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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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顯富(1920-1954),男,嘉義人。1950年被捕時31歲。父親陳慶元為戰後初期嘉義中學校長。1943年3月,臺灣總督府臺南師範學校畢業,1944年再進入臺灣總督府臺南工業專門學校研究數學一年,畢業後擔任嘉義中學數學教師。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陳顯富於嘉義中學任教,因嘉義中學學生參加事件的人數多,被推舉為「嘉義地區學生聯盟總指揮」,聯合阿里山鄒族部隊,攻下國民黨軍隊駐紮的紅毛埤軍械庫,及轉戰水上機場。事件失敗後,退入山區,參加「臺灣自治聯軍」,擔任武裝工作隊隊長,持續與國民黨對抗。其後,聯軍部隊解散,遂轉赴臺北,進入臺北第一女子中學任教,擔任數學老師。1948年8月,加入地下黨,並化名陳目田,「目田」與「自由」字形相近,暗喻「離自由還差一點」;擔任山地工作委員會委員,負責臺灣原住民青年的聯繫工作。 依據國民黨情治系統監視報告,1949年6、7月陳顯富藉由鄒族湯守仁的關係,聯繫泰雅族精英林瑞昌,勸誘加入地下黨。1950年春,在臺北縣川端町月華園,與湯守仁、林瑞昌見面兩次,討論山地社會和山地行政問題;並於第二次聚會指示組織高砂族自治委員會,指定林瑞昌擔任主席、負責政治,湯守仁負責軍事,以策應中共攻臺行動。 1950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破獲「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匪山地工作委員會簡吉等叛亂案)」,以簡吉為首的成員,包括陳顯富等多達17人陸續被逮捕、偵訊。同年9月,最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陳顯富、黃雨生、林立、卓中民等4人死刑。不過,10月省保安司令部開始運用陳顯富規勸鄒族菁英湯守仁和高一生,使兩人坦承錯誤、請求自新,並供出阿里山區「潛匪」活動。11月,省保安司令部提出將陳顯富留作「山地工作」之用,免予執行死刑判決,並獲得國防部軍法局核准任用。1951年1月,陳顯富一度因病而被送進臺北省立醫院治療;同年8月,保安司令部再度以其表現優良,請准他參加「山地小組工作」。1952年7月,保安司令部又以他體弱多病為由,送往新生訓導處(綠島)管訓。1953年7月,陳顯富病情嚴重被送回臺灣,進入臺北醫院就醫,經診斷為罹患開放性肺結核,生命僅能維持四、五個月,且醫院拒絕收治。同年8月,省保安司提議將他交由家長覓保領回治療,待病癒之後再行飭回繼續運用。然而,國防部軍法局以他患肺結核已無法運用,以及遽予保外欠合法,而予以否決。 1953年11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改以陳顯富「情緒惡劣,且案情已無運用之必要」為由,提議交付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執行判決。1954年2月,國防部以總統府代電核定陳顯富執行死刑,並於同年8月31日於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1954年初,「高山匪諜叛亂案」涉案者已被全面處置,國防部於此時決定處決陳顯富,顯示當他不再有利用價值即被處死。 2000年其弟陳顯榮替其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4月20日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撤銷判刑處分。 關鍵詞︰陳顯富,教員,陳慶元,二二八,嘉義地區學生聯盟,阿里山,鄒族,阿里山鄒族部隊,水上機場,臺灣自治聯軍,武裝工作隊,陳目田,臺灣省山地工作委員會,湯守仁,泰雅族,林瑞昌,地下黨,高砂族自治委員會,簡吉,黃雨生,林立,卓中民,高一生,自新,運用,保安司令部,山地工作小組,保密局,山地工委會案,綠島,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軍法局,軍法處,陳顯榮,馬場町,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匪山地工作委員會簡吉等叛亂案,死刑槍決,補償基金會,促轉會 撰寫者︰范燕秋 參考資料︰ 1.國防部軍法局,〈陳顯富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 B3750347701/0040/3132079/79。 2.國防部軍法局,〈湯守仁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 B3750347701/0042/3132329/329。 3.范燕秋 2009〈原住民菁英的整肅:湯守仁等叛亂案〉,收錄於張炎憲、陳美蓉主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論文集》,頁222-252。臺北:臺灣歷史學會。 4.呂蒼一、胡淑雯、陳宗延、楊美紅、羅毓嘉、林易澄 2015《無法送達的遺書:記那些在恐怖年代失落的人》。臺北︰衛城。 5.申請人陳顯榮,陳顯富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914。 6.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號。
撰寫者/資料來源: 范燕秋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文書店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