳誠出任台灣省政府主席,此乃蔣中正為爭取美國支持的作為,但吳因與蔣經國不合,數度出意外,因而在42年3月9日辭職,5月24日赴美國。隔年吳發表公開信批評蔣。本案為省政府主席吳國楨在美言論及中華民國外交單位之反應,內容包括吳國楨指出蔣中正父子使台灣成為警察國家之各項事實與手法並說明相關解決辦法、外交部檢送我駐各國使領館有關胡適及威廉‧浦立德所撰、反駁吳國禎言論之文宣品,請各單位予以運用、駐火奴魯魯總領事館報告外交部文宣品運用情形。

1954年-
1954

羅東紙廠案

「羅東紙廠案」即「簡文憲等案」,又稱「羅東紙廠簡文憲等案」,為1950年代的政治案件,涉案人共50位,多為羅東紙廠員工及其親屬。<br />羅東紙廠案的組織發展,由游陳川等人的偵訊筆錄路中可知,約於1948年末或1949年初由先由王萬得吸收任職羅東紙廠之游陳川、游祥枋,及國民學校教員胡炎山等3人形成初步組織。不過,數月後,王萬得離開臺灣,改由朱木(孫古平)領導游陳川等人。1949年9月,朱木命令游陳川、游祥枋、羅清山、楊運坤等4人一起宣誓加入共產黨,並正式成立「共產黨羅東紙廠支部」。<br />據相關涉案人訊問筆錄,1949年前後,王萬得於1949年間離開臺灣後,改由朱木(孫古平)領導游陳川等人。受朱木指示,游陳川與游祥枋進一步吸收同事羅清山、楊運坤等2人。1949年9月,朱木命令游陳川、游祥枋、羅清山、楊運坤等4人一起宣誓加入共產黨,並正式成立「共產黨羅東紙廠支部」。支部書記為游陳川,其底下分為警備、總務、救護、工作等4個部門,游陳川負責警備,羅清山負責總務,游祥枋負責救護,楊運坤負責工作,但實際領導人仍為朱木。之後,以游陳川、游祥枋、羅清山、楊運坤等4人為首,以保護工廠為由,繼續於羅東紙廠內發展組織。游陳川吸收簡文憲、楊鏗鏘(楊堅鋒)、林金水、林滄浪、吳聰明、陳益川、李繼堯、陳坤鐘、邱坤山、高川等人,其中簡文憲又吸收林政榮、張火樹、張萬金、林城柏、陳德楊、簡金農等人。游祥枋吸收蔡萬枝、張火樹、游金全、葉生陽、邱阿猛等人。羅清山吸收陳棠梨、李木火、林啟宗等人。楊運坤吸收趙戊庚、林錦源、吳阿順、賴牡彬、吳秀川等人,其中賴牡彬又吸收余建雲、許火炎、林阿發、高川、許萬喜、簡金農、陳坤鐘、邱坤山。<br />當中游陳川所吸收的林滄浪,及與朱木有接觸的林子烈,皆為保安司令部線民,而林滄浪提供的情報使「共產黨羅東紙廠支部」遭破獲。<br />本案中游陳川、游祥枋、陳阿井、簡文憲、賴牡彬、楊運坤等6人被判處死刑,其中陳阿井原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但參軍長桂永清認為其罪情甚重,擬改判死刑,總統蔣介石於1954年5月26日批示如擬。余建雲、張火樹、陳坤鐘、許火炎、陳棠梨、林政榮、林錦源、楊堅鋒、葉生陽、胡炎山、吳聰明等11人為有期徒刑15年。高川、吳秀川、陳德楊、林城柏、林啟宗等5人為有期徒刑12年。張萬金、簡金農、陳益川、林滄浪、李繼堯、林金水等5人為有期徒刑10年。林子烈為有期徒刑7年。游郭蓮嬌、林坤源、李木火等3人為有期徒刑5年。游阿蔭、陳坤榮、林阿發、游澤材、林陳宗、游金爐、許萬喜、邱阿猛等8人為感訓3年。游國明、黃阿旺、陳平和、楊運安、曹演義、黃阿坤、游金全、魏春喜、趙戊庚等9人無罪,但其中游國明被關押近2年,黃阿旺被關押1年10月。<br />以往,「羅東紙廠案」被歸類屬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的案件。換言之,羅東紙廠支部是在孫古平時所正式成立,之後組織的發展也在孫古平領導期間,所以判斷此案是否屬於臺盟案件,關鍵在於朱木(孫古平)領導羅東紙廠支部時的身分,這也是判斷此案性質的重要依據。事實上,從戰後孫古平的經歷觀察,其與蔡孝乾所領導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關係較為密切;又從張群與孫立人給蔣介石的簽呈中,明確說明本案係「匪幫臺省工作委員會羅東紙廠支部叛亂組織」,均可確認本案應不屬於臺盟的案件。至於許多涉案人後來的口述表示,本案係特務為拿獎金製造出來的案件,則有待其他資料的佐證。

1955年-
1955

綠島再叛亂案

綠島再叛亂案,又稱「綠島再叛亂陳華等案」、「綠島再叛亂吳聲達等案」、「綠島再叛亂楊慕容案」。1950年代初,從綠島新生訓導處送回幾批政治犯,其中14人分別於1955年7月至1956年1月被槍決,一般稱為「綠島再叛亂案」。<br />本案分別於1954年10月1日、1955年7月10日及8月2日判決。判處死刑有陳華、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宋盛淼、許學進、崔乃彬、蔡炳紅、傅如芝、游飛、陳南昌、高木榮、吳作樞、楊慕容等14人。除陳華於1954年7月26日,及楊慕容於1956年1月7日槍決以外,其餘於1956年1月13日槍決。方宗英、黃采薇、黃祖權、宋孟韶等4人,判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劉文俊、傅鍾韓、盧鴻池、張皆得、彭金木、吳相故、施顯華等7人,獲判無罪。吳樂焱、洪文瀾、許曉霞、張常美等4人不付軍法審判。<br />被送回的受害者如蔡炳紅、許學進等人,於近幾年來常被難友們公開提及,另外包括多位難友於口述受訪時所指出的女性傅如芝(槍決)、張常美、黃采薇等。而新店安坑軍人監獄隨後發生「軍人監獄再叛亂案」(又稱「馬時彥等軍人監獄再叛亂案」),共計15人分別於1957年5月至1960年2月被槍決。根據檔案記載,發生駭人聽聞的當局殺人事件,以今日觀點來看,純粹是思想不同所造成。再叛亂案考驗臺灣面對轉型正義的殺人責任評斷。

1955年-
1955

孫立人事件

孫立人,陸軍二級上將。早年畢業自美國維吉尼亞軍校,38年擔任台灣省防衛司令部司令,39年擔任陸軍總司令,43年調任為總統府參軍長。

1955年-
1955

李延禧案

李延禧原籍台北市,係台灣第一商業銀行股東。戰前即遷居日本,戰後旅居日本。遭指控在日本期間與其他旅日共黨人士共同組織「僑日台灣省民和平促進會」,且公開日本公開發表荒謬言論。據判決書所述,39年1月27日李延禧以「僑日台灣省民和平促進會」代表之名義,在《大公報》刊載台灣人民自求解放宣言,呼籲台灣省出身各省政府委員、各廳長、各省縣市參議員、新兵以及全省人民團結群起反對美國援華,抵抗政府措施,勿讓福建省人民拒絕徵兵徵糧勇敢於前,及湖南省主席領導人民,歡迎解放軍專美於後,極力推進和平運動才能得救解放等反動文字。民國44年李延禧遭通緝,且被判處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

1955年-
1955

勞軍捐

44年進出口業擴大響應勞軍捐獻,由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發起,並經該會會員表大會通過,凡該會會員申請結匯美金1元,附捐勞軍款新台幣5角,之後至民國70年後金額略有調整,直至78年7月1日停止。而這筆經費,根據軍友社史記載,由婦聯會取3分之2,軍友社取3分之1。

1956年-
1956

林頂立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案

林頂立為前台灣省議會議長、時任農林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遭指控以價差十多萬元的圖利他人罪嫌,涉嫌違反總動員體制下的經濟法規「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45年5月31日,台北地方法院以「連續協助非經營糧食業購進糧食營利」為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46年10月12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減刑為六年半。48年,林因病保釋出獄,從此退出政界。

1957年-
1957

興台會案

因當局在教育與考試上的不公平設計,46年5月19日高雄中學學生陳三興、董自得、王清山、邱朝輝、蔡鎮和、林振飛等六人成立改進會(學進會),次年更名為青年會,旋又以「創建台灣為永久中立國」宗旨改名為興台會、復興台灣會、台灣民主同盟。為爭取社會人士支援,48年初台灣民主同盟與亞細亞同盟合併成台灣聯合戰線,又稱台灣獨立聯盟。因成員遭治安機關吸收成線民,51年5月高雄市警察局、台北市警察局、陸軍裝甲兵司令部先後逮捕聯盟成員,因偵辦機關與判決時間不同,可再區分成興台會案、亞細亞同盟案與自治互助會案。

1957年-
1957

劉自然事件

美軍上士雷諾茲(Robert G. Reynolds)殺害劉自然事件遭無罪判決,引發台北民眾攻擊美國大使館之反美示威,在戒嚴時期台灣規模罕見。因媒體到場採訪並報導,政府事後藉機逮捕「暴動份子」和各機關「中共潛伏份子」,上海新聞專科學校以林振霆為主等來台同學全遭牽連入獄,新聞界遭到整肅。

1957年-
1957

中國救國黨案(劉興旺等案)

中國救國黨案(劉興旺等案),又稱「中國救國黨向國遠等案」。1957年5月由當時任第八十一師上士人事士向國遠為主,同該師士官劉主井、李妙傳、曾金生、林德仁、蔡宋九等共6人在金門烈嶼羅厝公墓組織成立中國救國黨,推舉向國遠為總裁,劉主井為副總裁。並訂有該黨的政綱、政策、黨員守則、黨歌、黨旗、口號與黨員手冊等。主張實行民有、民治、民享、維護憲法、實行大同主義、反對一黨專政、消滅賣國漢奸。並批評國民黨執迷不悟,蹈上滿清覆轍,一手獨攬軍政大權,在職官吏貪污腐化,你爭我奪,寡廉鮮恥,弄得國破家亡,海內外人心,無處歸宿,並認為最大敵人即是國民黨。<br />除創黨6人外,劉主井又吸收蕭天佐、秦天賞、蔣五仔、林永耀、袁金桂,李妙傳又吸收劉興旺,曾金生又吸收劉克禮,該黨加起來共13人。該黨黨費以黨員樂捐為主,活動地區主要在烈嶼,並在林德仁家開設書店以籌措經費。該黨活動是透過黨的力量吸收軍隊士兵參加,並以國民黨為最大敵人,平常約定以聖經及四書成語為通信案號。後來向國遠調金門,計劃在大金門建立支部,但約1957年8月時被第八十一師破獲,送金門防衛司令部轉送國防部情報局辦理。被控以破壞部隊團結,瓦解士氣策反軍隊於陣前起義,佈置單線活動,散佈消極失敗主義,進行心理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程度。該案於1960年10月7日由國防部軍事法庭服判定讞,其中因涉案程度輕重,判刑各有不同。判刑中最重為向國遠無期徒刑,最輕為劉興旺判刑3年。<br />向國遠除被控是利用該黨破壞部隊團結,瓦解士氣,並同時建立起自己的武力,在國民黨沒有辦法時,要將此既成武力交給共產黨外,他也被指控在1949年在江蘇陸軍第四軍時,因思想傾共,受潛伏之白芝潔吸收,加入共產黨,受其領導。後因軍事失利,第四軍轉進廣州,向國遠與白芝潔失聯,同年8月隨軍來台,後因認為國民黨政府政治修明,無法活動,遂與共產黨斷絕聯絡。而後在劉主井爭取下組黨並任總裁,是以該黨也被認為是共產黨的外圍組織。向國遠雖承認組黨事宜,但關於參加共產黨一事,卻辯白乃因爲受到刑求之故,而不得不承認。但此一說法被金防部承辦人員否認,不被採納。向國遠雖被以叛亂論罪,但軍事法庭認為其組織之政綱、政策,未盡有違反憲法,故未以死刑論處,而是處以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沒收。<br />

1957年-
1957

軍人監獄馬時彥等案

1953年,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店軍監)發生一起「獄中叛亂案」,當局針對50多名「積極派」政治犯,以「叛亂」為名羅織冤獄。這些政治犯因在獄中學習共黨理論,形成小圈圈,觸犯當局禁忌。隸屬政工系統的軍監政治室乃「佈置偵查打入組織」,與行政系統的獄方(監獄長為楊又凡)鎖定打擊目標,抄出「反動文件」,將多人送辦。許多跡象顯示,該案與稍早發生的綠島「獄中叛亂案」,是有計畫的、分頭進行的整肅行動。官方原本指控軍監被告組織「一三二總隊」企圖暴動,案首是顏錦華;但雖嚴加刑訊,仍查無實據,偵訊陷入瓶頸。其後馬時彥、祝英傑(皆軍人出身,臥底運用)在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即可保釋」、「戴罪立功」的承諾下,供出一個「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聯合行動委員會」,前者自稱「發起、領導、控制、掌握、運用、指揮新聯會之一切」,並聲稱多人加入該會;後者則自稱擬訂組織草案。案情乃急轉直下,組織改為新聯會,案首改為馬時彥,兼具組織與行動的「獄中叛亂案」於焉「成立」。由於偵訊和起訴規模龐大,本案到1957年才完成所有被告的初審。其中馬、祝遭當局滅口,連同陳行中、王幼石等,共13人被判死刑。其餘大多裁定不付軍法審判。總統蔣介石對此不滿,除批准13人死刑外,並下令對其餘被告「嚴為復審」。於是偵審過程再度延長,且在嚴審原則下不斷追加刑度,一直到1960年全案才定讞。56名被告中,共有15人死刑(追加陳正宸、林聲發),1人病逝,1人無罪,9人不起訴;其餘30人,不是在出獄後再度回籠感化3年,就是刑滿繼續感化3年(詳下表)。總統蔣介石並要求處分原審法官,導致殷敬文等4名法官各記一次大過。軍監叛亂案裁判結果簡表<br />No 被告 原刑期 裁判結果 法條與罪名 判決字號<br />1 馬時彥 感化3年 死刑 懲治叛亂條例2條1: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43)審三字第55號<br />2 祝英傑 15年 死刑 同上 同上<br />3 王幼石 無期徒刑 死刑 同上 同上<br />4 陳行中 12年 死刑 同上 同上<br />5 杜誠 12年 死刑 同上 同上<br />6 杜楓 18年 死刑 同上 同上<br />7 丁桂昌 12年 死刑 同上 同上<br />8 鄔榮盛 10年 死刑 同上 同上<br />9 劉水龍 無期徒刑 死刑 同上 同上<br />10 郭文魁 12年 死刑 同上 同上<br />11 黃胤昌 10年 死刑 同上 同上<br />12 郭聰輝 10年 死刑 同上 同上<br />13 黃藻儒 10年 死刑 同上 同上<br />14 陳正宸 5年 死刑 同上 (47)警審更字第1號<br />15 林聲發 15年 死刑 同上 同上<br />16 蕭坤裕 15年 公訴不受理 原列死刑名單,審判期間病逝 (43)審三字第55號<br />17 周坤如 15年 刑滿後交付感化3年 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情節輕微有感化必要 (45)審特字第12號<br />18 林拾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19 陳奕雄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20 王成家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21 邱奎璧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22 林學禮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23 張敏生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24 吳逸民 10年 同上 同上 (47)警審更字第1號<br />25 顏錦華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26 吳榮河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27 吳哲雄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28 徐維琛 10年 交付感化3年(已出獄) 同上 同上<br />29 周永富 12年 刑滿後感化3年 同上 (47)審聲字第1號<br />30 顏大樹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31 黃樹丙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32 詹阿輝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33 陳金波 12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34 陳森沂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35 呂華璋 15年6月 刑滿後交付感化3年 同上 (48)警審更字第7號<br />36 李清增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37 林德星 8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38 李榮源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39 陳永生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40 江德龍 5年 交付感化3年(已出獄) 同上 同上<br />41 林金春 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42 劉煌 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43 黃金煌 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44 王鶴祺 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45 陳來發 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46 吳長生 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47 蘇生 10年 不起訴處分 無 (46)安訴字第2777號<br />48 王昭然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49 蔡金河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50 隋宗清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51 梁渠 7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52 戴杰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53 許永長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54 陳太平 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55 顏文科 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br />56 孫天來 5年 無罪 無 (45)審特字第12號<br />本案前後拖延7年,分3個階段、9批判決與裁定,創下單一案件從破獲到判決歷時最久的紀錄。且被告係學習(討論、傳抄)共黨理論而獲罪,因此案件本質是「言論獄」和「文字獄」的綜合體,而且是臺灣史上最大的言論文字獄。此外官方檔案顯示,蔣經國透過「國防部總政治部」和「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兩個渠道,高度掌握全案的細節與進度,不僅政工系統主導「布置偵查打入組織」,保安處的偵訊經過,也被特別要求呈報資料組。加上總統蔣介石強力干預審判,則兩蔣對本案介入的程度和扮演的角色,特別耐人尋味。<br><br>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1959年-
1959

武漢大旅社案

48年7月18日台北市漢口街武漢旅社發生該社經理姚嘉荐上吊自縊命案,屍體經台北地檢處檢察官蔡炳福偕法醫葉昭渠前往檢驗後,葉昭渠斷定為自殺。因姚係旅菲華僑,其家屬及菲律賓華僑一再發出要求昭雪冤屈的呼聲,當局乃下令國安局進行偵查。經調查局檢驗室法醫蕭道應鑑定姚係生前遭受窒息,並注射巴拉松致死。巴拉松係由台大化工系教授陳華洲供給。陳華洲與旅社負責人及職員共同預謀殺人,均被判處重刑,被告不服不斷提起上訴,直到95年12月才因超過追訴時效,更九審判決免訴定讞。此案前後纏訟47年。

1960年-
1960

唐榮案

唐榮公司成立於1940年,初名為唐榮鐵工所,位於今日高雄市苓雅區,二戰後改為唐榮鐵工廠,業務發展快速。二二八事件發生,唐榮鐵工廠雖未停工,但仍有兩名員工在廠區遭軍隊射殺身亡。44年唐榮鐵工廠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自新台幣50萬元增資到5百萬元,產鋼量達全台第一。49年時受到高利貸及台灣銀行宣稱唐榮公司負債過多的影響,遭到債權人擠兌,資金週轉不利。在國家總動員法的基礎下,政府凍結唐榮公司債權,之後收歸省營。

1960年-
1960

關仔嶺會議

關仔嶺會議是臺獨運動史上一場特殊的秘密會議,以「結拜兄弟」方式凝聚情誼,為未來可能的組織工作鋪路,因事洩造成政治獄。緣於1960年,一群「具有強烈臺灣意識」(蔡同榮語)且不滿國民黨統治的臺大畢業生或陸續退伍,或即將出國,不捨各自分散,遂由10名校友共同策畫,以歡送蔡同榮、劉家順出國留學為名義,於6月19日在臺南關仔嶺溫泉區包租一整棟靜樂旅社,舉行兩天一夜的秘會。<br /><br />會中討論許多問題,話題集中於雷震、李萬居等人的組黨運動,但為降低風險,未有組織芻議或活動計畫,而是經出席者全體同意,舉杯結拜為兄弟。相約日後兄弟結婚,大家盡量出席;每年大年初二,聚旅兩天一夜;並推選侯榮邦、蔡順利、陳安瀾為下次聚會聯絡人。這次參加者有43人(官方僅取得27人名單),大部分為臺大校友,少部分為其親友。臺大部分有法律系的蔡同榮、侯榮邦、陳榮成、鍾廖權、黃崑虎等;政治系的陳安瀾、劉家順、陳燕昌等;經濟系的羅福全、李錫祿等;化工系的張燦鍙、農經系的侯榮楣等;另有淡江文理學院的孫靜源、淡江英專的蔡順利、吳高山等。<br /><br />該聚會刻意低調,仍被調查局偵悉。綜合資料判斷,應是劉家順被捕供出,復循供逮捕陳安瀾、蔡順利(兩人都被羈押5個月),約談侯榮楣、侯榮邦兄弟及吳高山。調查局資料提到,劉家順曾向龔伯文提及「現在不能成立有形的組織,只可以結拜兄弟發展力量」,但從官方檔案來看,該局對關仔嶺會議因掌握線索有限,似未積極追查,反較關注劉的臺獨言論,包括1958年在丘宏達家中的聚會(詳「劉家順」條),相關逮捕與約談,主要繞著這部分展開。<br /><br />雖然如此,仍對結拜兄弟造成不小壓力。聚會再無下文;黃崑虎從臺南逃往新竹山區,從事畜牧,後成為「養雞大王」。張燦鍙、陳榮成、侯榮邦、羅福全前往美、日留學,推展臺獨運動,並與蔡同榮同為臺獨聯盟(1970年成立)的核心成員,這是關仔嶺會議深遠的後續效應。<br /><br /><br /><br />

1960年-
1960

自由中國雷震案

38年11月,雷震與幾位友人在台北創辦《自由中國》半月刊,宣傳民主與反共理念。起初該刊還獲得統治當局的支持,然日後雙方卻逐漸對立、乃至決裂。

1961年-
1961

柯旗化台獨案

柯旗化入獄兩次。40年7月31日為陳文波牽連,遭特務以搜到唯物辯證法書籍涉嫌叛亂逮捕,後送新生訓導隊、綠島感訓,42年4月6日始獲釋。50年10月4日,受到中學學生王某、弟弟台大學長牽連,被控「預備叛亂」罪嫌遭捕,在綠島拘禁12年後又轉送綠島新生感訓隊3年,於65年6月19日獲釋。

1961年-
1961

蘇東啟等案

1961年9月雲林縣議員蘇東啟、蔡光武、虎尾國際照相館的詹益仁、虎尾黃金戲院管理員張茂鐘,戲院同事李慶斌、林東鏗、農會獸醫黃樹琳,以及海軍陸戰隊第一○七四部隊士兵陳庚辛等人,因涉嫌組織臺獨團體,並預備、陰謀甚至著手實施「武裝革命」,而陸續被逮捕。該案受牽連被捕者300餘人,1962年7月軍事檢察官起訴47人,9月宣判,1963年7月發回更審,9月25日覆判確定,被判刑者50人,蘇東啟、陳庚辛、張茂鐘3人由死刑改判無期徒刑,詹益仁維持無期徒刑;林東鏗等3人各15年,餘判2年至12年不等。<br /><br />這個涉及臺獨的政治案件,有充分證據顯示,與《自由中國》半月刊或籌組中國民主黨等事件構成對威權體制的挑戰有關。1960年7月由北而南的選舉改進座談會,實際上是籌組反對黨的說明會,期間縣議員蔡光武、蘇東啟皆曾參與。當雷震案發生後大約半年,蘇東啟亦領銜提案促使議會通過「請總統准依憲法規定對《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行人雷震予以特赦」的請願。<br /><br />1960年12月蘇東啟參加第四屆雲林縣長選舉落選,其發表的政見「言論中充滿了臺灣意識」,吸引了主要來自虎尾的一群激越年輕人,以詹益仁、張茂鐘為首,翌年2月,蘇參加縣議員選舉時,他們自動以車輛幫蘇助選,並在蘇當選後前往祝賀,敦請蘇出面當他們(從事臺獨運動)的領導人。<br /><br />1961年3月9日傍晚,以國際照相館為聯絡中心的這群年輕人,按照計畫準備前往樹仔腳的營房劫奪武器,到場的有張茂鐘、詹益仁、黃樹琳,以及臺籍士兵陳庚辛、鄭金河、鄭正成、鄭清田等人,但他們企圖武裝革命的這個「三九事件」因條件不足,胎死腹中,卻留下一些跡證被線民密告,在國民黨當局準備好羅織的理由後,在9月發動逮捕;經過偵訊篩選而判決50人,構成所謂「蘇東啟等顛覆政府案」,堪稱戒嚴時期最大宗的「臺獨叛亂」案件。而蘇東啟之所以成為這樁「臺獨叛亂」案件的案頭,除了因為他熱心參與組黨運動外,也可能因為他個人比較激烈的思想言論,以及企圖串連武裝力量的嘗試。<br /><br />

1962年-
1962

施明德台灣獨立聯盟案

47年,高雄中正中學學生施明德與蔡財源組織亞細亞同盟(又名台灣自治會),企圖以台灣為根據地,征服大陸,再聯合亞洲國家成立亞洲聯盟。48年施明德將亞細亞同盟與高雄中學學生陳三興領導的台灣民主同盟,以及台中一中學生吳俊輝等人成立的自治互助會合併,因三組織皆認同台灣獨立之宗旨,合併後改稱台灣獨立聯盟。51年台灣獨立聯盟討論發動軍事政變之事遭組織成員檢舉,導致相關人等全部接連遭到逮捕,時任陸軍19師砲兵74營二連少尉觀測官的施明德以首謀之罪先被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後改判有期徒刑15年。

1963年-
1963

錫安山事件

52年原於基督教長老教會、基督教會聚會所傳道服務的洪以利亞(原名洪三期)帶領一些信徒追隨者,一同來到雙連堀開墾拓荒。53年台灣省政府公布「台灣省公有山坡地推行水土保持辦法」,洪以利亞等人於期限內依法申報辦理,並按期向高雄甲仙鄉繳納相關規費,以此取得該公有山坡地的合法承租權,其後教友陸續入山加入開墾,並於54年依法正式辦理戶籍遷入。54年,洪以利亞遇見新約教會創立者的江端儀,後受到感召歸信該教會,並邀更多教徒一同開墾雙連堀,如劉再賜、談昭興、劉陽得三家首先上山開墾並依法取得戶籍證明,後當局又陸續核發給其他12戶信徒門牌號碼。然而政府當局對於錫安山整體同居生活方式產生疑慮,並在59年前後成立「清岳專案」,開始對錫安山居民展開一連串的壓迫與誣告,企圖進行政策性的清除。為聲援營救這些難友,所有教徒開始包圍高雄旗山分局等示威抗議,然而仍無法撼動政府當局,此種被迫害、逮捕判刑與捍衛政治與宗教信仰自由行動情形,在往後幾年中不斷在國內上演。75年至76年,新約教會信徒隨著抗議、訴訟與各地的聲援得利之下,而陸續返回錫安山上,然而期間仍有零星流血衝突,直到75年10月22日,政府當局宣布開放雙連堀山地管制區,而新約教會信徒漸結束街頭抗議展開重建。

1964年-
1964

吳明丸、楊國太等台灣民主共和國革命運動案

根據史明《台灣人四百年史》的記載,吳明丸與楊國太在金門服役時,因從事「台灣民主共和國革命運動」,因被密告,53年4月六十餘人遭到逮捕。

1964年-
1964

陳純真事件

陳純真(1935-2001),彰化和美人,早稻田大學文學部畢業,1962年因方仁惠介紹加入臺灣青年社,而後成為臺灣青年社改名的「臺灣青年會」秘密成員。<br /><br />1964年2月中法建交,臺灣青年會審度當前國際局勢,有感中國代表權問題影響臺灣的處境,希望國際了解臺灣的問題與宣傳臺灣人走向獨立的目的,因而決定公開現身,2月18日由時任委員長的黃昭堂與許世楷、周英明、廖春榮、王天德、方仁惠、郭嘉熙、王義郎、金美齡、宋重陽(本名宗像隆幸)、王福耀、陳純真等中央委員,於東京大倉飯店召開國際記者會。<br /><br />此後,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利用情治系統對「臺灣青年會」成員進行監控與滲透,包括製作「偽臺灣青年會份子資料名單」、「偽臺灣青年會幹部名單」給外交部。1964年3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去函外交部,表示此組織成員「顛覆政府」,應「吊銷護照」。4月1日教育部也發函給外交部對持學生護照者,請駐日大使館吊銷護照以示懲處。<br /><br />據黃昭堂回憶,由於成員陸續因護照出現問題,6月「臺灣青年會」內部展開緊急調查後察覺陳純真有可能是國民黨當局滲透的間諜。同月22日,由黃昭堂、戴天昭、許世楷、廖春榮、柳文卿、王天德、宗像隆幸等7人組成小組質問陳純真,陳純真承認受到中華民國駐日大使館余承業脅迫。質問過程中戴天昭誤傷陳純真左肩,東京警視廳接獲報案調查後,7月23日將7人逮捕。審訊過程中可能國民黨當局有向日外務省遊說介入偵辦。反覆偵訊的內容多是質問關於組織運作,明顯朝政治方向偵辦,1965年7月9日東京地方法院判決,戴天昭被判有期徒刑2年,黃昭堂1年,許世楷10個月,柳文卿8個月,皆獲得3年的緩刑,而臺灣青年會其他成員在日國際友人的奔走與協力下,8月17日才被釋放,被拘留了26天。此事件稱為陳純真事件。<br /><br />據中華民國的官方檔案,1962年1月駐日大使館已與陳純真秘密聯繫,陳也允諾為其效力。且1964年5月,陳純真將臨時中央委員會會議資料洩漏給駐日文化參事余承業。此事件發生正反映出白色恐怖時期,情治單滲透進入異己陣營,越過國境行對持主張臺灣獨立者進行迫害,任意冠上意圖顛覆政權之罪名、吊銷學生護照。<br /><br /><br /><br />

1964年-
1964

彭明敏等案(臺灣自救宣言案)

彭明敏等案(臺灣自救宣言案),又稱「臺灣自救運動宣言彭明敏等案」。1964年臺灣大學政治系教授彭明敏和擔任《今日之中國》月刊編輯的學生謝聰敏、任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的魏廷朝3人共同草擬一份〈臺灣自救運動宣言〉,並計畫印製1萬份,以郵寄方式將宣言寄給臺灣各界意見領袖,讓臺灣人民謀求自救的途徑有機會得到落實。<br /><br />他們在宣言中指出,「一個中國,一個臺灣」早已是鐵一般的事實,「反攻大陸」絕對不可能,蔣介石政權之所以仍然高喊「反攻大陸」的口號,其實只是為了延續政權,實施軍法統治;蔣政權一再自稱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但事實上它只不過是國民黨內少數人集團的代表,既不能代表中國、又不能代表臺灣,甚至不能代表國民黨。他們呼籲臺灣人民應該擺脫對「極右的國民黨」與「極左的共產黨」這兩個政權的依賴心理,在國民黨與共產黨之外,選擇第三條路,也就是「自救的途徑」。他們的具體主張是:團結全臺灣1200萬人的力量,不分省籍,竭誠合作,共同推翻蔣介石的非法政權,建立新的國家,重新制定新的憲法,保障基本人權,成立真正民主的新政府,並以自由世界的一份子,重新加入聯合國。<br /><br />然而,彭明敏等3人在印製宣言的過程中因遭到密告、事跡敗露,於1964年9月20日遭警總保安處逮捕。12月移送軍法處。翌年4月國民黨政府以「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罪名判處謝聰敏10年,彭明敏、魏廷朝各8年有期徒刑。同年11月3日在國際輿論壓力下彭明敏經總統特赦釋放。1966年謝聰敏、魏廷朝則各減刑二分之一。1970年1月彭明敏在多方協助下,秘密逃亡至瑞典並獲政治庇護,隨後再赴美國,流亡海外長達23年。謝聰敏、魏廷朝則在減刑二分之一以後,分別於1969年9月和1968年9月開釋。<br /><br />

1965年-
1965

文星案

41年,蕭孟能、朱婉堅夫婦於台北開設「文星書店」。46年11月,文星書店創辦《文星》雜誌。文星書店因出版西洋思想書刊、批判政治,受到國民黨當局的施壓,44、45年,朱婉堅及文星出版社都被禁止出境參加書展。54年8月31日,《文星》雜誌第90期遭到警備總司令部以「(54)訓喚五九八四號」查禁,理由是「為匪宣傳」,《文星》雜誌被停刊一年,然在8天後,警備總司令部又以「(54)訓喚九三四五號」查禁《文星》雜誌第97期。54年12月,《文星》雜誌第98期被封。至57年4月1日,文星書店走入歷史。

1966年-
1966

殷海光事件

49年殷海光在《自由中國》發表社論〈大江東流擋不住〉呼應當時的反對黨籌組運動,隨後該雜誌即被停刊,雷震被捕入獄。其後,殷海光的著作《中國文化的展望》遭到查禁。55年任教於台大哲學系的殷海光,受到當局整肅,包括被迫撤銷國科會的補助金申請,受到教育部聘請為委員,實為欲令殷海光離開台大,殷海光進而停止在台大授課。

1967年-
1967

劉顏事件

劉顏事件,又稱「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為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所引發的一次海外政治事件。劉佳欽、顏尹謨原為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成員,在未參與組織前,2人曾與時任古亭國小教師呂國民共同印製「臺灣獨立鬥爭決戰書」四處散發。1967年劉、顏2人與林水泉、呂國民等人共同成立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惟該會成立不久,2人即先後前赴日本東京大學留學,並與在日本的海外臺獨份子密切往來。該年年中,劉、顏2人分別因事回臺,不久之後皆被捕。因2人為東京大學學生,該校師生隨即組成「劉顏兩君拯救會」,由東大憲法學教授、顏尹謨的指導老師蘆部信喜擔任會長,結合劉佳欽的指導教授川野重任等學者展開營救行動,日本媒體稱此為「劉顏事件」。該會除了向相關政界陳情,向媒體進行宣傳外,也成立「劉顏事件基金會」,並發行〈劉顏事件消息通訊〉,因此引起國外媒體對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與臺灣政治案件的關注。

1968年-
1968

崔小萍案

57年中國廣播公司導播崔小萍遭到調查局逮補,因為被控來台前曾經涉嫌參加叛亂組織、為匪宣傳等,遭到軍事檢察官起訴。59年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之。

1968年-
1968

柏楊大力水手漫畫案

柏楊,原名郭衣洞。38年來台之後,常撰文批評政治社會與中國歷史文化的黑暗面。56年翻譯「大力水手」連環漫畫,內容是大力水手波派和他的兒子們流浪到某一小島,父子一同競選總統,波派在開場演說時說到:「Fellows.....」,柏楊把它翻譯為「全國軍民同胞們」。該集漫畫刊出後,被當局認為對蔣中正與蔣經國父子有影射之嫌。

1968年-
1968

柳文卿事件

57年3月26日下午四點,台灣青年獨立連盟成員柳文卿為辦理假釋更新手續,照例每月到東京品川入國管理辦事處報到。結果當局出示強制送還命令書,加以強制羈押,預定隔日遣返台灣。這是國民黨當局與日本政府共謀的擄人遣送計謀,台獨聯盟黃昭堂許世楷林啟旭宋重陽等人趕往羽田機場搶救,與日警發生爭執拉扯,救人未果,柳文卿遂遭押返台灣判刑

1968年-
1968

楊金虎賣官鬻爵案

戰後角逐高雄市長三選三敗的楊金虎,57年終以70歲高齡榮登高雄市長寶座,但高雄市長任內,續妻陳彩鳳卻涉嫌收受賄賂,牽扯入市府顧問洪劍峰的「賣官疑雲」中。楊金虎卸任高雄市長後旋即遭到收押偵辦,62年被判處5年徒刑,妻陳彩鳳則遭求刑10年。以75歲高齡老邁之軀入獄,期間仍堅持上訴,並因病保外就醫,但直至79年楊金虎病故全案仍尚未定讞。

1969年-
1969

高雄青果運銷合作社舞弊案

53年4月外貿會為改善外銷香蕉的包裝,計畫將包裝由竹籠改為紙箱。經濟部長李國鼎引薦美國律頓公司給高雄青果運銷合作社理事長吳振瑞採用,因合作社亦經營316公頃莿竹林以供應香蕉籠用之竹材,故拒不接受律頓所提不合理的條件。58年3月7日調查局以合作社在廿週年社慶時用850兩黃金打造金盤、金碗與金杯致贈對蕉貿有功的官員及社務人員為由,派員搜索,並陸續逮捕涉案官員、合作社成員與銀樓業者。

1969年-
1969

陳中統案

陳中統案,官方案件名稱為「偽『臺灣青年獨立聯盟』在臺秘密組織案」,也稱為「臺灣青年獨立聯盟陳中統案」。依據警備總司令部內部機密文件〈偵破偽「臺灣青年獨立聯盟」在臺秘密組織案偵訊報告表〉,顯示該案件所偵訊的涉案者總計有6人,包括:陳中統、林桂陽、洪銀環、花致芳、吳重鎰、邱其垚;但經過該部偵查之後,所提出的處置方式是:陳中統受命在臺建立秘密組織,惡性重大,移付法辦。林、洪兩嫌准予補辦自首列管,花、吳、邱3人告誡後飭回。換言之,情治單位對於該案件的處理是以陳中統為主要對象,因而稱為「陳中統案」。<br />就案件性質,本案乃是1960年代國民黨政府監控、整肅留日學生參加臺獨運動的具體案例。二二八事件之後,臺灣獨立運動源起於海外的日本東京,即1950年2月廖文毅(1910-1986)在日本京都正式發表臺獨主張,成立「臺灣民主獨立黨」,開啟海外臺獨運動。1956年2月,廖文毅成立「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自任大統領;然1965年,因親友遭國民黨政府威脅,只好返臺投誠。同時,留日臺灣青年以王育德為中心,1960年組織臺灣青年社,並出版機關雜誌《臺灣青年》,因刊物編輯委員不少政治學或國際政治專業人才,因此思想比較活潑多元,扮演為臺獨運動建立理論基礎的工作。1965年,臺灣青年社發展為「臺灣青年獨立聯盟」,日本的臺獨運動更趨於活躍。1960年代後期,陳中統前往日本留學之際,所接觸即是頗有活力的「臺灣青年獨立聯盟」組織。<br />依據官方判決資料,留日學生陳中統進入岡山大學醫學部深造之後,1966年初在東京認識「臺灣青年獨立聯盟」(簡稱:臺青)組織部部長侯榮邦,受灌輸臺獨思想;於同年5月回臺時,為「臺青」帶回大批宣傳文件,秘交他人閱覽。返日後,於同年(1966年)7月在日本東京正式加入「臺青」,侯榮邦並交付他活動經費日幣兩萬元。其後,利用回臺機會,於1968年1、2月間吸收陳永善等人加入「臺青」,稱為「臺青第三行動隊」,直接由其領導,持續發展臺灣獨立活動。1969年1月,返臺省親後被逮捕,於6月被判處15年刑期;陳中統聲請覆判,11月覆判確定,維持原判。1970年1月,調服警備總部軍法處看守所外役。1975年7月獲減刑為10年刑期,至1979年2月22日出獄。<br />有關此案件的事實與原委,最佳的證言是陳中統回憶錄《生命的關懷》。陳中統曾思索週邊可能的密報者,認為最可能的是擔任介紹人的李宗藩,因此他出獄後問李宗藩,但李極力否定。針對陳中統加入「臺青」一事,2002年侯榮邦以〈無怨無悔的政治犯陳中統〉一文,回顧1967年李宗藩介紹認識陳中統的原委,「經過幾次的交往和觀察,獲知他正是從事組織工作者求之不得的吸收對象」;「陳中統雖然學醫卻具有政治意識和知識份子的使命感,因此很快的宣誓成為『臺灣青年獨立聯盟』的秘密盟員」。至於陳中統判刑的另一罪名:吸收陳永善等加入「臺青」,成立、領導「臺青第三行動隊」,侯榮邦認為並非事實,是情治單位羅織的罪名。<br />1979年2月,陳中統刑期屆滿出獄,在軍法處處長周濟良協助之下,其醫師執照並未被註銷,並獲得推介入長庚醫院擔任住院醫師。原本希望出國繼續完成日本的博士學位,儘管通過3年限制而准許出國,終究因10年牢獄身心受到嚴重創傷,以及考量年齡與家庭狀況,決定放棄。1979年11月,陳中統繼承父親的衣缽,正式接掌中和診所。<br />陳中統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5月15日經第一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1970年-
1970

江炳興等案(泰源監獄事件)

江炳興等案(泰源監獄事件),又稱「泰源監獄事件江炳興等案」。1970年初,臺灣正值戒嚴高壓統治以及臺灣大學政治系教授彭明敏出逃國外不久,一群囚禁在臺東「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的政治犯,為了「臺灣獨立」的信念,計畫發動監獄革命。包括陸軍官校肄業的江炳興,蘇東啟政治案的海軍陸戰隊充員兵鄭金河、鄭正成、陳良、詹天增,以及在軍中書寫「反動文字」因而入獄的謝東榮,這6位擔任外役的青年,原訂國曆2月1日行動,因故改在大年初三(國曆2月8日)。<br /><br />2月8日當天中午,他們利用衛兵換哨的時機搶奪槍械,鄭金河以刀刺殺警衛連上士班長龍潤年的腹部,詹天增接著加刺一刀,使其傷重不治。刺殺班長後,他們計畫至彈藥庫取子彈,並回牢房釋放臺獨政治犯,但隨後與趕來支援的警衛連士兵對峙僵持,以致無法按照計劃進行,在鄭金河鳴槍欲阻止士兵接近後,他們旋即逃往山區。但根據鄭正成的偵訊筆錄和口述歷史,事發當天中午,他並未參與江炳興、鄭金河等5人搶奪衛兵槍械、刺殺上士班長的行動,而是在行動之前,就已先行逃往山區躲藏。<br /><br />事後,軍方至少動員東部海防部隊3個營16個完整連進行搜山圍捕,在警方及原住民的協助下,分別於2月13日(江炳興、陳良與詹天增)、16日(鄭正成)、18日(謝東榮、鄭金河)將6人陸續捕獲,20日上午10時許,在北源村附近已將人犯拋棄之步槍2枝、刺刀1把、彈帶1條、子彈84發全部找到。被捕以後,他們先被送到當地警察局嚴刑拷問,大約過了3天才被送到臺北新店的軍人監獄,繼續隔離訊問。同年4月判決,其中除鄭正成因中止行動、獨自脫逃而未達「著手實行」顛覆政府階段,判有期徒刑15年6個月以外,餘5人皆判處死刑且於同年5月30日槍決。由於此一事件,國防部決定將政治犯集中遷往綠島,這就是1972年春天開始有「綠洲山莊」的由來。<br /><br />

1970年-
1970

菲律賓華僑于氏兄弟案

于長城(1917-1990)、于長庚(1922-2007)為親生兄弟,祖先為滿州旗人,落籍福建福州。于氏兄弟生於菲律賓,幼時被家人送回福州受教育,1936年回到馬尼拉受中學教育。于長城於1938年就讀遠東大學商學系,並曾擔任學生會會長。于長庚則先就讀馬布亞工學院,再轉入菲律賓國立大學工程學院肄業。于父于以同早年執教於菲律賓僑校,1922年擔任總編輯《華僑商報》,1942年日軍佔領馬尼拉遭殺害、報社也被查封。二次戰後,于氏兄弟為繼承父業,與《商報》舊員集資復刊,由于長城出任社長,于長庚為總編輯。<br />《商報》是二次戰後菲國華文報業中最暢銷的報紙,該報由華僑商會支持,常站在本地華商立場和利益發聲。在報導兩岸新聞時採用各大通訊社外電,常刊登中共消息。當時國民黨駐菲機構常發出新聞稿,指定刊登版位、篇幅、標題大小,要求菲國華文報紙照刊,但于氏兄弟則拒絕合作,雙方為此屢有摩擦。1950年代初期該報關係人林華新、馬飄萍、鮑居東等便遭菲國情報機構逮捕遣送臺灣。<br />導致于氏兄弟被捕的導火線則出在《商報》的「菲華融合」主張。「菲華融合」主張背景,源自菲國華人身份認同模糊,不利於長期發展,因此《商報》鼓吹華人應以「落葉生根」取代「落葉歸根」,主張菲國華人既生於該國、應該歸化入籍,融入菲律賓主流社會。此一主張牴觸當時中華民國駐菲機構的現實利益,也和美國國務院指示的同化政策相出入,觸動敏感神經。1957年中華民國政府方面以駐菲大使為召集人,和國民黨駐菲黨部、海工會、國安局等單位代表,組成「菲律賓地區對匪鬥爭小組」,1965年極端反共的馬可仕當選菲國總統後,與此小組聯手菲國軍方人員打擊于氏兄弟。<br />于氏兄弟兩度被菲國軍方逮捕。首次逮捕在1962年,菲國陸軍情報局人員捏造搜索發現中共官員李維漢信件,逮捕于氏兄弟。于長城監禁八個月,于長庚則二週後釋放,菲國法院遲至1968年做出判決,認定兩人「反菲親共」,要求《商報》刊登道歉啟事。第二次逮捕發生在1970年3月間,指控于氏兄弟利用《商報》為中共喉舌、邀請韓素音訪菲,以及利用美金套匯等罪名,並找來前國民黨報《大中華日報》主筆邢光祖出面作證。中華民國政府派遣杭立武前往菲國協調遣配事宜,于氏兄弟擬尋求新加坡投資移民,消息外洩,菲國連夜派遣軍機將兩人押往臺灣受審。<br />于氏兄弟於5月4日自菲解臺,即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羈押訊問,警總於7月15日簽呈國防部,指于氏兄弟「立場傾匪、為匪宣傳」,報請將兩人交付感化。8月7日起訴,8月14日宣判,于長庚判處感化三年、于長城二年,交付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本案引起國際關注,臺灣甫於1969年加入國際新聞協會(IPI),因此案嚴重侵犯新聞自由,被故國代表抗議。IPI除派人探監,也發函要求中華民國政府放人、否則將開除臺灣會籍。中華民國政府當局授權IPI臺灣分會主席王惕吾斡旋。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壓力下一度擬議警總放人、由王惕吾出面保釋,但因「菲律賓地區對匪鬥爭小組」強烈反對、持續向中央黨部施壓,最後作罷。1971年10月23日IPI大會決議停止臺灣會籍,直至1975年才恢復。<br />于長城和于長庚分別於1972年和1973年獲釋離臺。于長城往美國,于長庚則往加拿大。1986年菲國總統馬可仕倒臺之後,兩兄弟返回菲律賓,再創辦華文《商報》(ChineseCommercialNews)。于長城1990年美病逝於美國,于長庚則於2007年病逝加拿大,兩人死後將骨灰洒在美國加州太平洋海面。于氏兄弟過世後,菲律賓政府將兩人姓名字均鑴刻在馬尼拉市「戒嚴時期烈士殉難紀念碑」(BantayogngmgaBayani)。<br />于氏兄弟於2005年都親自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但是2007年5月及9月的第五屆董事會的第六、第十次董事會皆遭「程序駁回」。促轉會也未撤銷兩人的判決處分。<br><br>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1970年-
1970

臺南美新處爆炸案

1970年10月12日,位於臺南孔廟旁的臺南美新處發生爆炸案,當時正值臺灣與美國關係生變,美國有意加強與中共政權聯繫之際,且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中國」代表權,有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危機。在臺美關係緊張時刻,美國在臺的機構發生此一案件,引發臺美雙方及社會各界相當大的注目與討論。尤其第二年(1971)2月6日臺北巿館前路的美國商業銀行亦發生爆炸案。<br />位於臺南巿府前路的臺南美國新聞處(USISTainan),是日治時期愛國婦人會臺南支會會館的所在。此會主要從事軍事援助、社會救助和子女教育輔助,及戰爭時對軍人家族及遺族的慰問,傷兵的照顧等活動。二戰結束,此館移交由紅十字會,1946年撥借給國民黨臺南市黨部使用,1948年租給美國新聞處(以下簡稱美新處)。美新處是配合美國外交政策,宣傳美國文化價值、負責文化交流與傳播的機構。臺南美新處內設有圖書館,也經常舉辦許多的文化展演活動,是府城青年探尋西方文化的重要場域。<br />美新處爆炸案當天的傷者除美新處人員外,亦波及民眾及學生,為調查爆炸案原委,政府單位出動人員到臺南各處調查,一開始還懷疑是青少年惡鬥所引起,但無所獲。爾後臺北美商銀行又發生爆炸事件,情治單位在國內外危機及破案壓力下,朝政治陰謀犯案的方向偵辦,指控是人在海外的臺獨人士前臺大政治系教授彭明敏指示謝聰敏等人,在國內製造事端所為。於是彭出亡臺灣前和他有接觸的人士,如李敖、謝聰敏、魏廷朝等,被指為爆炸案的主謀或協力者,1971年2月謝聰敏等陸續遭逮捕。至於實際參與爆炸案的執行者,經官方逮捕、偵訊的結果,總計逮捕23人,包括李政一、吳忠信、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等人。<br />政治受難者陳欽生指出,當年他就讀成大化學系,是來自馬來西亞的僑生,平日經常到美新處閱讀各種雜誌。沒想到案發後,竟被情治單位列為涉案人並遭逮捕,歷經各種刑求,後因辦案方向指向和彭明敏案等海外臺獨人士策動有關,他才從從此案脫身,不過官方最後仍以大馬共產黨案將他判處12年刑期。至於本案涉案人郭榮文也曾在美新處補習過英文,官方也以他熟悉環境,是放置炸彈的關鍵人物。<br />1971年2月23日軍事法庭以叛亂罪起訴謝聰敏等諸人,指控他們犯下兩起爆炸案,目的是宣傳叛亂、混淆視聽、製造社會不安,破壞中美友誼等,其中謝聰敏被判15年、魏廷朝12年、李敖10年,同案其他被告,多人被判15年徒刑的重刑。審訊期間被捕眾人多數提到遭審訊單位刑求,也否認自白書上的犯案陳述。此案宣判後,歷經上訴、重審、減刑之過程,至1975年才正式定讞,其中謝聰敏有期徒刑6年6個月,李政一有期徒刑6年,其餘諸人有期徒刑5年8個月,其罪名是「共同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而李敖的罪名是「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長期監視謝聰敏的洪武雄是被以『包庇叛徒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5年減刑為8年,可視此案的延伸。<br />謝聰敏、魏廷朝與李敖,本是長期反國民黨黨國體制的異議份子,謝、魏兩人是《臺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的共同起草人,且因此案入獄;李敖在彭明敏被監控期間,仍然與之聯繫。彭明敏成功逃亡海外後,相關單位即認定島內有人參與協助。兩起爆炸案發後,官方雖無三人直接涉案的確切證據,仍加以逮捕,起訴書中爆炸案的策劃細節,三人指出是官方利用各調查結果張冠李戴的結果,純屬羅織。至於被認定實際執行爆炸行動而遭判刑者,在其事後的回憶篇章、口述訪談,有人指出他們容或有反政府的傾向,也曾組織小團體並圖謀行動,但兩起爆炸案非他們所為,官方檔案中所稱的行動細節,全屬辦案人員拼湊而成。而不少已出獄的政治犯,在情治單位調查此案初期即以有涉案嫌疑遭逮捕審訊,甚至刑求,像蔡金鏗在當年3月以「參加謝聰敏之臺獨活動」罪嫌,移送到景美看守所關押,直到9月2日獲釋,共羈押了191天。<br />至於爆炸案的真相,是否如當年美國在臺新聞處長唐能理(NealDonnelly)所言,是國民黨政府在背後自導自演,目的是給美國政府難堪,是表達國民黨政府對美中(共)關係正常化政策的不滿所策劃的假案,不得而知。而從眾多出土的外交檔案中,不難看出國民黨對海外臺獨人士及在臺美國人與異議人士接觸的監控資料,美方人士有如此的認定,自是當然。在政治檔案陸續解密的現在,此案的真相,仍待進一步的探詢研究。<br />

1970年-
1970

四二四刺蔣事件

59年4月24日台獨聯盟成員黃文雄與鄭自財,於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的蔣經國訪美途中,在紐約廣場飯店(Hotel Plaza)入口處對其槍擊,蔣經國並未受傷,兩人隨之被美國警方逮捕。事後經過長期的司法攻防,黃文雄與鄭自財各自棄保逃亡,至85年才回到台灣,提供槍枝的陳榮成免訴。

1970年-
1970

李荊蓀案

59年11月17日,在國家安全局「安重專案」調查之下,由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函台灣省警備總部,拘提李荊蓀到案。李荊蓀為新聞界人士,在中國大陸時期任職於《福建民報》、《武漢日報》及中國國民黨宣傳部,來台後任《中央日報》總編輯、《大華晚報》董事長、中國廣播公司副總經理等職。56年1月,國家安全局函調查局清查李荊蓀與鄭文蔚關係,調查局列為「捷成專案」,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列以「慎固小組」開始偵察,59年9月30日先行約談《中華日報》南部版副總主筆俞棘,調查局認為兩人因抗戰時期於福建參加中共文運小組,涉及新聞界匪諜案,10月3日羈押俞棘,11月17日拘提李荊蓀,60年1月17日《大華晚報》印刷廠長何錦章解送安重專案併辦,25日,何錦章保外就醫。經過多次延長覊押,61年2月1日俞棘案判決確定,移送泰源感訓監獄,6月2日李荊蓀案判決確定,移送綠島感訓監獄。64年7月14日俞棘因減刑服刑期滿,74年11月16日李荊蓀服刑期滿,17日開釋。

1970年-
1970

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

50年代,台北市議員林水泉與黃華結合若干年輕的知識分子,如呂國民、吳文就、顏尹謨、許曹德等人,秘密成立「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欲以參選方式推動台灣的民主運動,並以建設台灣成為新國家為其宗旨,期間曾散發鼓吹台灣獨立的政治傳單。

1971年-
1971

統一中國促進委員會周順吉案

根據官方檔案提及,許席圖於55年先後充任「中國青年自覺運動推行會」秘書長及主席時,即進行鼓吹與佈署,至56年底結識劉秀明、莊信男等人。直至57年3月間,在澎湖郭長江、郭天佑家討論組織成立「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標明以「實行統一主義,摧毀共產暴政,反對台灣獨立,推翻國民政府,統一中華」為宗旨。57年4月7日,在澎湖馬公鎮林投公園宣誓成立,推舉許席圖為主席兼最高統帥,郭長江為參謀長,郭天佑為總務部長,劉秀明為情報部長,吳妙為聯戰部委員,莊信男為行動部委員兼「虎風」戰鬥團團長,翁文杏為「西瀛」戰鬥團團長,林長興為政治部委員,並與余光宏同任該團副團長。同年5月至9月間,許席圖先後吸收周順吉、呂建興參加,繼由周順吉吸收吳水池、周國良、高全益,呂建興吸收蔡富山、梁明賢、鍾承業、賴延齡、林志珍等人參加。同年9月1日許席圖在台北市圓山卧龍岡召開會議,成立「龍雲」戰鬥團,指派周順吉為該團團長,吳水池、呂建興為副團長,後分別在本省南北部召開會議多次,除歷次會中對新入會份子宣示「統中會」宗旨外,並以「仁愛互助金」為名徵收會費,作為活動經費,分別交付任務,調查政府官員貪污腐化資料,及蒐集政府軍事設施、經濟資原等情報,以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

1971年-
1971

美國商業銀行爆炸疑案

1971年2月5日位於臺北巿館前路43號館的美國商業銀行臺北分行發生爆炸案。這是繼前一年底發生在臺南美國新聞處發生爆炸案,同樣是美國在臺的機構遭人放置炸彈並引爆,只是臺南為美國官方的新聞處,臺北則為美商銀行。在臺美關係生變,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中國代表權地位不保之際,此兩起爆炸案,引起臺美雙方的關注。<br />根據1971年2月6號《聯合報》的報導,5日上午9點45分美國商業銀行臺北分行發生「離奇」爆炸案,共有15人受輕重傷,一樓門窗玻璃全毀,設備部份損毀,二樓門窗玻璃也被震破。美國商業銀行臺北分行係該行租用華僑人壽的一二樓辦公,爆炸地點在一樓右邊樓梯處附近的冷暖氣管附近,爆炸原因不明。報導中提到,警方技術人員指出爆炸現場並無火藥味道,也沒有爆炸物的破片,因何引起爆炸,不能確悉。當時銀行剛開門營業,客戶不多,不過爆炸威力相當大,1-2樓玻璃震破外,還波及停在附近的計程車。因爆炸受傷者多為輕傷,其中亦包括兩名外籍人士。同日《中央日報》也有雷同的報導。<br />美國商業銀行爆炸案,除案發隔天報紙有較詳盡報導外,如同臺南美新處爆炸案,後續的報導不多,無法從報紙媒體知悉辦案官方辦案的進度與方向。倒是曾任在臺美國新聞處長的唐能理(Neal Donnelly),日後接受口述訪談中提到,國民黨政府在爆炸案後曾安排李政一等嫌犯,穿著黃色雨衣,編了一套故事,在美國官員前表演,模擬如何取得炸藥的過程。唐能理說,一看就知道些都是假戲,美國政府官員根本不相信。<br />當時報紙和日後判決書提到的爆炸案地點是館前路的美國商業銀行臺北分行,但日後的著作或口述訪談記錄,有時會稱做花旗銀行爆炸案。其實花旗銀行臺北分行是在館前路的另一側,位於當時知名的中國飯店的旁邊,也就是兩棟建物是面對面。館前路的花旗銀行臺北分行於1965年舉行開業式,是以企業客戶的匯兌為主。而美國商業銀行臺北分行開幕時間亦在同年,是辦理一般銀行業務。或許同為美國銀行,大眾不易分辨;但從另一角度來看,連犯案當事人的著作都將兩處地點混淆,或可判斷此案為假案,不過將爆炸案地點混淆或錯置的情形,仍持續在許多著作中出現。<br />1970年初被監控許久的臺大教授彭明敏,逃離臺灣後在瑞典現身;同年發生泰源監獄的臺獨武裝行動;之後國防部長蔣經國訪美時遭臺獨人士槍殺未成,海內外臺獨運動有擴大之勢。於是兩起爆炸案的偵查方向,朝政治陰謀的方向偵辦。1971年2月23日軍事法庭以叛亂罪起訴謝聰敏、魏廷朝等諸人,指控他們受逃亡至美國的彭明敏的蠱惑,聯絡李政一等犯下兩起爆炸案,目的是宣傳叛亂、混淆視聽、製造社會不安,破壞中美友誼等。4月判決,其中謝聰敏、李政一、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各15年徒刑,魏廷朝、吳忠信12年。李敖以替彭明敏傳遞密函,參加以彭明敏為首的叛亂團體,提供泰源監獄名單給國際特赦組織祕書長,被科以預備顛覆政府罪,判處10年徒刑。洪武雄,負責跟監謝聰敏之便依警察,因洩密給謝,另案審理,以包庇叛徒罪,判處12年徒刑。此案宣判後,歷經上訴、重審、減刑之過程,至1975年才正式定讞,其中謝聰敏等變更條文被科以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罪,而李敖的罪名是「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br />根據(64)諫判字第49號判決書,彭明敏在逃亡國外之前,曾與謝、魏聚會,暗示其將逃亡,並指示謝等從事破壞活動。彭出亡後,即不時與謝聯繫,亦託人攜帶叛亂費,及「顛覆工具使用法」書籍乙冊,轉交謝聰敏。謝則將該書交李政一閱讀。由李積極網羅吳忠信、郭榮文、劉辰旦等人。之後數人聚會,商討爆炸美國在臺機構事宜,後決定以臺南美國新聞處為目標,先分工合作演練流程,1970年底先於臺南美新處安置炸藥並引爆。之後眾人再將炸彈攜至臺北,以鬧鐘定妥爆炸時間,連同炸藥等帶入美國商業銀行,於上午9時45分引爆。<br />對官方的指控,被起訴諸人及律師在當時均提出反證,不承認犯案,也供述官方所依據的自白書,係當事人受辦案人員刑求所致,非出於自由意志,但不被採信,相關諸人仍因此案入獄。不過隨著臺灣社會逐漸走向自由民主,資訊開放,爆炸案涉案當事人在出獄後也透過出版、口述訪談等各種方式,表達此案的荒謬處,像李敖在回憶錄中提到,他是看報才知道爆炸案發生,沒想到自己倒成為涉案人,其餘諸人的說辭亦是,他們不滿政府,閱讀反政府書刊,和海外人士聯繫都有部分的事實,但兩起爆炸案實是官方羅織所為,至於爆炸案的真像,有待更多檔案的出土與相關的研究。<br />

1972年-
1972

臺大哲學系事件

臺大哲學系事件,是指發生於1972年12月到1975年6月之間,國民黨政工系統藉故整肅臺大哲學系的一連串行動。最後導致多位哲學系教師,被迫離開哲學系。引發各界對於政治力干預學術自由,並介入校園的質疑。<br />事件的時空背景為1970年代的保釣運動,由於國民黨實施威權統治,長久以來被刻意壓縮政治參與空間的人民,在保衛釣魚臺的愛國議題刺激之下,喚醒了熱情。臺大校園內,也展開一連串的保釣活動,並進而出現要求民主開放的聲浪,引起了有關單位的注意,間接導致臺大哲學系事件的發生。<br />事件的引爆點,為長期熱衷學生運動、鼓吹民族主義,要求言論開放的哲學系教授陳鼓應與哲研所學生馮滬祥在會議中發生爭執。會後,馮滬祥直接向校長閻振興報告,校方處理明顯偏頗。除將支持陳鼓應的學生錢永祥記大過處份,又要求哲學系主任趙天儀解除陳鼓應的導師資格,趙天儀引用校方規定拒絕之後,校方居然因而修改細則。次年2月,錢永祥因持有中共書籍被警備總司令部拘留,第2天陳鼓應、與哲學系教師王曉波也以涉嫌為匪宣傳被帶走,時間點非常巧合。陳、王兩人最後雖然由校方具結交保,但要求兩人離開哲學系。<br />1973年3月教育部要求臺大哲學研究所暫停招生。系方多方努力無效,最後仍被迫暫停招生。停招過程,充斥著政治力作用的痕跡,明顯為政治性考量。同一時期,哲研所馮滬祥向系上提出「理則學」免修申請,與系上產生衝突,馮滬祥預告「系務整飭在即」,比照之後哲學系的一連串風波,馮滬祥似乎洞見未來。<br />1973年6月底,趙天儀終因諸多不配合被撤換,由客座副教授孫智燊接任哲學系主任。孫智燊擔任主任僅一學年,行徑作風頗受爭議,且完全應驗馮滬祥所謂「系務整飭在即」的說法。他首先調整課程配置,推翻許多先前的決定;並大幅更動人事安排,種種舉措引發系上教師不滿。於是曾天從、趙天儀等九人共同簽署向校長抗議,閻振興私下安撫,並指示哲學系人事凍結,希望能平息紛爭。<br />1974年3月28日,孫智燊忽然召開哲學系緊急座談會,宣稱哲學系被共黨赤化、臺大被統戰,指控多位哲學系教師為其內應,校方為其掩護。會後,一份以孫智燊發言為主的座談會記錄,被散發到各媒體,引發社會輿論對臺大校方的指責。其中《新知識》雜誌接連在81到87期,前後總共7個月的時間,持續不斷對臺大哲學系提出各種批評與攻擊,根據臺大哲學系事件調查小組的研究,《新知識》雜誌編輯群,與「心廬」負責人王昇關係密切,不免因此令人質疑「心廬」是否介入此事。但就目前公開的檔案,並未發現「心廬」介入的直接證據。而王昇也在監察院專案小組訪談時,否認「心廬」涉入。<br />一連串風波之後,1974年6月12日孫智燊未依程序,直接對校方人事室呈下學年度(63學年度)人事安排說明,擬不續聘趙天儀等人。並另呈「極機密」說明書給校長,指他已向有關當局要求偵察臺大哲學系的問題,追究行政與安全責任。校方最後決議不續聘趙天儀、楊斐華、游祥洲與王曉波,其餘皆予留任。但其實孫智燊早在會議前,於哲學系謝師宴中,就宣佈將解聘趙天儀等7人,顯然對於不續聘案相當有信心,只是最後結果沒有盡如孫智燊的期待。被迫離開哲學系的教師,長期在公教職位上遭受各種困擾,因而引發政治干預學術的質疑。<br />根據研究,臺大哲學系事件乃是臺大長期因其自由學風受到有關當局注意的情況之下,因陳鼓應、王曉波積極鼓吹學生運動的行為,使得哲學系成為整頓的焦點。哲學系內部的人事紛爭,則成為有關單位介入的缺口,整起事件的發生,並非由某一單位進行主導,而是國民黨政權為了壓抑不斷上揚的民主改革熱潮,以臺大哲學系為目標,而展開的整頓工作。在警備總部採取了實際約談行動之後,其他相關單位及關係人,各自解讀上意,以其主觀思維介入其中,導致多位教師權益受損,學術、思想自由受政治力干預。<br />受害教師們,遲至1996年6月才由臺大校方提出補償辦法,以「回復名譽」及「回復教職」兩個面向處理。不願意復職者,則發放特別補償金。最後選擇復職者,僅有陳鼓應、王曉波、李日章、胡基峻四位教師。<br><br>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1972年-
1972

蔡俊軍等案(成大共產黨案)

蔡俊軍等案(成大共產黨案),又稱「成大共產黨蔡俊軍等案」、「蔡俊軍、吳榮元、鍾俊隆、吳俊宏、沈寧怡、刁德善等叛亂案」、「成大革命黨案」。涉案人共19位,19至24歲的男性青年,其中有多位是成功大學學生或畢業生,乃1970年代初的重大政治案件。<br /><br />成大共產黨案起因於海內外學生聲援「保釣運動」。1971年4月美國宣稱將在隔年將釣魚臺列嶼交還日本,在民族主義作用下,海外留學生和臺灣本地學生紛紛發起愛國行動,向美國抗議。4月10日成功大學由僑生發起,一群學生前往美國新聞處(USIS)呼喊保釣口號。保釣運動高潮之後,部分大學生開始探討臺灣當時內外處境的問題,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決定成立組織,但開了幾次會之後,即被當局偵知。<br />1972年2月(一說1971年12月,或分兩批)相關人士遭逮捕。1972年10月起訴理由是:成功大學學生蔡俊軍、吳榮元、鐘俊隆、吳俊宏、余光夏、沈寧怡等在校內圖書館閱讀《資本論》、《馬克思主義與唯物史觀》等社會主義書籍、信奉社會主義,草擬宣言,成立「成大共產黨」,由蔡俊軍任主席,吳榮元任副主席,鐘俊隆擔任書記。成員另有淡江文理學院學生林擎天、林守一、張建章,輔仁大學李國龍,文化學院李代雄,逢甲學院李慧宗、吳錦江,高雄商業學校黃文珍,空軍幼校林臺雄、刁德善、張星戈,海軍官校余子超等學生,還有成大畢業的鄧伯宸。案情還包括:製作了五星徽章、印刷共產黨宣言、收集中共空飄的傳單,以及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有關文化大革命決議文的英文打字稿,另外還有手槍子彈10發。<br />一審判決:蔡俊軍、吳榮元判處死刑;鐘俊隆、吳錦江、林守一、林擎天等4人無期徒刑;張建章、吳俊宏、沈寧怡、刁德善、張星戈、黃文珍等6人處15年徒刑;鄧伯宸等7人交付感化教育3年。由於此案被告均為19至24歲的大學生,引起立法委員質詢,何以在大學和軍校接受教育之後,思想轉變傾向共產黨。美國方面亦表示關切。1972年12月國防部發回軍法處更審。1973年2月更審結果,死刑改判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改判15年,其餘維持原判。1975年因總統蔣介石去世而減刑,無期徒刑的減為15年,15年的減為12年。<br />2001年《世紀回眸─成功大學的歷史》記載此事件。<br />2001年2月26日至28日,鄧伯宸口述、鄧湘庭紀錄整理的本案相關回憶錄〈那個大霧的年代〉於《自由時報》分成3天刊出。<br />2017年2月23日,成功大學補發畢業證書給因此案而中斷學業的吳榮元、吳俊宏,及另案的陳欽生。

1972年-
1972

駱神助案

據官方檔案提及,駱神助於24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後於35年來台灣,並在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第三科地方教育行政股任職,39年與共黨份子張隱約取得聯繫並指示張隱約透過管道利用報章為共產黨宣傳。為壯大共產黨在台灣的勢力,曾籌組「校友會」,並於57年成立「駱氏宗親會」,以及在60年舉行「東南亞惠安同鄉聯誼會」,嘗試以此來作為共黨工作之發展組織。後因調查局破獲張隱約、汪錦麟等涉嫌「叛亂案」,進而循線逮捕駱神助,案經警備總部審理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然而因羈押期間即聲請保外就醫,導致判決確定仍未執行,直至76年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並於同年10月27日始移至台北監獄服刑,後於79年5月20日因獲得特赦而出獄,故實際服刑為徒刑4年3月又20日。

1973年-
1973

大同主義青年革命軍案

據官方檔案提及,洪惟仁與樊邦弘等人於61年發起「大同主義青年革命軍」組織,同時吸收學生吳進發等組織「大同軍」,企圖推翻政府,進而實現與中國大陸政權作和平統一之談判。涉及該案者除洪惟仁經判決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64年因蔣中正逝世而予以減刑,故實際服刑為6年又8個月),以及王競雄被判有期徒刑10年之外,其餘大致以辦理自首或交由該校加強考核輔導而無罪釋放。

1973年-
1973

台灣獨立革命軍鄭評案

61年鄭評在東京與獨立台灣會史明會晤,因認同史明提倡的台灣民族主義與社會主義之主張,後經史明組訓後以「台灣獨立革命軍鄭評小組701號」返台,62年採取「主戰場在島內」的行動,6月3日因成員賴錦桐向調查局自首,10月初鄭評等人先後遭到捕,1974年4月判刑,8月執行槍決。

1974年-
1974

黨營事業

根據研究,中國國民黨的黨庫不靠捐款公款,而逐漸靠黨營事業盈餘支應,主要在63年11月增修黨章以後。而黨營事業七大控股公司之架構81年左右成形,分別為中央投資、光華投資、啟聖實業、悅升昌投資、景德投資、建華投資、華夏投資。之後歷經數次整併,99年集中於中央投資及欣裕台傘下。

1974年-
1974

山地獨立運動案

山地獨立運動案,又稱「臺灣山地獨立運動呂文華等案」。本案發生於1970年代初,依據官方判決主文指稱:臺灣山地獨立運動的主謀為花蓮縣秀林鄉阿美族呂文華,涉案者有杜文義、鄭榮祥、秋賢嘉、詹登貴、陳道明等五人。其中,呂文華與陳道明被指受「山地人與平地人非屬同一種族,臺灣應為山地人地盤之偏狹觀念」誘惑,於1969年3月密謀建立臺灣山地獨立運動組織,妄圖推翻政府,建立臺灣山地獨立政府,由呂文華負責組織工作,以及陳道明統籌一切事宜。1972、73年間,陳道明為謀發展組織,吸收秋賢嘉、鄭榮祥參加,並分配秋賢嘉負責宣傳工作,鄭榮祥負責蒐集有關山地黑暗面資料。1973年,呂文華於臺南第九訓練中心吸收詹登貴,在鳳山吸收其胞弟呂文成,以及在花蓮秀林吸收杜文義等人參加組織,並以山地獨立等言論向其他多人等進行宣傳,吸收其參加組織未果。復於1970年11月12日至1974年10月26日先後於花蓮地方戲院、公路局車站、國校等地廁所間,及車站等公共場所,書寫「反攻無望、血洗臺灣、實行共產主義、打倒蔣××」等反動標語。1974年10月26日,杜文義與呂文華因無法支付餐費而被報警處理時,杜文義先供出呂文華唆使其張貼標語,2人並共同檢舉陳道明從事臺灣山地獨立運動,遂使全案偵破,由警政署移送軍事檢察官偵查,而後以叛亂案件起訴。<br />1975年年7月,經軍事法庭判決主謀者罪名為「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呂文華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經減刑為9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其他涉案者杜文義處有期徒刑6年,經減刑為4年,褫奪公權2年。另3人以參加叛亂組織,秋賢嘉處有期徒刑6年,經減刑為4年,褫奪公權2年;詹登貴、鄭榮祥各處有期徒刑5年,經減刑為3年4月,褫奪公權2年。<br />詹登貴、秋賢嘉、鄭榮祥等3人因不服以上判決,隨即提出相關答辯聲請覆判。其中,詹登貴的答辯指出:他在警察局被審訊是以呂文華的自白書為藍本所編造的筆錄,他是國民黨忠貞黨員,並擔任地方區黨部書記,絕非叛徒;以及他與政戰學校同學呂文華討論成立一個以改善山地人生活為宗旨的團體,並未言及顛覆政府。而且,他因患有精神疾病而退職,判決指陳他參與叛亂組織並非事實。其次,鄭榮祥的答辯指陳:他在警察局的筆錄是由陳道明、秋賢嘉供詞所編造,並非出於自由意志;陳道明、林勝利在審訊中提及對他的不利說詞,希望能與他們對質,以釐清事實。此外,秋賢嘉的答辯重點在於:既沒有叛亂組織存在、更不能認有參加之事實,撰寫山地文章意在改善山胞風氣,決不能視為有反政府之意思與作用;不正自白及不符事實之共同被告供述不能作為罪證等。同時,他亦檢附所有發表過的文章製成「山地問題文稿彙集」,以證實其撰寫文章的用心。然而,1975年11月,人的答辯皆被駁回,維持原有判決。<br />1999年4月1日,鄭榮祥向補償基金會申請冤獄補償,2000年4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陳述他與同案其他幾位人士的關係,指出:他與呂文華是初中同學,1959年,2人同時考上臺灣省立花蓮農校山地班初級部,同窗3年之後,呂文華考上母校高級部,他則考取花蓮中學高中部。之後2人互不往來,直到12年後因同案被捕入獄,在新店的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才再度見面。其次,是他與陳道明的關係,1972年7月他就讀醫學院第七年,進入臺北市立中興醫院擔任實習醫師(intern),當時陳道明為臺北醫學院五年級學生,因被安排至中興醫院實習而相識。他鄉遇故知,自然往來頻繁,常到陳道明吳興街住處喝酒聊天,有時過夜,翌日始返。此外,他與秋賢嘉的關係,是因秋賢嘉經常在報紙投書,刊寫「山地部落百態」,入木三分,引起陳道明好奇,隨後取得秋賢嘉的聯絡地址,常在吳興街陳道明住所喝酒聊天。他自醫學院畢業後的服役1年期間,多在臺北地區,放假時常去找陳道明,偶而也遇到秋賢嘉。2018年12月7日,鄭榮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br />綜合以上,顯示這群原住民菁英因關心自己族群社會發展問題,而經常聚集討論、分享理念;兩位原住民醫師更是積極主動地構想成立「改善山地人生活」的團體,卻被打壓為叛亂組織,正是典型的白色恐怖政治案件。

1975年-
1975

白雅燦「問蔣案」

64年白雅燦撰「告我一千五百萬台灣同胞書」作為競選立委文宣,並要求蔣經國公布其私人財產,因此獲罪。本案為64至66年間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會同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偵辦民眾涉案事宜,後移送警總審理並依法予以起訴、判決。

1976年-
1976

黃華案

白色恐怖期間,黃華曾4度入獄,坐牢時間達22年又11個月,所涉案件涵蓋台獨活動、民主運動與言論。

1977年-
1977

王世一案

據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調查偵辦,表示64年4月,台灣省公路局幫工程師倪文舉除供述早年曾參加中國共產黨及受命來台灣傳播「國共即將和談」等宣傳謠言外,並以此提供在台同黨份子多名,而時任台灣省鐵路管理局機務處副處長的王世一即為其中成員之一。經官方調查提及,王世一於29年在國立西南聯合大學讀書時,經同學徐華舫吸收參加共產黨。34年5月交通部公路總局運輸人員訓練所結訓後,分發至台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務段服務,後與毛雄威、譚新元、鄧子仲、袁啟文等人,聚會討論如何掌握及維護高雄地區鐵、公路之運輸車輛、器材及人力,以迎接共產黨「解放台灣」,並藉機向同事宣傳為共統戰。66年7月6日,王世一後以「參加叛亂組織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禠奪公權5年。

1979年-
1979

吳泰安案

吳春發於65年間,為逃避詐欺罪刑責,逃亡日本並更名為吉田勇,期間認識中共駐日人員,經吸收後願為中共在台灣進行顛覆活動。67年2月,在東京成立「台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組織,定國號為「台灣自由民國」,以藍、紅、綠三色橫條為國旗,玫瑰花為國花,並改名為吳泰安,自任主席。為傳達革命之志,吳泰安按照台灣電話簿的姓名地址,從日本寄出「告台灣同胞書」,並在同年6月偷渡回台。回台後鎖定余登發為吸收對象,三度拜訪,並交付叛亂文件「革命動員第一號令」數張,此舉導致余登發父子受該案牽連下獄,更引發橋頭事件。68年吳泰安遭求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1979年-
1979

高雄事件(美麗島事件)

高雄事件(美麗島事件),又稱「美麗島事件黃信介等案」。1979年12月10日,《美麗島》雜誌社在高雄舉行世界人權日紀念日大會,未獲批准,但全臺黨外人士仍照計劃至高雄參加紀念活動。因原先預定的場地扶輪公園已被封鎖,黨外人士決定轉向中山路與中正路交接的大圓環。傍晚6點多,遊行隊伍被引導從服務處出發,緩緩前往大圓環。此時鎮暴部隊也開始在周邊部署。在大圓環的演講原本平和地進行,但由於鎮暴部隊逼近,巨大鎮暴車噴出不明煙霧,引起群眾騷動不安,於是發生第一波衝突。而後美麗島人士引導群眾陸續回到服務處,企圖以演講和歌唱安撫群眾,但鎮暴部隊再度逼近,並施放催淚瓦斯,甚至大批鎮暴車開進人群,最終引發雙方激烈衝突,直到半夜才逐漸結束。史稱美麗島事件或高雄事件。<br /><br />美麗島事件隔日上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在臺北召開記者會,表達譴責違法暴行,將依法偵辦絕不寬貸的訊息。12月12日蔡鐘雄接受《中國時報》訪問,首先提出「共匪/臺獨/黨外」三位一體關係的說法。全臺灣的輿論界就這樣推波助瀾,為13日的大逮捕營造氣氛。<br /><br />12月13日清晨起,陳菊、林義雄、呂秀蓮、張俊宏等黨外菁英陸續被捕,施明德脫逃旋遭通緝,黃信介則在14日上午經立法院的秘密院會同意之後予以逮捕。1980年1月8日施明德在逃亡26日後仍遭逮捕。期間協助藏匿施明德的長老教會高俊明牧師、林文珍長老等人也被牽連入獄。<br /><br />在國際人權組織、美國國會議員和海外臺灣人的聲援下,1980年3月18日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法庭開始公開審理美麗島事件施明德、黃信介、林義雄、呂秀蓮、張俊宏、陳菊、姚嘉文、林弘宣等8名被告,期間被告當庭陳述的政治主張被國內外媒體大幅報導。4月5日判決8人都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施明德判處無期徒刑,黃信介判14年,其餘均處12年徒刑。同年5月19日國防部覆判維持初審判決。<br /><br />國民黨政府逮捕和軍法審判美麗島人士,並未造成黨外運動衰退。從短期來看,黨外菁英雖然幾乎「付之一炬」,造成民主發展的頓挫;但長期而言,要求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全面改選中央民意代表的聲音,反而藉著軍法大審更為傳揚,一群民主人士因信仰而入獄,更凸顯國民黨政權不義的性質。此外,1980年代再度開放選舉後,美麗島受刑人的家屬和辯護律師藉著參選的機會,不但填補了政治案件造成的候選人空缺,而且捲起更大的反對能量。<br /><br />

1979年-
1979

余登發案

余登發(1904-1989),男,日治時期1935年曾當選高雄州楠梓庄協議會的議員,戰後1945年曾當選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60年當選第四屆高雄縣長。1978年底美國宣佈與臺灣斷交,原本即將舉行的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因而被迫中止;為維繫反對運動陣營的力量,若干黨外人士決定繼續擴大串聯,並敦促余登發出面擔任黨外共主。<br />1979年1月,余登發與其子余瑞言被警備總部以「涉嫌參與匪諜吳泰安叛亂案」為由逮捕。隔天,黨外人士共同發表「為余氏父子被捕告全國同胞書」,批評中國國民黨當局對余氏父子進行政治迫害。當天下午,林義雄、姚嘉文、陳菊、艾琳達、施明德、許信良等人,聚集在余氏的故鄉高雄橋頭遊行示威,抗議國民黨當局逮捕余氏父子,這是戒嚴時期極少數公開的示威遊行行動。<br />然而,余登發仍被當局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以演說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8年、翌年獲准保外就醫,余瑞言則被處2年有期徒刑。

1980年-
1980

高俊明等案(藏匿施明德案)

高俊明等案(藏匿施明德案),又稱「美麗島事件高俊明等案」。1968年高雄(美麗島)事件3天後,國民黨政府展開大逮捕。12月13日半夜軍警破門之前,施明德跳樓逃逸,旋即展開26日的躲藏和逃亡,隨後全臺通緝追捕,懸賞50萬元。直到隔年1月8日落網為止,協助藏匿施明德的人大多與長老教會有關,在警總檔案稱為「高俊明等叛亂案」。<br /><br />施明德逃亡期間,透過政治犯林樹枝協助,找到聖經公會出版幹事趙振貳牧師,再轉往石牌路德總會牧師吳文的家。12月15日,趙振貳說明施明德仍在假釋期間卻因高雄事件「再犯」,若被捕「就是死路一條」,高牧師於是請秘書施瑞雲找喀爾文神學院院長林文珍長老到總會事務所來商量,林文珍基於耶穌基督的愛就答應幫忙,冒險讓施明德住在她家頂樓2個禮拜,直到12月28日再移轉到(施明德的哥哥施明正的朋友)許晴富的家避難。<br /> 1980年1月8日,施明德在許家被捕。許晴富、吳文、張溫鷹等第一線的「窩藏者」隨後一一被捕或到案;不久,施瑞雲、林文珍、趙振貳、黃昭輝等人也先後被捕。高俊明遲至4月24日始遭逮捕。<br /><br />1980年6月5日警總軍事法庭宣判,高俊明、許晴富因共同藏匿叛徒,判刑7年。林文珍判刑5年。吳文連續共同藏匿叛徒判刑2年。張溫鷹幫助藏匿判刑2年。林樹枝、黃昭輝、趙振貳、施瑞雲、許江金櫻等明知匪諜而不密告檢舉各處刑2年。除林樹枝外,其餘4人緩刑3年。<br /><br />高俊明認為當局在12月13日大逮捕是「故意讓施明德逃跑」,目的是要把他牽扯到長老教會,「尤其是要牽扯到我」,所以當局「心機非常陰險,藉施明德的逃亡來設計陷阱。」高牧師認為國民黨要逮捕他的原因是:(一)他要為過去長老教會3次的國是聲明負責,尤其第三次主張「讓臺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國民黨政府無法忍受;(二)高牧師始終主張長老教會應該重新加入普世教協,不應該孤立於國際社會;(三)藏匿施明德的事件,這是導火線。雖然辯護律師張俊雄也有類似的看法,但是「故意讓施明德逃跑」的說法並沒有檔案方面的證據。<br /><br />

1980年-
1980

林義雄案

68年12月,高雄美麗島事件後,大批黨外人士被捕,包括第六屆省議員林義雄。隔年2月28,林家在嚴密監視下發生滅門慘案,林義雄六十歲的母親游阿妹及七歲雙胞胎女兒林亮均、林亭均被刺殺身亡,九歲長女林奐均受重傷,此案至今仍未偵破,警方證據銷毀,成為懸案。

1981年-
1981

陳文成事件

陳文成自67年起於美國卡內基美隆大學(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統計系擔任助理教授,關心台灣政治發展,參加台灣人同鄉會。70年5月,陳文成夫婦帶著一歲兒子返台探親,卻一直無法拿到「出境許可證」。6月30日警總約談陳文成1小時多,7月2日上午9點,以陳曾金錢支援美麗島雜誌社為由,再約談陳文成,至同日晚間9時30分約談結束,警總稱派專車送陳文成返回住處。7月3日上午7時30分,陳文成被人發現陳屍於台灣大學校園研究圖書館後面左側(東北角)草坪水溝上。台北地檢處的調查報告結論指稱:「陳文成博士不是他殺,不排除是自殺或意外死亡」。

1982年-
1982

東吳大學黃爾璇事件

71年11月9日政治系學生組織的『政治系學會』,舉辦台北市議會旁聽活動,當天下午國民黨籍議員和黨外議員各有一個小組進行質詢,該學會的學藝組委託市議員謝長廷辦理手續,前往旁聽。台北市議會的人二室,行文給教育部及東吳大學,指控黃爾璇帶領學生到議會聽黨外議員的質詢,並鼓躁。黃爾璇雖是政治系二年級的導師,但他並未被告知,且當天在中興法商學院上課,並未帶領學生到議會。72年6月29日,東吳大學政治系專任副教授黃爾璇突被該校通知不予續聘,此為政治干預學術的典型解聘方式。

1983年-
1983

盧修一台獨案

66年至67年盧修一任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並兼任夜間部行政管理學系主任。68年9月,再赴巴黎,於69年12月以《日據時代台灣共產黨史:1928-1932》通過口試,取得巴黎大學政治學博士。72年1月8日,盧修一因涉嫌與「獨立台灣會」史明連絡,經由前田光枝傳遞消息,為警備總部逮捕,指其涉嫌「叛亂」,判感化教育三年,75年3月2日出獄。

1984年-
1984

「蓬萊島」雜誌案

73年6月19日出刊的《蓬萊島週刊》第2期上有一篇批評東海大學校長梅可望的文章〈梅可望當家,東海沒可望〉,其中談及東海大學哲學研究所所長,且為時任總統蔣經國的英文秘書馮滬祥的論文《新馬克思主義批判》「以翻譯代替著作」。馮滬祥狀告蓬萊島雜誌誹謗,被稱為「七字官司」。74年1月,雜誌社發行人黃天福,社長陳水扁及總編輯李逸洋初審被判一年有期徒刑,並賠款二百萬元新台幣。75年6月「蓬萊島案」官司上訴後改判黃天福、陳水扁、李逸洋三人各8個月徒刑,三人皆入監服刑,並喪失該年年底之公職人員選舉資格。

1984年-
1984

江南案

1984年10月15日筆名江南的作家劉宜良,在美國加州大理市(Daly City)自宅車庫,遭國防部情報局吸收的竹聯幫分子陳啟禮策劃,吳敦、董桂森開槍擊殺,於自宅車庫喪命。<br /><br />政工幹校肄業的劉宜良,曾任職正聲廣播電臺、臺北攝影新聞社記者,1967年在情報局出身的夏曉華的協助下,以《臺灣日報》特派員身分赴美。劉後就讀美利堅大學(American University)國際關係研究院碩士班,以撰寫蔣經國的歷史獲得學位。1973年起劉在《南北極》、《七十年代》,陸續發表〈蔣介石婚姻生活考〉及〈蔣經國傳〉披露蔣家秘辛、揭發駐美使館內幕,以及訪問吳國楨等報導,被認為是侮蔑領袖,詆毀黨國,其接受安排赴中國訪問,更引起國安、情報駐美單位的注意。<br /><br />國安情治駐美單位不願見劉宜良批判國府、揭穿蔣家內幕的文章成為中共統戰宣傳的素材,並與中共駐美聯絡處接近,1976-1977年國安局一度基於聯合戰線立場,爭取「劉逆歸正」,囑駐美採購服務團軍資組溫哈熊、國安局駐美特派員汪希苓等均曾與劉宜良接觸。但這些疏導與爭取並無效果。<br /><br />1983年7月24日起,劉宜良在美洛杉磯《論壇報》重刊8年前在香港發行的《蔣經國傳》增補版,黨政高層認為對領導中心形象有所影響,1983年10月情報局代理局長荊自立獲國安局長汪敬煦同意後,透過夏曉華赴美疏導劉宜良,劉同意改寫蔣傳結語並調整部分章節後,再發單行本。汪希苓接任情報局長後,1984年1月同意照付8,000美元的改版費,情報局並擬利用劉的特殊身分,成立「三義專案」,除囑劉蒐集情資,並以劉與中共方面的交往關係,作情報謀略運用與策反工作,月支1千美元津貼,亦獲國安局同意。「劉向真」成為情報局的「駐美聘幹」後,依約修改蔣傳,推崇蔣經國在臺經建成果與開明作風,多次函報中國駐舊金山總領事館、臺獨活動狀況及中共軍情等情資。<br /><br />1984年7月,情報局派因公赴美的盧梓竑上校等,接觸劉宜良提供的策反對象中國瀋陽民航局駐紐約辦事處職員崔陣。然盧等要求與崔陣見面時,劉宜良非但不積極協助,反覺遭中共人員跟間反蒐證。事後,情報局認為劉宜良故意提供情資,設局使情報局人員曝光,「兩邊拉線漁利而沾沾自喜」。此事使情報局對劉宜良失去信賴,埋下殺身之禍。<br /><br />汪希苓「制裁叛逆」的想法出現時,適透過電影導演白景瑞接觸竹聯幫成員帥嶽峯。1984年7-8月,白、帥再引介竹聯幫主陳啟禮與汪希苓認識。汪希苓吸收陳啟禮後,陳、帥接下「教訓」劉宜良的任務,由情報局副局長胡儀敏、第三處副處長陳虎門居間聯繫。1984年8月14日陳啟禮、帥嶽峯以「鄭泰成」、「謝振業」之名,赴情報局松竹山莊接受4天半的情報任務訓練。9月14日陳虎門親送陳、帥搭機赴美。<br /><br />陳啟禮、帥嶽峯抵美後,帥因故提前返臺,由陳啟禮聯繫在美的竹聯幫分子吳敦、董桂森執行劉宜良住家附近勘查、暗殺工作。10月15日,吳敦、董桂森潛伏劉宅車庫狙殺劉宜良後,由陳啟禮開車接應離開現場。陳啟禮擔心成為情報局的棄子,在美以錄音帶自述任務原委,以防被滅口。<br /><br />1984年11月12日政府展開「一清專案」掃黑行動,國安局長汪敬煦坐鎮臺北市警察局督導,陳啟禮、吳敦相繼落網,董桂森先一步偷渡至菲律賓再到巴西。對一清專案鎖定陳啟禮等事,情報局事先並不知情。陳啟禮落網後,主動向調查局供述殺害劉宜良經過。11月15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陳守山向蔣經國報告情報局牽涉江南命案。11月16日,蔣經國約見汪希苓,汪言對此事未作指示,係陳啟禮藉詞仗功脫罪。11月17日蔣經國同意將陳啟禮涉案事告知美聯邦調查局,但對情報局涉入事仍諱莫如深。<br /><br />美方偵辦劉案時,起初國務院認為臺灣方面尚配合偵查,1984年12月美聯調局掌握情報局官員涉案消息後,開始進行外交施壓。在美竹聯幫分子柳茂川、張安樂等見陳啟禮、吳敦被捕後,利用陳託付之錄音帶,隔海與國民黨政府周旋,並訴諸媒體,將蔣孝武拉入本案。<br /><br />1985年1月11日張安樂將錄音帶交美聯邦調查局後,1月12日蔣經國隨即下令查辦汪希苓、胡儀敏、陳虎門3人。另由總統府秘書長沈昌煥、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汪道淵、國防部部長宋長志、國家安全局局長汪敬煦及參謀總長郝柏村組成五人小組,負責處理及損害控管。1月中旬,國安局甘冒揭露在美情報活動,將劉宜良生前為情報局蒐集情報的7封信,交香港李怡辦的《九十年代》刊出,引起輿論震撼,使外界認為劉是情報販子。檔案顯示,劉亦是美聯調局之線民。<br /><br />蔣經國雖拒絕美方的引渡陳、吳之要求,但在美國會議員索拉茲(Stephen J. Solarz)等揚言切斷軍售的壓力下,不得不同意美方派員來臺問話。1985年1月22日、3月8日,美方二度派員來臺,與嫌犯及關係人談話,並對情報局官員測謊,結果顯示汪希苓談話避重就輕,語多矛盾;陳虎門則相對可信。<br /><br />儘管美、臺方面多質疑汪希苓背後尚有幕後主使或事前知情者,但審判前宋長志指示軍法局副局長張瑩:此案「無論如何發展,應概屬個人行為,絕無涉及高層人員或政策」,速審速結。軍法方面,1985年4月19日軍法局以汪希苓假借公務員職務上之機會共同殺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胡儀敏、陳虎門幫助殺人,各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5月18日覆判確定。司法方面,1985年4月9日臺北地方法院以共同殺人罪判處陳啟禮、吳敦無期徒刑,9月5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逃亡的董桂森,9月在巴西被捕,引渡美國受審。1990年行政院以「人道恩賜金」名義,花費145萬美元與劉宜良之妻崔蓉芝達成和解。1991年1月,汪希苓、陳啟禮、吳敦兩度獲得減刑出獄,4月董桂森因監獄暴動,在美傷重不治。<br /><br />「江南案」因黑幫奉情報局之命在美殺人,聯調局很快掌握凶嫌身分及通聯錄音,不同於本地的陳文成命案、林宅血案,懸而未破。蔣經國下令情報局改組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劃歸軍令系統的國防部參謀本部,不再由國安局直接督導,減縮該局在美情報布建,徹底清查與幫會人士關係。蔣經國二子蔣孝武遭影射與本案有關,後被外放新加坡擔任商務代表團副代表。蔣經國並公開宣示「絕不會有蔣家的人來繼承我」。「江南案」可說為蔣氏家族在臺的二代統治敲響喪鐘。<br /><br /><br /><br />

1985年-
1985

十信事件

72年2月1日國民黨籍蔡辰洲就任增額立委,結合新舊增額立委組成十三兄弟,原企圖推動信託公司可收授不定期信託資金及支票業務,後因故而決議不修正,並迫使財政部撤回立院正在審議的信託公司管理規則,此舉觸怒黨政高層。因蔡辰洲經營的十信之逾放比高達102%,顯示支付能力脆弱,74年2月9日(農曆12月20日)周六下午財政部宣布勒令十信自2月11日起暫停營業三個工作日,造成存戶前往擠兌。2月14日十信決議由合庫代管經營。3月1日台北地檢處以背信、侵占、偽造文書與違反票據法等罪嫌逮捕蔡辰洲。政府並將蔡辰男所屬的國泰信託集團捲入此一事件。75年10月6日合庫將十信18個營業單位改掛合庫招牌,十信事件得以落幕。

1987年-
1987

黨職併公職

考試院於76年廢止「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同時中國反共青年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及亞洲反共聯盟總會等一併終止,此後轉任為公務人員者再無黨職併公職,但在採計要點廢止前轉任公務人員者,仍得採計是類社團年資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95年全面廢止上述社團年資,但以往退休處分不予撤銷。依96年黨職併公職清查結果,共有581人採計黨職年資,因此領取的退休金或資遺費為3.2億,至105年12月,仍有224人尚在支領退撫給與。

1991年-
1991

獨臺會事件

獨臺會事件,又稱「獨臺會案」,該事件緣於1991年5月9日,調查局宣布偵破史明領導的臺獨組織「獨立臺灣會」(簡稱「獨臺會」)在臺地下組織,逮捕該組織之成員陳正然、廖偉程、王秀惠、林銀福等人。該事件發生在已經解嚴4年後、而且9天前總統才剛終止動員戡亂終止之際,遂引起社會譁然。其中,尤以調查局幹員赴清華大學宿舍在清晨拘捕該校歷史所研究生廖偉程,引起社會相當大的反彈。<br /><br />從該年5月12日起,一連串要求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以及無罪釋放陳正然等人的抗議行動接連展開。在強烈民意的壓力下,5月17日民進黨立院黨團提案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後立法院決議廢止之。<br /><br />然而,就在《懲治叛亂條例》廢止的當天,該案4名涉案人皆被提起公訴,並可能被依《刑法》第一○○條普通內亂罪予以懲處。因為1935年制定施行的《刑法》第一○○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缺乏明確犯罪構成要件,只需言論主張即可能被當局以叛亂入罪。可見《刑法》第一○○條仍制約著人民政治思想的表達自由,這也讓更多民眾意識到:必須廢除此一法律才能真正保障人權。5月20日,因獨臺會案引發「知識界反政治迫害聯盟」大遊行,其中「廢除刑法一○○條」即是遊行的主要訴求之一。此後,進一步引發「100行動聯盟」等團體展開廢除《刑法》第一○○條的抗爭。<br /><br />雖然如此,該年12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仍以《刑法》第一○○條「預備意圖竊據國土及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名,判處陳正然、王秀惠、林銀福有期徒刑。直到1992年5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一○○條的修正案,將原條文修改為「『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始觸犯叛亂罪,獨臺會案才改判免訴。<br /><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