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阿里山支部李瑞東等案

19502月中下旬,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等在阿里山樂野部落躲藏期間宣布成立阿里山支部;不過隨即在3月中旬為躲避政府山地清查而撤離下山。該支部幹部於4-5月間陸續被捕而解體,逃匿的李瑞東、黃弘毅、潘啟昭、賴興載、許嗟等也在195112月向當局自首。1952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等案」,李瑞東再被以「自首不誠」逮捕,並被查出在崎子頭、三重溪等藏匿據點有埋藏武器等情事,而後當局逮捕「有關人犯」20餘人,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被處死刑,是為「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阿里山支部李瑞東等案」。

 

1949年底至1950年初,中共臺灣省工委會人員為躲避情治單位追緝,在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楊熙文等人及鄒族湯守仁的協助下,陸續進入阿里山樂野村藏匿,並在該地建設醬油工廠、辦理夜間學校及修理槍械等。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於19502月中下旬進到樂野隱匿後,宣布成立阿里山支部;該支部由吳思漢擔任書記,其下分成兩組:第一組主要負責山地教育,組長黃雨生,組員有黃弘毅、潘啟昭、張雪筠;第二組負責武器修理,組長為李瑞東,組員有賴興載、許嗟、陳正宸;黃石巖則擔任聯絡員。3月初,為躲避政府山地清查,蔡孝乾下令全員撤離。因撤離前未知會湯守仁,省工委會遂被拒再入阿里山與往來。

 

4月吳思漢、張雪筠、黃弘毅、潘啟昭、李瑞東等在東山崎子頭建立據點,並運一批武器入山。不過,4-5月間蔡孝乾、簡吉、楊熙文、陳顯富、黃雨生、黃石巖等陸續被捕,且5月初吳思漢被捕後,躲藏在崎子頭的其他人員唯恐據點暴露,將武器埋藏後即各自分散躲藏。1950年底,黃弘毅再往崎子頭投靠農民鄭雅谷,之後隨鄭雅谷遷居白河三重溪墾山,並將部分武器移至該處。19519月,李瑞東與侯水盛也攜藏匿之武器入三重溪,與黃弘毅共同建一草寮以製造、販賣木屐維生。12月,3人見名列政府公布的「潛匪名單」後決定自首,另潘啟昭、許嗟、賴興載等也決定向當局辦理自首。不過,他們在自白時都隱匿武器藏匿於崎子頭與三重溪的情事。

 

1952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等案」,隨後再循線破獲「嘉義鐵路機務段支部案」,逮捕支部書記曾木根等人,與李瑞東具有學生關係的林拾也被捕。偵辦人員從林拾口供中查出李瑞東「自首不誠」,隨即拘拿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等人,並前往三重溪、崎子頭等處起出埋藏的機槍、手槍與子彈等。之後,辦案人員依照新獲得的自白、口供等循線擴大逮捕相關人員訊問,被列為「有關人犯」者多達二十餘人;主要包括李瑞東任職臺灣省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班教師時接觸的學生,以及李瑞東、黃弘毅、潘啟昭等自阿里山下山期間,在阿里山山腳地區、崎子頭、三重溪等地曾經接觸的相關人等。

 

1952527日,軍事檢察官嚴同暉完成起訴書,共有20人名列被告,包括李瑞東、黃弘毅、賴興載、許嗟、吳振盛、張錦祥、侯水盛、鄭雅谷、辛水波、張秉賢、陳定國、劉昌雲、林榮和、侯啓杖、黃萬于、蔡居山、陳培、吳勻、鄭招雄、侯水來。10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左協、審判官楊星懷、殷敬文對李瑞東等20名做成(41)安潔字第2870號判決書,李瑞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侯水盛「強劫軍用財物、參加叛亂之集會、為叛徒運輸槍械」,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黃弘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鄭雅谷「連續藏匿叛徒」,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張錦祥「參加叛亂之組織」,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張秉賢「藏匿叛徒」,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侯啓杖「明知為匪諜之財產而故為寄藏」,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林榮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寄藏贓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1年;黃萬于「被訴檢肅匪諜部分無罪、屬於公共危險部分公訴不受理」;許嗟、賴興載免刑;辛水波、蔡居山、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均無罪。

 

19521127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將審核意見書呈總統府,許嗟與賴興載被以「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改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辛水波、蔡居山改判交付感化3年。1210日,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於簽呈中認為,「李瑞東一名,為匪組織武裝,惡性重大,雖屬依法自首,以恐增加罪戾,未敢將鎗彈報繳為解,但核其主使埋藏鎗彈情節,似有計畫行動,擬將李犯一名改處死刑,並沒收財產外,餘犯十八名所擬罪刑尚當,擬均照上簽核准」。195316日,總統蔣介石在核定時批「凡自首不誠而確實有據者,及為匪運輸槍械者,皆應處以極刑,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三犯處死刑,餘如擬」。117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五十八號代電核定。120日軍法處完成(42)安度字第156號終審判決,李瑞東、黃弘毅、侯水盛被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辛水波、蔡居山被改判交付感化3年。124日上午6時李瑞東、黃弘毅、侯水盛由臺北憲兵隊綁赴臺北市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皆經國防部(42)廉庚字第508號令核准免予執行。

 

本案中的被告吳勻、鄭招雄、陳培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其餘17人皆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李瑞東、許嗟未獲通過補償;陳定國、劉昌雲因已獲冤獄補償,決議不補償;其餘13人則獲得補償。2018127日,鄭雅谷、侯啓杖、張錦祥、林榮和、吳振盛、賴興載、黃弘毅、侯水盛、張秉賢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1929日辛水波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19530日蔡居山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22429日李瑞東、許嗟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23613日黃萬于經法務部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顧恒湛
  •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李瑞東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81
    2. 國防部軍法局,〈李瑞東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69/269
    3. 法務部調查局,〈李瑞東、侯水盛自首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11010000F/0040/FD1-1/00066
    4.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湯守仁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5/276.11/9122.92
    5.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山地匪工委會破獲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50000C/0039/0471.12/2277
    6.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12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
    7.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黃頂君等105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22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號。
    8.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徐維琛君等200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530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
    9.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22「受難者李瑞東、許嗟受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120日(42)安度字第156號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褫奪公權及沒收之宣告,於1061229日即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決定書〉,2022330日,發文字號:促轉司字第79號。
    10.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22「公告受難者林家田君等15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22429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115300128號。
    11. 法務部
    2023「公告平復唐國儒君等640人(詳如附件名冊(一)、(二))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法務部公告〉,2023613日,發文字號:法制字第1120251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