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素愛
- 林素愛 女 1920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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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素愛,1920年生,女,高雄鳳山人。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被捕,時31歲。
林素愛畢業於屏東高等女子學校、日本東京共立女子藥專。家中開設「米絞」(碾米廠),經濟狀況不錯,因此屏東高女畢業後即赴日求學。在日本求學時認識就讀日本千葉大學醫科的謝桂林,兩人在日本求學期間返臺結婚,之後再赴日完成學業。1946年林素愛夫婦自日本返回臺灣,其夫謝桂林先在臺北古亭町專賣局附屬的共濟醫院上班。1948年自己開業謝外科醫院,林素愛則擔任藥劑師。謝桂林後來捲入「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等案」,於1949年12月被捕,1950年11月執行槍決。其小叔謝桂芳也在就讀臺中農學院時被抓,判無期徒刑,1951年在獄中病死。
1950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於4月26日被逮,林素愛則於5月6日被捕,此逮捕行動下被捕者共有簡吉、陳顯富等18人。保密局完成偵訊筆錄及處理意見後,除簡吉繼續偵查其他線索而另案處理外,8月28日保密局將陳顯富等17名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林素愛供述,簡吉、蔡孝乾皆因曾至他們醫院注射而認識。丈夫謝桂林被抓後,毫無訊息,在臺北又孤苦無依,決定返回鳳山,於是將醫院頂讓、賣掉家具獲得新臺幣7,500元。因臺北無熟人,簡吉是丈夫好友,看起來值得信任,才拿新臺幣2,500元借給簡吉,並請簡設法送些衣物等物資給她丈夫。林素愛否認給簡吉的錢是作為「工作費」,也不知道丈夫謝桂林和簡吉為共產黨。簡吉在訊問筆錄中也證實林素愛給他的錢是拜託在臺北照顧謝桂林。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對陳顯富等17名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之判決書,以林素愛「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有期徒刑1年。軍法局前述之擬判,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等核覆後,12月18日完成終審,仍維持有期徒刑1年。林服刑至1951年1月19日獲交保開釋。
根據林素愛的口述,她被叫去審判時,庭上說著國語,她沒有一個字聽得懂,到底判有罪、無罪都不知道,那個時候也沒有翻譯。她出獄後才知道丈夫已被槍斃,屍體由她公公領回、火化了。雖然她是藥專畢業,事後到醫院應徵都因思想犯而不敢雇用她,連朋友也不敢和她來往。後來由日本朋友介紹認識了省議員郭國基,才經由郭國基出面當保證人,進到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工作到退休。
謝桂林被槍決前曾托人轉告林素愛:「我不知道自己會被槍斃,如果當初知道會這樣,就不會娶妳,誤了妳一生,妳一定要改嫁。」雖然如此,林素愛在30歲之前一直留在夫家,也將部分賺的錢給婆婆。後來因為娘家兄嫂不斷勸她改嫁,為了不要成為娘家的煩惱,才決定改嫁曾在日本唸美術學校的先生。林素愛說:「不願意再嫁給醫生,害怕會觸景傷情。」
林素愛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素愛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林君與簡吉往來為據,惟林君始終否認,又無其他具體事證證明林君明知簡吉為匪諜,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林素愛畢業於屏東高等女子學校、日本東京共立女子藥專。家中開設「米絞」(碾米廠),經濟狀況不錯,因此屏東高女畢業後即赴日求學。在日本求學時認識就讀日本千葉大學醫科的謝桂林,兩人在日本求學期間返臺結婚,之後再赴日完成學業。1946年林素愛夫婦自日本返回臺灣,其夫謝桂林先在臺北古亭町專賣局附屬的共濟醫院上班。1948年自己開業謝外科醫院,林素愛則擔任藥劑師。謝桂林後來捲入「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等案」,於1949年12月被捕,1950年11月執行槍決。其小叔謝桂芳也在就讀臺中農學院時被抓,判無期徒刑,1951年在獄中病死。
1950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於4月26日被逮,林素愛則於5月6日被捕,此逮捕行動下被捕者共有簡吉、陳顯富等18人。保密局完成偵訊筆錄及處理意見後,除簡吉繼續偵查其他線索而另案處理外,8月28日保密局將陳顯富等17名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林素愛供述,簡吉、蔡孝乾皆因曾至他們醫院注射而認識。丈夫謝桂林被抓後,毫無訊息,在臺北又孤苦無依,決定返回鳳山,於是將醫院頂讓、賣掉家具獲得新臺幣7,500元。因臺北無熟人,簡吉是丈夫好友,看起來值得信任,才拿新臺幣2,500元借給簡吉,並請簡設法送些衣物等物資給她丈夫。林素愛否認給簡吉的錢是作為「工作費」,也不知道丈夫謝桂林和簡吉為共產黨。簡吉在訊問筆錄中也證實林素愛給他的錢是拜託在臺北照顧謝桂林。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對陳顯富等17名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之判決書,以林素愛「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有期徒刑1年。軍法局前述之擬判,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等核覆後,12月18日完成終審,仍維持有期徒刑1年。林服刑至1951年1月19日獲交保開釋。
根據林素愛的口述,她被叫去審判時,庭上說著國語,她沒有一個字聽得懂,到底判有罪、無罪都不知道,那個時候也沒有翻譯。她出獄後才知道丈夫已被槍斃,屍體由她公公領回、火化了。雖然她是藥專畢業,事後到醫院應徵都因思想犯而不敢雇用她,連朋友也不敢和她來往。後來由日本朋友介紹認識了省議員郭國基,才經由郭國基出面當保證人,進到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工作到退休。
謝桂林被槍決前曾托人轉告林素愛:「我不知道自己會被槍斃,如果當初知道會這樣,就不會娶妳,誤了妳一生,妳一定要改嫁。」雖然如此,林素愛在30歲之前一直留在夫家,也將部分賺的錢給婆婆。後來因為娘家兄嫂不斷勸她改嫁,為了不要成為娘家的煩惱,才決定改嫁曾在日本唸美術學校的先生。林素愛說:「不願意再嫁給醫生,害怕會觸景傷情。」
林素愛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素愛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林君與簡吉往來為據,惟林君始終否認,又無其他具體事證證明林君明知簡吉為匪諜,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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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藥劑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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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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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