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梓
- 洪梓 男 1928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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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梓(1928-1998),男,臺中霧峰人,不識字。1950年5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佃農,年23歲。同年12月1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其在1949年8月在王萬錡家經王炳輝吸收參加共黨組織,化名洪舞。組織開過3次會,都是由王炳輝、王萬錡、林日旗、江清溪及洪梓5人參加,第四次洪梓有事未參加。上級交付其任務是有命令就要走,有陌生人來要報告王炳輝,夜間以手電筒向上照、白天則吹口哨做暗號。1950年5月29日遭臺中縣警察局員林警察所員警逮捕。
後於1950年6月3日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拘留3天,6月6日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7月12日送國防部保密局。8月18日由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其在軍法處審訊時翻供,言僅在1949年8月,江炳耀來叫他去讀書,雖去過一次,但未參加行禮,也沒開會,上述說開過3次會等情是在臺中縣警局被打亂認的。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1951年2月21日送內湖新生總隊執行。5月17日遷移至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六中隊。1955年4月8日奉保安司令部(44)安准字第1316號令核准開釋。5月28日刑期屆滿,6月10日離處。6月13日起褫奪公權3年。
據其妻洪王碧雲稱,洪梓是為了認字,洗刷文盲痛苦,才報名參加國語講習班,但報名了也沒通知上課,反而因此被牽連。服刑期間,留下懷有身孕的妻子及一名幼兒,生活困苦,做工過活,不得已向娘家求援,但娘家經濟也不好,無法隨時支援,所以生活過得很辛苦。
1999年6月24日其妻洪王碧雲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洪梓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洪君及共同被告王炳輝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洪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亦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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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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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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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