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象
- 賴象 男 1910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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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賴象(1910-1953),男,嘉義市人。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被捕,時業商,年40歲,後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日本東京獸醫學校畢業,校友陳聰一稱之為「松哥」。與妻蔡玉,育有3子3女。日治時代曾是陸軍技手,擔任獸醫。戰後經嘉義李曉芳介紹,1947年新竹縣長劉啟光派為桃園獸醫(時桃園為大新竹縣轄下),後回嘉義市開設崇記商行。
據官方資料,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賴象經由嘉義朴子許分介紹,認識張志忠(原名張梗,化名老張、老鍾、楊春霖)。8月,張志忠發動襲擊西螺、埔心警察所,武裝行動失敗,未參與行動的賴象,也被疑涉入,開始逃亡,後在臺北由嘉義朴子人辜金龍代找到張志忠,遂隨張潛逃臺南烏山頂山區隱蔽,同年9月並在此隱蔽基地,由張志忠介紹加入共產黨,11-12月間宣誓成為正式黨員。一直在臺南山區隱蔽到1948年2月,因身染瘧疾返回嘉義。幾個月後,再返臺南山區後堀隱蔽基地,住草寮,種地瓜、種菜。
在臺南山區隱蔽時,初受陳文山(化名陳石頭)、後受李媽兜(化名老李)領導,並使用貼其照片的偽造陳錦昌國民身分證。當時藏匿隱蔽基地的,還有陳文山、盧老得(化名萬壽)、李凱南(化名李旺)、李祿(即李鹿)、陳水堂等人。
1949年4-5月間,李媽兜帶賴象(化名「老劉」、「劉的」)到潮州,居住江來傳家,並認識前來江家的張先蛋,再經張先蛋認識張景輝。7月,經張先蛋、張景輝認識陳朝海。9月,遷住新營李明珠家。12月,奉令轉入臺南玉井楊鬧雲處隱蔽。期間主要是依據李媽兜指示,各處躲藏,也曾與玉井支部、二重溪支部聯絡,但因不得李媽兜信任,故未交付他組織發展工作。
1950年4月20日晚上九時左右,賴象、高平儒、李武昌、林秀棟、林水旺等5人,自玉井鄉沙田村坑內楊鬧雲家附近草寮遷移他處途中,被疑為意圖搶劫未遂,而遭村民及當地警、消圍捕。其中賴象係於20日晚上,在沙田村通往油礦、玉北公路(玉井到南化北寮的公路)的坑口路上被村民所捕。
賴象被捕後,受地方警局偵訊5次,包括:4月21日凌晨4時,尚未移送到新化警察分局時,即於玉井分駐所,受新化警察分局侯布偵訊;22日凌晨1時,受新化警察分局姚芳壽偵訊;23日晚上8時至翌日凌晨2時半,受新化警察分局徐茂榮偵訊;25日凌晨1時至2時半,受姚芳壽偵訊;26日凌晨4時,受徐茂榮偵訊。
在地方警局受偵訊筆錄裡,賴象供認透過張志忠介紹參加共黨組織,並交代臺南山區隱蔽過程,以及所知道的組織成員、工作情形、使用假身分證原因。也供認主要利用三七五減租及平均地權為號召,從事農民運動工作。與賴象來往的張先蛋、張景輝、黃金龍、楊雲庭、葉番弟、王魚等,曾受其宣傳及影響,但未加入組織。
4月27日,賴象與楊鬧雲、李武昌、林秀棟、林水旺、高平儒、黃金龍、楊雲庭、陳百海等9名「臺南農運小組」成員,被臺南縣警察局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解送刑警總隊後,賴象又遭到6次偵訊,包括:6月3日連續2次(未載明訊問人);5月4日、5日同受呂維秋偵訊於總隊部;6日、8日各遭一次偵訊(未載明訊問人)。
12日,刑警總隊完成「臺南農運小組」賴象、楊鬧雲、李武昌、林秀棟、林水旺、高平儒、楊雲庭、黃金龍、陳百海、張景輝、葉番弟、張先蛋、王魚、黃新求等14人偵訊結果報表。認為陳百海與臺南農運小組關係輕微,並供願協助跟緝楊德全,乃於21日將之送回臺南縣警察局,經具保後釋回。其餘賴象等13人,18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
5月30日,保安處承辦人員宗有序、李振漢製成〈破獲奸匪臺南農運小組案賴象等十三名偵訊報告表〉,賴象被列為首位。6月2日,與同案楊雲庭、高平儒、林水旺、林秀棟、李武昌、楊鬧雲、張景輝等人,一同被押送軍法處看守所。
6月29日,保安處第三科再度從軍法處看守所,提訊賴象、林水旺、高平儒、楊鬧雲、黃新求等5人,訊後還押,要求看守所將5人分隔收押。10月23日,賴象受訊問於保密局。筆錄記載賴象被問及加入共產黨的過程,以及其所知道的臺南共黨組織、成員、工作狀況。
11月9日,賴象受軍法官邢炎初訊問,筆錄記載賴象接受個別訊問外,也與王魚、葉番弟對質。此次受訊問,賴象否認是潮州農運的指導者,供認1949年4-5月間曾受李媽兜之命,帶高平儒去過王魚、葉番弟家住過,但不知高平儒是共黨分子,也未曾以三七五減租向王魚、葉番弟宣傳共黨,黃金龍、張景輝、張先蛋確實不是共黨分子(書記官沙思奇)。
1950年11月11日,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認為賴象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另外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5年,執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39)安潔字第2863號,書記官沙思奇]。後經12月11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答核定[(39)勁助字第1131號],12月24日軍法處第一法庭軍法官邢炎初正式宣判。1951年3月7日被解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後移送臺灣新生訓導處。
1952年4月18日,還在綠島監禁的賴象,遭新生訓導處處長姚盛齋派第八中隊指導員趙心鑑,將之解送回臺灣保安司令部應訊。因為該年2月16日李媽兜被捕後,21日供出潮州江來傳、陳朝海(判決書等誤繕為陳「潮」海)二人參加組織。同月23日清晨陳朝海被扣押後,供出關係人張先蛋、張景輝。賴象遭疑與江來傳、陳朝海、張先蛋、張景輝相關。
4月18日,賴象遭新生訓導處解送保安司令部,5月22日受命以日文寫下自白書,坦白與江來傳、陳朝海、張先蛋、張景輝的關係。6月4日、6日,李媽兜也供出其所認識的賴象,以及與賴象一起隱蔽臺南山區、潮州發展組織的情形,認為賴象在潮州介紹江來傳、陳朝海二人入黨。6月7日,賴象再次受偵訊於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第三科。6月15日,保安處經過宗有序、科長楊修滿、處長林秀欒的內部簽核,18日將賴象與李義成等,共36名,移送軍法處。6月24日,賴象受軍法處軍事檢察官曾豈凡偵訊(書記官蔡大中)。
8月16日,軍事檢察官曾豈凡做出賴象、張先蛋、張景輝復審聲請書([41]安澄字3287號,書記官蔡大中)。9月8日,兼臺灣省保安司令吳國楨以賴象、張先蛋、張景輝等叛亂案發現新事證,致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代電,請簽核准予併案復審。9月15日,周至柔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准予覆審。
9月22日,賴象、張先蛋、張景輝等3人再受審判官殷敬文的個別訊問,以及賴象、張先蛋的對質(書記官管萃恩)。11月6日,保安司令部公設辯護人羅鎮完成為賴象、張先蛋、張景輝等3人辯護書([41]公字第100號,書記官馮文祥),致軍法處二科。12月17日,審判官殷敬文於軍法處第一法庭審理李義成、賴象等29人,軍事檢察官彭國壎蒞庭執行職務、公設辯護人羅鎮出庭辯護(書記官管萃恩)。
1953年1月7日,審判官殷敬文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賴象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42]安度字第007號判決書,書記官管萃恩)。
3月25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將李義成等叛亂一案卷判暨判決,檢呈總統蔣介石核示。4月15日,參軍長桂永清將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呈報李義成等叛亂案,簽請總統蔣介石核示。5月13日,總統蔣介石批示「如擬。惟對于供給匪徒金錢者,並應課以財產方面之處罰,以後均應照此辦理為要。」
5月19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廉龐字第1186號令,遵照總統蔣介石所核定。7月18日上午6時,審判官殷敬文於第一法庭宣判李義成等案後,即將李義成、李明枝、郭鐘椬、王碧樵、謝木松、賴象等6名驗明正身,發交臺北憲兵隊綁赴川端橋中端刑場執行槍決,保安司令部並派軍事檢察官金士祥監刑。
1954年3月6日,參謀總長周至柔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精準字第310號令,因李義成、李明珠、郭鐘椬、王碧樵、莊在、賴象、李修等財產無多,且子女均未成年,咸待扶養,准予免執行沒收財產,留充家屬必需生活費。
1999年6月3日,其女賴季枝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朝海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吸收同案被告張先蛋、陳朝海等加入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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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賴象參加叛亂之組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賴象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起訴、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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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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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