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番弟

葉番弟(1916-1976),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留住高平㐵。1950年4月2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6月。1950年12月29日交付感化。1951年6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叛徒高平㐵來往,受其宣傳,而予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應感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