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順法
- 李順法 男 1910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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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44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順法(1910-1954),臺灣高雄人。依(42)審三字第8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李順法受陳大川誘惑同情匪黨,以金錢資助應用,亦曾提供收音機、盤尼西林、感冒藥予鹿窟武裝基地。又因其弟李武昌介紹,與李媽兜、蘇文安相識,於李媽兜等逃亡期間,多次提供李媽兜、蘇文安、李武昌金錢應用等情。1953年3月1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4年8月24日執行死刑。04441申請案於1999年11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2月16日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某守、李順法為叛徒李媽兜、廖木盛、陳文川供給金錢,係以被告之供述為據,惟被告審理中辯解「所交李媽兜等金錢係供給其弟李武昌為228事件逃亡之用,並非明知該等為匪黨而供給以金錢」,原判決對此未予詳查,且廖木盛、陳文川是否為叛徒,原判決亦未加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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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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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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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