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春陽
- 陳春陽 男 1932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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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81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春陽(1932-),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陳春陽由其兄陳春英帶至臺北縣鹿窟村之匪基地參加組織。1953年3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3月12日刑期結束。02811申請案於1999年5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春陽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係以其偵審中自白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春陽,1932年生,男,臺北市人,1945年中園國校(即今中正國小)畢業後即留在家中幫忙做生意,賣木炭為生,1948年7月到臺北華南汽車修理廠當學徒,1949年8月學成在北聯華山營業所當司機。1953年因「鹿窟事件陳春英等案」被捕,時22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3月在鹿窟經其二哥陳春慶介紹,在陳啟旺家宣誓入黨,受陳春慶領導,聽他講解國民黨的腐敗、無能力,共黨將來定會解放臺灣,必須替共黨出力才有辦法,共黨解放臺灣了,工人才有地位,物價可以穩定。 1953年3月13日在家裡被三個穿便服的國防部保密局人員會同管區撞門搜捕,送往保密局羈押偵訊,一直逼問其二哥陳春慶的下落,並刑求要其承認參加非法組織。6月25日該局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法審理。9月22日將之提起公訴,11月7日保安司令部以(42)審三字第9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4年3月24日國防部以(43)清澈字第908號令核定。 判決確定後,1954年9月14日送新店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後再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扣除羈押天數1年11天,1965年3月12日期滿。陳春陽在綠島住了六年多,1965年3月13日搭船回來。釋放出獄後在其大哥的華南交通公司任職,幫忙掌管華南遊覽部和華南貨運。 陳春陽被捕後,雖遭刑求,死不承認,但保密局說是他三哥陳春英說的,親兄弟不會相害,一定有此事實才講,所以就這樣被判12年。鹿窟事件發生後,親戚們罵陳母罵得要死,說被她兒子害到。陳母一生都不好過,一直到老都在幫人家洗桌巾、做工維生。 1999年5月陳春陽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4月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陳春陽,1932年生,男,臺北市人,1945年中園國校(即今中正國小)畢業後即留在家中幫忙做生意,賣木炭為生,1948年7月到臺北華南汽車修理廠當學徒,1949年8月學成在北聯華山營業所當司機。1953年因「鹿窟事件陳春英等案」被捕,時22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3月在鹿窟經其二哥陳春慶介紹,在陳啟旺家宣誓入黨,受陳春慶領導,聽他講解國民黨的腐敗、無能力,共黨將來定會解放臺灣,必須替共黨出力才有辦法,共黨解放臺灣了,工人才有地位,物價可以穩定。 1953年3月13日在家裡被三個穿便服的國防部保密局人員會同管區撞門搜捕,送往保密局羈押偵訊,一直逼問其二哥陳春慶的下落,並刑求要其承認參加非法組織。6月25日該局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法審理。9月22日將之提起公訴,11月7日保安司令部以(42)審三字第9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4年3月24日國防部以(43)清澈字第908號令核定。 判決確定後,1954年9月14日送新店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後再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扣除羈押天數1年11天,1965年3月12日期滿。陳春陽在綠島住了六年多,1965年3月13日搭船回來。釋放出獄後在其大哥的華南交通公司任職,幫忙掌管華南遊覽部和華南貨運。 陳春陽被捕後,雖遭刑求,死不承認,但保密局說是他三哥陳春英說的,親兄弟不會相害,一定有此事實才講,所以就這樣被判12年。鹿窟事件發生後,親戚們罵陳母罵得要死,說被她兒子害到。陳母一生都不好過,一直到老都在幫人家洗桌巾、做工維生。 1999年5月陳春陽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4月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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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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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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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