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德勝
- 廖德勝 男 1926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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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22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德勝(1926-),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廖德勝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匪幫。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12月28日刑期結束。03221申請案於1999年6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廖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亦未予查證,難認廖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德勝,1926年生,男,臺北縣人,大溪墘公學校畢,業工。1952年因鹿窟事件被捕時27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3月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匪幫人民武裝保衛隊,與廖木盛、廖清龍、廖媽福、廖玉、廖德金等同一組,受廖木盛領導。在家後面山上開會1次,討論保密防特、發展組織、土地政策等問題。曾受共黨上級楊、王、蕭及陳春慶等4人教育說共產黨是無產階級政策,很愛護勞農分子,勸說加入共黨,將來臺灣解放後有土地、財產可以分。 1952年12月29日與其弟廖德金在政府派兵包圍鹿窟時一起被捕,送到石碇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此遭到刑求逼供。1953年4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將之送軍法處審理。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提起公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判決確定後,先送新店國防部灣軍人監獄,1957年5月14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七中隊,在該地三年多,原預計在1964年12月28日執行期滿,但卻超過83天,直到1965年3月21日才放回。對此曾要求超過日數賠償,但不獲受理。 1999年6月廖德勝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廖德勝,1926年生,男,臺北縣人,大溪墘公學校畢,業工。1952年因鹿窟事件被捕時27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3月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匪幫人民武裝保衛隊,與廖木盛、廖清龍、廖媽福、廖玉、廖德金等同一組,受廖木盛領導。在家後面山上開會1次,討論保密防特、發展組織、土地政策等問題。曾受共黨上級楊、王、蕭及陳春慶等4人教育說共產黨是無產階級政策,很愛護勞農分子,勸說加入共黨,將來臺灣解放後有土地、財產可以分。 1952年12月29日與其弟廖德金在政府派兵包圍鹿窟時一起被捕,送到石碇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此遭到刑求逼供。1953年4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將之送軍法處審理。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提起公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判決確定後,先送新店國防部灣軍人監獄,1957年5月14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七中隊,在該地三年多,原預計在1964年12月28日執行期滿,但卻超過83天,直到1965年3月21日才放回。對此曾要求超過日數賠償,但不獲受理。 1999年6月廖德勝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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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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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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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