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萬錡 (王德勝)

  • 王萬錡 (王德勝)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萬錡,化名王德勝,1928年生,男,臺中霧峰人,國民學校肄業。1950年5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佃農,年23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1949年8月其由王炳輝吸收,曾寫過自傳、在自家宣誓加入共黨組織,受王炳輝指揮,指示要聚會時須聽令而至。共開過3次會議,第一次參加者有洪梓、林日旗、江清溪(別名江炳耀)、王萬錡。第二次、第三次則多了王炳輝參加。1950年5月29日被臺中縣警察局員林警察所員警逮捕。 後於1950年6月6日被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7月12日移送國防部保密局。8月18日由國防部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1951年2月21日送內湖新生總隊執行,5月17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六中隊。1955年5月28日刑期屆滿,6月13日開釋。 惟據其軍法處訊問筆錄及申請補償時之自述,言其並未參加共黨組織,只是戰後為了學習北京語,鄰居王炳輝問他要不要學,他說要,繳了6元學費,第一、二次未上課,老師未來,至11月間王炳輝才帶來一王老師(另據江清溪訊問筆錄,王炳輝是在9月帶一姓吳的老師來),並帶來一些相片,說是孔子的像,要大家敬禮祈禱。敬禮後王炳輝才坦言這是參加共產黨。 1999年5月31日,王萬錡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萬錡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王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參加組織之名稱、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