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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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守仁(1924-1954),男,出生於日治時期臺南州嘉義郡阿里山達邦村,阿里山鄒族人,曾取日名湯川一丸(YukawaKazumaru)。1952年被捕時29歲。1936年3月以第一名畢業於樂野村教育所。後入臺南第一青年學校就讀,1939年3月畢業。1941年以軍屬身分在廣東戰俘營當守衛。1943年12月入日本陸軍預備幹部候補生訓練團步兵科。二次大戰末期至中國參戰,任關東軍基層少尉,1945年8月戰爭結束時被蘇聯軍隊俘虜送至西伯利亞戰俘營,直至1946年回臺。回臺後,先被聘為國民學校體育代課老師。1946年7月起,擔任樂野村村長(至1947年5月),同時自9月起在臺灣省立阿里山初級農業學校兼任教官(至1947年5月)。1953年6月5日因「湯守仁等案」遭判處死刑。 1947年爆發二二八事件,嘉義市二二八處理委員會為維持市街之治安,向鄉長高一生請求派人下山的請求,高一生因此指示湯守仁和地方幹部率領鄒族男子60多人下山協助維持秩序,並囑咐不要介入事端。但因沿途有平地漢人加入,狀況不時出現,最後鄒族人參與了攻紅毛埤軍械庫及水上機場,後見雙方談判,乃取走大批軍火武器撤回山地。但此事成為湯守仁、高一生等鄒族菁英被政府當局逮捕處刑的導火線。 1947年4月,出任臺南縣參議員(至1949年5月)。5月任臺南縣政府山地行政組長(至1948年2月)。7月起擔任阿里山合作社民生商店經理(至1949年2月)。1948年7月任臺灣省政府山地行政處兼任視察(至1949年5月)。夏天因友人林壽良之介紹,與陳顯富認識、交往,並與林瑞昌、高澤照先後二次應陳顯富邀請赴臺北市川端橋附近,與簡吉接觸、聚會,討論共產黨對山地活動問題,奉指示與林瑞昌組織「高砂族自治委員會」(後改稱為「蓬萊族解放委員會」),林瑞昌任主席負責政治,他負責軍事,惟並未執行。11月,陳顯富帶黃石岩、黃弘毅至嘉義市民生商店與他晤面。 1949年5月擔任臺灣省民政廳山地指導員(至1952年3月),同月起並任臺灣省警務處山地警務室兼任科員(至1950年11月)。同年夏,由共產黨員林白提供經費,開設阿里鄉樂野村食品工廠。1950年2月介紹黃弘毅在樂野村民教班講解社會問題。3月任吳鳳鄉山地青年服務隊兼任副隊長、臺灣省山地青年隊兼任教官。4月參加蔡孝乾召集的會議。 1950年初國防部保密局破獲「山地工作委員會會案」,4月以簡吉為首者,包括陳顯富、林立等人陸續遭到逮捕、偵訊,湯守仁與他們有接觸,自認失職受騙,10月立有悔過書,並自願肅清匪諜。政府為表寬大政策,准湯自新,商訂肅清吳鳳鄉潛伏匪諜辦法,以便擴大破獲共產黨在山地組織。其後,除逮捕潛匿山區的許石柱等四人之外,並協助收繳武器及處理高山籍青年參加匪幫組織自首辦法。 11月因協助破獲吳鳳鄉匪偽組織「阿里山支部」有功,且政府為繼續肅清山地潛匪,保安司令部暫調他為該部少校參謀,交山地小組運用,至部服務。但1952年3月,以遲未依照規定辦理防範匪諜保結為由,予以免職。另一方面為監控自新後湯守仁及其周邊人士言行,1951年7月在保安司令部授意下,開設「高興行」,經營烟酒配銷、石油經銷、阿里山林場、阿里閣旅館及青果銷售等等。派步凱化名為「平路」,潛入高興行,隨側就近偵查。8月高興行又增加經營項目,與洪雅南、趙天貝各出股金肆萬元成立空中索道。但因湯不諳生意,虧損連連。 1952年9月9日,接獲阿里山閣旅社轉來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林秀欒少將指名他及鄉長高一生等人,即刻下山參加山地保安會議;吳鳳鄉衛生所主任杜孝生、達邦村長方義仲亦接到通知開會電話。10日,幾個人一起搭乘下山的火車,在嘉義竹崎車站下車立即遭到逮捕。 1953年2月11日行政院撤銷湯守仁自首案,6月5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25號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以死刑禠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4月17日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留下遺言:「三個孩子請叔父照顧,並希容留居住為要。」其妻湯淑真於20日領到骨灰。至於其財產,除私產鋼索、拖引機已抵押外,其餘多為日常生活用品,為數無多,經報奉國防部准免予沒收。 政府處決湯守仁等四位鄒族菁英後,深恐吳鳳鄉族人有所反制,事先作特殊的布署,除加強對部落控制,防止行刑消息走漏外,連受刑人家屬亦未言明。且派警加強監視湯守仁等人家屬及親信分子,管控山地各重要交通要道,另外也控制鄒族人士對處決人犯的觀點,強加他們叛亂及剥削人民利益等罪刑,但又對家屬予以撫慰。 1953年6月,他在獄中所寫的〈山地人の過去及び現在-自由を失ひ一弱小民族は語る〉一文,回顧原住民族近百年來的歷史遭遇,特別是戰後初期原住民族經歷無法適應的巨大衝擊,藉此表述對於政府當局不滿的觀感及心理。本文原以日文撰寫而成,由情治人員翻譯成中文,國史館選輯史料僅收錄中文版。 後於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獲得賠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高興行雜貨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