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進乾
- 張進乾 男 1902年出生 1982年卒 臺灣 南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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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進乾(1902-1982),男,南投埔里人。1951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殘餘吳金城等案」被捕,時50歲。
張進乾日治時期曾任埔里公學校教師(1921-1924)。之後就讀日本大學醫學科,1926年曾參與羅萬俥創設的埔里青年會,推動社會改革。1931年畢業,4月任臺北市臺北醫院小兒科醫生。1936-1938年於日本赤十社臺灣支部病院婦產科服務。1939年4月在基隆開設博濟婦產科醫院。1941-1945年因患肺結核病於松山療養院住院。1947年3月至南投仁愛鄉擔任衛生所主任。
1950年4月下旬國防部保密局開始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陳顯富等陸續被捕。10月,山地工作委員會委員魏如羅被捕;12月巫綤熹自首。1951年4月,保密局自魏如羅偵訊筆錄發現,巫綤熹曾介紹林鐵樹(吳金城化名)前往埔里工作,隨即循線偵察,4月24日吳金城於埔里被捕。12月7日張進乾因曾接觸巫綤熹、吳金城等人被捕。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顏錦華為張進乾擔任埔里公學校教師時的學生,在日本求學期間即參與共黨活動被拘禁,回臺後參與農民組合被監禁7年,出獄後前往中國漢口,戰後返臺任職臺灣省物資調集委員會秘書辦事員,1950年被捕,被控「為叛徒征募財物」,處有期徒刑15年。顏錦華於1947年農曆年時曾返埔里探親,順道訪問張進乾,得知張任霧社衛生所主任後,時常寄左翼報刊給張閱讀。1950年1-2月間,張進乾於其兄在埔里開設之安東醫院看診時,一位名叫「新島」的人(即巫綤熹)持顏錦華信函與張進乾會面,意圖吸收參與共黨,但為張所拒。其後又有林鐵樹(吳金城化名)至霧社找張兩次,請求協助爭取山地青年,也遭其拒絕。張進乾稱雖猜知顏錦華、巫綤熹、吳金城等可能為共黨,但因憐憫他們係年少無知,所以未向政府告密檢舉。
張進乾在仁愛鄉行醫多年,當地許多原住民都受其醫治,擁有聲望。他被捕後,仁愛鄉長高永清聯名鄉民代表、村長等24名當地有力人士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遞交陳情書,請求當局儘速審訊,若無罪准允保釋。張進乾自身也數度向當局呈遞報告,陳述自己與共黨無關,不過都未被當局所接受。
1952年10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檢察官晉傳棟對吳金城、張進乾、顏金田3人做成(41)安澄字第3981號起訴書。11月22日,由審判官梅綬蓀做成(41)安潔字第3146號之判決書,以張進乾「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有期徒刑3年、禠奪公權1年。後經國防部、總統府核覆後,於1953年1月22日完成終審,維持原判定讞。服刑至1954年3月2日獲保釋。
2006年9月由次女張明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7月7日經第五屆第八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進乾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張君之自白及吳金城、巫絮熹於保密局之供述為據,惟張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顏錦華等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張進乾日治時期曾任埔里公學校教師(1921-1924)。之後就讀日本大學醫學科,1926年曾參與羅萬俥創設的埔里青年會,推動社會改革。1931年畢業,4月任臺北市臺北醫院小兒科醫生。1936-1938年於日本赤十社臺灣支部病院婦產科服務。1939年4月在基隆開設博濟婦產科醫院。1941-1945年因患肺結核病於松山療養院住院。1947年3月至南投仁愛鄉擔任衛生所主任。
1950年4月下旬國防部保密局開始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陳顯富等陸續被捕。10月,山地工作委員會委員魏如羅被捕;12月巫綤熹自首。1951年4月,保密局自魏如羅偵訊筆錄發現,巫綤熹曾介紹林鐵樹(吳金城化名)前往埔里工作,隨即循線偵察,4月24日吳金城於埔里被捕。12月7日張進乾因曾接觸巫綤熹、吳金城等人被捕。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顏錦華為張進乾擔任埔里公學校教師時的學生,在日本求學期間即參與共黨活動被拘禁,回臺後參與農民組合被監禁7年,出獄後前往中國漢口,戰後返臺任職臺灣省物資調集委員會秘書辦事員,1950年被捕,被控「為叛徒征募財物」,處有期徒刑15年。顏錦華於1947年農曆年時曾返埔里探親,順道訪問張進乾,得知張任霧社衛生所主任後,時常寄左翼報刊給張閱讀。1950年1-2月間,張進乾於其兄在埔里開設之安東醫院看診時,一位名叫「新島」的人(即巫綤熹)持顏錦華信函與張進乾會面,意圖吸收參與共黨,但為張所拒。其後又有林鐵樹(吳金城化名)至霧社找張兩次,請求協助爭取山地青年,也遭其拒絕。張進乾稱雖猜知顏錦華、巫綤熹、吳金城等可能為共黨,但因憐憫他們係年少無知,所以未向政府告密檢舉。
張進乾在仁愛鄉行醫多年,當地許多原住民都受其醫治,擁有聲望。他被捕後,仁愛鄉長高永清聯名鄉民代表、村長等24名當地有力人士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遞交陳情書,請求當局儘速審訊,若無罪准允保釋。張進乾自身也數度向當局呈遞報告,陳述自己與共黨無關,不過都未被當局所接受。
1952年10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檢察官晉傳棟對吳金城、張進乾、顏金田3人做成(41)安澄字第3981號起訴書。11月22日,由審判官梅綬蓀做成(41)安潔字第3146號之判決書,以張進乾「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有期徒刑3年、禠奪公權1年。後經國防部、總統府核覆後,於1953年1月22日完成終審,維持原判定讞。服刑至1954年3月2日獲保釋。
2006年9月由次女張明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7月7日經第五屆第八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進乾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張君之自白及吳金城、巫絮熹於保密局之供述為據,惟張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顏錦華等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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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霧社衛生所主任醫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14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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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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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