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景輝

張景輝(1925-1990),臺灣高雄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與匪幫賴象來往,受其宣傳。1950年4月2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第二案:依(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軍事檢察官以發現新事證,聲請將原判叛亂部分撤銷,併為復審。1952年7月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無罪。1953年7月21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曾與共同被告賴象來往,受其宣傳,而予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軍事檢察官以發現新事證,聲請將原叛亂部分撤銷,併為復審,復審判決以其犯罪不能證明參加匪黨,諭知無罪。就其於無罪判決前遭羈押之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1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