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窟事件
鹿窟事件,包含「許希寬等案」、「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鹿窟事件陳春英等案」、「曉基地陳振福等案」、「玉桂嶺基地陳標等案」、「陳春慶案」、「臺北市委員會王忠賢等案」、「玉桂嶺基地詹賜進等案」「玉桂嶺基地陳通和案」、「玉桂嶺基地陳文貴案」,並擴大到汐止、瑞芳,且搜捕行動持續到1955年,但主要的搜捕行動發生在1952年12月底的鹿窟,搜捕行動及受難者以石碇鹿窟為核心,史稱鹿窟事件。
第二次大戰結束臺灣由國民政府接收後,中國陷入國共內戰,臺灣亦發生二二八事件等,不安的時代社會許多人努力尋找出路,國共內戰共產黨節節獲勝讓社會主義成為選項之一。1949年陳誠強力取締左翼運動後,左派陳本江等懷抱社會主義理想的青年,透過陳春慶引介,選擇了偏僻的鹿窟做為基地,1949年9月起先後進入山區躲避,前後約有29名。
鹿窟一帶山區交通不便,資源貧瘠,居民大多只能接受國民教育,從事農務或當礦工,陳本江等為了在山區求生、躲避政府緝捕而成立名為「臺灣人民武裝保衞隊」之組織,透過當地村長陳啟旺一家人、同學廖木盛等利用結拜兄弟方式及做朋友聯絡感情方式,吸收能在當地協助陳本江等生活或可做情報耳目者加入;發現他們秘密者為了保密也用脅迫、利誘或矇騙等方式強制吸收,並且為了嚴密控制,採取血親連坐法集體宣誓,因而當地有許多人都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一起捲入其中。
陳本江等也利用住民們的親朋關係網絡擴大活動範圍,1950年春派陳通和等人到鄰近的玉桂嶺地區發展群眾;1952年4月派李上甲等人至鄰近的瑞芳地區發展曉基地,沿著山脈走向從頂鹿窟到下鹿窟、九層坪、松柏崎、紙寮坑、耳空龜、玉桂嶺、汐止的大崎頭、鵠鵠崙、瑞芳等地。
1952年11月25日保密局破獲「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電器工人支部案(又稱「臺北巿工人工作委會溫萬金等案」)時,在支部書記溫萬金的日記中發現在鹿窟接受武裝訓練的情報而循線調查,確認後發動包圍搜捕行動。保密局、保安司令部及臺北衛戍司令部派陸軍在12月28日晚就定位、29日開始搜捕行動。但是陳本江、陳通和等聽到溫萬金被捕消息,判斷鹿窟基地會有危險,12月初就與多位幹部從鹿窟基地撤退至曉基地,鹿窟被圍住之後展開逃亡生活。陳通和於同年2月20日在彰化花壇被捕獲後供出曉基地及玉桂嶺基地,保密局乃循線到瑞芳、玉桂領等地搜捕,3月3日撤軍;全部的搜捕行動直到1955年陳春慶落網後才告結束。
鹿窟事件被捕者分別列入「許希寬等叛亂案」、「陳標等叛亂案」、「陳振福等叛亂案」、「陳春慶叛亂案」、「王忠賢叛亂案」、「蕭塗基等叛亂案」、「陳春英等叛亂案」,並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陳煥生、范明等審判。
總計因鹿窟事件被捕並分別被判死刑、有期徒刑、感訓及自新、自首有165名,包括從臺北等地上山的外來人士、鹿窟當地人士、曉基地被捕者及玉桂嶺基地涉案者。
從臺北等地上山的外來人士計29名,有15名被判刑14名自新、自首無罪;陳春英等12名死刑、許東茂1名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2年陳春陽1人、有期徒刑6年陳旬煙1人;陳通和、陳春慶等7名自新無罪;陳本江、李上甲等7人自首無罪。
鹿窟當地人士被捕後被判刑、感訓及自首者共98人;判死刑者有村長陳啟旺等共16人、有期徒刑12年者有陳談等26人、有期徒刑10年有李石城等4人、有期徒刑8年有廖玉等30人、有期徒刑3年者有王建興等2人;另有陳久雄等19名感訓(留在谷正文家中工作)、陳銀1名自首無罪。
曉基地被捕後被判刑者有21名;陳振福等5名被判死刑,蕭尾等2名被判15年,陳興等6名被判10年,蔡丁財等8名被判5年。
玉桂嶺基地涉案村民被捕後被判刑及感化者有17名;陳標等4名被判死刑,詹賜進被判12年,黃天送等5名被判10年,陳賜義等3名被判4年,陳朝河等2名被判3年,謝元被判1年,黃坤波感化3年。
鹿窟事件從石碇鹿窟而擴及瑞芳、汐止等地,被捕被判刑共有150名,其中136名居住在當地的農民、礦工;37名被判死刑遭槍決,98人有期徒刑,19名被谷正文直接帶去感訓,牽涉人數眾多是最大特色。山區生活苦且交通不便,居民們大多互相通婚,因而被捕被判刑的100多名中屬同一家族的兄弟、父子母女、姻親等相當普遍,是另一個特色。從臺北等地來這裡建立基地的陳本江、陳春慶等人則包含在自首無罪與不起訴者15人中。
鹿窟事件被稱為武裝基地,但官方文獻及負責搜捕行動的谷正文等動員大量人力尋獲的結果認定雖被稱為武裝基地,但武器不多,隊員多未受軍事訓練,戰鬥力極低,武力裝備其實不到「武裝基地」的水準。鹿窟事件中國民黨政府將無辜村民抓起來並用軍法審判是國家暴力,且不具武裝基地規模就判死刑槍決,也是違反人權的行為。
目前的研究資料主要有口述資料、回憶錄及監察院調查報告。口述資料方面,有張炎憲《鹿窟事件調查研究》、張炎憲《寒村的哭泣:鹿窟事件》;回憶錄方面,有陳皆得《陳皆得及其家族受難記》、李石城《鹿窟風雲–八十憶往:李石城回憶錄》;監察院報告方面,有案號106國調0018的《鹿窟事件調查報告公布版》、106國調0022 的《曉玉兩基地合併調查報告公布版》,近年則有鹿窟居民向監察院陳情設立紀念園區,故有案號109國調0013的《鹿窟事件園區紀念館設立調查報告公布版》。
第二次大戰結束臺灣由國民政府接收後,中國陷入國共內戰,臺灣亦發生二二八事件等,不安的時代社會許多人努力尋找出路,國共內戰共產黨節節獲勝讓社會主義成為選項之一。1949年陳誠強力取締左翼運動後,左派陳本江等懷抱社會主義理想的青年,透過陳春慶引介,選擇了偏僻的鹿窟做為基地,1949年9月起先後進入山區躲避,前後約有29名。
鹿窟一帶山區交通不便,資源貧瘠,居民大多只能接受國民教育,從事農務或當礦工,陳本江等為了在山區求生、躲避政府緝捕而成立名為「臺灣人民武裝保衞隊」之組織,透過當地村長陳啟旺一家人、同學廖木盛等利用結拜兄弟方式及做朋友聯絡感情方式,吸收能在當地協助陳本江等生活或可做情報耳目者加入;發現他們秘密者為了保密也用脅迫、利誘或矇騙等方式強制吸收,並且為了嚴密控制,採取血親連坐法集體宣誓,因而當地有許多人都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一起捲入其中。
陳本江等也利用住民們的親朋關係網絡擴大活動範圍,1950年春派陳通和等人到鄰近的玉桂嶺地區發展群眾;1952年4月派李上甲等人至鄰近的瑞芳地區發展曉基地,沿著山脈走向從頂鹿窟到下鹿窟、九層坪、松柏崎、紙寮坑、耳空龜、玉桂嶺、汐止的大崎頭、鵠鵠崙、瑞芳等地。
1952年11月25日保密局破獲「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電器工人支部案(又稱「臺北巿工人工作委會溫萬金等案」)時,在支部書記溫萬金的日記中發現在鹿窟接受武裝訓練的情報而循線調查,確認後發動包圍搜捕行動。保密局、保安司令部及臺北衛戍司令部派陸軍在12月28日晚就定位、29日開始搜捕行動。但是陳本江、陳通和等聽到溫萬金被捕消息,判斷鹿窟基地會有危險,12月初就與多位幹部從鹿窟基地撤退至曉基地,鹿窟被圍住之後展開逃亡生活。陳通和於同年2月20日在彰化花壇被捕獲後供出曉基地及玉桂嶺基地,保密局乃循線到瑞芳、玉桂領等地搜捕,3月3日撤軍;全部的搜捕行動直到1955年陳春慶落網後才告結束。
鹿窟事件被捕者分別列入「許希寬等叛亂案」、「陳標等叛亂案」、「陳振福等叛亂案」、「陳春慶叛亂案」、「王忠賢叛亂案」、「蕭塗基等叛亂案」、「陳春英等叛亂案」,並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陳煥生、范明等審判。
總計因鹿窟事件被捕並分別被判死刑、有期徒刑、感訓及自新、自首有165名,包括從臺北等地上山的外來人士、鹿窟當地人士、曉基地被捕者及玉桂嶺基地涉案者。
從臺北等地上山的外來人士計29名,有15名被判刑14名自新、自首無罪;陳春英等12名死刑、許東茂1名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2年陳春陽1人、有期徒刑6年陳旬煙1人;陳通和、陳春慶等7名自新無罪;陳本江、李上甲等7人自首無罪。
鹿窟當地人士被捕後被判刑、感訓及自首者共98人;判死刑者有村長陳啟旺等共16人、有期徒刑12年者有陳談等26人、有期徒刑10年有李石城等4人、有期徒刑8年有廖玉等30人、有期徒刑3年者有王建興等2人;另有陳久雄等19名感訓(留在谷正文家中工作)、陳銀1名自首無罪。
曉基地被捕後被判刑者有21名;陳振福等5名被判死刑,蕭尾等2名被判15年,陳興等6名被判10年,蔡丁財等8名被判5年。
玉桂嶺基地涉案村民被捕後被判刑及感化者有17名;陳標等4名被判死刑,詹賜進被判12年,黃天送等5名被判10年,陳賜義等3名被判4年,陳朝河等2名被判3年,謝元被判1年,黃坤波感化3年。
鹿窟事件從石碇鹿窟而擴及瑞芳、汐止等地,被捕被判刑共有150名,其中136名居住在當地的農民、礦工;37名被判死刑遭槍決,98人有期徒刑,19名被谷正文直接帶去感訓,牽涉人數眾多是最大特色。山區生活苦且交通不便,居民們大多互相通婚,因而被捕被判刑的100多名中屬同一家族的兄弟、父子母女、姻親等相當普遍,是另一個特色。從臺北等地來這裡建立基地的陳本江、陳春慶等人則包含在自首無罪與不起訴者15人中。
鹿窟事件被稱為武裝基地,但官方文獻及負責搜捕行動的谷正文等動員大量人力尋獲的結果認定雖被稱為武裝基地,但武器不多,隊員多未受軍事訓練,戰鬥力極低,武力裝備其實不到「武裝基地」的水準。鹿窟事件中國民黨政府將無辜村民抓起來並用軍法審判是國家暴力,且不具武裝基地規模就判死刑槍決,也是違反人權的行為。
目前的研究資料主要有口述資料、回憶錄及監察院調查報告。口述資料方面,有張炎憲《鹿窟事件調查研究》、張炎憲《寒村的哭泣:鹿窟事件》;回憶錄方面,有陳皆得《陳皆得及其家族受難記》、李石城《鹿窟風雲–八十憶往:李石城回憶錄》;監察院報告方面,有案號106國調0018的《鹿窟事件調查報告公布版》、106國調0022 的《曉玉兩基地合併調查報告公布版》,近年則有鹿窟居民向監察院陳情設立紀念園區,故有案號109國調0013的《鹿窟事件園區紀念館設立調查報告公布版》。
- 1.國防部軍法局,〈許希寬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4/3132408/408。
2.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玉桂嶺匪武裝基地陳通和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2/3132324/324/1/001。
3.國防部軍法局,〈陳振福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3/3132350/350/1/001。
4.國防部軍法局,〈蕭塗基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3/3132352/352/1/001。
5.張炎憲,1998 ,《鹿窟事件調查研究》,臺北縣:臺北縣立文化中心。
6.張炎憲,2000 ,《寒村的哭泣:鹿窟事件》,臺北縣: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7.監察院,2017, 鹿窟事件調查報告公布版、曉玉兩基地合併調查報告公布版。
8.監察院,2020 ,鹿窟事件園區紀念館設立調查報告公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