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

「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是屬於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南投區工作委員會的相關案件,簡稱「省工委會南投區洪麟兒等案」,或「南投區工委會案」。1949年2月,臺灣中部地區在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省委洪幼樵的策劃指導下,成立「臺中地區工作委員會」,該委員會書記是張伯哲。9月,洪幼樵將同李喬松和洪麟兒及黨員3-4人(莊金標、洪朝東、洪右等)的聯絡工作交給張伯哲。1949年春,李喬松因環境關係離臺赴滬,將部分組織交由洪麟兒負責,成立「南投區工作委員會」,另將莊金標提充工委,1949年冬又將江朝澤提充工委。下轄南投、草屯、霧峰及竹山等支部、兩個委員會直屬小組及個別連繫黨員李清波等人。區工委會開會時,由張伯哲代表上級參加指導。1950年4月起,國防部保密局循供將洪麟兒等30人陸續逮捕,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
根據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等情治單位之調查,洪麟兒於1947年12月在臺中縣草屯鎮經李喬松、李舜雨兩人介紹加入共黨組織,初受李喬松領導,後改受張伯哲(化名周某)領導,自1947年12月起至1950年2月間,先後吸收莊金標、王銀城、蔡萬雲、洪洒連等人加入共黨組織,旋承張伯哲之命,籌組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委會,擔任書記,以莊金標、江朝澤為工委,領導或連絡南投、草屯、霧峰等各支部,另有兩個委員會直屬小組黨員及個別連絡之黨員李清波等。期間曾通知莊金標、江朝澤來洪宅參加張伯哲主持之區委會議,由張伯哲講解中國戰局共軍勝利情形,及如何利用政府實行「三七五減租」辦法,向農民進行反宣傳,發展共黨在臺勢力。
1950年4月起,經國防部保密局循供陸續破獲,計逮捕區委書記洪麟兒、委員莊金標、江朝澤,支部書記楊水、林庚盛,黨員洪錫珍、洪洒連、蔡萬雲、林國藩、陳神傅、胡伯齡、石昭城、賴祖蔭、陳淵松、林日旗、陳錦坤、許德興、王炳輝、洪梓、戴承業、江清溪、王萬錡、廖學經、王銀城、廖本振、黃守謙、游欽木、洪火秋、洪淮山、李清波,外圍分子陳清水等共31名,除陳清水1名供未參加共黨組織外,其他人均供認參加共黨組織,擔任相關工作。8月15日總統蔣介石令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法處理,國防部保密局於8月18日將該案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陳清水在羈押於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期間,因罹患大腸炎,於9月4日發病,9月13日由明新醫院陳紹禎具保出所治療,15日上午死亡。其餘各人於10月8日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洪麟兒、林庚盛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莊金標、江朝澤、王炳輝、黃守謙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楊水、陳神傅、胡伯齡、石昭城、陳淵松、陳錦坤、許德興、戴承業、江清溪、廖學經、王銀城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洪洒連、蔡萬、林國藩、林日旗、洪梓、王萬錡、廖本振、洪錫珍、洪人秋、洪准山、李清波、游欽木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另陳清水因偵訊期間病故,不受理。判決呈核時,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同意後,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認定「被告洪麟兒、林庚盛、莊金標、江朝澤、王炳輝、黃守謙等六名,其犯罪事實既據同為參加匪黨,吸收黨員,擴展組織,並分別担任匪委員會及支部書記委員等職」,擬將莊金標、江朝澤、王炳輝、黃守謙改處死刑,後經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核定。12月13日,原判決書經修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改判莊金標、江朝澤、王炳輝、黃守謙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1950年12月21日上午,洪麟兒、林庚盛、莊金標、江朝澤、王炳輝、黃守謙等6人被發交憲兵第四團押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莊金標、王炳輝兩人因查無財產,經國防部准免執行;洪麟兒、林庚盛、江朝澤及黃守謙等4人財產經國防部准予留充為家屬生活費。楊水、陳神傅、胡伯齡、石昭城、陳淵松、陳錦坤、許德興、戴承業、江清溪、廖學經、王銀城等判處有期徒刑12年者,於判決定讞後先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後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刑期屆滿後釋放,只有陳神傅例外,未通過思想考核,於刑滿後再轉送小琉球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強制工作1年3個多月才釋放。至於洪洒連、蔡萬、林國藩、林日旗、洪梓、王萬錡、廖本振、洪錫珍、洪人秋、洪准山、李清波、游欽木等判處有期徒刑5年者,於判決定讞後先送內湖新生總隊服刑,再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刑期屆滿後釋放。
本案除江朝澤、王炳輝兩位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陳清水應非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所稱之受裁判者,不予補償外,其餘人皆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並獲得補償。2018年10月4日洪麟兒、黃守謙、莊金標、王萬錡、王銀城、石昭城、江清溪、楊水、戴承業、李清波、林日旗、林庚盛、林國藩、洪火秋、洪洒連、洪梓、洪准山、洪錫珍、許德興、陳神傅、陳錦坤、游欽木、廖本振、廖學經、蔡萬雲、胡伯齡、陳淵松、江朝澤、王炳輝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洪麟兒匪諜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0/273.4/339。
    2.    國防部軍法局,〈洪麟兒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39/3132077/77。
    3.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李復順等叛亂判決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140000C/0039/1583/9154。
    4.    國防部軍務局,〈隋宗清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74223035。
    5.    國防部軍務局,〈王敏宗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10108830。
    6.    國防部軍務局,〈李魁吉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40402440。
    7.    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3/1111。
    8.    國防部軍務局,〈林德星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44992460。
    9.    國防部軍務局,〈許燕輝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08644497。
    10.    國防部軍務局,〈陳俊堂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75292390。
    11.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
    1998〈臺中地區工委會張伯哲等人案〉,《臺灣地區戒嚴時期五○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二)個案資料》,頁113-128。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2.    王萬錡申請,王萬錡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030。
    13.    王精訪等申請,王銀城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233。
    14.    石昭城、石宗賢等申請,石昭城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896。
    15.    江林好申請,江清溪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941。
    16.    李茂生等申請,李清波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410。
    17.    林文忠等申請,林日旗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289。
    18.    林樹榮等申請,林庚盛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132。
    19.    林國藩申請,林國藩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057。
    20.    洪火秋申請,洪火秋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330。
    21.    洪景元等六人申請,洪洒連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329。
    22.    洪王碧雲等申請,洪梓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529。
    23.    洪淮山申請,洪淮山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864。
    24.    洪錫珍申請,洪錫珍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331。
    25.    李洪玉秀等申請,洪麟兒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327、6362。
    26.    蔡裕彰申請,莊金標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200。
    27.    許調棟等、蔡東慶等、陳宜君等、李玟瑤申請,許德興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426、7575、7631、7801。
    28.    陳文奎申請,陳神傅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451。
    29.    陳抱(陳錦坤)申請,陳錦坤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879。
    30.    陳甘露申請,陳清水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427。
    31.    游吳伴等六人申請,游欽木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328。
    32.    黃守敬等六人申請,黃守謙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320。
    33.    楊阿春等申請,楊水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440。
    34.    廖本振申請,廖本振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926。
    35.    廖本憲等申請,廖學經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694。
    36.    蔡孟梨等申請,蔡萬雲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747、6369、7002。
    37.    戴昌淇申請,戴承業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446。
    38.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詳如公告撤銷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