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隆順

本案為0575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蔡隆順(1923-1981),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蔡隆順、蔡丁財、蔡金池、蔡炳、蔡金生父子五人,均由陳振福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受許再傳領導教育,參加教育集會多次,聽講反動言論。1953年2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2月24日刑滿開釋。05751申請案於2000年12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29日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蔡隆順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蔡君在偵查中自白,及另案被告許再傳之供述為據;惟蔡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蔡隆順(1923-1980),男,臺北瑞芳人,未就學,在家業農兼做礦工維生。1953年因「曉基地陳振福等案」被捕,時31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他因相信共產黨是新民主,參加後將來會有好處,所以1952年10月在家中由陳振福介紹加入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受張指導員(許再傳)領導。參加後與其父蔡丁財、大哥蔡金池、弟蔡炳、蔡金生[昇]等5人同一小組,參與小組會議5次,由張指導員講解新民主主義、共黨政治經濟學,並受守秘防特及氣節教育,惟未交過隊費。 1953年2月26日在家由憲警人員帶到警察分局,當晚送至國防部保密局看守所羈押、訊問。8月5日該局將之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8月29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701號提起公訴,12月28日(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奉國防部1954年3月31日(43)清澈字第976號令核定。 判決後,1954年9月29日送臺灣軍人監獄服刑,編入識字班受教。1955年10月15日因患急性蘭尾炎,臺灣軍人監獄限於醫藥設備簡陋無法做有效的治療,所以送陸軍第五十六醫院收療,經1星期的治療後,於10月22日出院歸隊繼續執行。1959年6月16日撥交臺灣警備總部新生訓導處代執行,1961年10月31日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訓,直到釋放。 鹿窟事件蔡家父子5人被捕,留下其妻、母親等3女眷及2個未滿12歲的小弟,家裡經濟陷入困境,弟弟沒錢讀書只好休學,女眷則到山上做雜工、扛木頭,賺取微薄工資維生。其母到保安司令部送東西時還遇到金光黨,身上,的錢財被騙回不了瑞芳,幸遇同鄉李長叔叔廖萬來出錢買車票才得以回家。家中經濟要到其父蔡丁財及弟弟蔡金生服完5年徒刑回來後才開始好轉。 1963年2月24日執行期滿,但因找不到保證人,所以多待了幾天,直至3月4日才釋放。出獄後找不到工作,只靠其妻種些農作物過活。又受管區警察找麻煩,半個月就來調查戶口一次,持續調查十多年,直到戒嚴令解除後才沒有再來。 2000年12月由其子蔡興添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2年6月經該會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