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献明 (陳獻明)

  • 陳献明 (陳獻明) 1918年出生 1976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献明(1918-1976),臺灣臺北人。 依(43)審復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店員,其係陳春慶之堂兄,陳春慶曾數次差使其同黨陳旬煙向其代借金錢。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11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5月經第3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其堂兄陳春慶時相交往,思想不無受其毒害之虞,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