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
- 林立 男 1904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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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06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立(1904-1950),臺灣臺南人。依(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道生醫院院長,林立經陳顯富、簡吉介紹加入共黨,受簡吉、蔡孝乾領導,曾貸款5000元供給湯守仁經營樂野食品工廠,並將陳正辰送交湯守仁藏匿,又將蔡孝乾妻妹藏匿在家,復與陳顯富進入山地調查教育生產。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2月19日執行死刑。04068申請案於1999年8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6月16日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立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自白為唯一證據,別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其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情事,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立(1904–1950),男,嘉義市人。臺北醫學專門學校畢業,在嘉義竹崎開設道生醫院。竹崎地區鄰近阿里山鄒族生活的區域,曾運送物質、援助鄒族部落,也在山地部落義診,早已認識鄒族菁英高一生、湯守仁等人。依據官方判決資料,林立於1949年11月經陳顯富、簡吉介紹加入共產黨,受簡吉、蔡孝乾領導。因與鄒族人湯守仁熟識,擔任吳鳳鄉阿里山鐵路沿線開闢工作,曾貸款五千元供給湯守仁經營樂野食品工廠,並將「匪黨」陳正辰送往吳鳳鄉樂野村,教湯守仁藏匿;又將蔡孝乾妻妹藏匿在家中,以及與陳顯富進入山地調查教育生產。官方認定林立為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幹部。1950年4月,以簡吉為首,成員包括陳顯富、林立等總計多達17人陸續被逮捕、偵訊。同年12月,林立等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被判處死刑,罪名為「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1950年12月19日,林立與黃雨生、卓中民、楊熙文、黃天等人,由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1950年4月情治單位從家中帶走林立。同年9月,長子林瀛洲於阿里山樂野村湯守仁經營之醬油工廠工作,亦被省保安司令部逮捕,一起被送到保安處偵訊。同年11月,未經審判即被送往該部所屬內湖新生總隊感訓;1951年3月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至1952年2月釋放,前後共計1年4個月之久。 1990年,林瀛洲為父親林立的政治案件,向不當基金會申請補償,同時亦爭取個人被拘禁一年多的冤獄賠償;林立的案件雖獲得補償,但林瀛洲個人卻未獲得任何補償。政治案件對於林立家族的影響甚大,林立被判處死刑,但家族並未收到判決書,他的子女包括二子、三女,無論是結婚、出嫁,謀事或一般生活,都在情治單位的監管控制之下生活。 林瀛洲、林汀洲於1999年8月18日代表林立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范燕秋
林立(1904–1950),男,嘉義市人。臺北醫學專門學校畢業,在嘉義竹崎開設道生醫院。竹崎地區鄰近阿里山鄒族生活的區域,曾運送物質、援助鄒族部落,也在山地部落義診,早已認識鄒族菁英高一生、湯守仁等人。依據官方判決資料,林立於1949年11月經陳顯富、簡吉介紹加入共產黨,受簡吉、蔡孝乾領導。因與鄒族人湯守仁熟識,擔任吳鳳鄉阿里山鐵路沿線開闢工作,曾貸款五千元供給湯守仁經營樂野食品工廠,並將「匪黨」陳正辰送往吳鳳鄉樂野村,教湯守仁藏匿;又將蔡孝乾妻妹藏匿在家中,以及與陳顯富進入山地調查教育生產。官方認定林立為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幹部。1950年4月,以簡吉為首,成員包括陳顯富、林立等總計多達17人陸續被逮捕、偵訊。同年12月,林立等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被判處死刑,罪名為「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1950年12月19日,林立與黃雨生、卓中民、楊熙文、黃天等人,由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1950年4月情治單位從家中帶走林立。同年9月,長子林瀛洲於阿里山樂野村湯守仁經營之醬油工廠工作,亦被省保安司令部逮捕,一起被送到保安處偵訊。同年11月,未經審判即被送往該部所屬內湖新生總隊感訓;1951年3月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至1952年2月釋放,前後共計1年4個月之久。 1990年,林瀛洲為父親林立的政治案件,向不當基金會申請補償,同時亦爭取個人被拘禁一年多的冤獄賠償;林立的案件雖獲得補償,但林瀛洲個人卻未獲得任何補償。政治案件對於林立家族的影響甚大,林立被判處死刑,但家族並未收到判決書,他的子女包括二子、三女,無論是結婚、出嫁,謀事或一般生活,都在情治單位的監管控制之下生活。 林瀛洲、林汀洲於1999年8月18日代表林立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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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道生醫院院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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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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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