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福
- 陳振福 男 1929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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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振福(1925–1954),男,出生於瑞芳八分寮,並在出生地與父親、弟弟們一起種田、種蕃薯、種茶。陳振福會捲入鹿窟事件是因為陳本江等認為需要再開闢一個新基地,於是陳通和利用陳田其的人際網絡找到瑞芳八分寮的胡根旺,再由胡介紹陳振發家族、蔡家等人而建立曉基地。陳通和供出曉基地後,依據其所供出的名單進行逮捕,當地人被捕後被判刑者有21名;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3字第84號所載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決:陳振福與其弟陳振發死刑,胡根旺死刑,其妻、姐等2名被判15年,陳興等6名被判10年,蔡丁財父子5名被抓,共被判40年。
陳仲苓、陳數珠等人於1999年6月8日代表陳振福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17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高淑媛
陳仲苓、陳數珠等人於1999年6月8日代表陳振福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17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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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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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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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