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金城 ( 吳明德)
- 吳金城 ( 吳明德) 男 1925年出生 1953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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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金城(1925-1953),男,高雄鳳山人。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殘餘吳金城等案」被捕,時28歲。
吳金城日治時期曾就讀青年學校,1942年6月充日軍軍屬派駐上海。1944年6月潛往重慶,1945年1月由謝南光介紹加入臺灣革命同盟會,5月至昆明受美軍無線電收發訓練。日本投降後,9月返回重慶,結識在臺灣調查委員會工作的吳思漢(吳調和)。11月19日和吳思漢一同返臺,在臺北市台灣新生報社經理部總務組任課員,1946年冬兼任啟蒙書房會計。1947年4月啟蒙書房因二二八事件被查封,吳金城亦被拘禁2個多月,其後仍在新生報社任職至1949年5月離職。
1950年4月下旬國防部保密局開始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陳顯富等陸續被捕。10月,山地工作委員會委員魏如羅被捕;12月巫綤熹自首。1951年4月,保密局自魏如羅偵訊筆錄發現,巫綤熹曾介紹林鐵樹(吳金城化名)前往埔里工作,隨即循線偵察。4月24日吳金城於埔里被捕。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吳金城在1949年10月經吳思漢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吳金城則介紹舊識鳳山彰化銀行何玉麟入黨。11月,何玉麟被捕後,吳思漢指示吳金城潛逃,並交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領導。吳金城後由巫綤熹介紹轉往埔里東山木材行工作躲藏,仍化名林鐵樹。其後由巫綤熹聯絡與領導,從事高山族工作。期間曾受巫綤熹交付顏錦華信函給霧社商人顏金田,企圖爭取顏金田入黨並協助山地工作。另曾拜訪霧社衛生所主任張進乾2次,勸誘張協助山地青年,但被張所拒絕。
1952年10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檢察官晉傳棟對吳金城、張進乾、顏金田三人做成(41)安澄字第3981號號起訴書。11月22日,由審判官梅綬蓀做成(41)安潔字第3146號之判決書,以吳金城「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後經國防部、總統府核覆後,於1953年1月22日完成終審,維持原判定讞。1月28日由憲兵第八團於北市川端橋(今臺北市中正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
2000年12月12日由吳金城妹夫及其子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9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因申請者資格不符,決議不予以補償。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處分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吳金城日治時期曾就讀青年學校,1942年6月充日軍軍屬派駐上海。1944年6月潛往重慶,1945年1月由謝南光介紹加入臺灣革命同盟會,5月至昆明受美軍無線電收發訓練。日本投降後,9月返回重慶,結識在臺灣調查委員會工作的吳思漢(吳調和)。11月19日和吳思漢一同返臺,在臺北市台灣新生報社經理部總務組任課員,1946年冬兼任啟蒙書房會計。1947年4月啟蒙書房因二二八事件被查封,吳金城亦被拘禁2個多月,其後仍在新生報社任職至1949年5月離職。
1950年4月下旬國防部保密局開始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陳顯富等陸續被捕。10月,山地工作委員會委員魏如羅被捕;12月巫綤熹自首。1951年4月,保密局自魏如羅偵訊筆錄發現,巫綤熹曾介紹林鐵樹(吳金城化名)前往埔里工作,隨即循線偵察。4月24日吳金城於埔里被捕。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吳金城在1949年10月經吳思漢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吳金城則介紹舊識鳳山彰化銀行何玉麟入黨。11月,何玉麟被捕後,吳思漢指示吳金城潛逃,並交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領導。吳金城後由巫綤熹介紹轉往埔里東山木材行工作躲藏,仍化名林鐵樹。其後由巫綤熹聯絡與領導,從事高山族工作。期間曾受巫綤熹交付顏錦華信函給霧社商人顏金田,企圖爭取顏金田入黨並協助山地工作。另曾拜訪霧社衛生所主任張進乾2次,勸誘張協助山地青年,但被張所拒絕。
1952年10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檢察官晉傳棟對吳金城、張進乾、顏金田三人做成(41)安澄字第3981號號起訴書。11月22日,由審判官梅綬蓀做成(41)安潔字第3146號之判決書,以吳金城「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後經國防部、總統府核覆後,於1953年1月22日完成終審,維持原判定讞。1月28日由憲兵第八團於北市川端橋(今臺北市中正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
2000年12月12日由吳金城妹夫及其子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9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因申請者資格不符,決議不予以補償。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處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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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東山木材行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14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