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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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象(1910-1953),臺灣嘉義人。 依(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許分介紹與張志忠認識,因張志忠發動西螺搶案,經政府追究,賴象遂跟隨張志忠潛逃,受介紹與李媽兜認識,乃參加匪黨組織,並使用貼其照片偽造陳錦昌之國民身分證,復化姓劉,到處利用三七五減租之反宣傳,從事農運工作,吸收張先蛋等人加入組織。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3年7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潮海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吸收同案被告張先蛋、陳潮海等加入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