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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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金田(1911-1965),臺灣南投人。 依(41)安潔字第314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為顏錦華之堂弟,顏錦華因參加匪黨為日政府判刑,返臺仍予往還,吳金城曾持顏錦華函往晤,勸誘幫助發展山地組織工作未允,其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51年12月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4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1月經第4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保密局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顏錦華等係屬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14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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