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澤照
- 高澤照 男 1915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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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高澤照(1915–1954),男,桃園人,泰雅族,1952年被捕時為警官,時年38歲。據官方判決資料載,1949年,高澤照經陳顯富邀約,在臺北市川端町月華園店內聚會2次,討論社會情形及共產黨對山地行政活動等問題。會後,高澤照復與陳顯富、簡吉、林立及不識名之匪徒多人會晤聯絡。1950年,政府破獲「山地工作委員會簡吉案」,牽連高氏,1952年7月受臺灣省警務處約談,同年9月被捕,10月受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偵訊。1954年2月判刑確定,納入「湯守仁等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25號判決書記載:「高澤照被指控與陳顯富等人接觸之事既供認不諱,且被告間互證屬實,雖高澤照諉稱因信任同案林瑞昌,悉委林瑞昌向當局報告,而林瑞昌有無報告,渠則茫然不知,自不能任其徒託空言,以塞罪愆。」於1954年4月17日執行槍決,行刑前曾留下遺言。
高澤照遺言有兩種,一是草稿,寫著「請阿里山鄉長告誡山胞勿因我等之死而暴動,要守法,安居樂業為要。」二是執行槍決前的訊問筆錄,寫著「請阿里山鄉長告誡山地同胞要守法,安居樂業為要。」據高澤照的女兒高白蘭回憶,在高澤照過世後,她們原來住的警官宿舍不能再住,家裡幾乎靠母親一人賺錢維生。一直到她從新竹女中畢業,才回家鄉教書,幫忙賺錢。
于高白梅、柳自鴻等人於1999年4月21日代表高澤照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2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155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高澤照(1915-1954),臺灣桃園人。依(42)審三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光分駐所巡官,高澤照經陳顯富邀約,在臺北市川端町月華園店內聚會兩次,討論社會情形及匪黨對山地行政活動等問題,經陳指示應組織高砂族自治委員會,會後復與陳顯富、簡吉林等人會晤聯絡等情。1952年9月1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4月17日執行死刑。01551申請案於1999年4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2日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高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高君參加聚會兩次,討論社會情形,會後與陳顯富等人會晤為據,惟縱屬實在,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本案為0155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高澤照(1915-1954),臺灣桃園人。依(42)審三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光分駐所巡官,高澤照經陳顯富邀約,在臺北市川端町月華園店內聚會兩次,討論社會情形及匪黨對山地行政活動等問題,經陳指示應組織高砂族自治委員會,會後復與陳顯富、簡吉林等人會晤聯絡等情。1952年9月1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4月17日執行死刑。01551申請案於1999年4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2日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高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高君參加聚會兩次,討論社會情形,會後與陳顯富等人會晤為據,惟縱屬實在,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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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光分駐所巡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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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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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