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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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27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振福(1929-1954),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陳振福由胡根旺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充任隊員,與楊東和、陳振發、陳振宇同一小組,受許再傳領導教育,先後介紹楊東和、陳興、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李長、方秀人、方義德、方錦文、李宗文等參加該工作隊為隊員,並為匪作調查工作。1953年2月25日被捕。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5月1日執行死刑。03270申請案於1999年6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17日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加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先後介紹楊東和等12人參加等情,惟查陳君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此外復無具體之叛亂計劃與作為,難認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振福(1925–1954),男,出生於瑞芳八分寮,並在出生地與父親、弟弟們一起種田、種蕃薯、種茶。陳振福會捲入鹿窟事件是因為陳本江等認為需要再開闢一個新基地,於是陳通和利用陳田其的人際網絡找到瑞芳八分寮的胡根旺,再由胡介紹陳振發家族、蔡家等人而建立曉基地。陳通和供出曉基地後,依據其所供出的名單進行逮捕,當地人被捕後被判刑者有21名;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3字第84號所載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決:陳振福與其弟陳振發死刑,胡根旺死刑,其妻、姐等2名被判15年,陳興等6名被判10年,蔡丁財父子5名被抓,共被判40年。 陳仲苓、陳數珠等人於1999年6月8日代表陳振福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17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