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金田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顏金田(1911-1965),男,南投埔里人。1951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殘餘吳金城等案」被捕,時42歲。
顏金田畢業於埔里公學校,之後學商,23歲時開始自營百貨商。二二八事件時因店員毆人遭政府監禁30餘天。1950年4月下旬國防部保密局開始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陳顯富等陸續被捕。1950年10月,另一委員魏如羅被捕;12月,魏領導之巫綤熹自首。1951年4月,保密局自魏如羅偵訊筆錄發現,巫綤熹曾介紹林鐵樹(吳金城化名)前往埔里工作,隨即循線偵察。4月24日吳金城於埔里被捕。12月7日顏金田也因曾接觸吳金城被捕。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1950年3月間,林鐵樹(吳金城化名)持一封顏金田堂兄顏錦華的介紹函至霧社顏金田之商店,信中託顏金田照顧在木材行工作的林鐵樹。顏金田因知顏錦華在日本時代曾為共黨,猜想介紹林鐵樹是要吸收其加入共黨,並發展山地工作,且因工作忙碌而未曾協助林任何工作。認為不予理會,就與自己無關。
1952年10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檢察官晉傳棟對吳金城、張進乾、顏金田三人做成(41)安澄字第3981號號起訴書。11月22日,由審判官梅綬蓀做成(41)安潔字第3146號之判決書,以顏金田「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有期徒刑3年、禠奪公權1年。後經國防部、總統府核覆後,於1953年1月22日完成終審,維持原判定讞。服刑至1954年9月24日獲保釋出獄。1965年顏金田被發現於霧社竹林服氰酸鉀自殺死亡。
2006年7月19日由長女顏素連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6年11月4日經第四屆第二十三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顏金田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顏君於保密局之供述為據,惟顏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顏錦華等係屬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14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