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德金

本案為0322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德金(1931-),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廖德金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匪幫。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12月28日刑滿開釋。03220申請案於1999年6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廖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廖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德金,1931年生,男,臺北縣人,又名旺仔,大溪墘公學校畢,業農。1952年涉鹿窟事件被捕,當時21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5月由陳春慶介紹參加共產黨的人民武裝保衛隊,與廖德勝、廖木盛、廖清龍、廖媽福、廖玉等集會討論土地政策、發展組織及保密防特等問題。1952年12月29日與其兄廖德勝一起被捕,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這裡遭到刑求。後送到保安司令部,就沒有被刑求,也沒有出庭。到軍法處出庭只問在鹿窟菜廟時同樣的問題──認不認識廖木盛、陳啟旺。 1953年4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保安處將之送軍法處審理。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2月18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核定出獄。 廖德金被捕二年後才判刑,判決確定後,送新店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期間國防部利用政治犯到新店溪洗砂石賣給建築業賺錢,但廖德金拒絕出去外役。1957年5月14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在此三年多,初編入第十中隊初級班,9月編為第七中隊。整整關了8年。刑滿後因無船,又多待了十幾天等船才回臺。 回來後仍一直被調查,警察一天到晚常常來。被調查了十幾年。他在受訪中說:「那段期間心情真的很壞,因為被關,親戚和朋友都沒有了,很怕,認為我是壞人,不可以和我們講話,家族也被孤立。關回來後,別人又閒言閒語的,說我們是貪人家的錢,才會被關,真的是鬱卒。」1999年6月廖德金本人由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3月31日經第三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