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新居

本案為0224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余新居(1927-),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余新居參加匪幫組織。1953年3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3月29日刑滿開釋。02246申請案於1999年5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30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余君參加臺北縣鹿窟村山地匪幫組織,僅以其在國防部保密局之供認為據,惟余君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且理由中僅提出另案匪徒指證,看見在逃匪劉雪昆日記簿上有余君等之姓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余新居,1927年生,男,臺北南港人,國民學校畢,業農。1953年因「鹿窟事件陳春英等案」被捕,時26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余新居1947年入空軍指揮部充傳達兵,1948年10月被遣散歸里。1949年6月在臺北市由林先景介紹入共黨,受林先景領導,林曾與之論及政府腐敗,參加共黨才有前途等,未接受任何任務,亦未從事共黨活動。1953年3月30日數名警察到往家強制帶南港派出所,後送往國防部保密局羈押、詢問。6月25日移送保安司令部依法偵辦。9月22日以安序字第3910號將之起訴,9月26日將起訴書送達看守所。11月7日該部以(42)審三字第9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國防部1954年3月24日(43)清澈字第908號令核定。 1954年9月14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9年6月16日由臺灣軍人監獄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感訓。扣除羈押天數11個月26天,1963年3月29日執行期滿,從綠島釋放回家。受刑期間,岳母去世,其妻王秀蓮1955年12月8日陳情讓身為女婿的余新居能夠外出奔喪。但臺灣軍人監獄12月12日批示外出奔喪一節於法無據,礙難照辦。致無法送其岳母最後一程。 出獄後被社會歧視,謀職困難,家境困苦,後患中風,不僅行動不便,就連說話、吞食皆感困難。1999年5月余新居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經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