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弘毅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黃弘毅(1929-1953),臺灣臺北人。 依(42)安度字第01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技工,其在成功中學求學時,由陳炳基介紹加入匪幫組織,受黃雨生領導,經常開會研討共黨理論,閱讀匪黨書刊,奉命以愛國青年會名義吸收蔡克成入會。後因同組織之王明德被捕,恐被牽連先逃往嘉義周永富家,旋隨其父黃石巖至宜蘭山中等處躲避,而後進入阿里山,在湯守仁處之醬油廠工作,為阿里山武裝支部第一組組員,因該地被當局注意奉令疏散,先後至崎子頭青果會社事務所及陳定國、賴興載、許嗟、蔡克成、鄭雅谷等處躲匿,後與李瑞東等向當局請求自首,惟將武器隱藏,未予報繳。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10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1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與共同被告李瑞東等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參加匪幫組織,吸收已自首之蔡克成加入,並得悉武器之所在等情,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復無其他具體顛覆政府之計劃或作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烏來發電所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