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為仁

許為仁(1926-),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其明知林拾為匪諜,由林拾介紹參加匪幫組織。1952年2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23日保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同案被告林拾供述曾以反動刊物借予其閱讀,且向其講解時局及共黨情形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明知林拾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