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通和

本案為0785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通和(1924-),臺灣高雄人。依檔案管理局函覆資料,陳通和等圖以玉桂嶺為其武裝叛亂之基地,密攜武器展開活動,彼等認思想接近者,即設法吸收參加其所謂「臺灣人民武裝保衛隊」。1953年2月20日被羈押。1956年4月呈准釋放。07853申請案於2006年6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5月19日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檔案管理局函覆資料記載,陳通和係於1950年以玉桂嶺為叛亂武裝基地,組織臺灣人民武裝保衛隊,遭搜山最追緝而逃亡,直至1953年2月20日始被捕,因被捕後一切表現尚稱良好,故羈押至1956年4月呈准釋放,欲交策反運用等情,則陳君獲准釋放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
陳通和,1924年生,男,高雄縣人,陳本江之弟,化名楊上級、白先生、吳樹安、Y,綽號小陳,東京建設工學院速成科畢,無業,1953年因鹿窟事件被捕,時32歲。 1944年春畢業於日本京都兩洋中學後即入東京建設工學院速成科,1年畢業後,1946年2月返臺,在其二哥陳兩和處裕和輪胎工廠充任經理半年,由張裕光介紹入基隆港務局庶務課任課員3個月,1947年8月由藍明谷介紹任基隆中學訓導處幹事。1948年7-8月間轉任松山農具工廠技士3個月,同年底任臺北市腳踏車公會書記,嗣即專做黨工。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他於1947年8月在基隆中學由大哥陳本江、藍明谷二人介紹入共黨,先後受藍明谷、陳本江、郭琇琮、蔡孝乾等領導。入黨時在基隆中學做學運工作,領導學生課外活動。1949年2月充任共黨臺北市工作委員會委員,專做工運工作。1949年秋建立鹿窟基地,由他和陳本江2人共同負責,任北區武裝工作委員會委員,發展群眾參加組織工作。1952年鑑於鹿窟基地發展迅速,組成分子良莠不齊,為防意外事件突發,陳通和等決定另闢一新基地。5月底率同林三合等5人前往瑞芳基地著手開墾農場,由其負責。6月被陳本江調回,7月中旬又帶著李上甲等人為先鋒隊,來到瑞芳基地。 1953年1月,鹿窟基地被破,上級連絡員陳田其未脫險,怕危及瑞芳基地,決定轉進中南部。1月22日陳通和與李上甲作先頭部隊,離開曉基地南下臺中,利用綠幫革命團李上甲關係,計畫在彰化縣花壇山區建立新基地。2月21日在彰化花壇遭保密局逮捕,下午解返臺北,態度頑強,經連夜說服,22日復解至蔡孝乾處,由蔡予以開導後,始表示悔悟願意坦白交出組織,但顧慮其兄陳本江之安全,請求保密局准許函勸其兄自首。後許他辦自新手續,陳通和除交出共黨曉基地組織關係,並供述「建立臺灣解放區的原則與企圖」。又供出線索,協助破獲綠幫革命團、瑞芳基地、農具工廠、司機支部等,捕獲李書勳等53名並策反陳本江等5人自首。 保密局將之留組運用,囚禁在保密局宿舍裡。陳通和與林素月夫婦兩人住一間房,隔壁為陳銀和陳本江住的房間。在宿舍裡沒有限制行動,也不需從事作何勞動或工事,生活作息正常,能夠看報紙、看書,三餐飲食一切正常。每月給予生活津貼400元,就連其子每月也撥給200元的營養費。在裡面軟禁近約2年,1955年釋放出來。曾被保密局派往中國工作。之後移居美國。2006年6月陳通和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7年5月經第五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未見於促轉會的撤銷判決處分名單。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