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

山地工作委員會隸屬於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1949年9-10月間成立,目標在發展「高山族」工作。書記為簡吉,委員有陳顯富、魏如羅,工作幹部卓中民、楊熙文、巫綤熹等人。1950年4月起,國防部保密局循線偵辦山地工作委員會,共有簡吉、陳顯富等18人陸續被捕。除簡吉繼續另案偵查省工委會相關案件外,其餘陳顯富等17人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是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
根據保密局及保安司令部等情治機關的調查,1948年5-6月間,中共華東局召集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在香港召開「臺灣工作幹部會議」(即香港會議);決議的「目前具體工作」中,「建立高山族關係」被列為「加強群眾工作」的要項之一。香港會議後,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返臺根據決議發展組織,在高山族工作方面委由簡吉負責,之後又吸收陳顯富加入研究工作。其後省工委會陸續完成《關於高山族工作指示》、《蓬萊族政策方案》,以「民族自決」為號召,企圖爭取山地各族頭目、村長、知識份子、公教人員、學生等。1949年中旬,首先於臺北接觸鄒族湯守仁、泰雅族林瑞昌、高澤照等原住民公職,也發展林昭明、高建勝等原住民學生。1949年9-10月間,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正式成立,以簡吉為書記,負責北部工作;陳顯富、魏如羅擔任委員,分別負責發展南部及中部工作。其他主要幹部有:卓中民,負責宣傳及對原住民學生的工作;林立,協助開拓阿里山與鄒族的關係;楊熙文,擔任嘉義與臺北間之聯絡員,也負責開闢阿里山山腳非高山族居住村落的群眾工作,另負責轉送黨的同志入山掩蔽;巫綤熹,負責中北部聯絡工作,往返竹東、角板山、埔里等地發展組織。此外,省工委會相關組織在1949年中下旬開始被當局發現、查獲後,陸續有黃石岩(巖)、黃雨生等省工委會人士在湯守仁等掩護下陸續進入吳鳳鄉(今阿里山鄉)樂野村躲藏,最後連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亦上山藏匿。這些人在樂野期間,曾協助建立食品工廠、舉辦夜學、參加鄒族幹部會議等,並由蔡孝乾下令成立阿里山支部,後來因政府清查戶口政策,才分批下山離去。
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被起訴者共17人,除上述有提及的陳顯富、林立、黃雨生、卓中民、楊熙文,還包括在簡吉、陳顯富、蔡孝乾等藏匿時,曾提供住處或與其接觸者,包括黃天、張洪南、廖德良、施宜臻、施清輝、黃垚、林素愛、楊火木、吳茂松、劉地春、黃秋爽、黃秋笙(遷)。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之判決書,陳顯富、黃雨生、林立、卓中民「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楊熙文「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黃天「藏匿叛徒」,判處無期徒刑;張洪南、廖德良、施宜臻「藏匿叛徒」,黃垚「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施清輝「幫助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5年;林素愛、楊火木、吳茂松、劉地春、黃秋爽、黃秋笙「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11月8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將此擬判呈送總統府核覆。13日,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核定更改楊熙文刑度之擬辦意見,以楊熙文「既以顛覆政府論罪,核其犯情亦並無可恕之處」;黃天「判決書內既有往香港向匪首報告臺省匪黨組織之情形,亦應以藏匿叛徒最高刑論處」,將二人擬改處死刑;張洪南、廖德良、施清輝、施宜臻則「雖容留或供給簡吉、蔡孝乾、陳顯富等居住,但該等被告皆稱不知簡吉、蔡孝乾、陳顯富為叛徒,擬將此部分判決撤銷發還復審。」28日,總統蔣介石批示:「如擬」。12月18日終審判決,楊熙文、黃天改判死刑;張洪南、廖德良、施清輝、施宜臻4人部分發還復審;其餘則維持原判。卓中民、林立、黃雨生、黃天、楊熙文5人於19日上午5時由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1951年1月8日,審判官陳英重新對張洪南、廖德良、施清輝、施宜臻4人做成(40)安澄字第0209號判決書,判處4人無罪。此復審擬判再呈報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蔣介石等核覆同意。3月5日,軍法處當庭宣判廖德良與同案被告張洪南、施宜臻、施清輝無罪。
陳顯富原本也被判處死刑,但1950年10月起保安司令部開始運用,以規勸鄒族湯守仁與高一生,使兩人坦承錯誤、請求自新,並協助清查阿里山區「潛匪」活動。11月10日,保安司令部向總統提出將陳顯富留作「山地工作」之用,免予執行死刑判決,並獲得核准運用。1951年1月,陳顯富因病被送進臺北省立醫院治療;同年8月,保安司令部再度以其表現優良,請准他參加「山地小組工作」。1952年7月,保安司令部以他體弱多病為由,送往新生訓導處(綠島)管訓。1953年7月,陳顯富病情嚴重被送回臺灣,進入臺北醫院就醫,經診斷為罹患開放性肺結核,生命僅能維持4-5個月,且醫院拒絕收治。8月,保安司令部擬讓其交保回家治療,但國防部軍法局以他患肺結核已無法運用,以及遽予保外欠合法,而予以否決。11月,省保安司令部改以陳顯富「情緒惡劣,且案情已無運用之必要」為由,決定交付國防部軍法處執行判決。1954年2月,國防部核定陳顯富執行死刑。8月31日被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
該案除陳顯富、卓中民、林立、黃雨生、黃天、楊熙文曾加入共黨;其餘皆否認知情陳顯富、簡吉等為共黨,或接受其灌輸共黨思想。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可以說是情治當局緝捕山地工作委員會相關涉案人員的起始案件。其後陸續在1950年10月逮捕魏如羅,1951年4月執行槍決。巫綤熹於1950年12月自首,1951年8月被以自首不忠判刑5年。1951年4月開始偵辦「山地工作委員會殘餘吳金城等案」,1953年1月判決吳金城死刑,顏金田、張進乾各有期徒刑3年。1952年9月政府逮捕曾被山地工作委員會接觸的原住民菁英與學生,以「湯守仁等案」、「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林昭明等案」偵辦。1954年鄒族、泰雅族菁英有高一生、湯守仁、汪清山、方義仲、林瑞昌、高澤照被處死刑;武義德、杜孝生分別判無期徒刑與15年。原住民學生方面,林昭明、高建勝、趙巨德各判15年;李訓德、廖義溪各判7年;趙文從、林茂秀、程登山各判2年。
本案除張洪南、施清輝、施宜臻未提出補償申請,其餘14人皆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並獲得補償。2018年10月4日,陳顯富、黃雨生、楊熙文、黃天、黃垚、林素愛、楊火木、吳茂松、劉地春、黃秋爽、黃秋笙(遷)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18年12月7日,林立、卓中民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顧恒湛
  • 1. 國防部軍法局,〈陳顯富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0/3132079/79。
    2.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山地匪工委會破獲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50000C/0039/0471.12/2277。
    3.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湯守仁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5/276.11/9122.92。
    4.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簡吉、張洪南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0/273.4/310。
    5. 國家安全局編
    1959 《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臺北:國家安全局。
    6. 國家安全局
    1961 《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臺北:國家安全局。
    7. 吳叡人
    2008 〈「臺灣高山族殺人事件」──高一生、湯守仁、林瑞昌事件之初步重建〉,收入許雪姬主編,《二二八事件60週年紀念論文集》,頁325-363。臺北: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二二八紀念館。
    8. 范燕秋
    2008 〈樂信‧瓦旦與二二八事件之中泰雅族的動態──探詢戰後初期臺灣原住民菁英的政治實踐〉,收入許雪姬主編,《二二八事件60週年紀念論文集》,頁365-391。臺北: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二二八紀念館。
    2009 〈原住民菁英的整肅:湯守仁等叛亂案〉,收入張炎憲、陳美蓉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頁221-252。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
    9.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 「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
    10.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 「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