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弘毅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黃弘毅(1929-1953),男,臺北市人。1949年7月畢業於臺灣省立臺北成功中學高中部。1952年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阿里山支部李瑞東等案」被捕,時為臺灣電力公司烏來變電所技工,年24歲,初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後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所載,黃弘毅就讀成功中學時認識陳炳基,1948年經陳吸收繳交自傳加入共產黨,接受黃雨生領導;後曾以愛國青年會名義吸收蔡克成。1949年8月,因恐被捕逃至南部,先在番路鄉周永富家躲藏。其後跟隨父親黃石巖進入嘉義吳鳳鄉樂野村湯守仁處,並與其父協助當地建設醬油工廠及工作。1950年1月起陸續有逃亡的省工委人士來到樂野躲藏,包括省工委書記蔡孝乾等。2月,在蔡孝乾指示下,成立「阿里山支部」,吳思漢為書記,其下設二組,第一小組組長為黃雨生,組員有黃與張雪筠、潘啟昭;李瑞東任第二組組長,組員有賴興載、許嗟、陳正宸等。1950年3月,「阿里山支部」成員獲知政府保安人員上山戶口檢查,全數撤出樂野村。其後,黃與吳思漢、張雪筠、潘啟昭等在東山鄉崎子頭建立據點。4月,吳思漢同李瑞東運一批含機槍、步槍、手槍、子彈等武器至崎子頭藏於鄭雅谷家中。5月吳思漢被捕後,該等人員離開崎子頭分散躲藏,並將部分武器運至李瑞東家中藏匿。後黃接連至張秉賢、陳定國、賴興載、許嗟等住處躲藏。1951年中旬,得知鄭雅谷搬遷至中埔鄉三重溪後,先至三重溪鄭雅谷處,隨後李瑞東再與侯水盛將藏於家中之武器攜至該地,並於山中建一草寮製造木屐維生。11月,3人決定自首離開三重溪,武器交鄭雅谷保管後,黃回到臺北並找蔡克成一同向內政部調查局自首,武器部分則聽從李瑞東指示不予自白。1952年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等案」,偵辦嘉義機務段支部時發現李瑞東自首不誠,隨後逮捕李瑞東、侯水盛等人,黃在26日被捕。 1952年5月27日黃弘毅遭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起訴。10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左協、審判官楊星懷、殷敬文對李瑞東等20名做成(41)安潔字第2870號判決書,認為黃「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1953年1月6日,總統蔣介石在核定時批示「凡自首不誠而確實有據者,及為匪運輸槍械者,皆應處以極刑,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三犯處死刑,餘如擬」,將黃改處死刑。1月17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五十八號代電核定。1月20日軍法處完成(42)安度字第156號終審判決,黃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月24日上午6時,與李瑞東、侯水盛被臺北憲兵隊綁赴臺北市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因家裡所剩其父親黃石巖所有之日式房屋先前已經國防部核准啟封交還家屬使用,經國防部(42)廉庚字第508號令核准免予執行。 1999年5月7日其母黃葉鴛鴦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不予補償。2001年9月10日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3月6日經第三屆第十六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黃弘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黃君之自白與共同被告李瑞東等之供述為據,惟黃君縱有參加共黨組織,吸收已自首之蔡克成加入,並得悉武器之所在等情,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復無其他具體顛覆政府之計劃或作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烏來發電所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