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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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精(1916-1954),臺灣臺北人。 依(42)審復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等人原係松山農具工廠職工,經該廠同事陳春慶吸收加入匪黨同一小組,受臺北市委陳通和之指揮,由陳春慶領導教育集會、討論研讀匪書,並收繳黨費,陳春慶離廠乃由其接任小組長繼續活動。1953年4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4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偵查中之供述及另案被告陳通和在審判中供稱,陳春慶離廠後,其接替為小組長,其餘為普通黨員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且其縱有參加集會、研讀匪書、收繳黨費、擔任小組長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3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