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素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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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素愛(1920-),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藥劑師,其因其夫謝桂林參加共黨被緝捕後不知下落,曾供給簡吉二千五百元,代為打聽消息及購送衣物之資。1950年5月6日被捕。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1年1月19日交保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與簡吉往來為據。惟其始終否認,又無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明知簡吉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藥劑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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