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振盛
- 吳振盛 男 1926年出生 1986年卒 臺灣 雲林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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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振盛(1926-1986),男,雲林斗六人。國民學校畢業,1942年考入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教習生。1952年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阿里山支部李瑞東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機務處機械課助理工務員,年27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所載,吳振盛與李瑞東曾為鐵路局機務處機械課同事關係。1947年起由李交付閱讀《蘇聯旅行》等左翼書籍,並於1949年繕寫自傳參加共產黨。林拾與吳曾為機務處計核課同事,因同住宿舍而成為好友。1952年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等案」,偵辦嘉義機務段支部,查獲林拾等人,同時發現李瑞東自首不誠,吳也在20日被逮捕。
1952年5月27日遭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起訴。10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左協、審判官楊星懷、殷敬文對李瑞東等20名做成(41)安潔字第2870號判決書,認為吳「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953年1月17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五十八號代電核定。1月20日軍法處完成(42)安度字第156號終審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由綠島新生訓導處代執行,1962年2月19日刑期結束,2月20日開釋。其妻曾述及吳入獄後,田產遭霸佔,出獄後又求職不易,生活困頓;子女在校也因父親案件被教官排擠,致身心受創;管區警員經常盤查,全家常在恐懼中度過。
1999年8月4日,其妻陳素卿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2月2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君參加共黨組織,僅以吳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李瑞東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所指其參加共黨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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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機務處機械課助理工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起訴、未具體求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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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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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