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番弟
- 葉番弟 男 1916年出生 1976年卒 臺灣 高雄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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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葉番弟(1916-1976),男,屏東枋寮人。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被捕,時業農,年34歲,後遭判處感訓6個月。
枋寮國民學校畢業後在家務農。1935年曾向潮州鎮蓬萊里人郭献購買抽水發動機,而與郭献認識。據官方資料稱,1950年4月「臺南農運小組」賴象、高平儒分別於20、21日被逮,葉番弟也於4月26日被潮州分局刑事組所捕,27日受偵訊後解送高雄縣警察局。5月1日,與張先蛋、王魚,一起被高雄縣警察局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5月5日受刑警總隊呂維秋訊問。
5月12日,刑警總隊完成「臺南農運小組」賴象、楊鬧雲、李武昌、林秀棟、林水旺、高平儒、楊雲庭、黃金龍、陳百海、張景輝、葉番弟、張先蛋、王魚、黃新求等14人偵訊結果報表。後被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
5月30日,保安處承辦人員宗有序等製成〈破獲奸匪臺南農運小組案賴象等十三名偵訊報告表〉,「偵訊結果」記載葉番弟(誤繕為葉番地)供認1949年4月由郭献介紹認識賴象,賴象、郭献在其家住過1次,勸其參加共黨,為其所拒;賴象並曾令其組織青年小組,協助地下工作,並向其宣傳共黨區內已實行二五減租。6月1日,同列臺南農運小組案的葉番弟、張先蛋、王魚、黃新求、黃金龍等5名,被押送軍法處看守所。
8月10日,葉番弟受軍法官邢炎初訊問,筆錄記載1949年4月間,郭献曾帶賴象(化名姓劉、姓陳)前去他家,欲買黑豆、地瓜。並表示在警局被迫供認知道賴象是共黨份子並受勸加入、組織青年小組協助地下工作、談論二五減租、留宿賴象,事實上他既不知道賴象是共黨分子,賴象也不曾勸他參加共黨或要其組織青年小組,也未曾留宿賴象。保安處受偵訊時,則因言語不通未翻供(書記沙思奇)。
11月9日,葉番弟再度受軍法官邢炎初訊問,筆錄記載軍法官進行賴象、葉番弟的對質,追問賴象是否曾帶高平儒住過他家一事,葉番弟供認曾有其事,高平儒在他家住不到1週,且不曾向他宣傳共黨,他也不知道高平儒是共黨(書記沙思奇)。
1950年11月11日,審判官邢炎初認為葉番弟「與叛徒賴象等來往,受其宣傳」,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應感訓,另以命令行之[(39)安潔字第2863號,書記官沙思奇]。後經12月11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達核定[(39)勁助字第1131號],1951年元月5日軍法處第一法庭軍法官邢炎初正式宣判,令感訓6個月,送新生總隊執行,但之後隨新生總隊改編為「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再移監臺東綠島。1951年10月27日(一說12月29日)保釋。
1953年8月1日,葉番弟又因江瑞文遭疑為匪嫌,受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林新添偵訊。筆錄記載他是先前被檢舉後,才知道賴象、高平儒是共黨的。1949年5月間,郭献曾帶賴象(化名姓劉)、高平儒(化名姓黃)到他家3-4次,說國民政府在臺灣施行的三七五減租,是大陸共產黨先施行的,高平儒並曾夜宿其家。郭献也曾帶同村江瑞文去葉番弟家,並與賴象、江瑞文詢問葉番弟水底寮哪裡可買牛,但葉番弟回以不知道。
1999年8月13日,其子葉鐘雄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3月2日經第二屆第十六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叛徒高平儒來往,受其宣傳,而予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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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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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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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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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