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春英
- 陳春英 男 1930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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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81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春英(1930-1954),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陳春英經陳旬煙帶入匪基地,及臺北縣鹿窟村山地,參加匪幫組織,為其籌措經濟,後又帶同陳春陽至該基地參加組織,並攜帶汽油二斤供匪使用。1953年3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4年9月4日執行死刑。02812申請案於1999年5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4日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春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陳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春陽、另案被告陳旬煙之供述為據,惟陳君攜同另案被告陳旬煙進入鹿窟山地,為其籌措經濟,攜帶汽油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春英(1930-1954),男,陳春慶三弟,臺北市人,宮前公學校(今臺北市中山國民學校)畢業後再讀日新國校高等科,於高等科二年級時曾被徵調至日本神奈川為日本海軍工員,戰後才回臺。回來後即幫忙家裡賣木材。1953年因「鹿窟事件陳春英等案」被捕,時24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陳春英於1952年1月參加共黨組織,3月又帶同其弟陳春陽至鹿窟基地尋覓其兄陳春慶,並於當地辦理保密手續,加入保衛隊員組織;並攜帶汽油2斤供其使用。1953年3月12日晚上出門找朋友時,在半路上被捕。送往國防部保密局羈押、訊問。 根據其弟陳春陽口述,陳春英被捕後很想回家,保密局訊問人員刑求誘騙,要他照實講,沒事就可回家,所以誤以為只要說一說就可回家,就回訊問人員說他有參加,又不敢害別人,只好說吸收其弟陳春陽參加。這份筆錄就成為軍法處判刑之依據。6月25日該局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22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910號將之提起公訴,11月7日(42)審三字第 92 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4年3月24日奉國防部(43)清澈字第908號令核定,9月4日上午八時卅分驗明正身交付臺北憲兵隊於刑場執行槍決。 1999年5月其弟陳春陽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經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陳春英(1930-1954),男,陳春慶三弟,臺北市人,宮前公學校(今臺北市中山國民學校)畢業後再讀日新國校高等科,於高等科二年級時曾被徵調至日本神奈川為日本海軍工員,戰後才回臺。回來後即幫忙家裡賣木材。1953年因「鹿窟事件陳春英等案」被捕,時24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陳春英於1952年1月參加共黨組織,3月又帶同其弟陳春陽至鹿窟基地尋覓其兄陳春慶,並於當地辦理保密手續,加入保衛隊員組織;並攜帶汽油2斤供其使用。1953年3月12日晚上出門找朋友時,在半路上被捕。送往國防部保密局羈押、訊問。 根據其弟陳春陽口述,陳春英被捕後很想回家,保密局訊問人員刑求誘騙,要他照實講,沒事就可回家,所以誤以為只要說一說就可回家,就回訊問人員說他有參加,又不敢害別人,只好說吸收其弟陳春陽參加。這份筆錄就成為軍法處判刑之依據。6月25日該局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22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910號將之提起公訴,11月7日(42)審三字第 92 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4年3月24日奉國防部(43)清澈字第908號令核定,9月4日上午八時卅分驗明正身交付臺北憲兵隊於刑場執行槍決。 1999年5月其弟陳春陽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經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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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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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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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