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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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地春(1920-1979),男,嘉義梅山人。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被捕,時31歲。
劉地春1942年畢業於臺中師範學校。先後任教於嘉義竹崎鄉鹿滿國民學校、嘉義梅山鄉大南國民學校、嘉義番路鄉公田國民學校。1949年2月改途營商,9月起又任嘉義市大同國民學校教員。被捕時已結婚,但無子女。
1950年4月下旬國防部保密局展開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於4月26日被逮,劉地春則於5月5日被捕,此行動被捕者共有簡吉、陳顯富等18人。保密局完成偵訊筆錄及處理意見後,除簡吉繼續偵查其他線索而另案處理外,8月28日保密局將陳顯富等17名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劉地春曾與楊熙文在鹿滿國校同事兩年。1949年12月與楊熙文在嘉義市路上偶遇,楊熙文獲知劉地春在大同國校任教後,曾多次到學校及家中訪劉地春,其中楊熙文曾談及「中共政治甚好,及解放軍七月可來臺灣」。劉地春否認參加共產黨,表示楊熙文只有對他歌頌中共政治,未曾談及政策和理論,也未曾表明立場。他因不喜得罪朋友,所以對楊熙文的發言沒有加以糾正。又楊熙文曾要求介紹嘉義教員給他認識,並代為宣傳其言論,劉地春表示均未協助。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對陳顯富等17名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之判決書,以劉地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有期徒刑1年。軍法局前述之擬判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等核覆後,12月18日完成終審,仍維持判有期徒刑1年。劉地春服刑至1951年1月26日獲交保開釋。
1999年5月10日其弟劉深合等家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於陳述書中指出,劉地春「偵查審問過程中,遭受酷刑毒打迫供致病,精神失常,且失業生活即陷於絕境,受盡折磨」。2001年5月19日經補償基金會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劉地春明知楊熙文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劉君與楊君曾為同事,楊君既有宣傳共產主義情事,即認定劉君明知楊君為匪諜,惟劉君接受訊問時即否認明知楊君為匪諜,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其弟劉第鐘再於2001年7月26日提出回復名譽申請,2002年4月20日經補償基金會第二屆第十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市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