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木松
- 謝木松 男 1916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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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木松(1916-1953),男,臺南市人,業木工。1952年因涉「李義成等案」被捕時37歲,後遭判處死刑。
1948年10月任臺中縣山地職業補習學校辦事員,同年12月離職。1951年5月謝木松由表兄洪趙虎介紹與張文煌認識,並由洪趙虎吸收加入共黨組織。至8月間,張文煌介紹李媽兜的情婦陳淑端在謝木松家中匿居兩個月。9月21日起,謝木松又為之租得臺南市一處花園房屋,與李媽兜、陳淑端共住,供給膳食,加以掩護,迄1952年2月15日李媽兜才離開;當天下午7時餘,李媽兜與陳淑端、李義成等人由紅毛港乘坐竹筏,經過2小時在海面轉乘高雄籍漁船協勝號往香港,不料卻在海上遭到逮捕。
李媽兜被捕後,將所領導的組織關係全盤供出。至2月18日止,即捕獲謝木松、曾木根、李修、郭鍾椬、柯清泉、蕭振仁、王金象、李明珠、王碧樵等53名,南臺灣與李媽兜有關之各地下組織幾乎無一倖免,株連甚廣。
1952年9月2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3286號起訴書中,被控犯行為「明知李媽兜等係屬匪諜,竟與藏匿其家住宿」,未具體求刑。1953年1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0079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後,先後上呈國防部、總統府並經同意,於5月19日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7月18日執行槍決,因無財產,免執行財產沒收。
對於判決書中指控謝木松係「經由洪趙虎加入匪黨,並隱匿李媽兜夫婦二十餘日」,其次子謝文祥在申請補償之陳述書中指「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其指出「當時家父母因為生活貧困,家父以作雜工為生,如無工作可做,則推車賣冬瓜茶及杏仁茶,以維生計。家父之朋友洪趙虎介紹家母至一戶富人家中當幫慵(此富人以後才知是李媽兜)。數日之後,洪氏又謂家父母因當時戶口查察嚴格,要家父母把戶籍遷至富人家中,並言可代辦之。家父母因好不容易得一工作,故而把戶籍資料交由洪氏。熟料洪氏竟去登記家父為戶長,家父甚感不解,但為家母之工作可以確保,也不方便多說什麼。直到富人被抓時,才知被設計陷害,但為時已晚。不久家父亦被牽連而被抓入保安司令部,不久就被送往臺北監禁。家母去找富人的屋主(富人的房子為租賃),拿到租賃契約書,才得知是洪趙虎租給李媽兜居住(契約書上的租方是洪氏)。家母把該契約書送到保安司令部之後,家父很久未見釋放,又至保安司令部查問,不料承辦人員竟說不曾收到任何契約書。」不久,謝木松即被判刑並執行槍決。
2000年3月8日謝木松之子謝文祥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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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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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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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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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