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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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春英(1930-1954),男,陳春慶三弟,臺北市人,宮前公學校(今臺北市中山國民學校)畢業後再讀日新國校高等科,於高等科二年級時曾被徵調至日本神奈川為日本海軍工員,戰後才回臺。回來後即幫忙家裡賣木材。1953年因「鹿窟事件陳春英等案」被捕,時24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陳春英於1952年1月參加共黨組織,3月又帶同其弟陳春陽至鹿窟基地尋覓其兄陳春慶,並於當地辦理保密手續,加入保衛隊員組織;並攜帶汽油2斤供其使用。1953年3月12日晚上出門找朋友時,在半路上被捕。送往國防部保密局羈押、訊問。 根據其弟陳春陽口述,陳春英被捕後很想回家,保密局訊問人員刑求誘騙,要他照實講,沒事就可回家,所以誤以為只要說一說就可回家,就回訊問人員說他有參加,又不敢害別人,只好說吸收其弟陳春陽參加。這份筆錄就成為軍法處判刑之依據。6月25日該局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22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910號將之提起公訴,11月7日(42)審三字第 92 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4年3月24日奉國防部(43)清澈字第908號令核定,9月4日上午八時卅分驗明正身交付臺北憲兵隊於刑場執行槍決。 1999年5月其弟陳春陽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經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