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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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武昌 1919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武昌(1919-1952),男,高雄彌陀人。1952年被捕,被捕時34歲。父親李坎,務農為生;母親蔡真,為當地知名的助產士,為人和善,熱心助人,時常接濟貧困村民。蔡真對子女教育甚嚴,四個兒子中,長子李嚴為漢醫,次子李順法、三子李修都是公學校高等科畢業,兩人於日治時期就在高雄市經營西藥事業,頗有成績。李武昌為家中么兒,戰前曾到日本讀書,畢業於日本大阪專門學校採礦科,戰後返臺,進入臺灣省立工學院(今國立成功大學)就讀。 依官方檔案記載,1947年2月,李媽兜在臺南市區發展組織,他也在此時加入,之後也介紹已畢業的學長鄭海樹加入組織。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李武昌曾與李媽兜、陳柏淵、郭柏源、郭老富、黃添才、陳麗水等人,以及10餘位省立工學院學生四處散發傳單、標語,並前往麻豆鄉公所等想接收武器,但無所獲。 二二八事件後,李武昌因參與事件而被省立工學院退學。此時,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因陳文山、陳福星退出而進行人事改組,改由李媽兜、李武昌及鄭海樹3人負責,李媽兜為書記,李武昌、鄭海樹為委員。不久,李武昌因成為目標而退往山區,在臺南縣大內鄉烏頭村山上建立一座隱蔽基地,同住者有李媽兜、陳文山、李凱南、關廟鄉人盧老得(即盧萬壽,又名萬壽仔)、郭老富及李祿(鹿)等人。但因受到注意,又遷到嘉南大圳所在地的三腳碑、楠西鄉的山上,再移往北寮竹崎的後堀仔、玉井鄉的坑內,一直到1948年6、7月間因為經濟情況轉惡而解散。其後,李媽兜邀他一起到香港做生意,其實是去參加中共臺灣省工作幹部會議(又稱香港會議),由華東局幹部劉曉、章天鳴2人主持。會中,曾請李武昌報告臺灣推動三七五減租的情形,但他並未報告,僅參加開會兩天。7月初,由香港返回臺灣後,即根據香港會議的決議文,積極在臺南、高雄一帶建立地下組織,李武昌則回到彌陀發展組織,在李媽兜的協助下,先後在大岡山地區發展出彌陀鄉支部、橋仔頭糖廠支部、鹽田埕支部、高雄煉油廠支部等4個支部。其中,彌陀鄉支部由彌陀鄉合作社幹事蘇文安任書記,黃文陸、林紹華、李文興為委員;橋仔頭糖廠支部由岡山國校教員李東鍊任書記,林益三、許暢為委員;鹽田埕支部由張崑泰任書記,高雄煉油廠支部由許開傳任書記,周清連、簡開用為委員。 1949年底中共地下組織被破獲後,李武昌即展開逃亡,曾匿居在楊鬧雲在臺南玉井山間的草寮一段時間,迄1952年7月17日被捕。李武昌被關押在臺北保密局北所時,經常被嚴厲刑求,被審問時被打到失去意識,然後被扛回牢房。所涉「李武昌等案」同案之被告共計28名,多為高雄農工分子,因參加共黨組織、為匪工作,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41)安潔字第2090號以「意圖顛覆政府」罪判處,其中,李武昌、蘇文安、張崑泰、李東鍊、林昆烈、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秋霖、戴水德、許火樹、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林紹華等16人均判處死刑,分別於1952年11月29日、12月2日、5日於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 李武昌兄弟四人中,除了長兄李嚴外,其餘3人都被捲入白色恐怖的風暴中,二哥李順法和他被判處死刑,三哥李修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中,李順法(1909-1954)為藥劑師,曾在高雄開設太乙製藥廠,經濟頗為優渥,1949年其同鄉陳本江(本名陳大川)與呂赫若合資創辦大安印刷所,承印中共地下黨文宣《光明報》等,後因《光明報》被破獲,陳本江遂與其弟陳通和逃到鹿窟組織武裝基地,並以信件向李順法及其弟李修請求金錢支援,李順法、李修二人自1950年至1951年冬季,先後連續6次金援鹿窟武裝基地,共計新臺幣13,000多元。李順法除供給金錢,也曾提供收音機、盤尼西林2瓶等物資。其被捕後,原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但案子送到蔣介石總統手上後,蔣批示:「應依最高刑重判」,改判死刑,於1954年8月24日執行槍決。三兄李修(1916-1968)是日治時期臺中以南最大的西藥商,也是留日的知識份子。他經由李武昌的介紹而認識李媽兜,自1950年2、3月起至1951年9月止,曾先後由李武昌、張崑泰、蘇文安等經手轉交及李媽兜親自拿取共計新臺幣13,200元,供給為活動費用;但他僅係同情者,並未參加共黨組織。1953年5月19日李修被判有期徒刑15年,出獄後不久病逝。 李坎夫婦失去3個兒子後,鄉民懼於政府的殘暴,大部分親友均敬而遠之。後來親人將李武昌兄弟三人之骨灰合葬在永安區竹仔港公墓,並在墓碑上刻了三顆星星作為白色恐怖年代悲壯犧牲的印記。 2000年其姊楊李月娥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3月16日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