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禎堯
- 周禎堯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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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92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周禎堯(1928-),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軍礮兵指揮組一等礮手,周禎堯加入臺北縣鹿窟村之匪幫組織。1953年4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4月7日刑滿開釋。01923申請案於1999年4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30日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周君參加臺北縣鹿窟村山地匪幫組織,僅以其在國防部保密局之供認為據,惟周君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且理由中僅提出另案匪徒指證周君受匪徒林先景教育,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周禎堯,1928年生,男,臺北市人,國民學校畢,1953年因「鹿窟事件陳春英等案」被捕,時26歲。 1946年4月周禎堯加入空軍指揮部任傳達兵,1949年4月離職,7月入鐵路資路服務所充倉庫工人,1951年8月初被征召入第六軍砲兵指揮組充一等兵砲手迄被捕止。據官方資料記載,1949年5-6月在臺北由林先景介紹入黨,受林先景領導,曾閱讀過《光明報》等共產黨書刊,並聽其講述共產黨政府的優點。參加後未接受任何任務及從事組織活動。 1953年4月8日在軍中被情治人員逮捕,送往國防部保密局羈押,6月25日該局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審理期間,7月8日其父周清木曾上陳情書請求早日開釋,但經保安司令部7月23日通知正在偵訊中,開釋一節應從緩議。又為營救周禎堯,周清木還請求另委律師馬大勛代為申辯,但遭保安司令部拒絕。 1953年9月22日保安司令部以(42)安序字第3910號將之提起公訴。11月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9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1954年3月24日奉國防部(43)清澈字第908號令核定。 判決確定後,1954年9月14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在此感訓3年9月21天,1959年6月16日轉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扣除判刑前之羈押天數11月16天,於1963年4月7日執行期滿開釋。 1999年4月周禎堯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0年12月經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周禎堯,1928年生,男,臺北市人,國民學校畢,1953年因「鹿窟事件陳春英等案」被捕,時26歲。 1946年4月周禎堯加入空軍指揮部任傳達兵,1949年4月離職,7月入鐵路資路服務所充倉庫工人,1951年8月初被征召入第六軍砲兵指揮組充一等兵砲手迄被捕止。據官方資料記載,1949年5-6月在臺北由林先景介紹入黨,受林先景領導,曾閱讀過《光明報》等共產黨書刊,並聽其講述共產黨政府的優點。參加後未接受任何任務及從事組織活動。 1953年4月8日在軍中被情治人員逮捕,送往國防部保密局羈押,6月25日該局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審理期間,7月8日其父周清木曾上陳情書請求早日開釋,但經保安司令部7月23日通知正在偵訊中,開釋一節應從緩議。又為營救周禎堯,周清木還請求另委律師馬大勛代為申辯,但遭保安司令部拒絕。 1953年9月22日保安司令部以(42)安序字第3910號將之提起公訴。11月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9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1954年3月24日奉國防部(43)清澈字第908號令核定。 判決確定後,1954年9月14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在此感訓3年9月21天,1959年6月16日轉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扣除判刑前之羈押天數11月16天,於1963年4月7日執行期滿開釋。 1999年4月周禎堯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0年12月經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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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六軍礮兵指揮組一等礮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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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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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