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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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武昌 1919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29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武昌(1919-1952),臺灣高雄人。依(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李武昌經李媽兜介紹參加匪黨,先後吸收蘇文安、張崑泰、林昆烈、李東鍊等加入組織,分別由其本人及李媽兜領導,受匪方指派前往香港參加會議返臺後,並與臺南地區各匪幹連絡。1950年5月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1月29日執行死刑。05294申請案於2000年7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16日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武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李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李君參加組織、吸收黨徒及聯絡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武昌(1919-1952),男,高雄彌陀人。1952年被捕,被捕時34歲。父親李坎,務農為生;母親蔡真,為當地知名的助產士,為人和善,熱心助人,時常接濟貧困村民。蔡真對子女教育甚嚴,四個兒子中,長子李嚴為漢醫,次子李順法、三子李修都是公學校高等科畢業,兩人於日治時期就在高雄市經營西藥事業,頗有成績。李武昌為家中么兒,戰前曾到日本讀書,畢業於日本大阪專門學校採礦科,戰後返臺,進入臺灣省立工學院(今國立成功大學)就讀。 依官方檔案記載,1947年2月,李媽兜在臺南市區發展組織,他也在此時加入,之後也介紹已畢業的學長鄭海樹加入組織。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李武昌曾與李媽兜、陳柏淵、郭柏源、郭老富、黃添才、陳麗水等人,以及10餘位省立工學院學生四處散發傳單、標語,並前往麻豆鄉公所等想接收武器,但無所獲。 二二八事件後,李武昌因參與事件而被省立工學院退學。此時,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因陳文山、陳福星退出而進行人事改組,改由李媽兜、李武昌及鄭海樹3人負責,李媽兜為書記,李武昌、鄭海樹為委員。不久,李武昌因成為目標而退往山區,在臺南縣大內鄉烏頭村山上建立一座隱蔽基地,同住者有李媽兜、陳文山、李凱南、關廟鄉人盧老得(即盧萬壽,又名萬壽仔)、郭老富及李祿(鹿)等人。但因受到注意,又遷到嘉南大圳所在地的三腳碑、楠西鄉的山上,再移往北寮竹崎的後堀仔、玉井鄉的坑內,一直到1948年6、7月間因為經濟情況轉惡而解散。其後,李媽兜邀他一起到香港做生意,其實是去參加中共臺灣省工作幹部會議(又稱香港會議),由華東局幹部劉曉、章天鳴2人主持。會中,曾請李武昌報告臺灣推動三七五減租的情形,但他並未報告,僅參加開會兩天。7月初,由香港返回臺灣後,即根據香港會議的決議文,積極在臺南、高雄一帶建立地下組織,李武昌則回到彌陀發展組織,在李媽兜的協助下,先後在大岡山地區發展出彌陀鄉支部、橋仔頭糖廠支部、鹽田埕支部、高雄煉油廠支部等4個支部。其中,彌陀鄉支部由彌陀鄉合作社幹事蘇文安任書記,黃文陸、林紹華、李文興為委員;橋仔頭糖廠支部由岡山國校教員李東鍊任書記,林益三、許暢為委員;鹽田埕支部由張崑泰任書記,高雄煉油廠支部由許開傳任書記,周清連、簡開用為委員。 1949年底中共地下組織被破獲後,李武昌即展開逃亡,曾匿居在楊鬧雲在臺南玉井山間的草寮一段時間,迄1952年7月17日被捕。李武昌被關押在臺北保密局北所時,經常被嚴厲刑求,被審問時被打到失去意識,然後被扛回牢房。所涉「李武昌等案」同案之被告共計28名,多為高雄農工分子,因參加共黨組織、為匪工作,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41)安潔字第2090號以「意圖顛覆政府」罪判處,其中,李武昌、蘇文安、張崑泰、李東鍊、林昆烈、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秋霖、戴水德、許火樹、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林紹華等16人均判處死刑,分別於1952年11月29日、12月2日、5日於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 李武昌兄弟四人中,除了長兄李嚴外,其餘3人都被捲入白色恐怖的風暴中,二哥李順法和他被判處死刑,三哥李修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中,李順法(1909-1954)為藥劑師,曾在高雄開設太乙製藥廠,經濟頗為優渥,1949年其同鄉陳本江(本名陳大川)與呂赫若合資創辦大安印刷所,承印中共地下黨文宣《光明報》等,後因《光明報》被破獲,陳本江遂與其弟陳通和逃到鹿窟組織武裝基地,並以信件向李順法及其弟李修請求金錢支援,李順法、李修二人自1950年至1951年冬季,先後連續6次金援鹿窟武裝基地,共計新臺幣13,000多元。李順法除供給金錢,也曾提供收音機、盤尼西林2瓶等物資。其被捕後,原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但案子送到蔣介石總統手上後,蔣批示:「應依最高刑重判」,改判死刑,於1954年8月24日執行槍決。三兄李修(1916-1968)是日治時期臺中以南最大的西藥商,也是留日的知識份子。他經由李武昌的介紹而認識李媽兜,自1950年2、3月起至1951年9月止,曾先後由李武昌、張崑泰、蘇文安等經手轉交及李媽兜親自拿取共計新臺幣13,200元,供給為活動費用;但他僅係同情者,並未參加共黨組織。1953年5月19日李修被判有期徒刑15年,出獄後不久病逝。 李坎夫婦失去3個兒子後,鄉民懼於政府的殘暴,大部分親友均敬而遠之。後來親人將李武昌兄弟三人之骨灰合葬在永安區竹仔港公墓,並在墓碑上刻了三顆星星作為白色恐怖年代悲壯犧牲的印記。 2000年其姊楊李月娥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3月16日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