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再傳
- 許再傳 男 1925年出生 1955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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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603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許再傳(1925-1955),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11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許再傳在自宅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後,即至匪鹿窟基地閱讀匪書、參加訓練,並充匪指導員,協助陳本江、陳通和、李上甲等建立臺北縣石碇鄉所謂鹿窟基地人民武裝保衛隊、玉桂嶺基地及瑞芳鎮八分寮曉基地臺灣地下武裝工作隊,並向各基地附近居民展開工作。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月31日執行死刑。06035申請案於2001年3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1月16日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許再傳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許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王再傳等、另案被告陳振福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就許君如何協助陳本江等建立基地及武裝工作隊,並向各基地附近居民展開工作等情,並未予詳查證敘明,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許再傳(1925-1955),男,臺北市人,1944年臺北州立臺北第二商業學校畢業,任日本岩井洋行會計2年,戰後開當鋪經商5年。原本業商,後無業,化名老高、老張。1953年在瑞芳的「曉」基地被捕,時28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許再傳因戰後臺灣陷於混亂,對陳儀主政失望,1947年6-7月間在臺北市自宅經陳春慶介紹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林先景、陳春慶同一組,由陳春慶領導,參加小組會議3-4次,集會研究共產主義,未做過任何工作,也未吸收任何盟員。1946年與友合夥經營當鋪,但1949年受地下錢莊倒風影響,經營陷於困難,負債甚多,與夥計吳明通常鬧意見,所以陳春慶囑基地聯絡員陳旬煙於1950年9月來聯絡後,約一星期後即由陳獻明引導上山到鹿窟基地。 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鹿窟閱讀共產黨書,接受訓練。5-11月在玉桂嶺。1952年初充任指導員(許再傳的化名為「老高」,人稱高指導員),協助陳本江、陳通和、李上甲等人建立臺北縣石碇鹿窟基地人民武裝保衛隊、玉桂嶺基地及瑞芳鎮八分寮「曉」基地臺灣地下武裝工作隊,並向各基地附近居民發展組織工作。在玉桂嶺基地專做發展「結拜」組織,以逃兵身分直接與居民連絡的方式來進行結拜,告訴居民說:「時局不好,大陸要來攻打臺灣,我們在大陸有親戚或兄弟擔任大官,臺灣解放後,我們就有辦法,那時對你們就很有幫助。」並囑咐他們保守秘密,既經「結拜」後,進一步就向居民說明將來窮人可以翻身,可以分配土地,子弟可以免費入學,使他們有希望,並經嚴密組織,使他們有安全感而樂意幫助共產黨。1952年6月間奉組織命令到瑞芳「曉」基地主持工作。直到1953年2月25日在瑞芳的「曉」基地被捕。 遭捕後一直被留置國防部保密局,後才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訊。1954年9月23日以(43)審三字第112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月18日奉國防部(44)理琦字第203號令核定。1月31日下午2時由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保安司令部1955年2月11日指示臺北市政府派員查封許再傳所有財產。但北市政府未立即回報,4月4日該部再次電催迅速派員查封。7月5日北市呈報查封完畢。保安司令部月11日呈國防部,以許再傳所有財產有小木房二小間及櫃、桌、縫衣機、掛鐘等,家屬計父、母、妻、子、女、弟各一,共6人。擬請沒收留充其家屬生活之需。8月19日國防令准。9月9日保安司令部令臺北市警察局將查封之財產予以啟封發還許再傳家屬。 許再傳伏刑後,其妻改嫁,子女由其弟拉拔長大。子女日後謀公職時被拒絕。 2001年3月由其子許栢年、女林許淑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1月經該第二屆第二十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許再傳(1925-1955),男,臺北市人,1944年臺北州立臺北第二商業學校畢業,任日本岩井洋行會計2年,戰後開當鋪經商5年。原本業商,後無業,化名老高、老張。1953年在瑞芳的「曉」基地被捕,時28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許再傳因戰後臺灣陷於混亂,對陳儀主政失望,1947年6-7月間在臺北市自宅經陳春慶介紹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林先景、陳春慶同一組,由陳春慶領導,參加小組會議3-4次,集會研究共產主義,未做過任何工作,也未吸收任何盟員。1946年與友合夥經營當鋪,但1949年受地下錢莊倒風影響,經營陷於困難,負債甚多,與夥計吳明通常鬧意見,所以陳春慶囑基地聯絡員陳旬煙於1950年9月來聯絡後,約一星期後即由陳獻明引導上山到鹿窟基地。 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鹿窟閱讀共產黨書,接受訓練。5-11月在玉桂嶺。1952年初充任指導員(許再傳的化名為「老高」,人稱高指導員),協助陳本江、陳通和、李上甲等人建立臺北縣石碇鹿窟基地人民武裝保衛隊、玉桂嶺基地及瑞芳鎮八分寮「曉」基地臺灣地下武裝工作隊,並向各基地附近居民發展組織工作。在玉桂嶺基地專做發展「結拜」組織,以逃兵身分直接與居民連絡的方式來進行結拜,告訴居民說:「時局不好,大陸要來攻打臺灣,我們在大陸有親戚或兄弟擔任大官,臺灣解放後,我們就有辦法,那時對你們就很有幫助。」並囑咐他們保守秘密,既經「結拜」後,進一步就向居民說明將來窮人可以翻身,可以分配土地,子弟可以免費入學,使他們有希望,並經嚴密組織,使他們有安全感而樂意幫助共產黨。1952年6月間奉組織命令到瑞芳「曉」基地主持工作。直到1953年2月25日在瑞芳的「曉」基地被捕。 遭捕後一直被留置國防部保密局,後才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訊。1954年9月23日以(43)審三字第112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月18日奉國防部(44)理琦字第203號令核定。1月31日下午2時由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保安司令部1955年2月11日指示臺北市政府派員查封許再傳所有財產。但北市政府未立即回報,4月4日該部再次電催迅速派員查封。7月5日北市呈報查封完畢。保安司令部月11日呈國防部,以許再傳所有財產有小木房二小間及櫃、桌、縫衣機、掛鐘等,家屬計父、母、妻、子、女、弟各一,共6人。擬請沒收留充其家屬生活之需。8月19日國防令准。9月9日保安司令部令臺北市警察局將查封之財產予以啟封發還許再傳家屬。 許再傳伏刑後,其妻改嫁,子女由其弟拉拔長大。子女日後謀公職時被拒絕。 2001年3月由其子許栢年、女林許淑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1月經該第二屆第二十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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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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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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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