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生

蔡金生(1937-1993),男,臺北瑞芳人,未就學,業農。又名蔡金昇,化名陳秋木。1953年因「曉基地陳振福等案」被捕,時17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因被騙以為共黨是新民主,參加後將來有好處,所以1952年11月在家裡由陳振福介紹加入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受張指導員(許再傳)領導。參加後,與父親蔡丁財、哥哥蔡金池、蔡隆順、蔡炳等4人同一小組,集會過1次,由張指導員講解新民主主義的好處及共黨的政治經濟問題,並受守秘及氣節教育。 1953年2月26日因匪嫌案遭到國防部保密局扣押。3月2日經保密局偵訊,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8月29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701號將之起訴,12月28日(42)審三字第84號以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1954年3月31日(43)清澈字第976號核定。執行期滿為1958年2月25日。判決後先送軍法處看守所新店分所,9月29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編入仁監接受初級教誨。扣除羈押日數為1年5天,至1958年2月25日刑期屆滿,但至3月6日才開釋。 鹿窟事件蔡家父子5人被捕,留下其母親、2位兄嫂及2個未滿12歲的小弟,家裡經濟陷入困境,弟弟沒錢讀書只好休學,女眷則到山上做雜工、扛木頭,賺取微薄工資維生。其母到保安司令部送東西時還遇到金光黨,身上的錢財被騙回不了瑞芳,幸遇同鄉廖萬來出錢買車票才得以回家。家中經濟要到其父蔡丁財及他服完5年徒刑回來後才開始好轉。出獄後蔡金生的生活受到干擾,管區警察半個月就來找麻煩,調查戶口,持續調查十多年,直到戒嚴令解除後才停止。 1999年5月由其子女蔡明雄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經該會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