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献明 (陳獻明)
- 陳献明 (陳獻明) 男 1918年出生 1976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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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献明(1918-1976),臺灣臺北人。
依(43)審復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店員,其係陳春慶之堂兄,陳春慶曾數次差使其同黨陳旬煙向其代借金錢。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11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5月經第3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其堂兄陳春慶時相交往,思想不無受其毒害之虞,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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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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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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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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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