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棟
- 林秀棟 男 1918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宜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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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秀棟(1918-1994),1918年生,男,臺北縣人,1949年被捕時40歲。日本東京物理學校高等師範科理化學部畢業,曾任東京電機會社職員、東京目黑工業學校、東海理工學校等校教員。
1946年2月返臺,初任臺中農學院講師、副教授,期間爆發二二八事件,林秀棟被推舉為學生隊隊長,協助維持社會秩序。之後,在嘉義廣播電臺求救兵的呼籲下,曾帶領部分學生前去嘉義支援當地行動。事件後,官方所提報之「臺中地區三二事件重要人犯名冊」中,林秀棟的罪行是「農學院叛亂領袖,於3月3、4日廣播煽動民眾攻擊國軍,主張解除國軍武裝,將學院舊存大刀200餘把分發學生使用,親率黨羽解除第八部隊內國軍武裝而囚之於農場,待國軍到市始行釋放,並曾率領學生赴嘉義協助暴動」。其後,遭校方解聘,轉任臺灣省農林處檢驗局技正,兼任延平補習學校教員。
1949年3月,專任延平補習學校教員。同年9月,在臺北市由其同事林水旺介紹加入共產黨,由林水旺領導。入黨後,主要做發展學生工作,發展出4個同校學生連林山、陳錫忠、趙璧輝、楊友舜先後入黨,皆歸林水旺領導。1950年2月離職逃亡,旋接到林火旺的通知,於3月初到臺南玉井楊鬧雲處,藏匿山區草寮中,以迄被捕。匿居玉井期間不曾外出,曾見過高平儒(化姓黃)、楊鬧雲、李武昌(化姓林)、賴象(化姓劉),以及老李(又稱老林,即李媽兜)等人,因是透過私人關係到臺南,所以臺南的幹部對林秀棟、林水旺不表信任,對2人的行動採取監視和懷疑的態度。當時除學習外,主要為臺南的黨組織抄印黨員教育文件,如「我們的修養」、「怎麼做支部工作」等。1950年11月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參加判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1952年獲准保外就醫。
林正芳、林能功等人於1999年6月30日代表林秀棟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5月4日經第二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吳呂麗卿於2012年1月17日再次提出,2012年9月14日經第八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包括03599申請補償金、09695增保卷冊。受裁判者林秀棟(1918-1994),臺灣宜蘭人。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林秀棟受臺北市延平補習夜校同事林水旺吸收加入匪幫,又與林於藏匿期間抄印「我們的修養」、「怎麼做支部工作」等情。1950年4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3年2月26日保外就醫。1960年1月3日接續執行剩餘徒刑。1967年3月1日刑滿開釋。03599申請案於1999年6月3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5月4日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9695申請案於2012年1月17日再次提出,2012年9月14日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林秀棟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林君自白及共同被告林水旺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本案包括03599申請補償金、09695增保卷冊。受裁判者林秀棟(1918-1994),臺灣宜蘭人。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林秀棟受臺北市延平補習夜校同事林水旺吸收加入匪幫,又與林於藏匿期間抄印「我們的修養」、「怎麼做支部工作」等情。1950年4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3年2月26日保外就醫。1960年1月3日接續執行剩餘徒刑。1967年3月1日刑滿開釋。03599申請案於1999年6月3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5月4日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9695申請案於2012年1月17日再次提出,2012年9月14日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林秀棟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林君自白及共同被告林水旺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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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期間保外就醫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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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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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