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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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57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木盛(1919-1955),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1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石碇鄉公所幹事,廖木盛受陳春慶吸收為人民武裝保衛隊隊員,又由陳本江吸收參加匪黨,再吸收林金子、廖清龍加入,並任人民武裝保衛隊鹿窟支部書記等情,最後向保密局投案。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8月19日執行死刑。03574申請案於1999年6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5日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廖君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供述為依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其被訴參加組織、吸收黨羽及收取款項部分,並無其他具體事證,縱廖君有該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木盛(1919–1955),男,臺北石碇人,大溪墘公學校畢業後曾到臺東經商,二戰期間回到鄉里並進入石碇鄉公所擔任秘書,每天從松柏崎走路到鄉公所上班。廖木盛認識陳春慶且是當地基層公務員,被吸收加入組織,保密局在當地搜捕時將其與村長陳啟旺並列要角。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3字第135號判決書,廖木盛雖是被勸出來自首,仍然被判死刑,其石碇鄉公所職員黃伯達、林金子、白當福等都被認定知道並參與活動,被勸出來自首後,除白當福之外都被判死刑。居住地松柏崎的居民中,廖木盛堂姪廖德勝、廖德金兄弟,還有陳送來亦被捕判刑。 廖鄭秀、廖德宗等人於1999年6月29日代表廖木盛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5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高淑媛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石碇鄉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