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龍

黃金龍(1929-2005),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與匪幫賴象來往,受其宣傳,顯受其影響。1950年4月2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0年12月11日經國防部核准發交感訓6月。1950年12月29日發交感訓。 其家屬於2006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1月經第4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金龍與叛徒賴象等人往來,受其宣傳及影響,而予發交感訓,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2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