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木松
- 謝木松 男 1916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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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89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謝木松(1916-1953),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謝木松由其表兄洪趙虎介紹與張文煌認識,並由洪趙虎吸收加入匪黨,張文煌曾介紹陳淑端在其家中匿居兩個月。1952年2月1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7月18日執行死刑。04893申請案於2000年3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0月20日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謝木松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謝君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洪趙虎之供述為據,惟謝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李媽兜等之身份及參加叛亂組織,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謝君縱有容留李媽兜、陳淑端食宿等事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謝木松(1916-1953),男,臺南市人,業木工。1952年因涉「李義成等案」被捕時37歲,後遭判處死刑。 1948年10月任臺中縣山地職業補習學校辦事員,同年12月離職。1951年5月謝木松由表兄洪趙虎介紹與張文煌認識,並由洪趙虎吸收加入共黨組織。至8月間,張文煌介紹李媽兜的情婦陳淑端在謝木松家中匿居兩個月。9月21日起,謝木松又為之租得臺南市一處花園房屋,與李媽兜、陳淑端共住,供給膳食,加以掩護,迄1952年2月15日李媽兜才離開;當天下午7時餘,李媽兜與陳淑端、李義成等人由紅毛港乘坐竹筏,經過2小時在海面轉乘高雄籍漁船協勝號往香港,不料卻在海上遭到逮捕。 李媽兜被捕後,將所領導的組織關係全盤供出。至2月18日止,即捕獲謝木松、曾木根、李修、郭鍾椬、柯清泉、蕭振仁、王金象、李明珠、王碧樵等53名,南臺灣與李媽兜有關之各地下組織幾乎無一倖免,株連甚廣。 1952年9月2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3286號起訴書中,被控犯行為「明知李媽兜等係屬匪諜,竟與藏匿其家住宿」,未具體求刑。1953年1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0079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後,先後上呈國防部、總統府並經同意,於5月19日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7月18日執行槍決,因無財產,免執行財產沒收。 對於判決書中指控謝木松係「經由洪趙虎加入匪黨,並隱匿李媽兜夫婦二十餘日」,其次子謝文祥在申請補償之陳述書中指「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其指出「當時家父母因為生活貧困,家父以作雜工為生,如無工作可做,則推車賣冬瓜茶及杏仁茶,以維生計。家父之朋友洪趙虎介紹家母至一戶富人家中當幫慵(此富人以後才知是李媽兜)。數日之後,洪氏又謂家父母因當時戶口查察嚴格,要家父母把戶籍遷至富人家中,並言可代辦之。家父母因好不容易得一工作,故而把戶籍資料交由洪氏。熟料洪氏竟去登記家父為戶長,家父甚感不解,但為家母之工作可以確保,也不方便多說什麼。直到富人被抓時,才知被設計陷害,但為時已晚。不久家父亦被牽連而被抓入保安司令部,不久就被送往臺北監禁。家母去找富人的屋主(富人的房子為租賃),拿到租賃契約書,才得知是洪趙虎租給李媽兜居住(契約書上的租方是洪氏)。家母把該契約書送到保安司令部之後,家父很久未見釋放,又至保安司令部查問,不料承辦人員竟說不曾收到任何契約書。」不久,謝木松即被判刑並執行槍決。 2000年3月8日謝木松之子謝文祥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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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謝木松(1916-1953),男,臺南市人,業木工。1952年因涉「李義成等案」被捕時37歲,後遭判處死刑。 1948年10月任臺中縣山地職業補習學校辦事員,同年12月離職。1951年5月謝木松由表兄洪趙虎介紹與張文煌認識,並由洪趙虎吸收加入共黨組織。至8月間,張文煌介紹李媽兜的情婦陳淑端在謝木松家中匿居兩個月。9月21日起,謝木松又為之租得臺南市一處花園房屋,與李媽兜、陳淑端共住,供給膳食,加以掩護,迄1952年2月15日李媽兜才離開;當天下午7時餘,李媽兜與陳淑端、李義成等人由紅毛港乘坐竹筏,經過2小時在海面轉乘高雄籍漁船協勝號往香港,不料卻在海上遭到逮捕。 李媽兜被捕後,將所領導的組織關係全盤供出。至2月18日止,即捕獲謝木松、曾木根、李修、郭鍾椬、柯清泉、蕭振仁、王金象、李明珠、王碧樵等53名,南臺灣與李媽兜有關之各地下組織幾乎無一倖免,株連甚廣。 1952年9月2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3286號起訴書中,被控犯行為「明知李媽兜等係屬匪諜,竟與藏匿其家住宿」,未具體求刑。1953年1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0079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後,先後上呈國防部、總統府並經同意,於5月19日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7月18日執行槍決,因無財產,免執行財產沒收。 對於判決書中指控謝木松係「經由洪趙虎加入匪黨,並隱匿李媽兜夫婦二十餘日」,其次子謝文祥在申請補償之陳述書中指「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其指出「當時家父母因為生活貧困,家父以作雜工為生,如無工作可做,則推車賣冬瓜茶及杏仁茶,以維生計。家父之朋友洪趙虎介紹家母至一戶富人家中當幫慵(此富人以後才知是李媽兜)。數日之後,洪氏又謂家父母因當時戶口查察嚴格,要家父母把戶籍遷至富人家中,並言可代辦之。家父母因好不容易得一工作,故而把戶籍資料交由洪氏。熟料洪氏竟去登記家父為戶長,家父甚感不解,但為家母之工作可以確保,也不方便多說什麼。直到富人被抓時,才知被設計陷害,但為時已晚。不久家父亦被牽連而被抓入保安司令部,不久就被送往臺北監禁。家母去找富人的屋主(富人的房子為租賃),拿到租賃契約書,才得知是洪趙虎租給李媽兜居住(契約書上的租方是洪氏)。家母把該契約書送到保安司令部之後,家父很久未見釋放,又至保安司令部查問,不料承辦人員竟說不曾收到任何契約書。」不久,謝木松即被判刑並執行槍決。 2000年3月8日謝木松之子謝文祥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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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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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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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