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清輝
- 施清輝 男 1910年出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施清輝,1910年生,男,嘉義朴子人。1950年4月24日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被捕,時41歲。
施清輝1936年畢業於日本東京中央大學法科專門部。1946年2月入臺灣省訓練團民政班受訓;5月畢業後派任新竹縣桃園區署建設課長;8月調任中壢區署民政課長。1948年1月改業從商。1949年3月至臺北國貨公司擔任保管股長。
1950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開始展開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施清輝在4月24日被捕,同案被捕者共有簡吉、陳顯富等18人。保密局完成偵訊筆錄及處理意見後,除簡吉繼續偵查其他線索而另案處理外,8月28日保密局將陳顯富等17名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施清輝於1946年8月因職務關係認識新竹縣水利組合常務理事簡吉。1949年7月簡吉寫條子約施清輝至國貨公司外見面,稱身體有病需要調養,要施幫忙代為找房子。施清輝隨後轉介簡吉至其兄施宜臻處借住,他表示與簡吉過去除職務外並無往來,沒有談過共產主義,也不知道簡是共產黨人。簡吉在偵訊時也稱施姓兄弟不知其為共黨,也沒有向他們宣傳過共產主義。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對陳顯富等17名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之判決書,以施清輝「幫助藏匿叛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判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11月8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將擬判核覆意見呈送總統府,認為張洪南、廖德良、施清輝、施宜臻雖容留或供給簡吉、蔡孝乾、陳顯富等居住,但該等被告皆稱不知簡吉、蔡孝乾、陳顯富為叛徒,擬將此部分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3日,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核定同意國防部之擬辦意見,認為「原判頗有推測入罪之嫌,擬核准將張洪南等犯罪刑部分撤銷發還復審」。28日,總統蔣介石批示:「如擬」。1951年1月8日,審判官陳英對張洪南、廖德良、施清輝、施宜臻4人做成(40)安澄字第0209號判決書,判處4人無罪。此復審擬判再呈報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蔣介石等核覆同意。3月5日,軍法處當庭宣判施清輝與同案被告張洪南、施宜臻、廖德良無罪。
施清輝1950年4月24日被捕,1951年3月5日宣判無罪,被拘押10個月又11天。施清輝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施清輝1936年畢業於日本東京中央大學法科專門部。1946年2月入臺灣省訓練團民政班受訓;5月畢業後派任新竹縣桃園區署建設課長;8月調任中壢區署民政課長。1948年1月改業從商。1949年3月至臺北國貨公司擔任保管股長。
1950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開始展開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施清輝在4月24日被捕,同案被捕者共有簡吉、陳顯富等18人。保密局完成偵訊筆錄及處理意見後,除簡吉繼續偵查其他線索而另案處理外,8月28日保密局將陳顯富等17名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施清輝於1946年8月因職務關係認識新竹縣水利組合常務理事簡吉。1949年7月簡吉寫條子約施清輝至國貨公司外見面,稱身體有病需要調養,要施幫忙代為找房子。施清輝隨後轉介簡吉至其兄施宜臻處借住,他表示與簡吉過去除職務外並無往來,沒有談過共產主義,也不知道簡是共產黨人。簡吉在偵訊時也稱施姓兄弟不知其為共黨,也沒有向他們宣傳過共產主義。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對陳顯富等17名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之判決書,以施清輝「幫助藏匿叛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判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11月8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將擬判核覆意見呈送總統府,認為張洪南、廖德良、施清輝、施宜臻雖容留或供給簡吉、蔡孝乾、陳顯富等居住,但該等被告皆稱不知簡吉、蔡孝乾、陳顯富為叛徒,擬將此部分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3日,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核定同意國防部之擬辦意見,認為「原判頗有推測入罪之嫌,擬核准將張洪南等犯罪刑部分撤銷發還復審」。28日,總統蔣介石批示:「如擬」。1951年1月8日,審判官陳英對張洪南、廖德良、施清輝、施宜臻4人做成(40)安澄字第0209號判決書,判處4人無罪。此復審擬判再呈報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蔣介石等核覆同意。3月5日,軍法處當庭宣判施清輝與同案被告張洪南、施宜臻、廖德良無罪。
施清輝1950年4月24日被捕,1951年3月5日宣判無罪,被拘押10個月又11天。施清輝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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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國貨公司保管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20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