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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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地春(1920-1979),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市國民學校教員,其與楊熙文原為鹿滿小學同事,曾聽楊君向其宣傳共產主義,並告以解放軍七月間可來攻擊臺灣等語。1950年9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1年1月26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楊熙文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與楊君曾為同事,楊君既有宣傳共產主義情事,即認定其明知楊君為匪諜。惟其接受訊問時即否認明知楊君為匪諜,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本案非有實據。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市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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