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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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熙文(1920-1950),臺灣嘉義人。 依(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經陳顯富介紹參加共黨,陸續受老朱、臺南小朱、陳顯富領導,並介紹黃垚、高鈺鏜、林登茂參加組織,任臺北嘉義間連絡員,連絡吳鳳鄉、朱家鄉教員,開闢阿里山工作等情。1950年5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2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別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情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