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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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福(1925–1954),男,出生於瑞芳八分寮,並在出生地與父親、弟弟們一起種田、種蕃薯、種茶。陳振福會捲入鹿窟事件是因為陳本江等認為需要再開闢一個新基地,於是陳通和利用陳田其的人際網絡找到瑞芳八分寮的胡根旺,再由胡介紹陳振發家族、蔡家等人而建立曉基地。陳通和供出曉基地後,依據其所供出的名單進行逮捕,當地人被捕後被判刑者有21名;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3字第84號所載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決:陳振福與其弟陳振發死刑,胡根旺死刑,其妻、姐等2名被判15年,陳興等6名被判10年,蔡丁財父子5名被抓,共被判40年。 陳仲苓、陳數珠等人於1999年6月8日代表陳振福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17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高淑媛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