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城源

本案為0205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潘城源(1927-1998),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9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潘城源涉嫌加入匪幫組織。1953年3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3月29日刑期結束,3月30日開釋。02055申請案於1999年5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30日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潘君參加臺北縣鹿窟村山地匪幫組織,僅以其在國防部保密局之供認為據,惟潘君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且理由中僅提出另案匪徒指證,看見在逃匪劉雪昆日記簿上有潘君等之姓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潘城源(1927-1998),男,臺北南港人,國民學校畢,日治時曾被徵入日軍經理勤務部充軍屬,戰後遣返,後入空軍指揮部充清潔兵,該部結束後去職,後經營肉舖維生。1953年因「鹿窟事件陳春英等案」被捕,時26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9年5-6月間在空軍指揮部由林先景介紹加入共產黨的地勤小組,受林領導。但入黨後未從事活動。1953年3月31日國防部保密局派員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之逮捕,送往國防部保密局羈押、訊問。6月2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22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910號將之起訴,11月7日(42)審三字第9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1954年3月24日奉國防部(43)清澈字第908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1954年9月14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9年6月16日撥交臺灣警備總部新生訓導處代監執行。後又轉送臺灣生產教育實驗所代執行感訓,編入初級,並參加採石作業。扣除羈押天數11月26天,執行期滿日為1963年3月29日。 出獄後,潘城源一直無法適應社會,直至終老都未娶妻生子。1999年5月由其養子潘良成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0年12月經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