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龍
- 黃金龍 男 1929年出生 2005年卒 臺灣 臺南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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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金龍(1929-2005),男,臺南善化人。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被捕,時為佃農,年21歲,後遭判處感訓6個月。
因被認為涉及「臺南農運小組」,1950年4月25日在善化鎮小新營自宅被捕。27日受臺南縣警察局刑警隊直屬組長閻天祥、隊員許天作審訊,遭追問與同村人李明枝關係,以及李明枝下落。同日,與賴象、楊鬧雲、李武昌、林秀棟、林水旺、高平儒、楊雲庭、陳百海等9名「臺南農運小組」成員,被臺南縣警察局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
5月4日,黃金龍受訊問於刑警總隊,被追問與李明枝、楊鬧雲、賴象關係,筆錄記載黃金龍與李明枝同鄉,且曾隨李明枝去楊鬧雲家遊玩,也在李明枝店裡見過賴象,但並未與楊鬧雲、賴象說過話,也未曾被勸誘加入組織。12日,刑警總隊完成「臺南農運小組」賴象、楊鬧雲、李武昌、林秀棟、林水旺、高平儒、楊雲庭、黃金龍、陳百海、張景輝、葉番弟、張先蛋、王魚、黃新求等14人偵訊結果報表。後被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
5月30日,保安處承辦人員製成〈破獲奸匪臺南農運小組案賴象等十三名偵訊報告表〉。6月1日,同列臺南農運小組案的葉番弟、張先蛋、王魚、黃新求、黃金龍等5名,被押送軍法處看守所。
8月10日,黃金龍受軍法處軍法官邢炎初訊問,一樣被追問與李明枝、楊鬧雲、賴象關係,筆錄記載黃金龍與李明枝同鄉,且曾隨李明枝去楊鬧雲家看新娘,但未曾在李明枝店裡見過賴象,且並未與楊鬧雲、賴象說過話,也未曾被勸誘加入組織。
11月11日,審判官邢炎初仍認為黃金龍「與叛徒賴象等來往,受其宣傳」,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應感訓,另以命令行之[(39)安潔字第2863號,書記官沙思奇]。後經12月11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達核定[(39)勁助字第1131號],1951年元月5日軍法處第一法庭軍法官邢炎初正式宣判,令感訓6個月,送新生訓導處執行,但遲至1951年12月29日才開釋。
2006年3月13日,其女黃富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6年11月4日經第四屆第二十三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叛徒賴象等人往來,受其宣傳及影響,而予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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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起訴、交付感化、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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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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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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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