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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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新英(1902-1969),臺灣臺北人。 依(43)審復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西藥商,其與陳旬煙素識,因陳旬煙經常向葉新英所設藥店購買藥物共値新臺幣一千餘元,其中賒欠八、九百元未付價款,經軍事檢察官偵查以為叛徒供給金錢資產罪嫌提起公訴。1953年4月3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8月3日交付感化。1955年6月19日保外就醫。1960年6月20日繼續執行。1962年10月1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為陳旬煙之朋友,時相交往,思想不無受其毒害之餘,應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西藥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3羈押,1954-1962交付感化3年(期間含保外就醫5年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