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城源

潘城源(1927-1998),男,臺北南港人,國民學校畢,日治時曾被徵入日軍經理勤務部充軍屬,戰後遣返,後入空軍指揮部充清潔兵,該部結束後去職,後經營肉舖維生。1953年因「鹿窟事件陳春英等案」被捕,時26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9年5-6月間在空軍指揮部由林先景介紹加入共產黨的地勤小組,受林領導。但入黨後未從事活動。1953年3月31日國防部保密局派員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之逮捕,送往國防部保密局羈押、訊問。6月2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22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910號將之起訴,11月7日(42)審三字第9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1954年3月24日奉國防部(43)清澈字第908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1954年9月14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9年6月16日撥交臺灣警備總部新生訓導處代監執行。後又轉送臺灣生產教育實驗所代執行感訓,編入初級,並參加採石作業。扣除羈押天數11月26天,執行期滿日為1963年3月29日。 出獄後,潘城源一直無法適應社會,直至終老都未娶妻生子。1999年5月由其養子潘良成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0年12月經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