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拾
- 林拾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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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拾(1925-1952),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嘉義機務段事務員,其由張萬枝介紹參加匪幫嘉義機務段支部組織,受張萬枝領導,曾以左傾言論向許為仁與謝明烈宣講,擬予教育吸收未果,後擔任小組長,從事叛亂工作。1952年2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2年12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其同案被告許為仁等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嘉義機務段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嘉義機務段事務員,其由張萬枝介紹參加匪幫嘉義機務段支部組織,受張萬枝領導,曾以左傾言論向許為仁與謝明烈宣講,擬予教育吸收未果,後擔任小組長,從事叛亂工作。1952年2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2年12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其同案被告許為仁等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嘉義機務段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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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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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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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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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