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旬煙

陳旬煙(1924-),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4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匪幫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積極參與活動,吸收王桂源加入組織,並為陳春慶擔任採購及各叛徒間聯絡等情。1953年3月3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6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9年3月3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陳春英、陳獻明、劉樟木、葉新英等之證詞為判決依據,然其既經自首,竟以自首未坦白為由,判處徒刑,而其縱有參加組織連絡之行為,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4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