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媽兜案

李媽兜為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受蔡孝乾領導,曾先後建立26個支部、3個直屬小組,被視為共黨南部匪要,曾化名「林飛鴻」、「老李」、「林仲鳴」、「李仲鳴」、「老仔」等,以「老李」最常用,於1952年2月擬偷渡出海時被捕。1953年與同案陳淑端均被判處死刑。

李媽兜(1900-1953),臺南縣大內鄉人,公學校畢業。1921年任善化公學校訓導心得時因不滿日籍校長欺侮臺籍教員而與校長打架,並辭去教職。之後,擔任新化糖廠試驗員、新化街役場(鎮公所)巡視員時,均因與日籍職員起衝突而去職。1934年偷渡到中國廈門,開設西醫藥舖。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後,逃往鼓浪嶼。之後參加李友邦的「臺灣義勇隊」,從事情報工作。1945年8月,被派往廣東從事抗日工作時獲知日本投降消息,於1946年1月返回臺灣。

回臺後,先到臺北找李友邦代為覓職,但一直沒有下落,乃自己做小生意,先後經營肉醬工廠、煉乳工廠,均因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不久,陳福星介紹他任蕃茄工廠職員,未久辭職。1946年6月,經崔志信介紹認識張志忠,並秘密展開行動。不過,最初的工作成績並不理想,之後才發展出黃秋永、盧鏡澄、李來基、盧成利、郭老富等人。張志忠見其略有成績,乃於6-7月間介紹其加入中國共產黨,並每個月寄生活費給他,使他得以專心發展組織。1946年10月,李媽兜與陳文山、陳福星等成立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市工委會,由李媽兜任書記,雙陳分別負責宣傳、組織,受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領導,並陸續發展出蔡來、王炎山、黃添才、陳麗水、郭柏山、郭水烟等6人,組織活動逐漸開展。

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李媽兜與陳柏淵、黃添才、陳麗水及省立工學院學生四處散發傳單,並前往麻豆鄉公所、臺南師範學校接收武器,也參與攻擊紅毛埤空軍第十九軍械庫及水上機場,但這些行動在3月11日國府軍隊抵達後宣告失敗。事件後,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因人事異動而改組,陳文山、陳福星退出,改由李媽兜、李武昌及鄭海樹3人負責,李媽兜為書記,李武昌、鄭海樹為委員。不久,李武昌因成為目標而離開,鄭海樹則另行發展組織。李媽兜等人因曾參與二二八事件,且由下層組織取得武器,因此退往山區,在臺南縣大內鄉烏頭村山上建立一座隱蔽基地,同住者有陳文山、李凱南、李武昌、盧老得、郭老富及李鹿等。但因受到注意,曾先後遷至三腳碑、楠西鄉及後堀仔、玉井鄉等地,一直到1948年6-7月間因經濟轉惡而解散,李媽兜則轉往香港參加臺灣省工作幹部會議(又稱香港會議)。返臺後,即根據香港會議的決議文,在臺南、嘉義、雲林及高雄、屏東一帶建立地下組織。迄1949年底,臺南市工委會先後建立26個支部、3個直屬小組,是組織發展最為快速的一段時間。據臺南市工委會彌陀鄉支部書記蘇文安的口供指出,李媽兜大約6-8個星期會到岡山地區指導工作,分別與各幹部人員開會,約停留週餘即行離去,經常在高雄楠梓、鳳山、仁武、岡山、彌陀、阿蓮,以及臺南新化區玉井、南化、新市、安定、嘉義縣大埔等地活動,尤其是橋仔頭糖廠、新營糖廠、車路墘糖廠等。活動時間多在清晨4-5時或下午1-2時,平時多以腳踏車代步。當時與其接近之人士計有前臺南縣新豐區長李義成、楊榮山、楊德全及陳淑端等人。

陳淑端為臺南善化人,長榮女子中學畢業,1949年3-4月間經陳福星之妻黃金鸞介紹認識李媽兜,之後兩人漸生情愫,陳淑端乃於同年11月離家,隨李媽兜逃亡,經常往返於屏東潮州、嘉義等地,曾代李氏進行通訊聯絡,並陪同至各地出席會議。詎料,1949年8月中共在臺地下報《光明報》及省工委會基隆市工委會被破獲後,省工委會相關組織相繼被破獲瓦解,領導幹部、成員相繼被捕,情況極為慘烈。1950年5月,臺南市工委會麻豆支部被破獲。7月,大內鄉支部、石仔瀨支部、嗚頭鄉支部被破獲,計有楊清淇、楊鬧上、鄭沂清等23人被捕。8月,玉井支部被破獲,計有楊鬧雲等20人被捕。10月,由李媽兜所屬幹部李武昌吸收,受賴象領導之李凱南所建立的臺南後堀基地組織被破獲,計有李凱南等16人被捕。李媽兜與陳淑端則在1952年2月16日在臺南安平港擬偷渡往香港時意外被捕。同時被捕的有李義成、龔炎塗,以及船員曾賀、李明德、柯上貴、洪波、洪福讚、楊馬頭、陳詻等人。期間,因李媽兜交出關係,後遭緝獲的尚有謝木松、曾木根、李修、郭鐘椬、柯清湶、蕭振仁、王金家、李明珠、王碧樵、洪德勝、林拾、楊福、唐清塗、鄭木、鄭詩訪、鄭英才、謝明烈、侯吉定、郭伯壎、吳清油、沈昆、陳銀家、李錫營、陳文德、陳新水、吳金梅、黃裕川、蔡登山、陳培、陳沙林、林水清、許為仁、鄭進西、謝明月、蕭阿錦、羅金城、羅兩詳、藍春盛、潘弘杉、陳福添、謝輦法棹、李瑞東、鄭雅谷、鄭招雄、鄭約根、李得旺、李天鳳、廖永和、王錫欣、周漢卿、楊石仕及陳錨等53名,又起出捷克式機槍2挺、卡柄槍1支、十四年式手槍2支、美製大曲尺1枝、子彈千餘發,及銀圓2千餘個。

1952年7月1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函送國防部,以李媽兜自被捕以來頗能悔過自新、坦白直陳,且將其所領導之26個支部及潛匿各地之殘餘共諜分子和盤托出,為擴大對共黨政治影響,藉示政府對能坦白之匪諜寬大起見,擬請准予自新,由該部予以掌握運用。不久,即獲國防部函覆准予對李媽兜等酌予優待,加強控制運用等。8月20日保安司令部卻同時向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六組、參謀總長周至柔呈報,以李媽兜、陳淑端兩人已無運用價值,為適應反共抗俄之決策起見,擬請依法處理,交付軍法審判。9月2日周至柔函覆保安司令部:「希即將李匪媽兜及其姘婦陳淑端二名交付軍法從嚴治罪」。經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書記官管萃恩,於1953年2月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202號判決,李媽兜、陳淑端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禠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經總統府1953年5月13日強仁字第3081號代電核定:「李媽兜、陳淑端兩名准照原判執行死刑」,最終被判處死刑。由於其他涉案人員多分案偵辦審判,故1953年李媽兜判決時,判決書中只有他與陳淑端二人。1953年7月18日執行槍決

2022年4月29日,李媽兜、陳淑端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1.國防部軍法局,〈李媽兜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188/188。

    2.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李媽兜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116。

    3.歐素瑛,2008,〈從二二八到白色恐怖──以李媽兜案為例〉,《臺灣史研究》15(2):135-172。

    4.歐素瑛編,2008, 《戰後臺灣政治案件──李媽兜案史料彙編》。臺北:國史館。

    5.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林家田君等15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