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清溪
- 江清溪 男 1928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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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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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清溪(1928-1999),又名為江炳耀,男,臺中霧峰人,國民學校畢業。1950年6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佃農,年23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1949年8月其經同村的王炳輝指示,約王萬錡(化名王德勝)、林日旗(化名林得勝)、洪梓3人在王萬錡家上課,學習國文和北京話,但老師沒來,至9月王炳輝才帶一姓吳的老師來(另據王萬錡訊問筆錄,王炳輝是在11月帶一王先生來),帶來一張報紙上剪下的相片要他們宣誓參加共黨組織。後在王萬錡家開過5次會議,化名江飛龍,召集時以口哨為號。1950年6月1日在其舅舅家遭臺中縣警察局員警逮捕。
後被送至霧峰分局、員林警察所,再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1950年8月18日由國防部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1951年3月7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5月17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於1962年5月31日刑期結束。6月7日奉國防部(51)鏡榮字第1089號令准結訓開釋,6月18日才開釋。
據江清溪言,他會被抓是因戰後想做一好國民,參加國語補習班所致。因見鼓勵他報名補習班的王炳輝及同班的林日旗被抓,心懷不安的他跑去舅舅家躲避,沒想到連累舅舅及父親江石火也坐牢半個多月,無法工作,內疚不已。他自己則先被抓到霧峰分局,被3名刑警刑求到不省人事;後再送員林警局,亦受刑求或是辱罵「傻農民參加共產黨」。儘管後來到了保密局、軍法處時翻供否認參加共黨,但軍法官仍採信警局口供判刑。而在服刑期間,有不法分子趁機詐騙揩油,誆騙其母賣青(賣掉尚未成熟的農作物)和耕田應付,致弟妹無法繳費讀書,深受文盲之苦。出獄後,治安單位仍不斷藉著查戶口、訪問、報到等手段,致其生活受到嚴重的騷擾,內心恐懼無法放鬆。
1999年4月29日,江清溪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5月即因病去世,後由其妻江林好等人於2000年2月15日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6月2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江清溪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江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林庚盛等人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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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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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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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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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