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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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銀城 1906年出生 1982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銀城(1906-1982),男,南投名間人,臺南州立嘉義農林學校(今國立嘉義大學)畢業。1950年5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南投糖廠名間原料所主任,年45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其在1948年4月由洪麟兒吸收加入共黨組織,初與洪朝米、莊金標同組,但1950年1月轉職到名間後即無連絡。江朝澤曾來名間找其一次。其曾與莊金標、洪麟兒3人開過兩次會議。1950年5月28日遭刑警人員拘押。 後於1950年6月10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8月18日由國防部保密局移送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1951年3月7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5月17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一大隊第二中隊代監執行。至1962年5月27日執行期滿。6月8日奉國防部(51)鏡榮字第1085號令准結訓開釋,6月18日開釋,7月1日離處。7月3 日至臺中縣警察局報到建卡列入新生考管。 王銀城被捕後,家中突失經濟支柱,子女尚幼,親友怕牽連不敢伸援,甚至遭受社會歧視眼光。一家7口生計全賴不識字的妻子扛起,勉強維持生活。待1962年王銀城刑滿出獄後,仍受治安人員監控達10年之久。且因與社會脫節12年,又受社會人士異樣眼光的歧視,致出獄後無法融入社會,加上慢性疾病纏身,最後鬱鬱而終。 2000年6月26日,其子王精訪等6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2月15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銀城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王君自白及共同被告洪麟兒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糖場名間原料所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