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熙文
- 楊熙文 男 1920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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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熙文(1920-1950),男,嘉義市人。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被捕,時30歲。
楊熙文1940年畢業於臺南師範學校。戰後曾入臺南省立工學院(今成功大學)就讀三年。後任教於私立南英商業職業學校、海口國民學校、鹿滿國民學校、臺南市永福國民學校、立人國民學校、公園國民學校等校。家中有父母及兄弟,父親在嘉義市擔任合作社會計。
1950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於4月26日被逮,楊熙文則於5月1日被捕,此行動被捕者共有簡吉、陳顯富等18人。保密局完成偵訊筆錄及處理意見後,除簡吉繼續偵查其他線索而另案處理外,8月28日保密局將陳顯富等17名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依據訊問筆錄,楊熙文1949年9月在臺南市由陳顯富介紹參加共產黨。先由老朱(簡吉的化名)領導,後在臺南市受小朱領導,其後與張振甫、歐陽文組成臺南市國校教員支部,隨後吸收黃垚、高鈺鐺、林登茂入黨。之後楊熙文加入山地工作委員會受陳顯富領導,轉至嘉義工作。先聯絡吳鳳鄉達邦國民學校教員廖圳及林良壽。另在陳顯富的指示下,擔任嘉義與臺北間之聯絡員,也負責開闢阿里山山腳非高山族居住村落的群眾工作,還負責轉送黨的同志入山掩蔽。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對陳顯富等17名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之判決書,以楊熙文「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五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項,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1月8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將此擬判呈送總統府核覆。13日,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核定更改楊熙文刑度之擬辦意見,認為楊熙文「既以顛覆政府論罪,核其犯情亦並無可恕之處」,擬改處死刑。28日,總統蔣介石批示:「如擬」。12月18日終審判決,審判官陳英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一項,將楊熙文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2月19日上午5時楊熙文由憲兵第四團於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當日同案被執行槍決的另有卓中民、林立、黃雨生、黃天4人。
其弟楊熙年等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在陳述書中表示,楊熙文被羈押,家屬全然不知,認定行蹤不明,後來才知被槍決身亡,父親因此引發焦慮憂鬱症;直到1993年經由民間人士調查,才知六張犁有楊熙文墓碑。其申請案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楊熙文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楊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別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情事,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楊熙文1940年畢業於臺南師範學校。戰後曾入臺南省立工學院(今成功大學)就讀三年。後任教於私立南英商業職業學校、海口國民學校、鹿滿國民學校、臺南市永福國民學校、立人國民學校、公園國民學校等校。家中有父母及兄弟,父親在嘉義市擔任合作社會計。
1950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於4月26日被逮,楊熙文則於5月1日被捕,此行動被捕者共有簡吉、陳顯富等18人。保密局完成偵訊筆錄及處理意見後,除簡吉繼續偵查其他線索而另案處理外,8月28日保密局將陳顯富等17名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依據訊問筆錄,楊熙文1949年9月在臺南市由陳顯富介紹參加共產黨。先由老朱(簡吉的化名)領導,後在臺南市受小朱領導,其後與張振甫、歐陽文組成臺南市國校教員支部,隨後吸收黃垚、高鈺鐺、林登茂入黨。之後楊熙文加入山地工作委員會受陳顯富領導,轉至嘉義工作。先聯絡吳鳳鄉達邦國民學校教員廖圳及林良壽。另在陳顯富的指示下,擔任嘉義與臺北間之聯絡員,也負責開闢阿里山山腳非高山族居住村落的群眾工作,還負責轉送黨的同志入山掩蔽。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對陳顯富等17名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之判決書,以楊熙文「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五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項,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1月8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將此擬判呈送總統府核覆。13日,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核定更改楊熙文刑度之擬辦意見,認為楊熙文「既以顛覆政府論罪,核其犯情亦並無可恕之處」,擬改處死刑。28日,總統蔣介石批示:「如擬」。12月18日終審判決,審判官陳英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一項,將楊熙文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2月19日上午5時楊熙文由憲兵第四團於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當日同案被執行槍決的另有卓中民、林立、黃雨生、黃天4人。
其弟楊熙年等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在陳述書中表示,楊熙文被羈押,家屬全然不知,認定行蹤不明,後來才知被槍決身亡,父親因此引發焦慮憂鬱症;直到1993年經由民間人士調查,才知六張犁有楊熙文墓碑。其申請案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楊熙文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楊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別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情事,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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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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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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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